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农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管理制度

农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提高农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水平和农业生产效益,制定的一套规范化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农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 组织架构:明确农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设立领导班子和管理岗位,制定相应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2. 入股制度:明确入股农业合作社的条件和程序,规定股权比例和股份转让的规则,确保合作社成员的权益。
3. 农业生产计划:制定年度农业生产计划,包括农作物种植、养殖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使用等,确保生产有序进行。
4. 资金管理:建立合理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流动、使用和监管等环节,确保资金合理利用和安全。
5. 农业技术培训:组织农业技术培训,提高成员的农业生产技能,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科学种植方法。
6. 市场营销:制定市场营销方案,开展市场调研和产品推广,加强合作社与市场的对接,提高产品的销售额和市场份额。
7. 农民权益保障:保障农民成员的权益,包括合理分配收益、维护合作社形象、保护生态环境等。
8. 农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建立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核算、报表编制和审计监督等,确保财务的透明和合规。
9. 农业合作社纪律处分:制定纪律处分规定,对违反农业合作社规定的成员进行相应的处理,维护良好的内部秩序和工作环境。
10. 农业合作社奖惩机制:建立奖惩机制,对在农业生产和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员给予奖励,对失职失责、违反规定的成员进行惩处。
农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提高合作社的管理效率和农业生产效益,为农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繁荣。
新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与对策

热 水 三江 兰 花专 业 合作 社 ,发 展会 员 5 人 。通 过技术培训 ,组织兰花展销活 2
动 ,采取 与市场对 接,信息灵 了、技术 强 了、市场有 了、农 民收入也增加 了。 该 专 业合 作 社成 立 一年 来 ,形 成 了开
推动 了新 农村 建设。截止 目前 ,我县 正 式制 定各项章 程,办理工商执照 ,形成
到不断拓展。实践证 明,专业合作社有
地 + 竹农户 联合 的经营模 式 ,会员覆 楠 盖广 东、江西等省市县 ,带动农 民增加
收入达 1 0 多万元。2 0 年经过省 市县 0组织 。
利 于农业结构的调整 ,有利于 “ 龙头 ”
企业 的发 展 ,有 利 于 引导 农 民合 法 经
丰重量
( )管理规 范力度 不够 专业合 一
的题 问
又 自愿组建 了专业合作社 ( 一套人 马, 两个牌 子 ),形成 了专业 协会+ 加工基
作社应 当坚持为社 员服 务的宗旨。社 员
是合作社的主人 ,应充分发挥和保 障他
嚣协论坛
牵 l膏
2 0 年颁布实施 的 《 07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农 民专业合作社法 》 ( 以下简称专 业 合作社 )标志着改革开放3 多年 来农村 O
发展步伐 加快 ,为 “ 农 ”与 国际接 三 轨 的新型组织得到认可 ;标志着党 中央 重视 农业工作 ,为 “ 三农 ”服 务提供 新
见、信得过 、学得到 。文 明乡二都村水
l 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与作用
。围绕 “ 三农 ”工作 ,依托农村基层
组 织 、龙 头 企业 、能人 大 户 、科 技示
范 、基层 技术 站所等 ,按照群众 自愿 、 形式 多样 和 “民办、 民管 、民有 、民受
农民专业合作社_2

1
从国别特征来看 , 合作社大体有三种模式 , 美国模式 , 欧洲模式 , 日本模式。➢在美国 , 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运动的产物 。早期建 立的合作社 , 主要是在农业商业化过程中 , 农民 为了抵制农产品加工和贸易环节的中间商剥削,保护自身经济利益 , 提高价格谈判地位 , 自发建 立起来的一种生产者联合从事购买 、仓储 、加工 运销业务的组织 。这些合作社没有明确的社会变 革主张 , 也不过分的追求合作社的种种原则 , 因 此 , 美国合作社一直被看作是一种实用主义 、 商 业化倾向较强的模式 。1
第四节 国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3) 合作社农产品的质量水准还不能明显区别 于非合作社产品。
1
第四节 国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4) 合作社治理机制有待规范和完善。· 所有权结构: 极少能按照“ 以交易额为主 , 兼 顾出资额 ”的原则实现“共同所有 ”; 多数合作 社的成员账户尚未建立。
成员 。 1
自愿加入 , 但是 , 所有的莫沙夫成员都是合作社的
三 、按照组建方式(国内多用)■自办型(自下而上型)➢能人带动型➢企业带动型■官办型(自上而下型)➢完全官办型➢官民合办型
7 二 、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其核心都是围绕 所有权、控制权和受益权的界定:➢所有权(Owership) :共同所有➢控制权(Control)):民主管理➢受益权(Beneficiary):盈余返还
“民办、民管、民受益”。“成员拥有、成员控制、成员受益”。1
二 、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1
谢 谢!
丹麦合作社教育的最大特点是形成了一个十分完整 的体系 , 包括初等教育 、城市学生的预备课程 、农 业基础技术教育 、 高等教育和成人农业连续教育四 个层次。美国在政府的推动支持下 , 构建了以农业高等院校 为主导的合作社教育体系。➢ 联邦政府农业部设有农业合作推广局。➢ 各州有推广服务中心; 农学院和农业试验站。➢ 各县有推广站和农民组成的推广顾问委员会。
现代管理手段铸就规范合作社

