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为规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投身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和激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高等学校为鼓励研究生学业成绩优异和学术研究成果突出者提供的一种资助形式,其产生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大学设立,资金来源可以是国家、社会捐赠或者学校自筹。
资金使用应当按照财务制度严格管理,确保合理使用。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当以奖励为主,适当借用以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开展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其作为任何形式的收入来源,也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目的。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应当公开、公正、透明。
任何人都应当依据评审和发放规定进行评审和发放。
评审和发放应当依据研究生学术、科研和学业成绩等进行评判。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机构为大学学生处,并由大学学生处负责执行。
第二章评审标准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标准应当以研究生的学术、科研、学业成绩为主要评价指标,并应当综合考虑研究生在课程学习、学术交流、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表现,以及研究生所参与的国家、行业、学校等项目和获得的荣誉称号等情况。
第八条研究生的学术、科研成果应当被公认为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实用性或者在相应领域内有重要的学术地位。
论文和专著的质量应当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专利和标准应当在相应领域内广泛应用或者产生重要的社会效益。
第九条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应当符合大学的学业要求。
应当考虑到研究生所修学分的难度、课程性质和学分绩点等因素,以及研究生是否获得过国家或学校的其他奖学金等情况。
第十条研究生在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中的表现应当被同行专家认可,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
此外,研究生还应当积极参与学术讨论和学术活动。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和创作,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励政策体系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包括延期或休学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政策的制定,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学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评审要求,严格执行标准,认真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三章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次,具体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为: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九条原则上研究生一年内只能获得国家奖学金、“孙长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中的一项,不能重复获得。
第四章评审方式与条件第十条一年级新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初试与复试综合成绩排序并分学科方向评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生学业奖学金:(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二)经查实在入学考试及报名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S)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评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研究生思想道德、科研能力、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特别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范围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定向(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研究生。
第三条获得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但申请其他奖学金时所提供的科研成果等佐证材料不能与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重复使用。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五条评选条件1、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读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记录;(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突出;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突出。
2、学习成绩(1)研究生各科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且无补考记录;(2)研究生的课题研究取得重要进展;(3)硕士研究生CET-4考试成绩须达到425分以上,博士研究生CET-6考试成绩须达到425分以上,其他语种须有国家认可相当水平的合格证书。
3、科研能力(申请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XXXXXX大学为第一单位,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的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论文内容须和导师或本人学位论文研究方向一致,或撰写的论文入选国家一、二级学会主办的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含“中俄生物医药论坛”)的论文集;(2)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奖励应为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3)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以XXXXXX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本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博士生为第三发明人以上名次,硕士生为第五发明人以上名次;(4)取得“暑期学校”、“创新学校”或其他国际、全国性研究生论坛的参会资格;(5)获得“XXX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立项资助;(6)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考核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在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或技能考核等级考试中获得相应名次。
青岛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

青岛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标准和工作程序,促进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行》(青科大字【2014】2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二条本评定细则适用对象为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的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学术型和专业型分类型分年级评定。
第四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院长、党总支书记、主管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学院其他副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研究生教学工作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会主席组成,不少于7人。
具体分工:组长:院长、党总支书记副组长: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研究生教学工作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会主席第五条学院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仲裁小组,接受学生对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异议和申诉,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小组成员由院长、党总支书记、主管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导师代表(同专业非申诉者本人导师)和研究生会主席组成。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1、因考试作弊等违反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包括警告)处分者;2、学术行为不端者;3、在科研工作及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4、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者;5、本学年有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6、未通过研究生中期考核者7、未按时交纳学费者;8、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9、超过本专业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者。
第二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两类,新生奖学金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学生的情况进行评选,综合奖学金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由学院按照学科及学生人数按照比例分配学业奖学金名额,比例及奖励标准如表1所示。
青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学校结合财政资金、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负责落实。
第三条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规范资金管理,发挥激励作用,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学业奖学金评选对象为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纳— 1 —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为基本修业年限,应具备以下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学风端正,勤俭自强;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5.注重全面发展,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1.无故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进行学籍注册者;2.参评年度内,因疾病、因私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3.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4.参评年度内,因违规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5.参评年度内,所选课程有不及格者;6. 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第六条课程成绩受限,但科研能力强、科研业绩特别突出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推荐,经学院研究同意,可申请破格— 2 —参评,占用学院指标名额。
第三章管理和评定机构第七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
关于印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发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发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学院、部门:现将《集美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发放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集美大学2014年7月13日集美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发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使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审与发放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根据《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4‟3号)和《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4‟4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助学金的参评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和资助的研究生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主要用于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的完成学业,补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其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
