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灾情上报实施细则
新疆防震减灾实施方案

新疆防震减灾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新疆地处中国西北边疆地区,地震频发,地质灾害多发,因此防震减灾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有效应对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并实施新疆防震减灾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与原则。
1. 目标,建立健全的防震减灾体系,提高新疆地区防震减灾能力,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原则,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全民参与、预防为主、应急救援。
三、主要内容。
1. 地震监测预警体系的建立。
完善地震监测预警网络,提高地震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加强地震监测技术研发,提高地震预警技术水平。
2.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加强地震科普宣传,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
在学校、社区开展防震减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避险能力。
3. 建筑物防震加固和抗震设防。
加强对地震易损建筑的改造和加固工作,提高建筑物抗震能力。
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确保新建建筑物抗震性能达标。
4. 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
建立健全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提高救援能力和效率。
加强地震灾后重建工作,恢复受灾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 地震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加大对地震科学研究的投入,提高地震预测和防震减灾技术水平。
推动地震监测、预警、救援等领域的技术创新,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四、保障措施。
1. 加大财政投入,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资金需求。
2.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法律体系。
3.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推动防震减灾工作深入开展。
五、预期效果。
通过实施新疆防震减灾实施方案,预计能够显著提高新疆地区的防震减灾能力,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结语。
新疆地处地震多发区,防震减灾工作任重道远。
希望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共同努力,认真落实新疆防震减灾实施方案,为新疆地区的防震减灾工作贡献力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地震灾害,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公安、教育、科技、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加强防震减灾示范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活动,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地震灾情上报规定

地震灾情上报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2.13•【字号】宁政发[1993]122号•【施行日期】1993.1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地震灾情上报规定(1993年12月13日宁政发〔1993〕122号)第一条为了准确地掌握地震发生后造成的灾害,加强地震灾情的上报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自治区境内发生地震造成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灾情后的上报工作。
第三条灾情上报内容主要是指地震发生后造成的下列影响:(一)人口影响。
人员伤、亡数量,受灾人口、成灾人口及震后人民生活状况等。
(二)经济影响。
1.民用建筑物倒塌、破坏、损坏的数量及资产价值数额;2.供电、供水、通讯等生命线工程和公路、铁路、重要桥梁的破坏、损坏数量及资产价值数额;3.工矿企业生产设施和辅助生产设施的破坏程度、数量及资产价值数额;4.电视塔、水塔等单位重要设施工程的破坏程度、数量及资产价值;5.水库、电厂、机场、高压输电铁塔、大型变电站等重大工程破坏、损坏情况及资产价值数额;6.大家畜伤亡数量及价值数额;7.家庭财产损失数量,企业停产损失程度、数量,企业恢复重建所需资金的投入量。
(三)次生灾害影响。
地震引起水灾、火灾及油气管道破裂、有毒物质溢漏造成的损失与伤亡。
(四)社会影响。
地震对社会安定和社会生产情况产生的综合影响。
(五)环境影响。
地震后地表发生的滑坡、地裂缝、砂土液化等。
第四条地震灾情上报必须真实、可靠、准确,做到专人负责,快速反应,上报及时。
地震灾情应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也可越级上报。
第五条地震灾情上报,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地震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乡(镇)、村(居委会)灾情速报网;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系统内企业、事业单位灾情速报网。
各级灾情速报网必须责任落实到人。
第六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立即采取一切快速有效的手段,了解辖区内的灾情,在一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地震部门报告初步了解的灾情;并进一步详细调查,继续上报汇总灾情资料,做好进行灾情评估的准备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9【实施日期】202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9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与规划第三章预防与应急第四章治理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依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治理及相关活动。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适用防震减灾方面的法律、法规。
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防洪方面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科学防治;(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三)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四)专群结合、群测群防;(五)谁引发、谁治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9•【字号】新政办发[2004]127号•【施行日期】200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2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编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2—2015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八月九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2-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位于我国西部边陲,面积166.49万平方千米。
全疆地形地貌总轮廓是“三山夹两盆”,即阿尔泰山、天山、昆仑山环绕准噶尔、塔里木两大内陆盆地。
2002年全区共有人口1905.19万人,主要分布在盆地边缘的绿洲地带。
新疆地域辽阔,山脉连绵起伏,地形高差悬殊,新构造运动强烈,气候和自然环境复杂多变,因此新疆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频发,已成为全国地质灾害较为严重的省区之一。
新疆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特点是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受灾害面积广,危害严重。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和人类工程活动的增强,地质灾害已向成群、连片、多发的趋势发展,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构成越来越严重的威胁,直接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安定。
从现在起到2020年,是自治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时期。
为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环境,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促进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我们编制了《2002—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17•【字号】新政发[2003]71号•【施行日期】200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3]7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我区是自然灾害的多发区,农牧民群众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近几年自然灾害损失呈逐年加重趋势,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已成为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
做好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实施办法为保障自治区遭受自然灾害群众的基本生活,规范灾民生活救济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自然灾害生活救济,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因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众给予的救助。
