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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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第二章业主管理权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一)参加业主大会;(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二)遵守业主公约;(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办法具体划定本辖区内每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第七条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第八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同意才能通过决定通过后应当予以公布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第九条业主的投票权住宅按每户计算表决权;工业厂房、商业用房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表决权第十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二)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三)批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应当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五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或者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通过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三)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经业主大会同意后负责履行;(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五)监督共用设备、设施、场地的使用和维护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定期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过半数委员同意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第十四条业主公约是由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管理的协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五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业主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第十六条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第三章物业委托管理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和委托管理物业的基本情况;(二)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办法;(五)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doc25(1)

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doc25(1)

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doc25(1)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中山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2. 物业管理范围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如道路、绿化、园林等;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如电梯、水电设备等;保安和巡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业主关系的管理和处理;物业费用的征收和使用;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务。

3. 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的主体,有以下责任:组织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确保执行;维护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卫生;定期巡视公共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组织并保障小区内的安全和秩序;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业主关系,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投诉;按照规定征收物业费用,并合理使用;向业主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4. 业主权利和义务业主作为物业管理的受益者和参与者,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享有小区内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的使用权;参与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缴纳物业费用,并按时足额缴纳;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和社区公约;尊重和支持物业管理工作。

5. 物业费用管理物业费用的征收和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物业费用应由业主按照楼栋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物业费用征收应及时、公正、透明;物业费用使用应公开、合理、合法;物业费用的使用应按照预算计划进行;物业费用使用情况应向业主公开。

6. 物业管理投诉处理物业管理投诉处理应遵循以下程序:业主提出投诉,应当书面提交,并注明相关问题的时间、地点和情况;物业管理公司收到投诉后,应及时进行核实,并记录相关情况;物业管理公司应在收到投诉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如果业主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7. 物业管理考核和评价为了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应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物业管理公司和工作人员应按照要求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和统计数据;相关部门应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并给予奖惩;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修正存在的问题,并改进工作方式。

中山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物业管理实施细则中山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完善中山地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实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山地区的所有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

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并向业主公开。

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保证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注重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不得违法、破坏社会公序良俗。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与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在中山地区的设立,应当遵守相关市场准入条件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参加培训。

物业公司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与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以下服务内容:1.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维修等。

2.小区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更新等。

3.安全防范措施的实施和维护。

4.日常维修事务的处理。

5.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对于其管理的小区或建筑物负有合理的管理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1.指导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2.制定并执行公共区域使用规则。

3.监督保安、清洁、绿化等工作的质量。

4.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5.组织相关会议、培训和活动。

第四章公共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小区业主大会的决议,依法合规收取公共基金。

公共基金的使用应公示、透明。

公共基金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1.公共基金的使用范围、金额、事项应经过业主大会决定,并记录备查。

2.公共基金使用应用于小区设施设备维护、维修、更新等公共事务。

3.公共基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支付物业管理公司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与权益物业管理公司应支持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保证其代表业主进行合法维权,履行下列职责:1.协助业主委员会履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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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1. 物业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1 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中山市各物业管理单位的运营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1.2 原则1.2.1 公平公正原则: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地履行管理职责,对所有业主和住户一视同仁。

1.2.2 依法依规原则: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1.2.3 服务至上原则: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以服务业主和住户为宗旨,提供高效、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1.2.4 公开透明原则: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和住户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监督。

2. 物业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2.1 组织架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处,并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2.2 职责划分2.2.1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 组织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决策重大事项。

- 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履行管理职责。

- 接受业主委托,处理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纠纷。

2.2.2 物业服务处的职责- 日常维修和保养。

- 安全巡逻和监控。

- 清洁、绿化和垃圾处理。

- 上门服务和业主咨询。

3. 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内容3.1 维护物业设施和设备3.1.1 定期检查物业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状况。

