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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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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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06.20•【字号】沪环土〔2019〕144号•【施行日期】2019.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沪环土〔2019〕144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污染场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对接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规范,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6月20日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污染场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对接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

本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原则规定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并符合本工作指南相关要求。

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已发布的技术标准:(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5)《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6)《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7)《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8)《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9)《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1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建设用地非确定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

《建设用地非确定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

建设用地非确定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1 范围本文件提供了建设用地非确定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原则、程序、内容、方法和报告编制的技术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建设用地存在使用历史不清、污染来源不明等情况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

本文件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致病性微生物污染调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CJJ/T 7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标准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4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5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68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 1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231 土壤环境词汇3 术语和定义HJ 682、HJ 123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建设用地 land for construction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来源:HJ 682-2019]3.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investigation on soil contamination采用系统科学的调查方法,确定地块是否被污染以及污染程度和范围的过程。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最新版】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最新版】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

二、组织评审机制(一)组织评审部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直辖市可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以下任一方式组织评审。

1.组织专家评审;2.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或者组织评审;3.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部门分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1.确定组织评审方式;2.受理申请;3.建立专家库;4.档案、信息管理;5.报告质量信息公开;6.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1.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2.推荐本系统专家进入专家库;3.确定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四)组织评审的经费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

三、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一)评审依据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下水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等。

《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

《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20 〕51 号)各区、市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 年6 月19 日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 〕63 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以下情形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二)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拟变更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建设用地地块;(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的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组织评审机制(一)组织评审部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

(三)职责分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1.受理申请;2.建立和更新专家库;3.核实地块及周边污染源情况;4.档案、信息管理;5.报告质量信息公开。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14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印发附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规定的疑似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风险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

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二、原则规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并符合本指南相关要求。

三、调查评估程序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一般程序包括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三个阶段。

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一次性调查不能满足本阶段调查要求的,则需要继续补充调查直至满足要求。

初步调查: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信息整理及分析、初步采样布点方案制定、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估、调查报告编制等。

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即可能超过可接受水平),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14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印发附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规定的疑似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风险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

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二、原则规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并符合本指南相关要求。

三、调查评估程序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一般程序包括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三个阶段。

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一次性调查不能满足本阶段调查要求的,则需要继续补充调查直至满足要求。

初步调查: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信息整理及分析、初步采样布点方案制定、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估、调查报告编制等。

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即可能超过可接受水平),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全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结合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

其他情形可参照执行。

二、组织评审机制(一)组织评审部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省级组织评审部门采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市级组织评审部门可采取直接组织评审、指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或组织评审方式。

(三)部门分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1.确定省级组织评审方式;2.受理申请;3.建立省级专家库;4.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档案、信息管理;5.报告质量信息公开;6.会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并动态管理本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1.确定本市组织评审方式;2.受理申请;3.有条件的建立本行政区域专家库;4.调查报告档案、信息管理,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存档;5.报告质量信息公开;6.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权人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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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672/2017-02069分类:环境管理业务信息\土壤环境管理
发布机关:环境保护部生成日期: 2017年12月15日
名称: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
文号:公告 2017年第72号主题词: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7年第72号
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14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印发
附件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规定的疑似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风险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

其她情形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二、原则规定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 J25、3)与《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并符合本指南相关要求。

三、调查评估程序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一般程序包括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三个阶段。

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与隐蔽性,一次性调查不能满足本阶段调查要求的,则需要继续补充调查直至满足要求。

初步调查: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信息整理及分析、初步采样布点方案制定、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估、调查报告编制等。

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
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即可能超过可接受水平),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

初步调查无法确定就是否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应当补充调查,收集信息,进一步进行判别。

详细调查:包括详细调查采样布点方案制定、水文地质调查、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估、调查报告编制等。

详细调查应当进一步确定土壤污染物的空间分布状况及其范围,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分析污染物在该地块的迁移与归宿等,为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提供支撑。

详细调查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或需要进一步精细测算治理与修复范围时,则应当补充调查,收集更多信息。

风险评估:主要工作程序包括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风险控制值计算等。

通过风险评估判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造成的人体健康风险就是否超过可接受水平,并计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风险控制值。

四、调查评估要点
(一)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则上为疑似污染地块的边界范围内。

