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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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业,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采取措施,确保物业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当客观、公正、透明地提供服务,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立和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登记。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类管理事项的责任和具体操作流程。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业主有权了解和监督物业管理组织的管理工作,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业主有权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并及时获得明细和收据。

第十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组织的管理规定,维护物业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物业管理组织注册登记申请表- 附件二:物业管理组织管理制度模板- 附件三:业主权利和义务告知书样本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之一,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遇到业主不配合或纠纷较多的情况,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及时与相关业主沟通协商,并寻求法律援助或第三方调解机构的支持;- 遇到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或缺乏有效执行的问题,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及时修订制度,并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遇到资金管理不规范的情况,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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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权益,保护环境卫生,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并保障业主享有与其住宅和物业有关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第三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保洁、绿化、安全、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车辆管理等。

物业服务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向业主公示。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四条物业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征收,业主有权了解物业费用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参与物业费用的决策过程。

第五章居民行为规范第五条居民应当遵守社区的公共秩序,不得妨碍他人正当活动,应当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六章纠纷处理与维权第六条业主之间或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七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物业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的行为进行纠正。

第八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机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件1、业主大会召开规则2、居民行为规范3、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一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条例:指《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

2、物业管理公司: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注册,以经营和管理物业为主要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3、业主:指住宅小区的产权所有人或其合法使用者。

第十二章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业主不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加强宣传,增强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加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意识。

2、物业费用纠纷频发:建立完善的物业费用收费标准和公示制度,加强费用收费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费用收费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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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正文】一、总则为了有效贯彻落实《2019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物业管理权限及责任1. 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管理维护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小区道路、绿化、垃圾收集和处理等的维护管理;- 小区公共设施的养护和维修;- 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的组织实施;- 小区配套设施(如停车场、游泳池等)的运营管理。

2. 物业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和责任。

3. 物业所有人及租户要按照相关规定,共同遵守小区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物业管理费用1. 物业管理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按照物业所有权比例进行,由业主承担。

2. 物业管理费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运营和管理等费用支出。

3. 物业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调整。

四、物业管理服务质量1. 物业管理公司要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确保小区环境整洁、设施完善、安全有序。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档案,并定期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

3. 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合规,执行相关要求和政策,不得违规收费、强迫购买服务、滥用职权等。

五、所涉及附件如下:1.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物业管理费用计算表3. 物业公共设施维护维修计划表4. 物业安全防范工作方案六、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等相关条款。

2. 侵权责任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和赔偿等相关内容。

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可能遇到小区业主对物业管理费用产生异议的情况,应及时组织开展业主沟通会,解释费用的合理性。

2. 可能因业主委员会成员变动导致监督机制不健全,应加强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确保监督权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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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公平,充分发挥物业管理机构的作用,保障物业管理运行的顺畅和高效。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形式。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三个层面分别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各自具有不同的职责和权益。

......第八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规模扩大、业务范围增加时,应及时向所属区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计划、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交付验收记录等。

......第九十九条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条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条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属于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所涉及附件】附件1:《物业管理条例》全文附件2:《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业主的权益和义务等内容。

2. 业主大会:业主的决策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业主大会的决策过程复杂,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解决办法:加强业主教育,提高业主自治意识,引入专业第三方机构协助决策。

2. 困难:物业管理公司资金紧张,无法按时履行维修维护责任。

解决办法: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资金支持。

......以上为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的范本,供参考使用。

如有需要,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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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设立与管理第二条物业公司的设立1. 物业公司应当依法经过注册,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必要的申报材料。

2. 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以支持公司的正常运营。

3. 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要求第三条物业服务的内容1. 物业服务应当包括对小区及其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

2. 物业服务应当包括对住户维权问题的解决和协调。

第四章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第四条物业费的征收1. 物业费的征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2. 物业公司应当向住户出具详细的物业费清单,并提供相应的缴费方式。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五条物业管理的监督1.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对物业公司的运营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住户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物业公司投诉,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六章附则第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附件:1. 物业服务合同范本2. 物业费收据范本3. 物业管理监督投诉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机制。

2. 物业费:住户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的费用,用于支持物业公司提供维护、保养和管理服务。

3. 物业服务合同:住户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了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费用。

4. 物业管理监督投诉表格:住户可以使用该表格书面投诉物业公司或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部分住户拒绝缴纳物业费的问题,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提高服务质量来解决该问题。

2. 部分住户对物业公司的管理不满意,物业公司可以建立投诉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住户的问题。

3. 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存在困难,物业公司可以加强人员培训和设备维护,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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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做到依法管理,积极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业主需求,定期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业主公示。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确保小区安全与卫生。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维修养护工作,确保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投诉问题。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并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物业服务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算,明确收费标准,公示并向业主收取。

用安全与透明。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工作考核,对工作出色的员工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规范与透明。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并及时报送给业主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使用业主共有资金进行相关支出。

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做好财务监督工作,对涉嫌财务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向业主委员会报告财务状况及相关情况。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严禁侵犯业主的人身权利。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投诉问题。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做好小区安全工作,确保业主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小区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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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所管理的物业进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卫生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社区服务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物业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包括管理部门、技术部门、运营部门和维护部门。

第七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计划、工作计划等,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技术部门负责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

第九条运营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单位的日常运营工作,包括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社区服务等。

第十条维护部门负责物业建筑和园区环境的维护工作,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三章物业管理规范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保持物业建筑和园区环境的安全、卫生、整洁,定期进行巡查和清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进行定期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巡查和消防检查。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相关社区服务,为业主提供便捷、优质的生活服务。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

2.物业管理单位: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物业管理机构:指物业管理单位内部设立的管理部门、技术部门、运营部门和维护部门等组织机构。

第五章实施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没有明确的管理流程和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明确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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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文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障物业管理行为的规范化与有效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及目标:1. 物业管理应依法、规范、公开、透明;2. 物业管理应落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职责;3. 物业管理应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的发展。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业主、住户等相关主体。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 公共区域的清洁、照明、绿化等维护工作;2. 小区安全防范措施的制定和执行;3. 定期维修和保养公共设施设备;4. 业主申请的维修服务的及时响应和处理;5. 公共设施设备的更新和升级计划的制定。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的履行方式:1. 物业公司应当制定物业管理服务计划,并向业主委员会报备;2. 物业公司应当设立维修服务热线,并确保24小时畅通;3.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4.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投诉。

第三章物业费的管理第六条物业费的征收标准:1. 物业费的征收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 物业费征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依法向业主公示。

第七条物业费的使用管理:1.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专项账户,将物业费用按规定使用;2.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公布物业费使用情况。

第四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八条违规行为定义:1. 未经许可,擅自改动公共区域及设施设备的;2. 妨碍物业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3. 损坏公共设施设备的;4. 未按规定缴纳物业费的;5. 其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违规行为处理措施: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进行口头警告;2. 通报: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书面通报;3. 责令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规行为责令整改;4. 终止服务合同:对重复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终止服务合同;5. 转交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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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实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理应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理应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理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能够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能够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理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能够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理应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理应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理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理应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理应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即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理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理应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水平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理应对相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理应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理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理应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理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理应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理应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理应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展开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理应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理应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理应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相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理应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理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理应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理应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对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理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对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能够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对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理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能够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理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理应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理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理应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理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理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理应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实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理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对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理应依法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理应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理应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理应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理应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能够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理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合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理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理应增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理应在网上公布,对于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理应在三天内予以书面回复;没有法定理由拒不回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理应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能够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物业管理企业能够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向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理应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相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理应制止,并即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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