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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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案件的法律条文(2篇)

关于撤销案件的法律条文(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撤销案件的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撤销案件,是指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审判条件,决定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撤销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进行;(二)实事求是;(三)公开、公正;(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撤销案件的具体程序、条件和法律后果,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撤销案件的条件第五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四)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四)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三)被告人死亡的;(四)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撤销案件的程序第八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需要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经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需要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认为需要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第十一条撤销案件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案件名称、案号;(二)撤销案件的事实和理由;(三)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四)决定撤销案件的日期。

第十二条撤销案件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十三条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复议。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浅析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浅析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浅析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撤案是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后的一种结案方式,其主要法律依据是刑诉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该规定,有下面情形之一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究的,则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终止审理,再或者直接宣告其无罪:①情节显著地轻微、而且危害不大并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行为已经过了追诉要求时效期限的;③经过特赦令而免除其刑罚的;④依照刑法需要告诉才要处理的犯罪行为,没有告诉或者是已经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⑥其他的情况。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

同时,条也有关于撤案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的过程当中,发现有不应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应当撤销该案件;犯罪嫌疑人如果已被逮捕的,则应当立即将其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并且要通知原来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制度的理论来源是“非刑罚化思想”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原则。

对于一些在形式上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排除刑法的适用,进而保障人权。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尽快恢复诉累,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同时也体现出程序正义的要求。

理论上,公安机关撤案只适用于在侦查阶段。

根据公安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案情后,对于具有法定情形的案件,要主动撤销案件,不需要再讲案件进一步移送审查起诉。

换言之,只有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才享有撤案权。

然后,某些案件由于特殊原因,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没有主动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检察院建议撤销案件,导致流程回流。

这无论如何也不符合程序正义,还是人权保障的要求。

实践中,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主动撤销案件的情况少之又少,就像这个世界上,能主动承认错误的人,总是稀缺的。

当然这一部分是由于办案人员的认识导致的,一部分是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局限所导致的。

公安机关撤案制度适用案件分为三类;非罪案件、存疑案件、轻微案件。

撤销案件法律程序规定(3篇)

撤销案件法律程序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撤销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机关,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情况,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撤销案件是法律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撤销案件的法律程序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撤销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三、撤销案件的范围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2.程序违法的案件;3.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当事人申请撤销案件,理由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5.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案件。

四、撤销案件的法律程序(一)立案审查1.当事人或者辩护人、代理人提出撤销案件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2.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撤销案件必要的,应当立案审查。

(二)调查核实1.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立案审查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询问、勘验、鉴定等措施;2.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人的意见。

(三)作出撤销案件决定1.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2.撤销案件决定应当明确撤销案件的依据、理由和日期。

(四)送达撤销案件决定1.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送达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2.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对撤销案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五)执行撤销案件决定1.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及时执行撤销案件决定,撤销案件的相关手续;2.执行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侦查撤销案件法律规定(3篇)

侦查撤销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侦查撤销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对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侦查撤销案件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探讨侦查撤销案件的法律规定。

二、侦查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侦查撤销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侦查撤销案件的原则、程序、条件和法律后果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侦查撤销案件的具体程序、条件和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撤销案件中的职责、程序、条件和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人民法院在侦查撤销案件中的职责、程序、条件和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

三、侦查撤销案件的原则1.依法原则:侦查撤销案件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公正原则:侦查撤销案件要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防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3.效率原则:侦查撤销案件要注重效率,及时处理案件,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四、侦查撤销案件的条件1.案件事实不清:案件事实不清,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犯罪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2.证据不足: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3.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精神障碍等。

4.依法应当终止侦查:依法应当终止侦查的,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落不明、案件时效届满等。

五、侦查撤销案件程序1.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破案后撤销案件法律依据(3篇)

破案后撤销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破案后撤销案件的现象并不罕见。

这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也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破案后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深入研究,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破案后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探讨。

二、破案后撤销案件的概念破案后撤销案件,是指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因发现原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三、破案后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破案后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作出了明确规定。

(1)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第二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刑罚执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破案后撤销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1)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构成要件,则应当撤销案件。

(2)刑罚种类: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则可以撤销案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国家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为破案后撤销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1)第四十一条: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经调查,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2)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侦查撤销案件法律规定(3篇)