质 量 安 全法 食 品安 全 法 ) 、 )等相 制 度 。二 是健 全 利 益 分 配 机 制 。关
关法 律 的 宣 传 ,提 高农 民农 产 品 安 键 是 独 立 建 账 ,设 立 成 员 账 户 , 明 全 生 产 的主 观 能 动 性和 自觉 性 ,提 晰成 员 与 合 作社 的财 产 关 系 ,做 到 高 生产 者 的质量 安全 知识 和 技能 。 规 范 财务 核算 、定期 公布 财务 状况 ,
为 现 代农 业 经 营组 织 ,在 实践 中还 社 法 、 农 民专 业 合作 社 登 记 管 理
应 围绕 以下几 方面做 好 指导 工作 。
一
条例 ) )和 农 民 专业 合 作 社 示 范章 程 》 充分 理 解 合 作 社 的运 转 机 制 、 ,
、
加强 宣传培训
成员 利益与风 险等。在此基 础上,
共 享 ” 的权 利 ,也 有 “ 险 共 担 ” 位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做 到 制 度 健 全 、 风
的义 务 。二 是 加 强 诫 信 教育 ,要 使 完 善 ,合 作社 运转 顺 畅 、高效 。 合 作 社社 员们 做 到 诚 实 合 、遵 守
章 程 ,杜 绝投机 行为 。
业和特 色产业 , 自愿 组建具有 “ 、 制 度 ,确 保 农 产 品质 量 安 全 。要 重 证 认 定和 商标 注册 ,依 托 资源 优势 , 专”
“ ” 优 ”特性 、具有 生 命力 和 发 视基地建设,合作社要通过建立基 创 立 农产 品 品牌 ,增 强市 场竞 争力 。 特 、“
展潜力 的农 民专业 合作 社 。在组 建时 地 ,扩 大 生产 规 模 ,推广 新 技 术 和 要 根 据 人 们 的 食 品 消 费结 构 变 化 , 要充分利 用好百分之五 的企 、事业单 新 标准 ,为打 造农 产 品品牌 打基 础 。 鼓励 、扶 持合 作 社 进 入 农产 品加 工 位成 员作 用。在欠 发达地 区 ,应在一 定程度上 鼓励具有 技术 等优势 的基层 领 域 ,通 过农 产 品加: 品牌 。 [创
农业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本

农业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本这里提供一份农业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本,该范本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合作社的管理,规范农业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制订本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农业合作社的活动,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合作社遵守国家及上级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各项规定,保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所有社员依法平等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经济活动。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农业合作社,简称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住所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并保持完整的档案以备查阅。
第二章入会与退出会第六条农业合作社实行自愿入会,自愿退出的原则。
第七条加入本合作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同意本合作社的宗旨,接受本规章制度的管理;(二)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土地、生产、劳动等方面的条件;(三)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八条加入本合作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提出书面申请;(二)经过所在基层组织的审查和同意;(三)缴纳入股金或入会费、社员实缴资金(以下简称社员投资)。
(四)本合作社执行每股不得超过(金额)元的合作股份制,社员投资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凡符合加入条件而未被基层组织录取的,可以在一个月后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条本合作社对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社团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家庭出身、文化程度等歧视。
第十一条社员有如下退出社员资格:(一)申请退出社员;(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三)被取消社员资格的。
第十二条社员退出社员资格的,除应当申请退出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交清个人所有贡献(包括社员投资和个人欠款);(二)处理完个人在合作社内的经济关系;(三)交还社员证和其他与合作社相应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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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2007.6.29)
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件财会(2007)15号, 2008.1.3)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件财税[2008]81号,2008.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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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怎样创办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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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合作社六步: (1)组织5人以上的
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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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合作社六步: (2)起草符合规定的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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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辽宁北镇—中国葡萄之乡
年冬储葡萄达4000万 公斤,占全国葡萄鲜储量的5 0%,成为全国最大的葡萄鲜 储基地。该县已成立两家葡萄 生产合作社,其中常兴店镇葡 萄200多户农民成立了北宁 市首家葡萄生产合作社,对社 员实行葡萄生产技术、质量、 包装和规格"四统一",联手打 造"常兴"牌无公害葡萄。
办合作社六步:
(5)到县一级以上的 工商行政部门申请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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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合作社六步:
(6)20天内领取合作社 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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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怎样运作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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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运作四招
吃、拿、 卡、要 ???
(2) 山东栖霞—中国苹果之乡
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