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到地块边界以外:如地块边界附近土壤可能受到本地
块污染的,需确定地块地下水污染范围的,地块周边存在环境敏感目标的(如学校、居民区等)等情形。

(二)布点要求
布点就是土壤环境调查的关键环节。

布点不当可能发现不了污染,造成误判。

布点数量应当综合考虑代表性与经济可行性原则。

鉴于具体地块的差异性,布点的位置与数量应当主要基于专业的判断。

原则上:
初步调查阶段,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详细调查阶段,对于根据污染识别与初步调查筛选的涉嫌污染的区域,土壤采样点位数每400m2不少于1个,其她区域每1600m2不少于1个。

地下水采样点位数每6400m2不少于1个。

有以下情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密布点,如污染历史复杂或信息缺失严重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等。

(三)土壤污染物的检测项目
漏检污染项目可能发现不了污染,造成误判。

土壤中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根据保守原则确定。

疑似污染地块内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及其在环境中转化或降解产物均应当考虑纳入检测范畴。

(四)水文地质与土壤理化性质调查
水文地质条件关系污染物在土壤与地下水中的迁移、转化与分布。

需要调查:地块土层结构及分布、地下水位、地下水垂向水力梯度、地下水水平流速及流向等。

土壤的具体理化性质就是风险评估的重要参数。

需要调查:土壤有机质含量、容重、含水率、土壤孔隙率、渗透系数等。

(五)实验室检测原始数据管理
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就是调查评估的基础。

参与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实验室,应当保存所有样品检测的原始数据(包括电子数据)以备检查,原则上至少保存20年。

(六)风险评估要点
1、建立污染地块概念模型
概念模型的内容包括污染来源、潜在受体以及暴露途径(即污染到达受体的途径)。

概念模型应当贯穿于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整个过程,并随着调查的深入,不断完善。

即使存在污染来源,如果没有暴露途径,则对潜在受体而言,就没有风险。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规定了多种暴露途径。

根据建立的概念模型,某种暴露途径对于该特定地块并不存在的,则风险评估可以不考虑该暴露途径。

污染地块上如果存在《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未规定的暴露途径的,可参考国际上具有较高认可度的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组织开展相应暴露途径的风险评估工作,说明方法的合理性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2、风险评估的参数选择
对于污染物理化与毒性参数,原则上选择《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所规定的参数;《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未规定的,可引用国际上权威机构发布的具有较高认可度的数据库中的参数,并明确说明数据来源及选择依据。

对于人体暴露特征参数,原则上采用《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规定的参数推荐值;确需调整的,应参照国家或地方权威部门发布的数据,并明确说明数据来源及选择依据。

对于污染地块的特征参数,应通过水文地质调查、室内土工试验等方式获取实测数据,对于面积较大且水文地质情况复杂、变异性较大的地块,可分区域获取地块特征参数。

3、关于风险控制值
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土壤风险控制值指根据用地方式、暴露情景与可接受风险水平,采用规定的风险评估方法与场地调查数据,计算获得的土壤污染物的含量限值。

当污染地块规划用途明确时,应根据规划用途计算风险控制值;规划用途不明确时,可结合可能的多种规划用途,提供相应的风险控制值。

通过风险评估计算得出的风险控制值,就是确定污染地块修复目标值的重要依据,但两者并不完全等同。

如对于土壤背景值较高的污染物(如重金属),考虑成本效益,技术可操作性,以及修复后存在被更高背景的周边区域再次污染的可能性,原则上不要求清理到背景水平之下。

污染地块的修复目标可依据《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导则》确定。

五、成果及审核
(一)成果
调查评估工作完成后,应以电子与书面方式提交相关工作成果,包括报告书、图件、附件材料等。

1、报告书应包括调查评估工作方案、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
2、图件应包括地块地理位置图、地块平面图、土壤污染物浓度分布平面图及截面图、地块土层分布截面图、地下水位等高线图、地下水污染物分布图等;
3、附件材料应包括相关历史记录、现场状况及工作过程照片、钻孔柱状图、水文地质调查报告、测绘报告、建井记录、洗井记录、手持设备日常校准记录、原始采样记录、现场工作记录、实验室检测报告、专家咨询意见等。

(二)审核要点
对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工作进行审核的,可参考下表所列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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