侦查撤销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侦查撤销案件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是指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过调查取证,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侦查撤销案件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本文将详细阐述侦查撤销案件的法律规定。

二、侦查撤销案件的条件1. 没有犯罪事实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没有犯罪事实,即犯罪嫌疑人未实施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包括:(1)犯罪嫌疑人未实施犯罪行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2)犯罪嫌疑人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3)犯罪嫌疑人行为属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或者正当防卫等,不构成犯罪的。

2. 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情形包括:(1)案件不属于侦查机关管辖的;(2)案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行为;(3)案件不属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4)案件已过追诉时效期限;(5)其他依法不应当立案的情形。

三、侦查撤销案件的法律程序1. 立案决定撤销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符合撤销条件,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报请上一级侦查机关批准。

上一级侦查机关批准后,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2. 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侦查机关在撤销案件后,应当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列明撤销案件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撤销案件决定书应当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并通知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3. 送达和公告侦查机关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并公告撤销案件。

公告应当在侦查机关所在地或者案件发生地的公共场所张贴,以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4. 调查取证侦查机关在撤销案件前,应当对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取证,确保撤销案件的准确性。

调查取证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法取证。

撤销案件适用法律条款(3篇)

撤销案件适用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案件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导致案件被撤销的法律行为。

撤销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款众多,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本文将对撤销案件适用法律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撤销案件适用法律条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应当撤销案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应当撤销案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案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不应公开的秘密,应当撤销案件,并依法采取保密措施。

三、民事诉讼法中的撤销案件适用法律条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判决、裁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撤销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撤销原判决、裁定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撤销,并作出新的判决、裁定。

四、行政诉讼法中的撤销案件适用法律条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判决、裁定。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可以撤案吗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可以撤案吗

公安机关⽴案侦查可以撤案吗⽴案侦查后如果符合规定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的,那么是可以撤案的,只要针对但是情况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下,那么都是可以撤案的,对于⽴案侦查都是针对刑事案件的程序。

那么公安机关⽴案侦查可以撤案吗?接下来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公安机关⽴案侦查可以撤案吗1、可以。

⽴案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销。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审理,或者宣告⽆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已被逮捕的,应当⽴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可以撤案吗1、取保候审后,是否可以撤案,还要看司法机关进⼀步侦查情况决定,如果没有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不应当追究的就要撤案。

公安机关作出终⽌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

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可以决定撤销案件。

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案侦查后是可以撤案的。

对于确定为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都会进⾏⽴案侦查,侦查过程中会对案件必须要的证据进⾏搜集,确定之后就会移送到检察院进⾏审查,当然如果⽴案侦查之后确定不属于刑事案件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是可以撤案的。

对于⽴案或者撤案这都是很重要的知识,希望⼤家⼼中有数。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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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撤销案件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简称撤案,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那些经过侦查后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所作出的一种终止诉讼的程序处理决定。

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对侦查程序并未作大的变革,因此,现行侦查程序在司法运行过程中沿袭着“超职权主义”的特征,侦查权的超强势,程序运作的单方性、秘密性、不受监督和制约性等特点非常突出,也深受诟病。

这些特点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一、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法学理论的研究也应当时刻关注司法实践中所提出的问题。

〔1 〕近两年来,中国所发生的重大法治事件中经常出现撤案的情形,如重庆“彭水诗案”、〔2 〕湖北“钟祥特大投毒案”。

〔3 〕但仔细分析上述以撤案终结诉讼的案件,我们却会发现这些撤案实践普遍存在着权力滥用、程序异化的问题。

第一,撤案权滥用。

发生在2006年下半年的“彭水诗案”,一经媒体披露之后立刻引起舆论哗然,被称为是“当代文字狱”和滥用公权力的典型。

其实,从司法程序运行的角度,特别对作为最终处理结果的撤案决定进行考察,我们也可以从中发现司法权力滥用的阴影。

从引述的报道来看,“彭水诗案”的撤案决定是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后,由公安机关作出的。

如果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认为需要终止诉讼,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在“彭水诗案”中检察机关不但不主动作出不起诉决定,还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从刑事诉讼的理论来看,这显然是一种“程序倒流”的程序违法行为。

与“彭水诗案”一样,湖北“钟祥特大投毒案”最终也是撤案处理。

从相关报道来看,对此案的实体处理无疑还是贯彻了“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但最终的撤案决定,在程序上不仅和“彭水诗案”一样存在着“程序倒流”现象,而且是从审判程序一直倒流回到侦查程序后才作出的,问题更为严重。

