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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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0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

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

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对于发生在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由公安机关管辖;(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徐向春杜亚起刘小青2020年9月22日,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施行。

为便于理解与适用,现将《规定》的修改背景、修改思路及修改涉及的主要问题作一介绍。

一、修改的背景和过程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权利救济保障、司法活动监督、社会矛盾化解等多项职能。

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复查规定》)实施以来,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全面实施,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

特别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之后,对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职责分工作出了重大调整,刑事申诉案件不再单独由专门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而是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相关刑事检察部门共同办理,《复查规定》需作出调整、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对《复查规定》的修改工作非常重视,将其列入《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提出“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机制”的具体要求。

2019年5月,《复查规定》修改工作正式启动。

经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地方各级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内设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方面的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形成《规定》审议稿,于2020年5月19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审议。

随后根据检委会审议意见,又对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再次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审议。

2021年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课件

2021年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课件
2021/12/1订明确了网络犯罪结果地管辖的内容: 1.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 2.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如电信诈骗等网络侵财 案件,被害人转账银行卡开户行Y所ou在r te地xt,也可以是 确定管辖的依据。这一点实践中容易被忽视。
2021/12/15
三、主要修订内容---管辖
此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
句 已 删
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 可以按Y其ou自r t报ex的t 姓名提请批准 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 逮捕。
除 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符合逮
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
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2021/12/15
逮捕羁押期间不讲真实身份的,照旧 仍可以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第152条
三、主要修订内容---立案
第一百八十四条,新增了移送案件管辖后的告知义务
移送案件后 三日以内 书面通知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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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应当通知 其家属
2021/12/15
三、主要修订内容---侦查
进一步完善了取证程序要求,明确见证人的资格问题:
进行:(一)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 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 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 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 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 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 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对于已送交看守所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讯问。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 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 执行场所进行讯问。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修订)正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

目前版本为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8月6日公安部决定:删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第一次修正,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场所”。

最新版丨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最新版丨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最新版⼁⼈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5⽉19⽇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录第⼀章 总 则第⼆章 管 辖第三章 受 理第四章 审 查第五章 复 查第⼀节 ⼀般规定第⼆节 不服⼈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三节 不服⼈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七章 附 则第⼀章 总 则第⼀条 为依法履⾏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申诉,是指对⼈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 ⼈民检察院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正确实施。

第四条 ⼈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原案办理与申诉办理相分离;(⼆)全案复查,公开公正;(三)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四)释法说理,化解⽭盾。

第五条 ⼈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审查和复查,繁简分流,规范有序,切实提⾼案件办理质效。

第六条 ⼈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根据办案⼯作需要,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答复等⽅式,公开、公正处理案件。

第七条 ⼈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第⼆章 管 辖第⼋条 ⼈民检察院管辖的下列刑事申诉,按照本规定办理:(⼀)不服⼈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不服⼈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四)不服⼈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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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想这样说,但是刑事案件每年都在发生,有时候善与恶真只在一念之间,很多人一冲动就犯了法。

如果说犯了刑事案件,一般来说,刑事案件办理要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有审判阶段,下面就来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侦查阶段
1、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逮捕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关于刑事案件的办理相关问题,建议大家咨询专业的律师。

他们对于这些相关的法律非常了解,有着非常专业的团队。

成都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说现在在川内的名气不大,但是律师们的业务能力是非常强的,很多人都在网上搜素律师的名字,由此可见成都京师的律师是很可靠的,有需要的朋友不妨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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