第二条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救灾工作的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第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等级的划分(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害:1.在县级行政区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2.在县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1.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2%以上;3.灾区死亡人数在15人以上;4.灾区死亡牲畜占当地存栏总头数20%以上;5.灾区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国内生产总值10%以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害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害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1.01•【字号】新安监〔2018〕106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害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新安监〔2018〕10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大型企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要求,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领域防震减灾工作,有效预防和应对地震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地震灾害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地震是威胁人类安全的重大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强、波及面广、难以预测等特点,一旦发生,破坏性很大。
新疆是地震灾害较为频繁的地区。
近期伽师、精河、乌恰等地相继发生地震,给安全生产带来了极大隐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切实增强危机意识,强化防范应对工作。
特别是各类矿山、尾矿库和大型化工企业更要高度警惕,清醒认识地震灾害易引发尾矿库溃坝、山体滑坡、采空区塌陷、剧毒化学品泄漏的严重威胁,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领域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预防,超前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地震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地震灾害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领域防震减灾工作作为持续不间断安全检查、专项治理和日常监管执法等重要内容,对排查出的可能由地震灾害引发次生事故的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进行整改,防范因地震灾害引发次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针对地震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后果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全面自查和风险评估、辨识、治理,建立健全风险台账,制定防范风险措施,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新政办发[2008]84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我区是地震多发区,加强城乡抗震防灾工作,事关各族群众切身利益,事关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城乡抗震防灾综合能力,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实施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广泛发动群众,运用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综合调控作用,合理控制城镇开发强度,完善城乡地震避难场所和设施;加大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和改造力度,健全工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全面提高抗震防灾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可能带来的损失,确保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
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在自治区的统一领导下,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要全面启动、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经济实用、抗震安全;要城乡兼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各级政府要做好引导,鼓励多方参与;要强化管理和监督,务必取得实效,全面提高全区抗震防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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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发布时间】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灾情上报实施细则
1994-11-7
新疆维吾尔自冶区地震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灾情上报实施细则
全文第一条为做好地震灾情上报工作,保证震后灾情快速上报,使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时准确地掌握灾情,科学有效地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国家《地震灾情上报暂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灾情是指:由于地震的发生所造成的各种灾害。
第三条自治区范围内因遭受破坏性地震造成灾情的,均按《地震灾情上报暂行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上报。
第四条灾情上报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人口影响人员伤亡情况(包括人数、性别、年龄、职业、国籍、死因等项内容)以及受灾人口、成灾人口和震后人员生活状况等。
(二)经济影响1.民用建筑物倒塌、破损的数量及其资产价值数额;2.工矿企业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的破坏程度、数量及其资产价值数额;3.供水、供电、供热、通讯等生命线工程和公路、铁路、主要桥梁的破损数量及其资产价值数额;4.水库、电厂、机场、大中型电站、高压输电铁塔、电视广播塔等重大工程和设施的破损情况及其资产价值数额;5.农田、草场、林区和水利设施的毁损情况及其资产价值数额;6.家畜、牧畜的死亡数量及其价值数额;7.家庭财产损失及其价值数
额。
(三)次生灾害影响因地震引起水灾、火灾、石油或天然气管道破裂、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的数量及经济损失。
(四)环境影
响震后形成的滑坡、地裂缝、塌陷、砂土液化等对自然环境和生态造成的破坏和影响。
(五)社会影响地震对社会安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产生的综合影响。
第五条自治区地震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地震灾情上报管理工作,对地震灾情进行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国家地震主管部门报告。
自治州、市、地区地震主管部门或专门管理人员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地震灾情的调查、评估和上报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地震灾情上报工作。
第六条民航、邮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地震管理部门做好地震灾情信息的快速传递和联系工作。
第七条地震灾情上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专人负责,及时准确,逐级上报;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越级上报。
第八条地震灾情分为四类,即:一般破坏性地震灾情,中等破坏性地震灾情,严重破坏性地震灾情和特大破坏性地震灾情。
第九条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迅速了解辖区内的灾情,并在震后两小时内向上级党委、政府和地震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发生破坏性地震后,自治区地震主管部门
应当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会同当地民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开展震害评估工作。
评估原则和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
条地震灾情评估工作人员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地震灾情的初评估和总评估。
第十二条一般破坏性地震灾情、中等破坏性灾情的初评估结果和总评估结果,经自治区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审查后,由自治区地震主管部门向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国家地震主管部门报
告。
严重破坏性地震灾情、特大破坏性地震灾情的初评估结果和总评估结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十三条在地震灾情上报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玩忽职守、不及时上报地震灾情,或弄虚作假、虚报地震灾情、妨碍地震评估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自治区地震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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