另外,该案的撤案实践还存在另外两个更加严重的问题。

一是不能及时撤案。

该案中,由于证据不足导致对疑案的久侦不撤,三年时间都不能终止诉讼,并且将4名认定有犯罪嫌疑的教师关押了603天。

二是撤案后缺乏救济。

该案的嫌犯在撤案释放后迟迟不能恢复工作,也未得到任何赔偿和补偿。

英美法国家有句家喻户晓的法律格言:“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人们关注权利的实现,就必须关注权利的救济。

〔4 〕侦查机关在作出撤案决定时却不提供救济,显然是违反法治精神的。

第二,撤案程序异化。

如果说,透过“彭水诗案”和“钟祥特大投毒案”这样的个案,我们所观察到的撤案问题虽然引人注意,但未必具有普遍性,那么从侦查机关日常办案中所反映出来的撤案问题,则更具说服力。

其一,程序规避。

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普通刑事案件久侦不结,停滞在侦查程序之中,既不移送起诉,也不作撤案处理,而是所谓的“挂起来”。

这一现象,在基层的检警机构中尤为突出。

例如,中国公安部网站曾发布统计数据, 2003年全国刑事立案4393624起;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03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764776人,决定不批准逮捕58872人。

〔5 〕从这两组数据的对比来看,每年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足立案人数的20%。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也指出, 2003年至2007年,检察机关对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撤案18266件。

〔6 〕这显示了检察机关在规范监督侦查权行使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一方面从监督环节看,这仅是对立案监督的一种延伸处理,另一方面,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使用“督促”这样缺乏刚性的措词来看,撤案监督机制仍然不是很顺畅。

同时,排除检察机关督促撤案的案件、部分无需经过提请逮捕程序而直接起诉的案件后,至少有80%的刑事案件在立案后,除公安机关的内部控制外,不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其他形式的制约,而是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撤案或不予撤案。

另外,对于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自行决定撤案,也不受任何外部监督。

而且考虑到撤案会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考核带来不利后果,检察机关往往采用了不破不立、立后必诉的立案策略,以初查代替侦查,自行提高立案标准,积极规避撤案的适用。

其二,隐形程序危机。

公诉阶段建议撤案,本来于法无据,但在基层办案实践中却成了检警机构欣然接受的一种结案方式,并且其适用量还远远超过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

〔7 〕建议撤案反而代替正式的诉讼程序,成为一种实际在司法过程中起作用的隐形程序。

从一份对北京市2002年至2004年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状况的分析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8 〕几乎绝大多数公诉阶段公安机关撤案都是检察机关主动发起。

这既反映了检察机关内部对起诉自由裁量权的审慎态度,又反映了检察系统限制不起诉率的内部考核机制对司法实践的巨大影响。

这种考核机制在检察系统内部实际已转变为刑事司法政策发挥作用,从而也导致利用撤案来规避不起诉程序,并进一步造成了“程序倒流”现象的泛滥。

实际上,利用建议撤案来规避不起诉的适用,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正式的诉讼程序外自我授权、自我创造的一种游离于法律之外的“隐形程序”。

〔9 〕其效果是规避正式程序的依法适用,为“程序倒流”创造条件。

二、撤案的性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从表面上可以找出很多原因,如撤案条件规定得不充分、不具体,对疑案能否撤案未作规定,或撤案的具体程序规定很少或基本没有规定等等。

但问题的核心是对撤案的性质缺乏准确的把握。

第一,撤案权的实质是一种实体上的“定罪的否定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侦查程序中,如果经过反复侦查,仍不能查明和证实犯罪,犯罪嫌疑无法通过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转化为犯罪确信,达不到指控犯罪的标准,那么,在实体上就应当推定被追诉人无罪,而在程序上就应当表现为终止侦查程序,予以撤案。

从无罪推定的角度说,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虽然定罪权统一归属于法院,但定罪的否定权各司法机关均能享有。

〔10〕因此,在实体层面上,撤案实质是反映了定罪的否定权。

第二,撤案程序的实质是解决纠纷。

侦查程序的目的不仅在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还在于通过筛选和分流机制,将这些无法进入下一诉讼阶段的案件及其内在的利益纠纷及时在程序上予以解决。

