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居民小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业主的需求,提供包括安全防范、环境清洁、设施设备维护、投诉处理等在内的全方位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并接受业主的监督评价。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业主收取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用。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对其服务质量负责。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八条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五章争议解决
第九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争议,可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只是一份大致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执行。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维护社区秩序,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适用于全社区的所有物业管理业务范围内。
第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小区公共设施管理、停车管理、垃圾分类处理、投诉处理等。
第二章:小区公共设施管理第一节:绿化管理第1条小区内的绿地、花坛、草坪等公共绿化设施,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并按照规定定期检修和更新。
第2条居民不得随意破坏绿化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报告并赔偿损失。
第二节:道路及人行道管理第1条小区道路和人行道的维护保养由物业公司负责,确保道路平整、安全。
第2条居民不得私自占用或封堵道路和人行道,如有需要,应提前向物业公司申请,并得到批准。
第三节: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第1条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如电梯、门禁、消防设备等,由物业公司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2条居民不得私自拆卸、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如有故障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报告并配合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章:停车管理第一节:车辆停放规定第1条居民车辆停放应按照指定区域和停车位进行,不得随意占用其他车位。
第2条不得在楼道、消防通道、人行道等禁止停车区域停放车辆。
第二节:车辆管理第1条入住小区的车辆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停车许可证,未办理登记的车辆不得进入小区。
第2条物业公司有权对违章停车、长期占用停车位等行为进行处理,包括罚款、拖车等措施。
第四章:垃圾分类处理第一节:垃圾分类要求第1条居民应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包括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
第2条物业公司应提供相应的垃圾分类指导和设施,并定期进行宣传教育。
第二节:垃圾收集和处理第1条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垃圾收集,确保垃圾不堆放在小区内。
第2条物业公司应与相关单位合作,将收集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确保环境卫生和居民健康。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份(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范围。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三条:服务内容确定物业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安保、维修等。
制定服务标准,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条:服务费用明确服务费用计算方式,透明公正。
制定服务费用征收与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五条:业主大会规定业主大会召开程序和议题。
强调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决策作用。
第六条:信息透明确保物业信息公开透明,包括财务报表、管理计划等。
设立业主建议与投诉渠道。
第四章:物业设施维护第七条:设施维护责任确定物业公司和业主共同承担的设施维护责任。
制定设施维护计划,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第八条:紧急维修规定紧急维修程序和时限。
确保紧急维修资金的及时调配。
第五章:社区安全管理第九条:安保措施制定社区安保方案,包括巡逻、监控等。
加强业主身份验证,确保社区安全。
第十条:应急预案制定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进行定期演练,提高业主和物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第十一条:违规处理明确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措施。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确保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纠纷解决制定物业纠纷解决程序,包括调解、仲裁等。
强调依法解决物业纠纷,保护业主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监督管理建立物业监管机构,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
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
第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由物业监管机构负责对本实施细则的解释。
本实施细则生效后,如需修改,应由业主大会议决。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安宁有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2.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社区、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行为,保障物业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合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监管工作,相关物业服务行业人员及消费者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注册,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证照、资质和服务项目等信息。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健全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并在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保持与业主之间的通畅联系,及时了解业主对服务的反馈和意见,并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保障小区内物业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安全、卫生,保持小区环境整洁,提高小区生活品质。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员工管理和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时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对业主实施不正当的优惠、附加收费等行为。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物业设施进行保养、维护和更新,做到故障及时处理,保障业主权益。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意见,对各类共有设施、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确消防安全、防盗安全、交通安全、绿化养护等管理职责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修缮、加固和更新。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对业主所交物业服务费用进行专项管理,财务报表必须是真实、合法、准确的。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清理小区内换新、废旧物品,防止小区内的垃圾滋生细菌,妨碍小区的卫生和美观。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小区安全管理,配备安全巡逻员、闭路电视、消防设施等,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业主对服务质量的评估意见,及时处理和落实,为改进服务和提高业主满意度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关于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五险一金”,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所的使用、收益、费用分摊等事项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一)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时;(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时;(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组成。
第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为三年,业主代表任期与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八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符合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的合同;(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改变和利用共有部分;(六)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十三条业主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选聘物业服务人的,业主大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的范围、质量要求、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期限等内容。
2024年XX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4年XX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社区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为三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大会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大会的换届选举。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企业资质等级证书、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不得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物业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三)物业共有场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四)物业共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五)物业共有部分的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维护;(六)物业共有部分的安全防范;(七)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八)物业共有部分的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202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实施条件
1、本条例适用于单位为个人和法人的物业管理活动。
2、本条例同时适用于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经营主体的物业管理活动。
3、本条例中有关物业的规定,适用于拥有其他活动的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经营主体。
二、管理规定
1、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经营主体应当配备和更新适当的物业管理技术、管理技术、安全技术和服务技术,以确保物业的安全、可靠、有序地管理和运行。
2、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经营主体应当规定物业管理人员的职责、职责分工、职务层次、绩效考核等事项,并应当严格执行。
3、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制度,确保物业有序管理、安全可靠,并定期对物业管理制度进行审查、更新和修订。
4、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经营主体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和服务,落实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5、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经营主体应当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维修、保养、清洁、保安、报警等方面的管理规定,确保物业完好、安全、可靠地运行。
6、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经营主体应当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绿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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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
依照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对于修改〈物业治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日子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经过选聘物业治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舞物业治理采纳新技术、新办法,依赖科技进步提高治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家提倡业主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挑选物业治理企业。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治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同意物业治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事情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七)监督物业治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一具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一具业主大会。
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思考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造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同一具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惟独一具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接受,决定别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依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造面积、住所套数等因素确定。
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治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治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暂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往常通知全体业主。
住所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并且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治理的实施事情;(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治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治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给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治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别得作出与物业治理无关的决定,别得从事与物业治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治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同意其指导和监督。
住所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仔细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治理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治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治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暂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治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暂时公约,别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暂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并且,应当对遵守业主暂时公约予以书面答应。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辟与物业治理相分离的原则,经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治理企业。
住所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经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治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所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能够采纳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治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能够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治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别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治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治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造、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治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治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治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物业治理服务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治理制度。
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治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一具物业治理区域由一具物业治理企业实施物业治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治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治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治理与使用、物业治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治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治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业治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治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物业治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接受,物业治理企业别得改变物业治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将物业治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治理企业的,物业治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物业治理企业能够将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托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别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治理一并托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习惯的原则,区别别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方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物业治理企业能够依照业主的托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酬劳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物业治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治理企业同意托付代收前款费用的,别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治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治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治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并且,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治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别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别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