年县8000头生态牲猪养殖基地扩建项目申报书一、合作社基本情况(一)、合作社概况1、项目单位发展历程项目建设单位: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成立时间:年月日合作社成员:由名牲猪养殖大户发起设立,入社农户户,网络农户家。
出资构成及发展情况: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08年3月由\ 等人发起设立并正式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万元,其中:以现金出资万元,实物出资万元;合作社成员家农户,合作社地址位于湖北省县镇街。
主要业务范围是为本社社员提供种苗、饲料、兽药、养殖器械等生产资料的采购应用服务,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服务、畜禽养殖生产经营的技术、信息服务。
现年可生产生猪头。
近两年来在合作社理事长周明春的带领下,以增加社员收入、促进牲猪养殖产业发展为目标,积极筹集资金,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多次到外地参观学习,不断邀请养殖专家现场培训指导,引进种猪优良品种,扩大养殖规模,采取“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养殖和管理模式,诚信经营,先后培训养殖技术人员余人,为养殖户提供三元杂交猪头,防病疫情技术服务余次。
由于合作社采取规范化的运营模式,解决了养殖户的养殖猪苗供应、成猪销售、疫病防治等技术难题。
几年来,合作社运行良好,受到了当地及周边养殖户的好评。
2、项目单位收益分配机制玉皇剑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盈余主要是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3、合作社法人代表基本情况,男,现年岁,生于年月,现住县镇街。
年月毕业于华中农业大学畜牧兽医系,大学本科学历,助理畜牧兽医师。
现任县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负责人,多年来一直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具有生猪养殖、管理、加工及销售经验,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号召力,在他的带动指导下,镇先后兴建九家规模养猪场,合作社已由最初的位成员,逐步发展到家成员,辐射带动农户户。
农民合作社章程范文

