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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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居民小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业主的需求,提供包括安全防范、环境清洁、设施设备维护、投诉处理等在内的全方位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并接受业主的监督评价。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业主收取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用。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对其服务质量负责。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八条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五章争议解决
第九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争议,可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只是一份大致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执行。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全文)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相关主体。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二、管理组织形式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设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三、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并按照方案提供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物业的安全、整洁和舒适。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制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四、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业主应当履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物业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五、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泸州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六、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业主未履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物业的义务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一、总则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业主及业主大会(一)业主权利与义务1. 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2)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等权利;(3)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的参与、监督和决策等权利;(4)依法享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等权利。

2. 业主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2)按照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3)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活动;(4)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二)业主大会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自治组织,负责制定、修改和实施物业管理规约,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2. 业主大会的设立、解散、合并、分立,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3. 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召集方式、召开时间和议事规则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自行决定。

4.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前期物业管理(一)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的物业管理。

(二)前期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1. 制定物业管理规约;2. 组织业主大会;3.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4. 建立物业管理档案;5. 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6. 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

四、物业管理服务(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1.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2. 公共环境卫生的维护;3. 公共秩序的维护;4. 公共安全防范;5. 公共停车管理;6. 其他约定的服务。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2. 严格执行物业管理规约;3. 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4. 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5. 依法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份(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份(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范围。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三条:服务内容确定物业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安保、维修等。

制定服务标准,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条:服务费用明确服务费用计算方式,透明公正。

制定服务费用征收与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五条:业主大会规定业主大会召开程序和议题。

强调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决策作用。

第六条:信息透明确保物业信息公开透明,包括财务报表、管理计划等。

设立业主建议与投诉渠道。

第四章:物业设施维护第七条:设施维护责任确定物业公司和业主共同承担的设施维护责任。

制定设施维护计划,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第八条:紧急维修规定紧急维修程序和时限。

确保紧急维修资金的及时调配。

第五章:社区安全管理第九条:安保措施制定社区安保方案,包括巡逻、监控等。

加强业主身份验证,确保社区安全。

第十条:应急预案制定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进行定期演练,提高业主和物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第十一条:违规处理明确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措施。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确保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纠纷解决制定物业纠纷解决程序,包括调解、仲裁等。

强调依法解决物业纠纷,保护业主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监督管理建立物业监管机构,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

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

第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由物业监管机构负责对本实施细则的解释。

本实施细则生效后,如需修改,应由业主大会议决。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安宁有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2.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社区、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行为,保障物业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合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监管工作,相关物业服务行业人员及消费者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注册,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证照、资质和服务项目等信息。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健全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并在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保持与业主之间的通畅联系,及时了解业主对服务的反馈和意见,并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保障小区内物业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安全、卫生,保持小区环境整洁,提高小区生活品质。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员工管理和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时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对业主实施不正当的优惠、附加收费等行为。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物业设施进行保养、维护和更新,做到故障及时处理,保障业主权益。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意见,对各类共有设施、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确消防安全、防盗安全、交通安全、绿化养护等管理职责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修缮、加固和更新。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对业主所交物业服务费用进行专项管理,财务报表必须是真实、合法、准确的。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清理小区内换新、废旧物品,防止小区内的垃圾滋生细菌,妨碍小区的卫生和美观。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小区安全管理,配备安全巡逻员、闭路电视、消防设施等,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业主对服务质量的评估意见,及时处理和落实,为改进服务和提高业主满意度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关于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五险一金”,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各类物业管理的有关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目标是通过细化具体的管理事项和规定,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和社区安全。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法律资质,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能力,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安全管理、设施维护等。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依法组成,担负着业主自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等职责。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以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共同履行物业管理责任,促进良好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内容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和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洁;安全设备安装和维护;小区环境绿化和美化;车辆停放管理;电梯、水、电、气的供应和维修等。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保障物业管理服务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高效性,提供业主所需的各项基础服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提出的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职责,组织居民共同参与有关管理活动,推动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保障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生活权等。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规定、费用收取情况和财务报表等信息。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公开、透明,并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管。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情况、工作计划和费用使用等事项。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业主投票决策机制,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并产生的决策结果予以执行。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区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指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组织,明确物业管理责任,实行物业管理公开制度,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场地和公共部位的使用性质。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六条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行使业主权利,但应当向物业管理机构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的组织。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负责业主大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以及环境卫生、绿化、秩序维护等服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确需提高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五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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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就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得决定》修订后得《物业管理条例》制定得,共七章七十条。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与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与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得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得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得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得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得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得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得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6修改)(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得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得生活与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就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得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得环境卫生与相关秩序得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得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与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得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得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得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得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得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得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与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得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得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得管理与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得使用、公共秩序与环境卫生得维护等方面得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得决定与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得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与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得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得划分应当考虑物业得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得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得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得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就是,只有一个业主得,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得,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与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与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与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与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与共同管理权利得其她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得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得形式;但就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得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得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与第(六)项规定得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得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得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得其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得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得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得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得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得,受侵害得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得规定召开。

经20%以上得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得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得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得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得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得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得意见与建议,监督与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得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得其她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得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得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得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得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得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得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得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得组成与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得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得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得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得,物业所在地得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得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与监督。

住宅小区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得决定,应当告知相关得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得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得,应当签订书面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得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得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得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得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得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得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得原则,通过招投标得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得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得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得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得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得,经物业所在地得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得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得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得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就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得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得安装、使用与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与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得其她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得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得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得保修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得企业应当具有独立得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得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得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得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得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得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得约定,提供相应得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得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得,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得资料。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得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得用途。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与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得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得物业服务企业得,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得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得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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