3.1.2 维修和保养物业设施和设备。

3.1.3 更新老化的物业设施和设备。

3.2 安全管理3.2.1 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内安全。

3.2.2 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巡逻和监控。

3.2.3 定期组织防火、防盗演练。

3.3 环境卫生管理3.3.1 维护物业内部和周边环境的卫生。

3.3.2 绿化和景观的养护。

3.3.3 垃圾分类和处理。

3.4 社区活动组织3.4.1 组织居民代表会议和业主大会。

3.4.2 组织社区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

3.4.3 开展社区志愿者服务。

4. 本文档涉及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页。

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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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意义本细则旨在规范中山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1.2 合用范围本细则合用于中山市所有社区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

1.3 定义1.3.1 物业管理:指对某一社区内的公共设施、公共区域和共用设备进行规划、维护、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1.3.2 物业管理公司:指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委托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1.3.3 业主委员会:指由社区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参预物业管理决策的组织。

1.3.4 物业费:指业主按比例缴纳的用于物业管理的费用。

第二章:业主权益保障2.1 信息公示2.1.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公示物业费收支情况、公共设施设备维护情况等相关信息。

2.1.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规定、管理报告、年度计划等相关文件。

2.2 参预决策2.2.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主参预机制,如召开业主大会、设立业主代表等,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参预权。

2.2.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认真听取业主意见,对重大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和决策。

2.3 服务保障2.3.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办公秩序。

2.3.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并向业主提供服务反馈渠道。

第三章:物业管理运作3.1 技术管理3.1.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负责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3.1.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设备设施巡检制度,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2 环境卫生3.2.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持社区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定期清扫、垃圾采集和处理。

3.2.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合理规划和管理绿化景观,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3.3 安全管理3.3.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巡查、防盗等相关措施。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细则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公共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包括对小区、楼宇及其他物业区域的保洁、绿化、安全、维修、维护等服务以及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保洁、绿化养护、危险物品的管理、小区安全防范、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等。

第六条物业服务应当提供给居民使用,不得歧视一切使用该物业区域的人员。

第七条物业服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执行,不得随意涨价或减少服务内容。

第三章小区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小区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程序,确保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当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突发事件,如火灾、水灾等,确保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当组织居民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章制度,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管理和处罚。

第四章公共设施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当保障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如电梯、供水供电系统、照明设备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按规定时间对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合理设置公共设施使用管理规定,如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管理费用等。

第五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四条物业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收取,不得随意涨价和乱收费。

第十五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维修保养公共设施、改善小区环境、完善物业服务等。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居民公示,并接受居民监督。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应当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履行相关规定和义务。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责令整改等。

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三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辖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含高层住宅,下同)物业服务收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别墅、商铺、办公用房、厂房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按有关规定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中山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物业管理实施细则中山物业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中山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中山地区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明确物业管理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确保物业管理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山地区所有物业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小区。

3. 物业管理责任与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物业管理责任,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秩序。

2.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完善的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岗位职责,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开展小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4.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小区收费标准,并公示于小区内,接受业主监督。

5.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投诉问题。

4.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 日常维修与保养: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日常维修与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 环境卫生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做好垃圾清运、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等工作。

3.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开展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巡逻、消防设施维护、安全教育等。

4. 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开展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和谐,提高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5. 收费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5. 物业管理公司考核与评价1. 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2.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提交考核评价资料,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3. 物业管理公司的考核结果将作为业主评价、续约和终止合作的重要依据。

6. 物业管理费用管理1. 物业管理费用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周期进行收取,收费标准应公示于小区内。

2. 物业管理费用应专款专用,用于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提供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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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颁发《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24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中山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设施和相关场地的范围。

第三条中山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本市的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应遵循有利于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降低管理成本,形成规模效益,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的原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在房屋竣工验收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应抄送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章有关部门及其职责第五条主管部门物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关于物业管理的政策、规范性文件,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二)负责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资质管理;(三)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火炬区及各镇、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物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及协助成立或更换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自治管理;(三)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相关问题。

