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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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知识宣传教育内容

扫黑除恶知识宣传教育内容

扫黑除恶知识宣传教育内容一、什么是黑恶势力黑恶势力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控制或者操纵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秩序的非法组织。

这些组织通常具有地域性、行业性等特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对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危害。

二、黑恶势力的危害性黑恶势力的危害性不容小觑。

他们通过各种手段干扰和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运行,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黑恶势力的存在使得社会正义和道德受到了严重的侵蚀,对社会风气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三、如何防范和打击黑恶势力防范和打击黑恶势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加强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机制,确保对黑恶势力的惩治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

同时,我们每个人也应该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成为黑恶势力的受害者。

四、个人如何参与扫黑除恶斗争作为公民,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参与到扫黑除恶斗争中来。

首先,我们要积极举报身边的涉黑涉恶行为,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

其次,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提高警惕,注意安全,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扫黑除恶的相关知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五、扫黑除恶的意义扫黑除恶不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更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扫黑除恶,可以有效地遏制犯罪活动的发生,使人民群众生活在一个安定祥和的环境中。

此外,扫黑除恶还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为社会进步和繁荣作出积极的贡献。

六、反有组织犯罪法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的法律。

该法明确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基本方针、原则和机制体系,规定了国家各机关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等内容。

通过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题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题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题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1.1 社会现状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社会的繁荣与发展让我们面临不少问题。

犯罪活动,尤其是黑恶势力的滋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阴影。

小区里,偶尔听到的争吵,甚至是街头巷尾的打斗,都是黑恶势力作祟的表现。

人们的安宁生活,仿佛在这些势力面前显得脆弱不堪。

1.2 出台为了净化社会环境,国家推出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它就像一把利剑,直插黑暗的角落,力求消灭一切危害社会的势力。

相关部门的决心让大家看到希望。

新闻里常常能听到,这场斗争取得了哪些成果,黑恶势力被一一捉拿归案,公众的信心逐渐增强。

二、斗争的主要内容2.1 打击重点这场斗争的重点是要打击那些“保护伞”,也就是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的分子。

想想看,那些本该维护正义的人,反而成为了罪犯的同盟,这让人心寒。

这些“保护伞”的存在,让黑恶势力更肆无忌惮,人民的苦难无人问津。

2.2 社会参与光靠相关部门的力量,远远不够。

广大群众的参与才是斗争的关键。

每个人都可以是这场斗争的先锋。

见义勇为、举报线索,都是为社会贡献力量的表现。

大家齐心协力,才能真正铲除黑恶势力的根基。

就像那句老话说的,“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2.3 法律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司法保障,才能让黑恶势力无处遁形。

法律的威力是巨大的,它让罪犯感到恐惧。

每一次审判,都是对正义的呼唤。

只有在法律的阳光下,黑暗才能彻底消散。

三、斗争的成效与挑战3.1 取得的成果这场斗争进行得如火如荼,取得的成果令人振奋。

很多地方的黑恶势力被一举打掉,社会治安明显改善。

人们在街头走动,脸上洋溢着笑容,生活重回正轨。

这种变化,绝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过无数人的努力和坚持。

3.2 面临的挑战然而,斗争的路上并非一帆风顺。

黑恶势力的根基深厚,抵抗的意志强烈。

他们可能会伪装、隐匿,甚至利用法律的漏洞逃脱制裁。

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挑战。

我们不能松懈,必须时刻保持警惕,持续发力。

乡镇街道扫黑除恶工作经验材料3篇

乡镇街道扫黑除恶工作经验材料3篇

乡镇街道扫黑除恶工作经验材料3篇材料一:乡镇扫黑除恶工作经验材料我在某乡镇街道担任社区警务志愿者期间,积极参与了乡镇的扫黑除恶工作,通过以下几点经验和做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首先,我主动了解和学习有关扫黑除恶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了解其目标、任务和要求。

在我了解到乡镇扫黑除恶需要整治涉黑涉恶案件、打击黑恶势力的同时,也要对黑恶势力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惩治黑恶势力渗透的亲情社会和权钱交易等问题时,我积极主动参与,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其次,我加大了对社区内的宣传教育力度。

我通过张贴宣传海报、组织宣传讲座等方式,向社区居民普及扫黑除恶政策,并引导居民树立拒绝黑恶势力的观念。

通过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扫黑除恶工作的效果逐渐显现。

最后,我积极配合乡镇执法部门的工作。

我积极向民警提供线索,协助对涉黑涉恶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与民警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

我通过参与扫黑除恶行动的细节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为乡镇扫黑除恶工作的顺利开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通过以上经验和做法,我深刻认识到乡镇扫黑除恶工作对社会稳定和治安的重要作用,也意识到扫黑除恶需要广大居民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作为一个社区警务志愿者,我将继续投身于乡镇扫黑除恶工作中,为保障乡镇社会的安定和和谐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材料二:乡镇街道扫黑除恶工作经验材料我在某乡镇街道担任社区警务员期间,参与了乡镇的扫黑除恶工作,通过一些经验和做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我注重加强社区的宣传教育。

