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定处 结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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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准机构管理制度

校准机构管理制度

校准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准机构管理行为,维护校准机构的公正性、公平性和规范性,根据《校准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校准机构管理工作、校准业务活动以及与校准有关的行为。

第三条校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校准活动,保障校准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参与校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平等对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校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内部管理,保障校准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校准机构应当设立组织结构清晰、职责分工明确的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校准机构管理机构应当包括主要负责人、质量管理代表、技术负责人等职务,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校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部门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的设置部门,明确各部门的工作任务、职责权限等要求,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八条校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流程,确保校准活动的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校准机构应当加强对校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建立健全校准人员的资格审查、考核、培训、奖惩等制度。

第十条校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职称和专业技能,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且接受定期的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校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校准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考核,激励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二条校准机构应当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第四章设备管理第十三条校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采购、验收、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十四条校准机构应当对使用的校准设备定期进行检定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校准机构应当建立设备台账,对设备进行标识,建立使用记录和档案资料,并进行定期检查和备案。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校准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校准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

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

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进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评标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活动中评标定标工作的监督。

省、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实施监督。

第五条评标定标工作应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在政府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在其它场所操作。

第二章评标定标机构第六条评标定标应依法成立相应的评标定标机构。

大中型项目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下设评标委员会。

招标领导小组即为定标机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一般项目应成立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工作。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由招标人指派专人与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2/3。

专家应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置的专家库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的专家可代表招标人参加评标,特殊项目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另行确定。

第三章评标定标的一般规定和纪律第八条一般工程评标定标应于开标当日完成,大中型项目的评标定标可于开标后7~15日内完成。

评标工作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九条评标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钢结构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钢结构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钢结构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为确保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1检查应完成的准备工作及具备的文件和资料1.1应完成的准备工作1.1.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1。

1。

2建(构)筑物基础中间交工验收;对基础轴线、标高进行交接和复核。

1.1。

3调查场地内地下及地上管线,地下建(构)筑物及障碍物,钢结构制作安装的施工场地安排是否有影响.1.1。

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1。

5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坡度不大于1%,其通道设材料、构件堆场的承压能力应满足运输、吊机等机械设备的稳定要求.1。

1.6供电、供水、道路、排水、照明、临时房屋等满足施工要求。

1.1。

7检查施工单位资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健全,人员是否到位.1。

1.8向施工操作人员进行质量与技术安全交底。

1。

1。

9检查施工单位的计量工具是否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1。

2应具备的文件和资料1.2.1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

1。

2.2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审批纪要,要有构件堆放布置和吊机行走路线图.1。

2。

3加工制作设备、吊装机械的技术性能资料,能否满足制作安装要求。

1。

2。

4施工单位应具备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资料,施工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及有关管理制度等文件。

2施工机具、材料进场监控2.1进场的钢结构加工机具,包括钢材切割机、剪冲机、冲压机、矫正机、弯曲机、平板机、刨边机、钻床、铣床、构件在连接处接触面的处理机械以及相应的计量器具的技术性能能否满足加工制作需要。

2.2进场的钢结构焊接、拼装机具,包括各类焊机、扭矩扳手、各种夹具、拉紧器具、相应的胎具和组装工作平台能否满足构件焊接、拼装的设计要求和施工需要.2。

3钢构件表面处理设备,包括喷砂(丸)机、抛丸机的技术性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施工需要.2。

4进场钢结构吊装机械性能、数量能否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年审合格。

2.5钢材进场的品种、规格性能、数量应提供生产厂的质量合格证明书,如属国外进口钢材、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必须按规定抽样复验,待取得合格报告并经进场报验后才允许使用。

建筑施工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细则(范本)

建筑施工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细则(范本)

总字数:0 总字符数:0第一章总则第壱条监理范围、原则和目标监理范围:根据与公司(业主)签署的监理委托协议,对路合同项目的全部工程,实施质量、进度、费用全方位、全过程、全环节的控制,和对施工合同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使工程按有计划有序的进行。

