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刑事案件追赃应在侦查阶段完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

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9]62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现将《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院刑一庭。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刑事案件中的赃款赃物,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刑事审判中处理赃款赃物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均属赃款赃物。
赃款赃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部分,应当依法返还;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二、移送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赃款赃物已经扣押在案并已依法返还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亲属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的事实、证据部分写明。
三、移送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对于已经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部分,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尚未返还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中写明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亲属。
四、需要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赃款赃物,不属于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属于侦查、控诉工作的延续。
对于赃款赃物没有查扣随案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对赃款赃物作出判决;确需对赃款赃物先行作出判决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提出,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中写明由侦办机关继续追缴赃款赃物或由侦办机关责令犯罪分子退赔赃款赃物。
五、发还被害人、追缴、退赔和没收的赃款赃物,应当在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中写明其名称、种类和数额。
对于侦办过程中查扣随案的不属赃款赃物的其他财物,应当依法返回原主,原则上由查扣的侦办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作裁决。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内容执行。
刑事案件调查及侦查程序解析

刑事案件调查及侦查程序解析刑事案件的调查及侦查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利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调查及侦查程序进行解析,以揭示其主要流程和法律依据。
一、刑事案件调查程序刑事案件调查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展开的调查活动。
其主要目的是获取案件事实、查明犯罪嫌疑人和追赃追赃,为侦查员提供调查方向和依据。
1.立案阶段一旦发现刑事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将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中,公安机关将解读起诉状和案卷材料,明确案件类别、归属和主要犯罪嫌疑人。
同时,公安机关还将采用各种合法手段,如调取证人证言、物证、疑犯信息等,以便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2.收集证据阶段在收集证据阶段,公安机关将通过多种方法,如询问、搜索、鉴定、抽样调查等,收集犯罪嫌疑人和涉案证人的证言、物证、书证等,以便查明案件事实和查找有关证人。
3.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将对案件证据进行细致评估和分析,评估证据是否足以启动刑事诉讼,并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起诉犯罪嫌疑人。
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还将对证据的合法性、证人的可信度和起诉是否符合刑事法律规定进行审核。
二、刑事案件侦查程序刑事案件侦查程序是指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的调查活动。
其主要目的是查明罪犯、查明案件事实和征集证据,从而为法院审判提供可信的证据。
1.侦查活动准备阶段在侦查活动准备阶段,侦查机关将对案件进行初步了解,并制定侦查方案。
在这个阶段,侦查机关将制定调查计划、明确侦查组的人员和任务,并做好调查工具和设备的准备。
2.侦查活动启动阶段在侦查活动启动阶段,侦查机关将展开各项调查工作。
主要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勘验、抽样调查等,以获取证人的证言、遗留证据和物证。
3.侦查结果形成阶段在侦查结果形成阶段,侦查机关将对获取的证据进行整理和评估,并形成正式的侦查报告。
侦查报告将包括案件经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相关证据等信息,为提起公诉提供有力的证据和依据。
赃款追缴规定

赃款追缴规定
赃款追缴是指通过法律手段追回犯罪分子所得的非法财物。
为了打击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赃款追缴规定。
首先,我国《刑法》对赃款追缴进行了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所得的非法财物,应当追缴;无法追缴的,应当予以没收。
这条规定明确了赃款追缴的目标,即对犯罪分子所得的非法财物进行追缴和没收。
其次,我国《刑诉法》也对赃款追缴进行了规定。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可能存在赃款的案件,检察机关在立案前可以依法对被告人或者其他义务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
这个规定为检察机关追缴赃款提供了法律依据,保证了赃款不被转移或者隐藏。
此外,我国还有《关于贪污犯罪刑事责任追究问题的意见》等法规对赃款追缴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根据这些法规,对于贪污犯罪所得的赃款,不仅要追缴和没收,还要依法进行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对赃款追缴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关于追缴犯罪所得权属认定问题的规定》,只有经过权属认定后,才能进行赃款的追缴和处理。
这样既保护了合法权益,也有效地打击了赃款的非法流转。
总之,赃款追缴是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公
民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相关法律的规定,赃款追缴能够有效地追回犯罪分子所得的非法财物,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是指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对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和判决,保护社会安全、维护公平正义的一种司法活动。
为了保证刑事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和规范,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本文将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介绍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主要流程和要求。
一、立案阶段刑事诉讼的第一步是立案,即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根据报案人提供的证据和相关线索,对犯罪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和审查,以决定是否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在接到报案之日起24小时内作出立案决定,并告知报案人。
二、侦查阶段立案后,公安机关将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活动,收集证据、勘察现场、审查证人等。
侦查期限一般为两个月,但在复杂案件或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
侦查期满后,公安机关必须将案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三、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起诉以及起诉何罪作出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不应当起诉,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起诉,将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四、审判阶段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也是保障公正司法的重要程序。
刑事案件一般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三审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审判阶段,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和被告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调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审判庭最终将对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刑罚的大小做出判决。
五、执行阶段刑罚执行阶段是指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根据判决结果,按照执行法院的规定,进行刑罚的实施。
刑罚执行的形式包括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等。
在执行阶段,法院有权监督刑罚的执行情况,并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刑事案件审理程序遵循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基本流程。
这一过程旨在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高效和规范进行。
我国刑事追赃的实务困境与制度完善——以法院追赃活动为视角