我通过制作宣传海报、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宣传讲座等方式,向居民普及扫黑除恶工作的目标和意义,教育居民拒绝黑恶势力的侵害,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

通过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让居民了解扫黑除恶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和支持工作。

其次,我重视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交流。

我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与居民密切接触,倾听他们的关切和建议。

我通过组织座谈会、开展走访慰问等形式,与居民进行交流,了解他们对扫黑除恶工作的期待和需求,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

扫黑除恶学习计划集锦

扫黑除恶学习计划集锦

扫黑除恶学习计划集锦第一章:了解扫黑除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500字)作为广大公民,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扫黑除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了解和掌握我们应有的权益和义务。

这不仅有助于增强我们正义意识,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参与到扫黑除恶的行动中来。

对于政策方面,我们应该了解国家关于扫黑除恶的决策和指导文件,比如《习近平关于扫黑除恶重要讲话选编》等。

这些文件对于我们理解扫黑除恶的重要性、目标和原则都有很好的阐述,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开展扫黑除恶的学习和实践。

对于法律法规方面,我们应该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扫黑除恶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操作要求,我们需要了解其中的相关条文和规定,以便在实际行动中遵守法律、做到不违法和不触犯他人权益。

第二章:了解扫黑除恶基本知识(800字)除了政策和法律法规,我们还需要了解扫黑除恶的基本知识,这包括扫黑除恶的定义、背景、目标、范围、手段等。

首先,扫黑除恶是指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清除黑恶势力影响、恢复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宁的一系列综合性措施。

它是一项大规模的社会行动,旨在消除黑恶势力对社会的危害,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扫黑除恶的背景是我国社会稳定和治安形势的加剧,黑恶势力的猖獗对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宁和人民的福祉,扫黑除恶成为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

扫黑除恶的目标是打击黑恶势力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恢复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它希望通过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的犯罪活动,震慑黑恶势力的扩张和传播,还给社会一个安宁和和谐的环境。

扫黑除恶的范围涵盖了各个领域和行业,不仅仅局限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还包括了清除黑恶势力的影响,消除黑恶势力的滋生环境,修复受害人的创伤等。

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扫黑除恶的手段包括了多种多样的方法和措施,既有法律手段,也有宣传教育手段。

扫黑除恶培训

扫黑除恶培训

01
02
03
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打击黑恶势力,维护 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2024/1/30
促进经济发展
黑恶势力往往涉及经济犯 罪和腐败问题,扫黑除恶 有助于净化市扫黑除恶行动展 示其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 犯罪的决心和能力,提升 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2024/1/30
03
扫黑除恶的实践经验和案例分析
通过分享成功的扫黑除恶案例和先进经验,让学员了解到扫黑除恶工作
的具体实践和方法,提升了学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24
学员心得体会分享
思想认识得到提高
通过培训,学员们深刻认 识到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 性和紧迫性,增强了自身 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024/1/30
案例一
某地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联合行动,成功打掉一个涉黑组织, 维护了当地社会治安稳定。
案例二
某地区多部门协同作战,成功破获一起涉及多个领域的黑恶势力犯 罪案件,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
案例三
某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通过广泛宣传、深入 摸排、精准打击等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2024/1/30
施,鼓励群众积极举报。
拓展举报渠道
除了传统的来信、来访举报方式 外,还可以开通电话、网络等多 种举报渠道,方便群众随时随地
举报。
加强举报人保护
建立健全举报人保护机制,对举 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进行 严密保护,确保举报人免受打击
报复。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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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举报人权益措施
2024/1/30
完善法律法规
境也有助于扫黑除恶工作的深入开展。
6
Part
02

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讲稿材料范文

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讲稿材料范文

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讲稿材料范文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扫黑除恶专项行动》。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涉黑涉恶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迫切需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

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是党中央坚决打赢新时代扫黑除恶战斗的决策部署,是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次行动的目标是破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削弱黑恶势力的组织能力,铲除黑恶势力的滋生土壤,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我们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扫黑除恶的决策部署。

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要“坚决打击黑恶势力、贪污贿赂、非法经营等行为”,并提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作为党员干部,我们要明确党的决策部署,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投入到扫黑除恶工作中。

其次,我们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能够取得实质性成果。

扫黑除恶任务繁重、复杂,需要政府、警方、检察机关、法院、社会组织等各个方面通力合作。

我们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共同制定扫黑除恶的工作方案和计划,形成合力,确保专项行动能够有效推进。

再次,我们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加全社会对扫黑除恶的认识和支持力度。

扫黑除恶的背后是一系列严重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我们要通过媒体、社区宣传、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普及扫黑除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增加人民群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形成高压态势,凝聚起全社会的共识和力量。

最后,我们要依法严肃查办涉黑涉恶案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核心是依法打击犯罪行为,为人民群众树立公正正义的形象。

我们要紧紧依法办事,坚决制止黑恶势力的扩散蔓延,通过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是新时代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为了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扫黑除恶工作中,努力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人民的安康幸福做出应有的贡献。