监理原则: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监理目标:被监理项目的所有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均满足合同要求,工程质量的合格率达到100%,力争优良。

工期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以合同要求的总工期为控制目标。

费用在保证施工质量和满足进度要求的前提下,正确计量支付,尽量控制延期、索赔事件的发生,使工程投资控制在施工合同总价和合理增加的范围内,最终使业主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弐条监理依据1.交通部颁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省市工程施工监督监理有关规定3.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协定4.业主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及文件确定的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5.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有关会议记录、函电和其他文字记载6.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签发的所有施工图纸和所有指令第二章监理组织机构第参条监理机构的设立第四条监理机构框图第伍条主要监理人员名单第六条总监办的职责范围1.接受总公司,贯彻公司的管理制度,对驻地监理办公室进行领导和业务指导与帮助,制定监理机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承办对业主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报告、报表和支付证书。

3.制定适合本工程的监理制度、监理程序、监理用表及计划、进度、计量管理图表。

4.主持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根据业主授权范围审批延期、索赔、工程变更等。

5.检查驻地监理办的监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协调各驻地办的工作和个施工合同段的施工活动。

6.签发有关文件、电报、信函、开具证明等。

7.负责组织全线的监理培训,负责主持有关技术或合同管理会议。

8.对设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业务交涉。

9.组织第一工地会议,参加驻地办与承办人的联席会议。

检查监督决议的执行。

计量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篇)

计量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篇)

计量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管理,提高计量工作质量和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的计量工作。

第三条计量管理包括计量设备管理、计量标准管理、计量人员管理和计量结果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计量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计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捷、经济和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计量管理应当根据不同组织的需要,制定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计量管理应当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八条计量管理应当加强对计量法规、计量标准和计量技术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计量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章计量设备管理第一节计量设备的购置和验收第九条计量设备的购置应当符合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以确保计量设备的准确度和可靠性。

第十条计量设备的验收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标准进行,确保计量设备符合计量要求。

第十一条计量设备的报废应当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计量性能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报废。

第二节计量设备的校准和检定第十二条计量设备的校准应当定期进行,并由资格认证的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计量设备的检定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标准的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计量设备的校准和检定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

第三章计量标准管理第一节计量标准的建立和维护第十五条计量标准的建立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法规的要求进行,保证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计量标准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保持标准的性能和可靠性。

第二节计量标准的使用和控制第十七条计量标准的使用应当符合计量要求,确保计量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八条计量标准的控制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保证标准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四章计量人员管理第一节计量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第十九条计量人员应当按照计量要求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条计量人员的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对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

各项技术规程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4篇)

各项技术规程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4篇)

各项技术规程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技术规程在实施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指导实施,保证技术规程的有效性和完整性,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这些细则和规定主要包括详细的操作步骤、实施要求、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等方面的具体指导,以便实施人员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以下为各项技术规程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的示例:1.环境保护技术规程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1.1 实施细则:-明确环境监测频率和位置,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指导环境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标准;-规定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的流程和标准;-指导环境治理的工艺和设备选型。

1.2 补充规定:-环境监测设备的维护和校准要求;-环境事故应急处理队伍的组建和培训标准;-环境治理项目的评价和审核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细则。

2.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2.1 实施细则:-明确安全验收的内容和标准,确保施工过程和竣工后的安全性;-规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维护要求;-制定安全警示标识的规范和使用方法;-明确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和方法。

2.2 补充规定:-安全检查和整改的流程和标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程序和责任分工;-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的实施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完善和执行。

3.质量管理技术规程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3.1 实施细则:-明确质量验收的标准和步骤;-规定工艺文件和施工图纸的编制要求;-明确质量监督和检验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指导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整改措施。

3.2 补充规定:-质量记录和档案的管理要求;-质量问题报告和处理的流程和责任;-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维护;-质量技术控制手册的编制和使用。

4.检测方法技术规程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4.1 实施细则:-指导检测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方法和维护要求;-明确样品采集和处理的步骤和要求;-规范检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方法;-指导检测结果的评价和判定标准。