在审判阶段 , 法院对赃款赃物的认定以及最后处置 , 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权利救济措施。因为犯罪 分子在取得赃款赃物的同时, 侵害了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财产权 , 法院通过对赃款赃物的认定 以及发还、没收,恢复了财产的本来归属关系。 而且 ,追赃制度与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刑罚措施不 ① 同。其一 , 罚金和没收财产作为附加刑, 只能经法 院判决适用于特定犯罪 中, 对于刑法没有规定可以 适用附加刑的犯罪不能适用 , 而追赃制度可以适用于任何具有违法所得的犯罪中。其二 , 在免予刑罚 处罚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中, 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刑罚是不能适用的, 但只要行为人有违法所得 , 追赃制度仍然适用。故它是一种与罪责无关的权利救济措施和社会防卫措施, 是一种非刑罚处置措施。
违法 所得 的财物 ;“ 返还 ”的对象 是被 害人 的合法 财产 ;“ 收”的对 象 是违禁 品和供 犯 罪所用 的本人 没
财物。但 “ 违法所得的财物”与 “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 之间的界限并不明 显 ,甚至互相重叠。 如盗窃犯罪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就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而贿赂犯罪中 ① 行贿人使用的财物就是受贿人违法所得的财物 , 对这类财物究竟应该追缴还是返还、 没收, 就会产生
三 、法院在刑事追赃活 动中存在 的主要 困难和 问题
( )违法 所得 的外延 不 明确 ,影 响法 院 的追赃 活 动 一
我国 刑法 第 6 条规定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但并未对违法 4
所得 做 出解释 , 事诉 讼法 及相 关规 定 中也只 规定 了赃款 赃物 的孳 息应予 追缴 , 刑 但这 些规 定不 能适应
刑事案件法律程序(3篇)

第1篇刑事案件法律程序概述刑事案件法律程序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定步骤和方式进行的诉讼活动。
它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要求和程序规定。
一、侦查阶段1. 立案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
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2. 侦查措施立案后,侦查机关可以采取以下侦查措施:- 询问证人、被害人;- 勘验、检查;- 搜查;- 扣押物证、书证;- 检查、鉴定;- 通缉;- 技术侦查措施。
3. 侦查期限侦查期限分为一般侦查期限和特殊侦查期限。
一般侦查期限为三个月,特殊侦查期限最长可达六个月。
二、起诉阶段1. 起诉标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2. 起诉方式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自诉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3. 起诉书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应当载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和证据、诉讼请求等内容。
三、审判阶段1. 开庭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庭应诉。
2.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审判阶段的核心环节,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评议。
- 法庭调查:查明案件事实,包括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 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 法庭评议: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3. 判决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应当作出判决。
判决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
四、执行阶段1. 执行机关刑事案件的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
2. 执行方式执行方式包括:- 罚金、没收财产;- 禁止令;- 罚款;-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3. 执行期限执行期限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
刑事案件流程及时间