撤案体现了这种以程序性手段解决纠纷的精神。

撤案程序首要解决的问题不是查清事实真相,而是调和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及时终止双方的诉讼纷争。

撤案的重点是对各方程序参与主体之间诉讼利益纠纷的解决,实质是在侦查程序中对多元化的诉讼价值和侦查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各方的诉讼利益进行选择和平衡。

第三,撤案程序属于一种阻断性程序。

“阻断性程序”是相对于“推进性程序”而言的,指刑事诉讼中的某些程序设置,其作用是“保证当某一阶段的证明要求没有达到时,不使诉讼继续进行下去”。

〔11〕“阻断性程序”和“推进性程序”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双向性。

撤案制度就是典型的“阻断性程序”设置。

从程序属性上来分析,撤案的目的在于及时终结侦查活动,终止刑事追究,使犯罪嫌疑人能及时摆脱与国家之间的诉争,恢复自由。

因此,事实上在撤案过程中并不针对案件实体内容进行裁判,目的也不仅仅在于获取真实。

当然能获取真实,通过止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决定。

第四,撤案程序表现为对立案程序的否定。

作为侦查程序的一个子程序,撤案程序依据经侦查后所确定的法定事由,将之前的立案程序所作出的立案决定予以推翻。

一般说来,经过立案程序而作出的决定应当被赋予既定力,除非通过后继的或者是高阶的程序才能被修改或推翻。

撤案作为在侦查程序中加以设置的诉讼装置,功能就是在法定条件下推翻前程序(立案程序)所作出的程序结论。

通过撤案,可以实现解除国家对个人的指控和追诉,终止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重要诉讼职能。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从表面上可以找出很多原因,如撤案条件规定得不充分、不具体,对疑案能否撤案未作规定,或撤案的具体程序规定很少或基本没有规定等等。

但问题的核心是对撤案的性质缺乏准确的把握。

第一,撤案权的实质是一种实体上的“定罪的否定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侦查程序中,如果经过反复侦查,仍不能查明和证实犯罪,犯罪嫌疑无法通过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转化为犯罪确信,达不到指控犯罪的标准,那么,在实体上就应当推定被追诉人无罪,而在程序上就应当表现为终止侦查程序,予以撤案。

从无罪推定的角度说,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虽然定罪权统一归属于法院,但定罪的否定权各司法机关均能享有。

〔10〕因此,在实体层面上,撤案实质是反映了定罪的否定权。

第二,撤案程序的实质是解决纠纷。

侦查程序的目的不仅在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还在于通过筛选和分流机制,将这些无法进入下一诉讼阶段的案件及其内在的利益纠纷及时在程序上予以解决。

撤案体现了这种以程序性手段解决纠纷的精神。

撤案程序首要解决的问题不是查清事实真相,而是调和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及时终止双方的诉讼纷争。

撤案的重点是对各方程序参与主体之间诉讼利益纠纷的解决,实质是在侦查程序中对多元化的诉讼价值和侦查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各方的诉讼利益进行选择和平衡。

第三,撤案程序属于一种阻断性程序。

“阻断性程序”是相对于“推进性程序”而言的,指刑事诉讼中的某些程序设置,其作用是“保证当某一阶段的证明要求没有达到时,不使诉讼继续进行下去”。

〔11〕“阻断性程序”和“推进性程序”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双向性。

撤案制度就是典型的“阻断性程序”设置。

从程序属性上来分析,撤案的目的在于及时终结侦查活动,终止刑事追究,使犯罪嫌疑人能及时摆脱与国家之间的诉争,恢复自由。

因此,事实上在撤案过程中并不针对案件实体内容进行裁判,目的也不仅仅在于获取真实。

当然能获取真实,通过止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决定。

第四,撤案程序表现为对立案程序的否定。

作为侦查程序的一个子程序,撤案程序依据经侦查后所确定的法定事由,将之前的立案程序所作出的立案决定予以推翻。

一般说来,经过立案程序而作出的决定应当被赋予既定力,除非通过后继的或者是高阶的程序才能被修改或推翻。

撤案作为在侦查程序中加以设置的诉讼装置,功能就是在法定条件下推翻前程序(立案程序)所作出的程序结论。

通过撤案,可以实现解除国家对个人的指控和追诉,终止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重要诉讼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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