4.2 补充规定:-检测仪器和设备的校准和质量控制要求;-检测人员的资质和培训要求;-检测方法的可行性和准确性评价;-质量管控和质量保证的措施和要求。

施工现场及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施工现场及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施工现场及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化施工是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切实保证,是树立良好行业形象的法宝。

为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和施工质量,确保各项施工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以往的经验,特制定本项目施工现场及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一、组织健全、责任明确1.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书记、总工程师、副经理、副总工程师领导下的各级管理、质检、技术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

项目经理、总工对全线工程整体负责,进行总体监督和协调。

各级、各类人员根据各自的分工和安排逐级负责、监督、指导工程施工;2.协作队伍包括中队必须健全组织机构,确定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带班班长及专职安全员。

各级人员必须跟班作业,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主要人员离开工作现场一天的必须向分段管理人员请假,1天以上的必须向项目部请假;同时对各专业工程师、分段管理人员负责。

二、分项分工、专人专职项目部对各分项工程均派有一名专业工程师,负责监督、指导各中队及协作队的工作。

各专业工程师对各自负责的专项工程负全责,对各施工队提出的一切有关工程上的问题给予解决或反馈项目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程序清晰,统一协调1.各施工队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自觉服从甲方管理,在合同条款范围内无条件接受甲方监督;2.各施工队向各专业工程师提交一份主要负责人名单,名单上人员应对各专业工程师负责;3.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施工队首先应通知各专业工程师,由各专业工程师提出解决办法或由其反馈给项目部分段负责人及项目部,经研究决定后给予解决。

4.施工现场的一切测绘工作由项目部测绘班管理,业务指导由项目部工程技术科执行;一切试验工作均统一由项目部试验室管理,业务指导由项目部质量安全科执行,人员管理由项目部行政办公室实施。

5.对工程出现变更的项目,由各施工队书面提交一份申请及有关计算书给各专业工程师。

由各专业工程师反馈给项目部,在项目部取得业主或总监办的书面认可后由各专业工程师通知下达后执行。

6.严格遵守工序的自检、抽检及交接验收制度。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报告实施细则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报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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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制报告
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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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报告人签字: 日期:
批号:××××××-××××××
日期:
复核人签字:
第×页 共×页
三、标签及使用说明式样
标签式样及说明:
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说明
4、 定价申请
批号:××××××-××××××
第×页 共×页
五、报告审核记录
附件1: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综述报告 附件2: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申请表 附件3: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专家审评意见表
附件1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综述报告
一、基本信息
申请科室
品种编号
中文名(通用名) 名称
英文名/拉丁药名
□生物标准品
□生物参考品
□化学对照品
□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 □医疗器械对照材料和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报告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研制报告,依据《国家药品标 准物质管理办法》、《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研制部门应遵循“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研制报告技术要求” 书写并整理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技术报告。
第三条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报告由以下五部分组成: (一) 药品标准物质综述报告 (二)原始实验记录 (三)协作标定原始记录 (四)相关制备记录资料 (五)相关技术文件 第四条 药品标准物质综述报告分为基本信息、研制报告、标签及 使用说明书式样、定价申请、报告审核记录、研制申请审批原始记录及 专家审评原始记录共七部分。 (一)基本信息包括研制部门、品种编号、品种名称(中文/英文/ 拉丁文)、标准物质分类、批号、科室核算价格、原(材)料的信息、 标定方式的信息、分包装的信息、储存条件及标准物质的用途。以上内 容需要填写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综述报告”的基本信息表格中 (见附件)。 (二)研制部门根据实验结果写出本批药品标准物质标定项目及测 定结果。应包括:原(材)料的筛选、精制;化学结构、组份或生物学 特征的确证、理化性质检查、量值与有关物质含量的检查、标定方法及 方式、标定结果的数据分析、量值溯源及确定、稳定性考察;以及本批 标准物质研制中存在问题的分析。通过实验结果及分析,作出可否满足 国家药品标准用途的结论。研制报告的内容需填写在“国家药品标准物 质研制综述报告”的研制报告表格中。表格的填写不限制页数,但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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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J00000-2014 XJJ000-20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2010(建筑结构)系列规范细则(征求意见稿)2014-00-00发布2014-00-00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1 总则1.0.1为了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保证和提高新疆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和设计效率,帮助设计人员更好地执行国家现行各项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使结构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并尽可能技术先进,以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细则。