2024《扫黑除恶》主题班会教案内容

2024《扫黑除恶》主题班会教案内容

2024《扫黑除恶》主题班会教案内容一、教案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黑恶势力犯罪仍然存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政府提出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本教案旨在通过主题班会,让同学们了解扫黑除恶的重要性,提高防范意识,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的行动中来。

二、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扫黑除恶的基本情况,认识到黑恶势力的危害。

2. 培养学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提高防范黑恶势力的能力。

3. 激发学生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热情,为维护社会平安做出贡献。

三、教学内容1. 黑恶势力的概念及其危害。

2. 我国扫黑除恶的政策和措施。

3. 学生如何防范黑恶势力,保护自己的安全。

4. 学生如何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四、教学过程1. 导入:通过播放扫黑除恶的宣传短片,引起学生的兴趣,引入主题。

2. 讲解:教师详细讲解黑恶势力的概念、危害以及我国的政策和措施,让学生了解扫黑除恶的重要性。

3. 案例分析:教师呈现一些典型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例,引导学生分析其危害,提高防范意识。

4. 讨论:组织学生分组讨论,如何在自己的生活中防范黑恶势力,保护自己的安全。

5. 总结:教师总结学生的讨论,给出一些建议和技巧,帮助学生提高防范能力。

6. 行动计划:引导学生制定自己的行动计划,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五、教学评价通过本节课的学习,学生能了解扫黑除恶的基本情况,认识到黑恶势力的危害,提高防范意识,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教师可以通过观察学生的参与程度、讨论情况和行动计划来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

六、教学活动1. 小组讨论:学生分组讨论黑恶势力的表现形式和危害,每组选代表进行分享。

2. 角色扮演:学生分组扮演不同角色,模拟黑恶势力犯罪场景,提高防范意识。

3. 海报制作:学生分组制作宣传扫黑除恶的海报,展示扫黑除恶的重要性。

4. 演讲比赛:学生参加扫黑除恶主题的演讲比赛,提高表达能力,增强扫黑除恶意识。

扫黑除恶学习演讲稿3篇

扫黑除恶学习演讲稿3篇

扫黑除恶学习演讲稿3篇扫黑除恶演讲稿篇一尊敬的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 我是来自xx班的xx。

我性格活泼开朗,处事沉着、果断,能够顾全大局(可以根据自己的性格写,我只是帮你做个范文)。

今天我很荣幸地站在这里表达自己由来已久的愿望:我要竞选学生会宣传部部长(你想担任的职务。

)我在这里郑重承诺:我将尽全力完成学校领导和同学们交给我的任务,使学生会成为一个现代化的积极团体,成为学校的得力助手和同学们信赖的组织。

我已经在团委会纪检部(或班级的干部)工作了近一年的段时间,从工作中,我学会了怎样为人处世、怎样学会忍耐,怎样解决一些矛盾,怎样协调好纪检部各成员之间的关系,怎样处理好纪检部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怎样动员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怎样提拔和运用良才,怎样处理好学习与工作之间的矛盾。

这一切证明:我有能力胜任学生会宣传部部长一职,并且有能力把学生会发扬光大。

假如我当上了学生会xx部长,我要进一步完善自己,提高自己各方面的素质,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工作热情,以饱满的热情和积极的心态去对待每一件事情;要进一步提高责任心,在工作中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虚心地向别人学习;要进一步的广纳贤言,做到有错就改,有好的意见就接受,同时坚持自己的原则。

假如我当上了学生会xx部长,我要改革学生会的体制。

真正的做到优胜劣汰,做到日日清,周周结,每周都对各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考核,通过其部门的成员反应情况,指出他在工作中的优点和缺点,以朋友的身份与他商讨解决方案并制定出下阶段的计划。

经常与他们谈心,彼此交流对生活、工作的看法,为把学生会工作做好而努力。

开展主席团成员和各部长及负责人常作自我批评,自我检讨的活动,每月以书面材料形式存入档案。

我还将常常找各部门的成员了解一些情况,为作出正确的策略提供可靠的保证。

还要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团结一切可团结的力量,扩大学生会的影响及权威。

假如我当上了学生会xx部部长,我将以奉献校园,服务同学为宗旨,真正做到为同学们服务,代表同学们行使合法权益,为校园的建设尽心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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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学习材料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

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

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

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

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

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

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

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2009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

(《刑事审判参考》第149 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

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1)存在时间认定。

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

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

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

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实践中,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存续时间起点,“成立仪式”最为优先,“标志性事件”次之,在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首次有组织的犯罪”的时间认定。

其中,“标志性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如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作用的违法犯罪活动。

(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2)组织纪律判断。

根据《2015纪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

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例如,一些以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往往是以公司、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对其成员提出“不许吸毒、不许赌博、不许随意殴打他人”等看似劝人向善的要求,与传统意义上的“帮规”“家法”存在一定差异。

(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3)成员认定。

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2015纪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另外,《2015纪要》指出,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

实践中,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

对于“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虽然也可视为在客观上接受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还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因此,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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