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韶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韶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289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单位房改房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市场形成价格。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八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泰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泰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2020年8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规定,并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指导全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普通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经营者协商确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车位租金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实施管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收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4]6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9e254022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ec.png)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4]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0日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普通住宅区、政府保障性住宅区、经济适用房住宅区前期进行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广安市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监督工作;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济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济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三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及市城区(包括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收费标准基准价与浮动幅度。
市物业主管部门同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济宁主城区物业收费标准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含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普通住宅前期(即未成立业主大会)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其他物业收费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普通住宅、储藏室、车库等,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经营者协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的细则全文,欢迎阅读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 价格法》、《 * 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或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制定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细则》政策解读[查阅次数:1607次] [公布时间:2010年9月21日]为了增进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深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旳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三年来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出现旳新状况和价格管理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旳基础上,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局对原《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重新制定了《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细则》(如下简称《实行细则》),业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现对其解读如下:一、什么是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协议旳约定,对房屋及配套旳设施设备和有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有关区域内旳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旳费用。
二、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服务费用重要有哪些构成?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管理服务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平常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经业主大会同意旳其他费用、合理利润(一般住宅不超过8%)、法定税费构成。
三、物业服务收费有哪几部分构成?我们一般所讲旳物业费(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等三部分构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定价机制是怎样规定旳?一般住宅旳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题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一般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旳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整价。
五、一般住宅与非一般住宅旳辨别原则是什么?《实行细则》将小区区域规划户型建筑面积所有不不大于144㎡旳商品住房,各类别墅、低层住宅、高级公寓等住宅商品房定性为非一般住宅。
铜陵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铜陵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铜陵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铜陵地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效保护物业业主和服务提供商的权益,提高物业服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铜陵地区的所有物业服务项目。
二、收费标准1.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铜陵物业服务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2. 收费标准应公示于小区内显眼位置,并定期更新。
三、收费方式1. 物业服务费按照月度收费,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
2. 物业服务费应交纳至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交付。
3. 物业服务费缴纳周期为每月一次,逾期超过15天未缴费的业主将被视为欠费,并按照规定进行催缴。
四、收费项目1. 物业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楼道、走廊、外墙的清洁、维护和绿化。
小区公共区域的维护保养。
供暖、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维护和使用费用。
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更新换代费用。
安保、巡逻以及消防等服务费用。
2. 物业服务费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国家政策规定的涨幅上限。
五、收费管理1. 物业服务收费由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服务公司负责收取,必须出具正规的发票给业主。
2. 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服务公司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操作的规范和公正。
3.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明细账单,物业公司应当及时提供。
六、收费监督1. 铜陵物业服务管理委员会及相关部门有权对收费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收费合规合法。
2. 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七、处罚措施对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服务公司在收费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管理委员会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终止与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服务公司的合作;将违规行为公示,影响其声誉。
八、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铜陵地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如有需要修改的部分,应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唐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唐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唐山市物价局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唐价经费字[2007]14号关于印发《唐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唐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唐山市物价局唐山市房产管理局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唐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市中心区(含路南区、路北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各县(市)及市中心以外各区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性质、内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住宅区配套建设且产权为业主共有的汽车停车位使用费、停车场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住宅区物业服务费和电梯及加压供水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指导标准由市及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房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标准,在物业服务费指导标准及其浮动幅度内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余杭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物业公司在余杭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房屋建筑及相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容貌等项目提供日常运行维护、修缮及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区物价局是本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管理。
区物价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并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管理质量及业主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贯彻优质优价、按质收费的原则。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收费等级制度。
收费等级根据物业公司的经营资质和为业主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深度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别墅、高层住宅、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的收费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公司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报本局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的收费(另有规定除外)由物业公司自行制定或与业主协商确定。
为正确引导市场,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区物价局每年公布一次参考性收费标准。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区物价局根据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和服务质量、服务项目等情况,制定收费等级评定标准、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
各小区的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会同业主委员按区物价局公布的等级评定标准、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商定具体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报区物价局确认。
收费等级一般每两年考评一次,经考评与原评定收费等级有变化的(超过或达不到),收费标准应按考评后的等级重新确定。
第十二条对旧城区已建旧宅或新建零星住宅达不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考评标准,按区物价局公布的无等级收费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对已交付使用,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前期物业管理实行招投标的收费标准,由区物价局确定。
第十四条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具体是指负责管理范围内供配电、给排水、电梯、公共防盗、消防、水泵、公共卫生间、中央空调、供热、管道燃气、公共照明设施设备等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
(二)住宅小区的清洁服务:包括小区内公共道路、公共场地及楼内公共楼梯、走道、电梯间等共用部位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清运处置等;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负责管理范围内绿化物的定期修剪、施肥、浇水、治虫、适时补种等,保持环境优美;
(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实施24小时安全值班巡视制,负责管理小区内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
(五)车辆停放的秩序及公共场地秩序管理:做到车辆停放有序,有明显的车辆行走、停放标志,机动车、非机动车分别场地停放,无乱停放现象;
(六)住宅小区的档案资料管理和装修管理:包括物业档案、产权产籍资料、物业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健全,对违章、违法装修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别墅、高层住宅、非住宅的服务项目,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主要由下列项目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福利费等费用;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养护费;
(四)清洁卫生服务费;
(五)安全防范服务费;
(六)物业公司办公和小区活动等费用;
(七)物业公司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利润;
(九)税费。
第十七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未交付前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使用但尚未销售的房屋及业主因故未居住的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按70%缴纳,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承担。
业主因故未居住超过一年(不含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全额缴纳。
第十八条有电梯、高压水泵等高耗费设施、设备的高层、小高层、多层住宅的共用设施、设备的消耗按实分摊,物业公司应按实际消耗,向业主收取。
具体的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商定,可按面积分摊,也可按户分摊。
无电梯和高压水泵等高耗费设施、设备的多层住宅的业主除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外,不再分摊其他费用。
物业公司自用办公及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等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不得另向业主公摊。
物业管理人员不得无偿入住、占用管理区内除物业管理用房以外的公共房屋。
第十九条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自行车停放需收费的,必须要有封闭式停放场地,具备防盗防雨等基本条件,实行定点(位)停放,并有专人管理,收费标准按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
其他车辆的停放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物业公司在接受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应和业主委员会(业主)签订服务合同,切实按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业主)认可的,业主可以不支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已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住宅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中修(含中修)以上的维修更新费用,统一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日常的运行、管理、维修的费用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组成。
未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住宅楼,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三条鼓励物业公司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通过招投标等形式开展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公司应在其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项目,按受业主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业用房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其收入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并将收入情况按规定每6个月至少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询问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公司有权按照约定的服务合同追偿。
第二十七条业主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后,有关部门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收费的行为,业主有权拒付,并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投诉。
第二十八条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价格纠纷的,业主委员会应给予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处。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也可直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价格行为,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实行社区管理的住宅小区,社区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和实施细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余杭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本区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余杭区普通住宅小区
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基准收费表
余杭区高档住宅、非住宅公共性物业
管理服务参考性收费标准
2
附件:
(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