1.0.2 建筑设计单位必须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要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精心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0.3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的全过程负责,不得有下列情形:1.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2.不得在工程设计合同(含补充条款)中或合同以外,明示或暗示限定结构设计的钢筋、混凝土等材料用量。

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条文说明:1.0.2、1.0.3 新疆地区是国家地震灾害防治重点监测区,在建筑结构设计中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中涉及“抗震”要求规定是最低的设防标准。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不得有下列情形:1.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2. 基于理论研究和灾害调查科学表明,人类对地震的预测及研究还远未能称之为“科学技术”,现有的“中国地震区划图”及相应的地震基本烈度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抗震设防烈度是结构抗震设防的基本依据,在编写结构设计规范中,为便于广大设计人员的应用,按科学技术评定要求,规定一些明确的“数量界限”,同时附加一些较宏观的应用条件,在结构的抗震设计中应本着“重概念、轻精度”原则,重视宏观规定的条件,不宜打“数量界限”的擦边球。

1.0.4本细则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的多层砌体结构、多、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及混合结构、空间网格结构、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设计。

1.0.5本细则内容仅是对现行标准、规范的细化和补充,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细则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及现有建筑结构抗震加固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一般情况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附录A采用。

重大建设工程(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抗震设计时,多遇地震动参数取地震安全性评估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较大值,设防烈度、罕遇地震动参数取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值。

对基本烈度6度及以下地区的医疗、教育建筑,均按基本烈度7度(地震加速度0.1g)设计,所属区的设计地震分组不变,应再按提高一度执行抗震措施(设计人员应在施工图纸上予以说明)。

条文说明:2.0.1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按200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对“地震小区划”的规定,删去2001规范对城市设防区划的相关规定,不得再按地震小区划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附录A给出了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按民政部编2009行政区划简册,包括地级市的市辖区)的中心地区(如城关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

请注意,今后,随着《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修订和施行,该附录将及时进行协调性修改。

根据新建设[2008]13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学校、医疗建筑的抗震设防能力,对基本烈度6度及以下地区的医疗、教育建筑,均按基本烈度7度(地震加速度0.1g)设计,所属区的设计地震分组不变,应再按提高一度执行抗震措施。

2.0.2稳步推进减隔震技术应用。

1.自2015年起,凡位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域或地震灾后重建阶段的新建3层(含3层)以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减隔震技术进行设计。

2.自2016年起,抗震设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上地区,凡具备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等生命线工程均应采用减隔震技术。

3.鼓励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的其他建筑采用减隔震技术。

对抗震安全性或使用功能有较高需求的标准设防类建筑提倡采用减隔震技术。

2.0.3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1.新疆地广人稀,医疗建筑是抗震应急救灾的重要场所。

为确保其安全性,县、市、团场及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住院用房均划为重点设防类建筑。

2.为加强对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残疾人的保护,所有幼儿园、小学、中学(包括有未成年人的各类初级、中级职业学校)的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及老年公寓、残疾人康复中心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3. 商业建筑中不能简单的按结构单元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当建筑防火分区跨越若干个结构单元区段,且在同一个结构单元区段内不能独立满足自身疏散要求时,应按若干个结构单元区段合计商业建筑面积及营业面积,当换算的建筑面积约17000m2或营业面积7000m2以上的商业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所有仓储式、单层大型商场不包括在内。

