刑事案件侦查
刑事案件调查及侦查程序解析

刑事案件调查及侦查程序解析刑事案件的调查及侦查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利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调查及侦查程序进行解析,以揭示其主要流程和法律依据。
一、刑事案件调查程序刑事案件调查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展开的调查活动。
其主要目的是获取案件事实、查明犯罪嫌疑人和追赃追赃,为侦查员提供调查方向和依据。
1.立案阶段一旦发现刑事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将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中,公安机关将解读起诉状和案卷材料,明确案件类别、归属和主要犯罪嫌疑人。
同时,公安机关还将采用各种合法手段,如调取证人证言、物证、疑犯信息等,以便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2.收集证据阶段在收集证据阶段,公安机关将通过多种方法,如询问、搜索、鉴定、抽样调查等,收集犯罪嫌疑人和涉案证人的证言、物证、书证等,以便查明案件事实和查找有关证人。
3.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将对案件证据进行细致评估和分析,评估证据是否足以启动刑事诉讼,并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起诉犯罪嫌疑人。
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还将对证据的合法性、证人的可信度和起诉是否符合刑事法律规定进行审核。
二、刑事案件侦查程序刑事案件侦查程序是指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的调查活动。
其主要目的是查明罪犯、查明案件事实和征集证据,从而为法院审判提供可信的证据。
1.侦查活动准备阶段在侦查活动准备阶段,侦查机关将对案件进行初步了解,并制定侦查方案。
在这个阶段,侦查机关将制定调查计划、明确侦查组的人员和任务,并做好调查工具和设备的准备。
2.侦查活动启动阶段在侦查活动启动阶段,侦查机关将展开各项调查工作。
主要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勘验、抽样调查等,以获取证人的证言、遗留证据和物证。
3.侦查结果形成阶段在侦查结果形成阶段,侦查机关将对获取的证据进行整理和评估,并形成正式的侦查报告。
侦查报告将包括案件经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相关证据等信息,为提起公诉提供有力的证据和依据。
刑事诉讼流程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流程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流程及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是一种法律程序,用来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
它涉及三个主要阶段:侦查、起诉和审判。
本文将详细介绍刑事诉讼流程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
一、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刑事案件的侦查是指对犯罪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过程。
侦查机关是主要负责这一阶段的部门,他们通过各种手段来收集证据,例如调查取证、搜查和讯问等。
侦查工作的目的是确定罪犯及其犯罪事实,并为起诉提供足够的证据。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例如拘留、逮捕和搜查等,以便更好地完成侦查工作。
被侦查对象在这一阶段有权保持沉默,并可以选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二、刑事案件的起诉阶段起诉是指当侦查机关认为已经获得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时,便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行为。
起诉阶段是侦查与审判之间的过渡阶段。
起诉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交起诉书,检察机关对起诉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保释,并享有辩护权利。
三、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通过法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并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刑事审判一般分为一审、二审和终审三个阶段。
在审判阶段,法庭将组成合议庭,由法官和陪审员组成。
法庭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并审查和评估提交的证据。
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权进行辩护,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作为抗辩。
一旦法庭做出判决,被告人有权上诉。
四、总结刑事诉讼流程中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是确保刑事案件公正和有效处理的重要环节。
侦查阶段通过收集证据来确保犯罪事实的清楚,起诉阶段则保证起诉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独立性,审判阶段则通过法庭的公正来实现审判的正义。
这三个阶段相互配合,确保了刑事案件的合法、公正和准确处理。
以上是对刑事诉讼流程及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的简要介绍。
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一、刑事案件侦查阶段:1.接警/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者群众举报后,立即派遣警力到案发现场进行勘验、询问报案人或目击者,了解案发情况。
2.立案登记:公安机关认定犯罪事实,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填写刑事案件登记表,并将案件原始资料归档。
3.侦查取证:公安机关根据立案登记情况,采取侦查措施,例如询问犯罪嫌疑人、证人或目击者、提取物证、检查现场等,收集证据。
4.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在初步侦查后,将侦查情况、案发经过、证据材料等相关情况整理成案件报告,报告上级机关批准或者指示下一步工作。
