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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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健全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健全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
1稳 定 和 完 善 农 村 家庭 土 地承 包 关 系 。 第 一 , 定 土地 . 稳
承包 关 系 . 续 坚 持 土 地 承 包期 3 继 O年 不 变 我 省 绝 大 多数 农 村 在 二 轮 承 包 后 . 包 地 没 有 再 变 动 过 . 此 积 累 了 较 多 的 承 因 人地 利益 矛 盾 . 幅度 调 整 和 变 更 家 庭 承包 地 . 导 致 不 必 大 会 要 的 冲突 。“ 承包 地 ” 社 会 的 “ 压 器 ” 稳定 土地 家庭 承 包 是 稳 . 关系 不 变 , 能 保 证 农 村稳 定 . 能 保证 社 会 安 定 。 防止 调 才 才 为
经 济 纵

● 蠢 詈 — _
鬼善 农村= 承 包关系 i :
健垒± 承包权流转帘场
加 了 农 业 劳 动 力 投 入 . 制 了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 约 了农 业 限 制 机 械 化 使 用 、 业 规 模 化 经 营 、 村 产 业结 构 调 整 以及 农 村 农 农 基 础设 施 的建 设 . 重 阻碍 了农 业 新 产 品 的 开 发 。 分 散 的家 严
的 问题
1农 村 土地 承 包 中带 有 普遍 性 的 利 益 矛 盾 河 北 现 有农 .
偿转 让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流转 是一 种 市 场 化 行 为 . 是 但
农村 还 没 有 形 成 土 地 承包 经 营权 流转 市 场 有 需 求 无 供 给 .
村 人 口 55 4 9万 人 .从 1 8 9 1到 2 0 0 6年 如 果 承 包 地 不 变 . 这 2 5年 间 全 省 累 计 有 1 4 5 0万 农 村 新 生 人 口没 有 承 包 地 . 有 8 9 3 死 亡 人 口依然 有 承 包 地 为 解 决 该 问题 . 9 8年我 2. 万 8 19 省 各 地农 村 进 行 了 二轮 承包 自 1 9 - 2 0 9 8 0 6年 . 8年 问全 这 省 累 计 农 村 有 4 9万 新 生 人 口没 有 承 包 地 .0 0 3 6万 死 亡 人 口 名下有承包地 , 由于 目前 家 庭 人 口减 少 了 承 包 地 不 减 、 庭 家 人 1 增 多 了承 包 地 不增 的现 象 在 农 村 普 遍 存 在 . 庭 人 口 和 2 1 家 承 包 地严 重 两 相 背 离 . 人地 利益 矛 盾 突 出

科学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思考

科学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思考

土地 承包 经营权的定价 问题。建议书政府 由衣办经管处牵头 ,进行创立农用土地 经 营公 司或农村 士地流转交 易所的可行性论
证 ,制定章程 ,选择试点,在此基础上全 面推开工作 。三建立土地纠纷仲 裁机 构。 随着 土地流转面积的扩大 ,士地纠纷问题 开始 多起来 ,迫切需要解决两 个问题 :首 先要 制定 土地流转 的相关法规 ,对农户的 土地 流转行为 ,包括土地 流转 的时间、形 式、签约 、履约等方面进行规范 ;其次是 尽快 建立土地流转 纠纷仲裁机构 ,出台机 构的章程 、人 员的配备、仲裁行为规范等 有 关事项 的行政法规。四是加快建立和 完 善农村社会保 障体系。各地应将农村医疗 保 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 子女教育 、 农 民工保护统一纳入社保 ,建立适合农村 经 济发展 水平 的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困 征地和租用后失地农 民的基本生活,从而 降低 农民对七地的依赖程度 ,逐步弱化土 地 的福 利性和社会保障功能。把长期以来 农民主要依靠土地作为唯一社会保 障的现 象 转 向依靠 基金 式的社 会保 险和保 障上 来,解除农 民 “ 离土”后 的后顾之忧 ,使 农民放心 、安心将土地 流转 出来 ,推进 土
是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 。农户间转 包 的多 , 租赁 、 转让 、 拍卖等流转形式少。 目前农村土地 流转 大多是农户问 自发进行 的 ,采取 口头协议进行土地流转的仍然不 少 ,大都没有通过签订流转合同来规范双 方的权 利和义务 ,即使农户签订 了合 同也 仔在手续不规范 、条款不完备等问题 ,导 致土地 出租方 收益普遍偏低 ,土地转让 、 拍卖等流转 形式发展缓慢 。目前全市 除了 承包大 户通 过签订合 同进行 上地 流转外 , 小于 1 0亩以下或亲属之 间的土地 流转基 本上足 以口头 l议 为准,加之镇村没有建 办 立 土地 流转 中介组织 ,缺乏指导和服 务。 土地流转价格、期限等事: 卣流转由双 方直 接商谈 ,乡村没有 明确流转的价格 ,土地 的租金普遍偏低 , 一般在 10 / 5 元 亩左右 , 有 的亲朋好友 、邻里 间的转包甚至是无偿 的 ,土地的合理 价值 没有 显现 。祁 阳县流 转租金 10 0 元 /亩 ,零陵 区流转租金 0 -2 0 5 10 / 稻 谷 。 种 不 规 范 的 土 地 流 0 O斤 亩 这 转 即埋下了纠纷 隐患 ,又增加 了土地流转 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 。 二是土地流转范 围较小 ,期 限较短 。 大都在一般农户问流转 的多,流转给专业 大户的少。 目前永州土地 流转 主要 发生在 本 乡、本村村 民之 间,大多以村 内流转 为

