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维护社区安全和和谐,促进社区繁荣发展,制定本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小区、社区和公共场所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居民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管理工作应依法承担起服务和维护居民权益的责任。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职责第六条物业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服务周到、质量可靠、效率高效。
第七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包括对小区、社区和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环境等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物业管理工作应组织开展社区活动,提升居民的居住体验和社交互动。
第九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及时处理和解决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并积极采纳合理的建议。
第十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规范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工作应依法合规,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工作应积极推广和引导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保护和爱护公共设施,防止破坏和滥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解决居民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保障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定期开展财务审计,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居民代表会议,确保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定期向业主和居民公开工作报告,接受业主和居民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居民生活的安全和稳定。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工作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遵守相关政策和要求。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秩序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包括管理范围、管理机构、管理职责、服务内容以及违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二、管理范围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区域。
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维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等方面。
三、管理机构1.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协助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
2. 物业管理公司:由专业团队组成的机构,负责具体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维修、保洁、安保、绿化等。
四、管理职责1. 维护公共区域: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包括道路、绿化、公园等的清洁、修缮和保养工作。
2. 设施设备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物业区域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安全防范: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措施,保障业主和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定期清理垃圾、保洁公共区域,确保环境整洁。
五、服务内容1. 报修服务:物业管理公司提供24小时报修服务,及时响应业主和居民的报修需求,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 社区活动组织: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各类社区活动,增进业主和居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3. 信息发布: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发布物业管理相关信息,包括公告、通知、活动信息等,方便业主和居民获取相关资讯。
4. 投诉处理: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处理业主和居民的投诉,及时解决问题,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六、违规处理1.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乱涂乱画、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对公共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
2.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以维护社区秩序和公共环境的整洁。
七、总结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和要求,明确了管理范围、管理机构、管理职责、服务内容以及违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引言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细则。
本细则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管理机构1.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职责1.1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
1.2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小区管理规定、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等。
1.3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并向业主公示。
2. 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2.1 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小区的日常维护、保洁、安全等服务。
2.2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
2.3 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
三、小区环境管理1. 绿化管理1.1 物业公司应定期对小区内的绿化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绿化带和花坛的整洁和美观。
1.2 物业公司应合理规划绿化区域,增加小区的绿化覆盖率。
2. 垃圾处理2.1 物业公司应设立垃圾分类投放点,并定期组织居民进行垃圾分类。
2.2 物业公司应定期清理垃圾桶,确保垃圾收集和处理的卫生和安全。
3. 环境卫生3.1 物业公司应定期清洁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包括道路、楼梯、电梯等。
3.2 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公共区域的卫生设施,如厕所、洗手间等,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清洁。
四、安全管理1. 门禁管理1.1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门禁系统,确保小区的安全。
1.2 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门禁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修复故障。
2. 消防安全2.1 物业公司应定期组织消防演习,提高居民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2.2 物业公司应保证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和维修。
3. 安全巡逻3.1 物业公司应组织专业的安保人员进行小区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2 物业公司应建立安全巡逻制度,明确巡逻的时间和路线。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完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小区的管理水平和居住环境质量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下面是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一、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1. 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每个小区都应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机构,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2. 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小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维修、保洁、安全、绿化等方面的工作,并协助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处理相关事务。
二、业主权益保护1. 业主权益的公示: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公示业主权益保护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维修工作进展等。
2. 业主大会的召开: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困难。
3.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物业管理机构应组织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确保业主的代表能够有效地参与物业管理工作。
三、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1. 公共设施的维护: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公共设施的更新:物业管理机构应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老化和损坏的公共设施,提高小区的整体品质。
3. 公共设施的使用规定:物业管理机构应制定公共设施的使用规定,明确使用时间、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小区环境的保洁和绿化1. 小区环境的保洁: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保洁人员对小区的道路、楼梯、公共区域等进行清洁,保持整洁的环境。
2. 小区绿化的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绿化人员对小区的花坛、草坪等进行养护和管理,提高小区的绿化水平。
五、安全管理1. 小区安全设施的维护: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小区的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2. 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处理: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小区的安全。
3. 安全宣传教育: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业主和居民的安全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4、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颁布之前,或业主与物业公司均认为可以不采用上述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的,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均认为可以不采用上述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的,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双方可以自行确定服务价格。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35、业主委员会可以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但应当放于业主委员会开设的银行帐号上,任何业主均有权查阅银行帐号的资金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3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网上公布,对于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收费问题,应当在三天内予以书面回复;没有法定理由拒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37、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向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38、物业管理企业接受接收委托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当存放于业主委员会的帐户上,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转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旨在规范和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社区居住环境的品质和安全性。
二、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和管理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和保养建筑物、清洁卫生、安全管理等工作。
2.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业主、居民的沟通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他们的问题和需求。
3. 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并公示小区内的管理规定和服务标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业主和居民的权利和义务1. 业主和居民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居住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2. 业主和居民有义务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
3. 业主和居民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行使权利。
四、物业费用管理1. 物业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收取,并及时公示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
2.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物业费用,用于小区的维护、管理、修缮、改造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3.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用使用的监督机制,接受业主和居民的监督。
五、纠纷解决机制1.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和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并给予回复和解决方案。
2. 物业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纠纷调解人员,协助解决物业管理相关的纠纷。
3. 物业公司和业主、居民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司法救济。
六、监督和执法1.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2. 业主和居民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反馈。
3. 物业公司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执法工作,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新疆小区物业管理方案细则

新疆小区物业管理方案细则一、物业管理的基本概念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物业进行综合管理和维护,保障物业的正常运营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物业管理的目的是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小区的安全和整洁,提升小区的整体品质。
二、物业管理的职责和任务1. 小区日常运营管理:包括保洁、绿化、维修等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 安全管理:负责小区安保工作,确保小区的安全和居民的安宁。
3. 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小区的环境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小区的整洁和美观。
4. 业委会协调管理:与业委会合作,共同管理小区事务,解决居民的诉求和问题。
5. 财务管理:管理小区的财务预算和开支,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和透明。
6. 宣传推广:宣传小区的品牌形象,提升小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物业管理的优化方案1. 引入智能化管理系统: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智能化物业管理系统,实现对小区设施和设备的远程监控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2. 开展定期培训:定期组织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其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转。
3. 优化服务流程:建立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投诉处理机制,提高居民的满意度和投诉处理的效率。
4. 提供增值服务:开展小区活动和文化交流活动,丰富居民的生活内容,提升小区的整体氛围和居住体验。
5. 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物业管理的改进措施1. 强化沟通协调:与居民建立紧密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他们的需求,增进居民和物业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2. 优化资源配置:科学评估小区的资源利用情况,合理调配物业管理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强化团队建设:建立团结协作的物业管理团队,培养员工的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打造高效的工作团队。
4. 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物业管理考核机制,对物业管理的绩效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督促物业管理人员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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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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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乌鲁木齐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乌鲁木齐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那么2018年乌鲁木齐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 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市容、工商、公安、民政、园林、环保、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参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依法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按照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并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城市道路规划等因素,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费用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中支出;如果没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 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相关情况和资料;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 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大会会议决议、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资料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备案材料,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资料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拒不移交的,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拒不 移交的,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成员报酬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四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向购房人明示。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