第二章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第五条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学金分为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和硕士研究生助学金。
第七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等其他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八条研究生助学金标准。
资助对象标准比例博士研究生 2.4万元/年100%硕士研究生0.72万元/年100%第九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按照学校《关于修订学院(系)研究生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大字【2014】13号)文件规定,结合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为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定范围和内容二、评定标准和比例学术型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和比例(单位:元/年·生)三、评定条件和办法1.学业奖学金获得者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优良,身心健康。
3)学习态度认真,学风端正,学习勤奋努力,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并取得良好进展。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成绩、学术与科研活动、社会活动等综合评定,以综合成绩高低按比例分等级评定。
思想品德为定性评价,思想品德不合格者,不享受学业奖学金。
若评定年度有不及格课程(学位课70分以下,其他课程60分以下,未经任课教师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缺考者视同不及格),则第一次评奖不能享受一、二等奖学金。
若评定年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无论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时间是否在评定年度)的,只能评三等奖学金。
学术不端行为的鉴定、处理程序按《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海大学位[2010]8号)执行。
四、名额分配学院按照学校核定的本年度本院研究生总数和奖学金数量将一、二、三等奖名额分配到各个学位点,具体如下:各学科点奖学金分配情况表五、评定办法 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成绩、学术与科研活动、社会活动等综合评定,以综合成绩高低依次排序确定奖学金等次。
(一)学生综合成绩构成综合成绩由学习成绩、学术与科研活动成绩和社会活动成绩三部分构成,计算公式如下:第二学年学生综合成绩(根据其第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定)=学习成绩x80%+学术与科研活动成绩x10%+社会活动成绩x10%第三学年学生综合成绩(根据其第一、第二学年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学习成绩x50%+学术与科研活动成绩x40%+社会活动成绩x10%(二)学生综合成绩计算办法1、学习成绩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研究生的课程分为核心模块、拓展模块和保障模块。
数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试行)

数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数理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和工作程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行》(青科大字[2014]2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数理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二条本评定细则适用于全日制非在职的数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院长、党总支书记、主管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学院其他副院长、研究生教学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会主席组成,不少于7人。
具体分工如下:组长:院长、党总支书记副组长: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成员:其他副院长、研究生教学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会主席第四条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定:1、因考试作弊等违反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包括警告)处分者;2、学术行为不端者;3、在科研工作及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4、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者;5、本学年有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6、未通过研究生中期考核者;7、未按时交纳学费者;8、修业年限超过注册学制者;9、研究生手册上规定的其他不能参加奖学金评选的情况者。
第二章研究生奖学金设置第六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两类:新生奖学金分推免生新生奖和统考生新生奖,推免生新生奖参评对象为推免生,统考生新生奖优先考虑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综合奖学金参评对象为研二、研三学生。
第七条新生奖学金的名额由校研究生处下发;综合奖学金的奖学金金额和奖励比例根据山东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现行比例及奖励标准如表1所示:表1 研究生综合奖学金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第八条研究生奖励年限为3年,第一年评选新生奖学金,第二、三年评选综合奖学金,别在每年9月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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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文件
青大研字…2014‟15号
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青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大学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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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学校结合财政资金、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负责落实。
第三条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规范资金管理,发挥激励作用,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学业奖学金评选对象为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为基本修业年限,应具备以下基本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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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学风端正,勤俭自强;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注重全面发展,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
1.无故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进行学籍注册者;
2.参评年度内,因疾病、因私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3.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4.参评年度内,因违规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
5.参评年度内,所选课程有不及格者;
6. 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第六条课程成绩受限,但科研能力强、科研业绩特别突出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推荐,经学院研究同意,可申请破格参评,占用学院指标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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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管理和评定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落实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项具体政策措施,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日常办公机构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公室。
管理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学院(教学部)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院党政主要领导为主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副院长为副主任委员,学院研究生管理人员、学科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为委员,成员人数应为奇数,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奖励标准和评审程序
第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包括新生学业奖学金和优秀学业奖学金两类。
1.新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在一年级研究生中设立新生学业奖学金, 参评研究生为非定向就业全日制研究生,不包含有固定工资收入者,人事档案关系须转入我校。
奖励标准如下:(单位:元/年/人) — 4 —
2.优秀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在二、三年级研究生中设立优秀学业奖学金。
奖励标准如下:(单位:元/年/人)
— 5 —
第十一条新生学业奖学金由各学院(教学部)按照本办法组织评定。
符合新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的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大学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单位申报。
各学院(教学部)主要通过审核校、内外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本科推荐及复试录取材料、其他所有符合条件研究生的初试、复试及录取材料以及“985工程”、“211工程”高校(不含独立学院)、青岛大学毕业的录取研究生的学历材料等进行评定,确定本单位的推荐候选人员名单。
各学院(教学部)在本单位范围内对新生学业奖学金推荐候选人员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按学年进行评审。
名额分配综合各学院(教学部)研究生人数以及培养质量等因素确定。
各学院(教学部)在名额分配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符合优秀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 6 —
填写《青岛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单位申报。
各学院(教学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以及具体工作方案。
各学院(教学部)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次评审等工作。
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根据研究生在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综合表现,统筹考虑评定。
二年级研究生侧重上一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三年级研究生侧重学术科研创新成果。
初步评审后,确定本单位的拟获奖人员名单。
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学校对各学院(教学部)学业奖学金推荐候选人材料进行复核,召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会议,对复核无异议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审定,确定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上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教学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教学部)提出申诉,各学院(教学部)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研究生对学院(教学部)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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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五条财务处根据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通过银行系统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各学院(教学部)将获奖研究生的《申请审批表》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各学院(教学部)应切实加强管理,综合考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其他类型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和奖励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青岛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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