刑事案件流程及时间刑事案件的流程及时间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从案件的发生到最终审判定案的整个过程所需的时间和流程。
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是法律规定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刑事案件的流程及时间。
首先,刑事案件的流程可以分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和执行等阶段。
在立案阶段,案件被接受后,公安机关应当在立案后的24小时内通知被害人和其近亲属。
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侦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审查起诉阶段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开庭审理阶段是指法院对已经立案并经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判决。
执行阶段是指对判决进行执行,包括对刑罚的执行和对赔偿的执行。
其次,刑事案件的时间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各个环节的办理效率。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的流程及时间大致如下,立案阶段通常在24小时内完成;侦查阶段一般不超过3个月;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不超过1个月;开庭审理阶段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不等,一般在3-6个月;执行阶段根据判决的具体内容和被执行人的情况不等,可能需要数月甚至数年。
总的来说,刑事案件的流程及时间是有法定规定的,但实际办理中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办理,并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办案流程及时间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公正地得到处理。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及时地得到处理。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提高办案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公正的司法服务。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能够不断完善刑事案件流程及时间,为社会治安和司法公正作出更大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广东省连县检察院张有同志关于没收、处理犯人的赃款赃物的意见,很值得重视。
这个问题很需要有一个统一的严格的处理办法。
过去由于各地处理方法不统一,确实存在不少问题,甚至有的地方发生私自动用、贪污侵占等违法行为。
为了依法办事,堵塞漏洞,特对赃款赃物的没收和处理作如下规定:第一,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查缴罪犯的赃款赃物和罪犯随身携带的个人财物,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逐件详细登记,写明品种、数量、质量、规格、样式等,妥加保管,防止丢失、霉烂等现象发生。
登记表应填写三份,一份存入案犯档案,一份由办案单位存查,一份由保管人持存,以资查对。
在移交、发还、上缴时应当严格办理核对、签收等项手续。
对于这类财物不得随便动用,不得以劣换好,更不得贪污自肥。
违反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查缴的赃款赃物,应积极寻找失主,退还失主个人或者丢失单位,不得借故不退。
退还后应当把领取人或领取单位的收据归入案犯档案,并在案犯档案中注明。
第三,凡是没有找到失主的赃款赃物,应予没收时,必须由人民法院正式判决,并将没收的财物在判决书上写清楚。
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案件,依法应当没收财物时,由检察院在免予起诉决定书中裁决没收,可不经法院判决。
但没收的财物,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全部移交法院统一处理。
公安机关无权决定没收犯人的任何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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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刑事案件追赃应在侦查阶段完成
法制网 2011-03-29 10:06:40 储皖中施怀基
生效判决难兑现“一元拍卖”判决书刑案由谁追赃法无明确规定
2011年1月21日,云南省昆明市最繁华的街道南屏街上,一名男子在街上打出广告:一元钱拍卖175万元的判决书。
同时大声吆喝,吸引来许多市民的围观。
这名男子叫郑淑标,福建人。
2007年,他被人以合作投资为名,骗取了175万元。
虽然法院两审都判决对方犯诈骗罪并退还郑淑标175万元,但判决却始终无法执行。
郑淑标多方奔走未果,一气之下,跑到闹市区以一元钱的价格进行拍卖,才发生了上面的一幕。
赢了官司却无人追赃
2007年9月,梁绍超谎称拥有云南省兰坪县兰坪河东至岩村的承包经营权,邀约福建人郑淑标进行投资。
一个月后,郑淑标按照自己与宏祺公司(实际上是梁绍超注册的一家空壳公司)的协议,将200万元投资款转入梁绍超妻子王春霞的账户上,随后立即被梁绍超占有,并用于买房、买基金等。
郑淑标发现被骗后,要求退还投资款。
梁绍超退了25万元,但对于剩下的175万元却一直拒绝退还。
2008年7月21日,梁绍超在昆明关上官渡大酒店被抓获。
随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了公诉。
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梁绍超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同时,判决继续追缴赃款175万元发还被害人郑淑标。
梁绍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证据与原判一致,驳回梁绍超上诉,维持原判。
梁绍超的妻子王春霞在梁绍超被羁押期间,伪造与梁绍超弟弟梁绍华的结婚证骗取了公证书,将其夫妻共同财产出售给第三人,造成了梁绍超资产的缩水,追赃不能。
在刑事终审裁定书生效后,郑淑标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庭工作人员答复该案应由公安追赃。
郑淑标又申请公安追赃,昆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答复这是民事上的事情,应由法院执行局管辖。
感觉被“踢皮球”的郑淑标无奈之下,跑到南屏步行街,以一元钱的价格拍卖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公安法院不追赃都没错
实际上,从全国的范围看,郑淑标的案例并非个案。
不过,在处理类似刑事判决追赃案件的时候,各地的做法并不一样:有的地方由法院执行局去追赃,有的地方则由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去追赃。
而像郑淑标一样,找不到人追赃,判决书变成一纸空文的也不乏其人。
云南律师马捞定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出现郑淑标事件的根由是立法的空白。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对判决生效后追赃作出具体规定,比如让谁来追赃,公安?检察院?
还是法院?追赃的程序是怎样的等。
他举例说,广东曾经作出一个规定,要求刑事判决后的追赃由办案机关,也就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来负责。
但从全国来看,有类似规定的很少,因而也就出现了郑淑标这样百万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的案例。
从郑淑标的案例来看,法院执行局不负责追赃,看上去好像没错,因为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法院要去追赃;公安机关不去追赃看上去也没错,法律也没有明文要求公安机关必须负责刑事判决之后的追赃。
如何追赃应立法明确
马捞定认为,从郑淑标个案来看,他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再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请求法院执行。
比如,法院可能最终会判决由梁绍华赔偿郑淑标的损失,那么,郑淑标就可以有充足的理由申请法院执行了。
但是,这样无疑又增加了郑淑标的维权成本。
因而,关键的还是要通过立法,规定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追赃的程序和负责的机关。
他建议,追赃最好在侦查阶段完成,因为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公安机关对于财产的流向是其在侦查活动中必须查清楚的事实,一旦发现赃款流向,可以立即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
而如果由法院追赃,由于存在一个时间差,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将财产转移,导致今后更难追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