5.抓捕、羁押:如果经过侦查,公安机关认定嫌疑人确实存在犯罪行为,将采取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确保嫌疑人不会逃跑或者影响调查。
6.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将侦查材料、案件报告、审查意见等送交检察院,经由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决定。
二、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1.初审: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报送的侦查材料后,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范围包括查看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等。
2.审查:检察院对案件进行细致审查,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证据,或者对嫌疑人采取进一步羁押等措施。
3.提起公诉: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中会详细列明被告人的罪名和犯罪事实。
4.不起诉:如果检察院综合考虑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情况,认为不能起诉,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告知案件投诉人和被害人。
5.补充侦查:如果公安机关侦查不够充分,检察院可以依法要求补充侦查,以确保案件的彻底审查。
6.审判:如果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将移交法院审理,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开展审判工作,包括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环节。
7.上诉:对于审判结果不服的一方,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将再次审理案件,并依法作出裁决。
在刑事案件的办案过程中,除了上述基本程序外,可能还会涉及其他程序,例如调查、取保候审、取证、律师代理等环节,具体程序还需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和情况来确定。
第一章 刑事案件侦查概述

第一编刑事案件侦查的基本理论第一章刑事案件侦查概述第一节基础概念一、刑事侦查学的概念在历史长河中,虽然作为国家职能之一的侦查工作早已存在,但刑事侦查学却只有百年的历史。
在这方面,最早的代表人物,应推奥地利人汉斯·格罗斯 (1847-1915)。
此公毕业于格拉茨大学法律系,毕业后人当地检察机关工作,后又人格拉茨大学任教。
当时欧洲各国正兴起科学侦查。
1893年他第一次撰写并出版了《司法检验官手册》一书,书中一部分内容是论述犯罪现象,一部分内容是论述侦查策略方法和获取证据的技术方法。
格罗斯把多门学科知识融合在一个新的概念之中,并使用“ Kriminalistiks”这一个由他本人创造的新名词,来表示这个新的概念。
这个新名词很快为欧美各国学者所采用,并按发音被译成英文、法文和俄文。
他的那本《司法检验官手册》实际上是现代刑事侦查学和物证技术学的发端。
西方国家学者把汉斯·格罗斯誉为“警察技术奠基人”、“物证技术奠基人”、“刑事侦查之父”。
(一)刑事侦查学的学科名称我国刑事侦查学的学科名称经历了多次变化,目前还不统一,显得有些混乱。
通常的几种叫法是 “犯罪侦查学”、“刑事侦察学”、“侦查学”、“犯罪侦察学”、“侦察学”、“刑事侦查学”等。
稍加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个问题争论的焦点是两个:一是学科名称的中心词问题,即“侦察”与“侦查”的问题;二是学科名称的限定词问题,即“犯罪”与“刑事”的问题。
1、学科名称的中心词我国刑事侦查学的学科名称经历了多次变化,目前还不统一,显得有些混乱。
通常的几种叫法是 “犯罪侦查学”、“刑事侦察学”、“侦查学”、“犯罪侦察学”、“侦察学”、“刑事侦查学”等。
稍加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个问题争论的焦点是两个:一是学科名称的中心词问题,即“侦察”与“侦查”的问题;二是学科名称的限定词问题,即“犯罪”与“刑事”的问题。
我们主张本学科名称的核心词用“侦查”一词。
因为,只要认真考察一下“察”与“查”的字义就不难看出两者的字义基本相同,它们都有查看、调查、勘查、查核、观察、查究之义,因而 “侦查”与 “侦察”的词义也应该是相同的,联系到“侦察”多数情况下与军事斗争有关的实际情况,更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己明确肯定了“侦查”一词,考虑到法律术语的严肃性与规范性,我们应采用“侦查”一词。
刑事案件的侦查思路

刑事案件的侦查思路
1. 证据收集,侦查人员首先需要收集各种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证人、嫌疑人和目击者,收集相关物证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
确定案件的真相和重要线索。
2. 嫌疑人调查,侦查人员需要对可能涉案的嫌疑人展开调查,
包括其社会关系、行踪轨迹、通讯记录等,以确定其是否与案件有关。
3. 资料分析,侦查人员需要对案件相关的各种资料进行分析,
包括电话通话记录、银行流水、网络活动记录等,以确定可能的犯
罪嫌疑人和作案动机。
4. 技术手段应用,在现代社会,侦查人员还可以利用各种科技
手段,如DNA鉴定、视频监控、网络追踪等技术手段来获取证据和
线索。
5. 合理推理,侦查人员需要对已有的证据和线索进行合理推理
和分析,以确定案件的发展脉络和可能的犯罪嫌疑人。
6. 合法手段,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必须遵守法律规定,采用合法手段获取证据,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刑事案件的侦查思路需要全面、细致地收集各种证据和线索,运用各种手段和技术进行分析和推理,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终找到犯罪嫌疑人并确定案件的真相。
刑事侦查工作流程

刑事侦查工作流程刑事侦查是指警方在接到刑事案件报案后,通过一系列的调查收集证据、锁定嫌疑人,最终确定罪犯的行为动机及犯罪时间、地点等情况,并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的过程。
刑事侦查涉及各个方面,包括案件研判、现场勘查、证据收集、嫌疑人侦查等。
不同类型的案件侦查流程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刑事侦查工作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接警和案件研判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警方需要尽快赶到现场,掌握案发情况,对现场进行初步勘查,了解案件性质和情况,同时安抚现场群众,保护现场。