商住楼、综合楼其划分区段比照原则确定允许建筑下部抗震类别高于建筑上部,但不允许下部抗震类别低于上部建筑。

2.0.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1.对于新建、与现有建筑设缝独立扩建建设工程应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设计;2.对于在现有建筑上续建加层或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审慎进行,并遵守以下原则:1). 凡续建加层或改、扩建新加面积超过现有建筑面积5%,及增加质量(静荷载+1/2活荷载)大于原建筑质量的3%以上,且对已建成部分结构抗震性能影响较大时,应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对已建成部分进行鉴定与加固;2)凡续建加层或改、扩建新加面积未超过现有建筑面积5%,及增加质量(静荷载+1/2活荷载)未超过原建筑质量的3%以上,且对已建成部分结构抗震性能影响较小时,建造于1991年后的建筑允许按当时设计执行的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鉴定与加固,对于一般建筑后续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减去已使用年限,建造于1991年及以前的建筑应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对已建成部分进行鉴定与加固,对于一般建筑后续设计使用年限应取50年。

注:1. 本条文中“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不包括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及《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 本条不包括现有建筑整体装修及局部改造工程。

局部改造工程指不改变主体结构抗震性能的改建工程,如增加局部楼板荷载,局部加楼梯、电梯,局部楼板开洞等。

2.0.5 现有建筑整体装修及局部改造工程属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且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原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低于现行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及《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对整体结构进行鉴定与加固构造设计,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可仅对局部构件强度、刚度进行复核做相应加固处理:1. 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2.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3.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4.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5.属自治区规定的须进行抗震鉴定与加固的建筑物、构筑物。

2.0.6 对于抗震设防类别为重点设防类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宜为一级。

2.0.7在建筑工程中宜优先选用400MPa、500MPa级热轧带肋钢筋作为纵向受力的主导钢筋,淘汰335MPa级带肋钢筋,逐步淘汰550MPa级冷轧带肋钢筋,尽量用HRB400钢筋或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取代之。

高强钢筋应用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导则》有关规定。

新疆地区暂不推广RRB系列余热处理钢筋。

条文说明:2.0.7 根据自治区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实施方案的原则,设计单位要按照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的目标和进程,加强工程设计管理。

自2013年起,新建项目设计禁止使用235MPa级热轧光圆钢筋,示范城市新建项目停止选用335MPa级热轧带肋钢筋,到2014年其它新建项目设计也要淘汰335MPa级带肋钢筋。

设计宜优先使用400MPa级高强度带肋钢筋,积极推广500MPa级高强度带肋钢筋,逐步淘汰冷轧带肋钢筋。

同时配套使用高性能混凝土,充分发挥钢筋和混凝土共同受力的作用机理。

据2011年10月31日国家发改委产业协调司子站发布信息,对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条款做新解读:单机产能规模5000吨及以下的生产装备立即淘汰,单机产能规模1万吨及以下的生产装备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部淘汰(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除外),这表明淘汰冷轧带肋钢筋步伐加快,为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的推广拓宽发展空间。

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是热轧圆盘条经过冷轧成型及回火热处理获得的具有较高延性的冷轧带肋钢筋,其牌号是CRB600H,H代表高延性,以往采用的CRB550冷轧带肋钢筋属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逐步淘汰产品。

3 荷载3.0.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供抗浮水位,其水压力可按永久荷载考虑。

3.0.2 民用建筑的非人防地下室顶板(±0.000标高处)的活荷载一般不宜小于4kN/m2,对于砌体结构不应小于2.5kN/m2 。

3.0.3 考虑施工情况,室外地面处地下室顶板活荷载不宜小于10kN/m2(组合值系数取0.7,频遇值系数取0.5,准永久系数0.2),计算墙、柱、梁时允许折减系数取0.8,计算基础时允许折减系数取0.3。

消防车道及登高面不能确定或有可能发生变化时,所有室外地下室顶板均应按消防车活荷载考虑。

按登高面及室外道路考虑消防车活荷载设计的工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消防车误驶入未考虑消防车活荷载区域,并在结构施工图中要标明未考虑消防车活荷载区域范围,说明登高面及室外道路如有更改要做相应加固处理。

3.0.4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表5.1.1中,第8项的消防车荷载,系指消防车直接行驶于楼板上时,其轮压折合成等效均布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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