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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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维护社区安全和和谐,促进社区繁荣发展,制定本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小区、社区和公共场所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居民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管理工作应依法承担起服务和维护居民权益的责任。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职责第六条物业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服务周到、质量可靠、效率高效。

第七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包括对小区、社区和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环境等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物业管理工作应组织开展社区活动,提升居民的居住体验和社交互动。

第九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及时处理和解决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并积极采纳合理的建议。

第十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规范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工作应依法合规,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工作应积极推广和引导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保护和爱护公共设施,防止破坏和滥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解决居民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保障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定期开展财务审计,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居民代表会议,确保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定期向业主和居民公开工作报告,接受业主和居民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居民生活的安全和稳定。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工作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遵守相关政策和要求。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物业服务、维修维护、安全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服务至上的原则,依法维护业主权益,切实提高小区综合管理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组织,按照标准化、专业化的管理要求,提供全方位、精细化的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密切配合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共同维护社区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提供丰富多样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清洁、绿化养护、保安巡逻、垃圾处理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业主提出的各项服务要求得到及时满足。

第八条物业管理部门应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接受业主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九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维修工、保洁员等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章维修维护第十条物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维修维护计划,及时进行设施的检修和维修。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档案,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巡检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部门应与业主建立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业主的维修需求,协助业主进行维修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维修维护信息登记制度,记录维修事项的处理情况,做好档案管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档案,做好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配备安保人员,加强对小区的门禁管理,维护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小区居民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小区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投诉处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投诉专职岗位,负责接受、登记和处理投诉事项。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份(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份(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范围。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三条:服务内容确定物业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安保、维修等。

制定服务标准,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条:服务费用明确服务费用计算方式,透明公正。

制定服务费用征收与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五条:业主大会规定业主大会召开程序和议题。

强调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决策作用。

第六条:信息透明确保物业信息公开透明,包括财务报表、管理计划等。

设立业主建议与投诉渠道。

第四章:物业设施维护第七条:设施维护责任确定物业公司和业主共同承担的设施维护责任。

制定设施维护计划,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第八条:紧急维修规定紧急维修程序和时限。

确保紧急维修资金的及时调配。

第五章:社区安全管理第九条:安保措施制定社区安保方案,包括巡逻、监控等。

加强业主身份验证,确保社区安全。

第十条:应急预案制定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进行定期演练,提高业主和物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第十一条:违规处理明确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措施。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确保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纠纷解决制定物业纠纷解决程序,包括调解、仲裁等。

强调依法解决物业纠纷,保护业主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监督管理建立物业监管机构,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

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

第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由物业监管机构负责对本实施细则的解释。

本实施细则生效后,如需修改,应由业主大会议决。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安宁有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2.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社区、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引言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而制定的。

本细则旨在明确物业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程,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1.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与职责(1)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2)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制定物业管理工作计划和预算,并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3)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与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需求。

2. 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1)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3) 物业管理公司应派遣专业人员进行巡查和维修,及时处理小区内的问题和隐患。

三、物业管理的具体要求1. 小区环境卫生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清理小区内的垃圾,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小区绿化的管理,确保植物的健康生长。

2. 小区安全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出入口的监控和管理。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小区的消防安全。

3. 小区设施设备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维修和更换情况。

四、业主权益保障1. 业主大会的召开与决策(1)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

(2) 重大事项的决策应由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

2. 业主投诉处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五、监督与评估1.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1)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引言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细则。

本细则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管理机构1.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职责1.1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

1.2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小区管理规定、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等。

1.3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并向业主公示。

2. 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2.1 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小区的日常维护、保洁、安全等服务。

2.2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

2.3 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

三、小区环境管理1. 绿化管理1.1 物业公司应定期对小区内的绿化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绿化带和花坛的整洁和美观。

1.2 物业公司应合理规划绿化区域,增加小区的绿化覆盖率。

2. 垃圾处理2.1 物业公司应设立垃圾分类投放点,并定期组织居民进行垃圾分类。

2.2 物业公司应定期清理垃圾桶,确保垃圾收集和处理的卫生和安全。

3. 环境卫生3.1 物业公司应定期清洁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包括道路、楼梯、电梯等。

3.2 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公共区域的卫生设施,如厕所、洗手间等,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清洁。

四、安全管理1. 门禁管理1.1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门禁系统,确保小区的安全。

1.2 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门禁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修复故障。

2. 消防安全2.1 物业公司应定期组织消防演习,提高居民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2.2 物业公司应保证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和维修。

3. 安全巡逻3.1 物业公司应组织专业的安保人员进行小区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2 物业公司应建立安全巡逻制度,明确巡逻的时间和路线。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物业管理资质;(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妥善保管业主信息,并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记录。

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四)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对物业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三)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业主组成。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的召开、表决和决定事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业主大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提前通知业主;(三)业主大会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四)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经业主大会全体业主的过半数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完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小区的管理水平和居住环境质量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下面是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一、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1. 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每个小区都应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机构,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2. 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小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维修、保洁、安全、绿化等方面的工作,并协助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处理相关事务。

二、业主权益保护1. 业主权益的公示: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公示业主权益保护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维修工作进展等。

2. 业主大会的召开: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困难。

3.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物业管理机构应组织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确保业主的代表能够有效地参与物业管理工作。

三、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1. 公共设施的维护: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公共设施的更新:物业管理机构应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老化和损坏的公共设施,提高小区的整体品质。

3. 公共设施的使用规定:物业管理机构应制定公共设施的使用规定,明确使用时间、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小区环境的保洁和绿化1. 小区环境的保洁: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保洁人员对小区的道路、楼梯、公共区域等进行清洁,保持整洁的环境。

2. 小区绿化的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绿化人员对小区的花坛、草坪等进行养护和管理,提高小区的绿化水平。

五、安全管理1. 小区安全设施的维护: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小区的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2. 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处理: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小区的安全。

3. 安全宣传教育: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业主和居民的安全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保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四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小区公共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保养2-外墙、屋顶及管道等日常维修工作3-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垃圾清运、绿化养护等4-周边环境的安全防范工作5-住户报修服务的接受和处理6-建立和维护住户信息档案第三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每个小区应当设立物业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小区内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管理机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履行管理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居民委员会第七条每个小区应当设立居民委员会,代表业主和住户的利益,参与物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的成立、组成和权益保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物业费收取与使用第九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不得恶意收取或乱收费。

第十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用于小区维护、改建和公共设施更新等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法支出。

第六章争议处理与监督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并依法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国家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四条具体的物业管理细则和操作办法由各地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1-《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物业费收费标准表3-居民委员会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家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管理的一部专门法律法规,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

2-物业费:是指住户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给物业管理机构的费用,用于小区的维护、管理和服务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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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共七章七十条。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6修改)(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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