接下来,警方需要尽快进行案件研判,根据报案人提供的线索和相关信息,初步判断案件性质、逃犯情况等,制定侦查方案,并指派侦查人员展开侦查。
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刑事侦查的重要环节,对于案件的破获至关重要。
现场勘查需要对案发现场进行全面的勘查,寻找物证、痕迹,以及现场防范措施等相关情况的收集。
同时,需要进行现场平面勘查、垂直勘查、轨迹勘查、物证提取和照相摄像等必要的勘查工作。
三、证据收集证据是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罪犯罪行的重要依据,证据的收集对于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口供证据和鉴定意见。
物证是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物品或痕迹,可以通过现场勘查、提取等方式获得;书证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书面文件材料;口供证据是指嫌疑人或证人口头陈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证言;鉴定意见是专家、鉴定人员等对涉案物品、痕迹及相关情况作出的结论。
四、犯罪嫌疑人侦查侦查人员需要通过对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和情况进行侦查、现场蹲守、搜捕等方式锁定嫌疑人。
如果嫌疑人在逃避警方追捕,将进入全国通缉程序,该时法律授权警方采取高效追捕方式,向社会征集线索,开展通缉令;采取技术手段进行追查及肖像识别;展开网上追逃,开展舆情监控;通过境内外渠道开展布控搜捕,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五、案件协查刑事侦查涉及的领域较广,有些情况下需要调查、协查案件相关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协查可能涉及公安、检察、法院等多个部门和单位。
刑事案件侦查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侦查办案流程是怎样的?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2、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讯问犯罪嫌疑人等的意见3、审判: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进行审判。
近来来,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案件的复杂程度也是日益增大。
既然是办案,那么就是有法律规定的流程的,一切按照程序办事,才不会出错,案件才能顺利的解决。
在本文主要为您介绍▲刑事案件侦查办案流程,帮您了解基本办案常识。
▲一、刑事办案程序▲1、立案。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公案机关的立案。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制作笔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同时,根据控告人的反映,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此公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
(2)检察院的立案。
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
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法律规定,侦查过程中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形式变相羁押。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侦查与取证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侦查与取证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刑事侦查与取证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
刑事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发现的犯罪线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勘验、搜查等手段,搜集证据,以确保犯罪事实的查明和罪犯的定罪定罪。
取证过程中,必须遵循一系列法定程序,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一、刑事侦查的程序在刑事案件中,刑事侦查工作包含以下程序:1.犯罪线索核实:公安机关接到犯罪线索后,首先进行线索核实,鉴别线索真实性和重要性。
核实线索的方案通常包括现场勘验、走访调查、取证等程序,以获取更多的相关信息。
2.嫌疑人审讯:核实线索后,公安机关必须对嫌疑人进行审讯,以确定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相关情况。
在审讯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搜查与缉捕: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嫌疑人犯下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搜查行动,并采取必要的手段将嫌疑人缉捕归案。
搜查和缉捕行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违反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4.调查取证:在刑事侦查中,特别是在涉及到严重犯罪案件时,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包括勘验现场、收集物证、询问证人、提取技术证据、调取监控录像等手段,以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二、刑事取证的要求刑事取证的过程需要遵循以下要求:1.合法性和合规性:在取证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例如,搜查行动必须取得搜查令,勘验现场必须有记录等。
2.确凿性和充分性:刑事证据必须是确凿的,并且能够充分证明犯罪事实和嫌疑人的罪责。
取证必须综合使用多种手段和方法,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充分性。
3.技术手段的应用:随着科技的进步,刑事取证可以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如DNA分析、指纹鉴定、图像增强等,提高取证的准确性和效率。