农民合作社章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合作社的名称为"农民合作社"(以下简称“本合作社”)。
第二条性质本合作社是一个自愿成立、以农民为会员、独立自主、互助互利、自我管理的合作社法人。
第三条目的本合作社的宗旨是促进农民合作、提高农民素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共同富裕。
第四条经营范围本合作社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农产品销售等。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五条组织形式本合作社采取有限责任制,以合作社名义独立承担债务,会员享受有限责任。
第六条资本本合作社的资本由各会员出资组成,资本金额为人民币XXX万元,分为会员出资、积畜积存和经营收入三个部分。
第七条会员权益本合作社会员享有平等权益,每位会员有一票表决权,资本出资比例决定会员的决策权。
第八条管理机构本合作社设董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经理等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合作社日常运营和决策。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会员资格符合本合作社宗旨和章程的,愿意加入本合作社的农民均可成为会员,需经过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条会员权利会员享有参与合作社经营、参与利润分配、获得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会员有义务遵守本章程和合作社规定,积极参与合作社活动,维护合作社利益。
第十二条会费会员应按照合作社规定缴纳会费,会费金额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经营管理本合作社经营以农业相关产业为主,积极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等业务,提高农业产值和农产品附加值。
第十四条利润分配本合作社的利润分配原则是按照会员出资比例、经营收入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五条审计监督本合作社每年进行年度审计,并接受会员监督,确保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第五章退出与解散第十六条退出会员有权根据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本合作社,需经过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解散本合作社解散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清算本合作社解散后,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保证会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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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县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二○一四年四月鲁甸县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制鲁甸县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为鲁甸县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茨院向乡茨院村。
第三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100万元,成员为6人。
第四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宗旨(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额(量)按比例返还。
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繁荣社会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步入小康生活水平。
第六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谋求为长久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七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人为:何磊、潘婷、陆兴府、聂云花、潘文相和何宇会6人。
第二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方针第八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一)山药、芦笋等农特产品种植、加工和销售等。
(二)绿化树苗的种植与销售。
(三)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和咨询等服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立足于住所地、逐渐向市、县内外延伸发展,不断提高农民合作社信誉,树立农业专业合作社形象,增加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积极参与农产品贸易,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农民经济收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第三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额与交易额(量)第十条农民专业技术合作社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设立发起人(成员)自愿出资入股。
第十一条设立发起人,由何磊出资52万元人民币,其余5名股东(潘婷、陆兴府、聂云花、潘文相和何宇会)每人出资9.6万元,以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得超过本社总出资额的30%。
第十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注册资本分为相等份额,并以出资证明形式表示,出资证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理事长共同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收出资为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第十四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弥补亏损,后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具体分配办法如下:(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按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40%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以人民币为计算货币单位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十五条设立发起人以外要求入社的成员,除以货币出资外必须用自产的农产品和本社交易。
第十六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以记名的出资额证明作为成员出资凭据。
第十七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记名出资额、各项权益平等、利益共享、亏损共担。
第十八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成员、出资额、每次增加20%应经全体成员大会决定。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额证明记名人为本社成员,成员按出资额证明享有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成员按其持有出资额证明享有如下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其他成员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
(二)依法退社的权利。
个人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上一年前提出。
本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成员资格终止前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成员资格终止的,依法享有在年度财务中了结算时,退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可享受当年盈余分配,但经成员大会决议作出的长远投资,按决议以年比例返还,不计利息。
(三)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记录、监事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薄。
(四)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分享财务年度盈余。
第二十一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五)积极支持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经营管理,促进本社业务发展,维护本社权益,反对抵制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谋求共同发展。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社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亏损处理方案;(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和支付方法;(七)听取理事长和理事会有关成员变动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分为成员年例会和成员临时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个财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召开,由理事会或理事长负责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或理事长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十以上成员提议;(二)执行理事或监事会提议;(三)理事长或理事会提议;(四)百分之三十员工提议;(五)其他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情形出现。
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应有理事会召集,并于开会的20日以前但不超过30日通知成员,通知应当载明召集事由,禀告成员大会所预备决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初人数应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做出章程修改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对上述决议没有表决权),才能成为生效决议。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成员达不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会议延期20日举行,并向未出席会议成员再次通知,延期20日召开的成员大会大成员仍达不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应视为以达到法定数额,成员百分之九十支持可以通过所有决议,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是成员平均量一倍以上的,可以享有一票附加表决权,表决范围限定在具体经营项目上,并且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票数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百分之二十部分,重新分配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理事会负责在通知中告知本社成员,并置放于办公场所,以备查阅。
第二十九条成员大会应作记录、会议的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的记录及纪要应与出席会议的成员的签名薄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五章成员第三十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外国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包括外国社会团体、国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第三十一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中国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超过成员总数百分之五。
第三十二条不享有中国国籍的成员、不享有中国政府的财政直接补助的份额。
第四章理事会和经理第三十三条理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常设机构,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决策、并向成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采用单数制,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1名,监事3名,若成员大会决议有必要可增设副理事长。
第三十五条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应当由成员担任,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经成员大会决议可以罢免。
第三十六条第一届理事候选人,由设立发起人题名并选举,第二届以后的理事候选人由原理事会提名,或由本社成员总数10%以上成员联名题名,也可以作为理事候选人。
第三十七条提名的候选人,过半数以上成员选举支持、担任理事,理事可以兼任经理及高级员工。
第三十八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成员大会,并向成员大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及财务报告;(二)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三)编制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编制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预算和决算方案;(五)拟定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六)决定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选任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理,报请成员大会决议决定,根据经理题名、聘任或解聘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高级员工、决定其报酬事项;(八)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理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决定、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通知各理事时应书面载明理由,所议事项。
第四十条理事会开会时,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亦应作出记录,并由出席的理事和委托代表以及秘书签名。
理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利,理事应依照理事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理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成员大会决议,造成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理事承担赔偿责任,表示反对意见书面有记载的,并说明反对理由的理事,可以免除责任;不出席会议,又无正当理由的理事,无论是否支持、反对,均不免除责任。
第四十二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三)在经营过程中的突发事,紧急处置权,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并向理事会、成员大会报告;(四)接受理事会、成员大会的临时授权、处理事务,理事长是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理行使下列权利;(一)主持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事项;(二)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五)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工作制度;(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农民专业合作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高级员工;(七)决定聘任或解聘分支机构经理、副经理、及业务负责人;(八)接受成员大会或理事会临时授权;处理具体事物,经理列席理事会、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第四十四条理事和总经理不得从事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竞争或者有损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财产;(二)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商业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