第七条火炬区及各镇区的城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安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工作应给予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加强与物业管理公司联系,支持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章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第九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依法享有参与物业管理有关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主要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四)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决议;(二)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四)正确使用和维护物业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二)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三)批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和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五)监督物业管理公司执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情况。

第十一条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依照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包括除商品房以外的其他产权单位)应以首任业主的身份,负责组织(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物业所在区、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开。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业主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临时业主大会的召开,应经有2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应当召开。

第十三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大会的决定应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参加会议的业主同意才能通过。

决定事项通过后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可以由业主或业主的书面委托代理人直接出席召开,如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同意或因物业附近场地条件限制等情况,经召集大会的组织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业主大会也可以书面代理的间接出席方式召开。

书面方式召开的大会,其过程必须有公证人员进行公证。

第十五条业主的投票权,住宅按每个产权单位计算表决权;工业厂房、商业用房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表决权。

对物业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以每100平方米为单位计算表决权,不足100平方米,按1票计算,然后每增加100平方米增加1票。

对物业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0平方米增加1票,总票数最多不能超过10票。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有约定的,可照其约定。

第十六条业主身份以售房合同或产权登记为准。

业主的配偶、亲属或使用人受业主书面委托可参与投票。

售房合同或产权证上登记的业主超过1人的,均可按享有的产权比例行使业主权利。

第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空房,由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参加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或修订草案报业主大会通过,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三)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负责合同的履行;(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五)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维护管理计划和大宗维修项目的维修费用报告;(六)监督及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首届业主委员会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任期届满前两个月由本届业主委员会主持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下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可设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数额,根据物业规模大小确定。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业主委员会成员设5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超出1万平方米可增设1人,最多不超过15人。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选,由所在镇、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后确定;也可由10%以上的业主提名候选人,但只能一次性推举一名。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定期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会议设会议记录制度,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过半数委员同意,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二十四条业主公约是由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业主公约作为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对受让人或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

第四章物业委托管理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必须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配备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水电、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管理人员,所聘用的技术安全性较强的维护人员,必须持有有关专业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在接受物业管理委托后,是该物业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责任是:(一)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按本细则规定的维护管理内容、标准管理物业;(二)保管好物业的综合验收资料;(三)合理收取和使用物业管理费;(四)对物业范围内的违章和违法行为,依据业主公约及本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对须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五)接受业主、使用人的监督,定期听取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六)接受主管部门的物业管理工作考评。

第二十九条物业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正式移交物业管理权。

物业竣工后综合验收前的物业,由建设单位选聘和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管理。

物业移交后,由业主委员会选聘和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委托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委托与受委托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的基本情况;(二)委托管理、服务事项;(三)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四)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收费方式;(五)物业管理酬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六)合同期限、合同提前终止的约定;(七)物业、业主及住户资料的管理和移交方式;(八)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责、权、利;(九)法律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十)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辞退物业管理公司应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公司自行辞退,应向业主大会报告,并经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均应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辞退行为必须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料:(一)住宅小区公用设施、设备等清单;(二)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三)单位建筑和结构竣工图、公用设施和设备竣工图;(四)道路、管网、绿化竣工图;(五)工程质量评定验收资料;(六)住宅小区综合验收资料;(七)售房资料(包括房屋使用说明书和房屋质量保证书)及其他必要资料。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三十四条业主和使用人使用房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四)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危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业主、使用人不按房屋使用说明书使用房屋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负。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践踏、占用绿地,占用通道等共用场地;(二)擅自改变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违反规定安装外墙防护设施,损毁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三)乱搭乱建,在房屋公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四)乱停乱放车辆;(五)破坏绿化,损毁树木、园林艺术雕塑,影响景观;(六)乱抛乱堆垃圾杂物,倾倒余泥,堆放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存放易燃、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七)饲养禽畜;(八)发生超过规定标准噪音;(九)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十)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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