4.证据保全:在取证过程中,必须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以免证据被篡改、损坏或遗失。
证据保全包括证据封存、记录及存储等环节。
三、刑事侦查与取证的意义刑事侦查与取证在刑事司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1.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刑事侦查与取证是发现犯罪事实、查明真相的重要手段,通过有效的取证工作,可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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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1303140408刑事案件侦查论文题目江苏宜兴系列盗窃案件的特点及对策姓名邵杰专业侦查学班级侦查1304学号 201303140408指导教师苗林林2016年11月24 日目录序言 (1)一、盗窃的社会危害性 (1)二、盗窃犯罪的特点 (1)(一)作案时间的全天候和作案地点的选择性 (2)(二)犯罪手段呈现出智能化趋势 (2)(三)盗窃犯罪形式具有明显的系列性 (2)(四)入室盗窃在刑事犯罪中占有相当比例且具有较大的危害性 (3)(五)反侦查能力逐步增强 (3)三、盗窃犯罪的预防对策 (3)(一)强化宣传教育,开展全方位防范工作 (4)(二)加强重点区域的技防和物业管理 (4)(三)落实公安基础工作,提高打防能力 (5)结语 (6)参考文献 (6)江苏宜兴系列盗窃案件的特点及对策摘要:盗窃是各地区多发性侵财案件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财犯罪已成为当前主要犯罪类型之一,其中入室盗窃案件又占相当大的比例。
盗窃案件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全感,严重扰乱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案件能否及时破获事关公安民警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事关公安机关整体形象。
结合宜兴市公安局所办的盗窃案件,认真分析研究当前盗窃犯罪的特点,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预防对策。
关键词:盗窃案件;特点;预防对策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jiangsu yixing series burglaries andcountermeasuresAbstract:Theft is one of the regional multiple cases against property,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property crimes has become one of the current major types of crime, which also accounts for a considerable proportion of burglary case. Theft directly affect people's life sense of security, seriously disturbed the normal people's production and living order, and has great social harmfulness, the case can be solved in time is a matter of police power in the eyes of the people, the overall image is a matter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 Combination of yixing city public security bureau fahter burglaries, serious analysis and stud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urrent theft crime, put forward the feasible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Key words:larceny case;characteristic;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序言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发展,当前以各种公私财物为侵害对象的盗窃犯罪已相当突出,盗窃案件逐年增加,不但占的比例大、数额大、危害大,而且给集体和个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环境的严重问题。
因此,侦破盗窃案件,进行反盗窃斗争,是我国刑事侦查部门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一、盗窃的社会危害性盗窃案件中,入民宅盗窃案件居多。
入民宅盗窃所侵犯的不仅仅是财产权:首先,民宅具有空间上的排他性,入民宅盗窃侵犯的是双重客体,不但侵害了公民财产权,还侵害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
而住宅的安宁权是从属于人身权的,是住宅内成员特有的,受法律保护的。
其真谛是私生活自由与安宁,因为家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
在中国民众的传统观念中,家是避风港湾,是最安全、最可靠的地方,而在家里发生的入民宅犯罪,极易让人陷入恐慌之中,进而使人们对社会安全的信赖和对法律的信仰丧失殆尽。
其次,民宅具有封闭性,入民宅盗窃的行为人被发现后不易逃脱,一旦被堵在现场,往往铤而走险,以暴力手段求得获取赃物和全身而退,因入民宅盗窃而转化为抢劫、故意杀人的案件造成了严重后果,恶化了社会治安,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再次,从司法实践来看,参与入民宅盗窃的人员通常是有前科的惯犯、职业盗窃犯,有着丰富的作案经验,主观恶性较大,且经常是共同犯罪,有人踩点望风,有人具体行窃,具有团伙犯罪的明显特征。
二、盗窃犯罪的特点盗窃罪是指采取犯罪分子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公私财物非法地据为己有的犯罪行为,盗窃案件就是此类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案件。
盗窃案件与其他犯罪案件一样,有其自身固有的特点。
(一)作案时间的全天候和作案地点的选择性从作案时间看,犯罪分子多利用家中无人、熟睡等人员活动较少的时间空档隐蔽作案。
盗窃案件的发案时间是夜间多于白天的规律,但由于群众在夜间的家庭防范意识加强等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使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增加继而调整作案时间,所以盗窃案件白天发案也呈上升趋势,作案时间全天候化。
另外,虽然盗窃案件的发案区域覆盖了城镇农村,但犯罪分子对作案地点具有较强的选择性。
在城区和农村集镇的案件,大多发生在交通方便、物业管理较差、防盗设施陈旧的一些老旧的开放式小区、偏僻的住宅小区和农村住宅。
盗窃企业、商店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商店无人管理或是企业、仓库等安全保卫措施较差的夜间。
(二)犯罪手段呈现出智能化趋势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同时也被犯罪分子充分利用来从事犯罪活动。
应当注意到,在近年来发生的入室盗窃案件中,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出现智能化的特点,如在一段时间所发的夜盗案件中发现用专用工具针对新式防盗门(技术性开锁)实施入室盗窃等,与传统的撬门窗、挖墙洞等破坏性手段相比较,智能化入室盗窃犯罪的技术性特点更加突出,而且这部分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互相学习、交叉感染,犯罪手段得到快速的继承和传播。
这一特点使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作案时间短、作案手段隐蔽、留下痕迹物证少,并随着其反侦查能力不断提高,犯罪现场痕迹多被破坏,采取戴手套等方式以达到不留“痕迹”,给侦破工作制造了很大障碍。
(三)盗窃犯罪形式具有明显的系列性盗窃是一种再犯性极大的犯罪活动。
从实践中看,个案的盗窃犯罪除发生在相互熟识的受害人与犯罪分子之间外,基本上很少发生,绝大多数的盗窃案件都呈现出系列性的特点。
犯罪分子大多是流荡在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及外来人员,好逸恶劳,没有正当的生活来源,为满足欲望,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但初次犯罪后就不再犯罪的极少,多数都是长时间多次作案。
因为贪欲是在屡次作案的过程中不断膨胀的,同时他们的犯罪的主观故意得到进一步强化,犯罪经验也在不断积累,犯罪手段逐步趋于成熟、固定。
所以,他们已不再满足于小偷小摸,而是更加胆大妄为、变本加厉,有的以偷盗为生,多次连续作案,形成系列,往往是破获一起就牵出一大批未破案件。
(四)入室盗窃在刑事犯罪中占有相当比例且具有较大的危害性长期以来,盗窃犯罪在刑事犯罪总量中一直占有较高比例。
一是盗窃案件呈多发态势,涉案价值不断增高,危害程度不断加大。
二是盗窃犯罪给人民群众造成的经济损失越来越大。
盗窃犯罪主要攫取的目标是现金和金银首饰、手机、照相机、手提电脑等体积小、价值大、便于携带的物品。
盗窃案件的损失价值少则几百上千元,多则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给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是盗窃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治安危害性。
盗窃犯罪不仅造成对住宅权利、财产权利的双重侵害,有时甚至会给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危害,所有一切,对群众安全感的破坏远远大于犯罪本身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上述情况说明,盗窃犯罪作为一种当前多发的刑事犯罪活动,应当引起各级公安机关领导部门和刑侦部门的高度重视,综合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打击和防范措施,坚决遏制住发案势头,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五)反侦查能力逐步增强一是住宿更加隐蔽。
租房不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件,而是假借老乡、朋友、亲戚等他人身份证件与房主签订租房协议,也不登记暂住证,逃避公安机关检查;住宾馆时使用假身份证登记,且一人登记,多人住宿,减少被公安机关检查的机率和风险。
二是作案手段越来越高超。
通过伪装,规避监控,迷惑公安机关。
如穿袜子或盗窃来的鞋子进出现场,戴手套、口罩、帽子作案。
三是对抗审讯越来越顽固。
很多犯罪分子案前订立攻守同盟,自身具有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经验教训”,在审讯时暗自揣摩和分析民警的审查语言、神情、技巧等,表现出较强的反侦查能力。
三、盗窃犯罪的预防对策盗窃案件的犯罪分子为了逃跑往往会不计后果,铤而走险,极易引发抢劫等恶性案件,因此,研究此类案件的防范,打击对策非常必要,打击防范盗窃案件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我们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防范意识的同时,还必须进一步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防范,打击能力,减少盗窃案件的发生,针对本市区及村镇的隐蔽作案、夜间作案等特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重点开展打防工作。
(一)强化宣传教育,开展全方位防范工作利用新闻媒体、广播宣传安全防范措施,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消除侥幸心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增强保护现场的意识,提醒居民关好门窗。
社区民警经常深入居民区,分析发案特点,提出防范措施。
落实联防队、保安队伍建设,加强夜间的巡视地区和巡查密度,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
在城乡结合部、平房、出租屋、偏僻居民楼,发动、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巡逻防范工作,实行群防群治。
推广物防、技防设施,有条件的住户安装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爬等功能,且符合消防要求的防盗窗,在易攀爬的地方安装防爬刺,提高安全防范水平,不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并且加强邻居间的协助和室内财物再保管意识的传。
鉴于空间阻隔性特征的存在,主动加强对室内财物的再保管和二次隐藏就显得很有必要。
在这方面,社区民警要加强危机意识宣传,教育社区民众提高对入民宅盗窃案件的防范意识,引导群众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一要教育居民加强“房间不是保险箱”的宣传,鼓励居民群众对室内的贵重财物进行(或采取)二次保管,放置于保险箱内或藏匿于更隐蔽处;二要提倡形成“邻里守望”式的传统紧密型邻里关系,以及采用一些包括合法养犬等辅助手段在内的加强防范小窍门,使得偷盗行为人不能轻易得手或难以隐蔽作案,迫使其中止行窃以达到防窃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