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的思考

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的思考
( )流 转 对 促 进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的 作 三
用 日益 明 显
经 营权 流转 市 场体 系 不健 全 ,流转 机 制 单一 ,工作缺 位 、越位 、不到位 ,违背农 民意 愿 强行 流 转 、损害 农 民土 地承 包权 益 和随 意 改变 土地 农业 用 途 的问题 时 有 发 生 ,严重 影 响 了农 民参 与流 转 的积极
关建健土承经权 于立全地包营 流 市体 的考 转场 系思
■ 金 波 ( 辽宁社 会科 学院法学所 沈 阳 103 ) 10 1
◆ 中 图 分 类 号 :F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3(
这种趋 势 , 提高 土地利 用率 ,增加农产 品
内容 摘 要 : 土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市 场 , 是 土 地 流 转 的 重 要 交 易 场 所 , 是 流 转 信 息发 布 、政 策技 术服 务 的 平 台 ,是 对 流 转 行 为 进 行 监 控 的 重 要 渠 道 。 建 立 健 全 土 地 承 包经 营 权 流转 市 场 .是 “ 十 七 大” 对 农 村 工 作 提 出 的新 任 务 和 新 要 求 。根 据 十七 届 三 中全会 精神 ,要 做 到 统 一 政 策 , 明确 市 场运 行 规 则 、 市场 机 制 建 设 、财政 扶 持 等相 关 政 策 ,建 立 健 全 土 地 承 包经 营 权 流 转 的 市场 体 系 关键 词 :土地 承 包经 营权 流 转 市场
客观 必然 , 纵观发达 国家莫 不如此 。而且 随着社 会经济 的进一 步发展 , 土地承 包经
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背景分 析
总体 看 , 目前 的 农村 土地 承 包 经 营
权流 转适应 了农 业发展 、 劳动 力转 移 , 农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浙农政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11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和农业标准地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原则要求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要把住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条改革主线,把强化集体所有制根基、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同激活资源要素统一起来,搞好农村承包土地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

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得改变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要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管理服务作用,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要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农业标准地改革相适应。

二、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协调功能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有组织、引导、服务、协调、监督本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职责。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农业产业规划制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方案,引导和促进规模连片流转。

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绝大多数承包农户意愿,依法依规组织整村整组整畈连片流转,对少数仍想耕种土地的农户,在承包地数量、质量不下降条件下,可通过互换承包地或保留原承包关系另行安置土地经营权等方式,落实土地承包权益。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滨政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09〕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意义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农业规模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现实途径,也是适应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效益农业,加快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土地流转规模小,规模经营水平低。

二是流转程序不规范。

大部分土地流转是农民口头协议,责、权、利不明确,容易产生纠纷。

三是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健全。

全市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信息渠道不畅,流转市场发育不良,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引导,规范管理,促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优化农业资源要素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完善管理服务机制,建立政策激励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原则。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指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流转三权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主体。

这一改革举措是我国农村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随着“三权”分置政策的不断深化实施,一些现实困境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本文将就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现实困境1.土地承包期限不确定性按照我国现行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

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混乱,部分地区的土地承包期限并不清晰,导致土地利用权不稳定,制约了农民土地流转和经营的积极性。

2.“三权”分置权责不清在实际操作中,“三权”分置中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并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和划分。

这就导致了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不能有效行使,也阻碍了土地的流转和整合。

3.土地流转市场不活跃虽然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出台多年,但由于流转市场不够活跃,导致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小、流转价格低、流转效率低。

这也影响了农民的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政策供给体系为解决土地承包期限不确定性的问题,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土地的承包期限,并对超期经营进行补偿或者续期安排,保障农民的承包土地的稳定性和权益。

2.明确“三权”分置的法律框架政府应完善和明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框架,对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进行规范和划分,明确权责关系,使各项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和行使。

政府可以通过出台土地流转和经营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完善土地流转的交易体系,加大对农村土地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提升土地流转市场的活跃度和效率。

三、保障措施1.推行“以权抵贷”政策政府可以推行“以权抵贷”政策,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为农民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提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动性和经济效益。

2.加强农村土地产权登记政府可以加大对农村土地产权登记工作的力度,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明晰化和资料的真实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文号】•【施行日期】2016.10•【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2016年10月)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现就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三权”的相互关系,正确运用“三权分置”理论指导改革实践,不断探索和丰富“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序、 建立 流转服 务组 织 、 全流转 的社会 保 障机 制等对 策并 明确 流转的基 本原 则 , 而促进 土地承 包经营权 的流转 已成 为新 健 从
农村 建设 的必 然要 求 。
关键 词
土地承 包经营权
流转
程序
服 务组 织
基 本原 则 文章 编号 :0 909(090—7 —2 10 —522 0)6270
即使签有书面合同的, 条款也 多不规范, 内容过于简单, 对双方权利义 式 。除一年 以内代耕形式外 , 须按如下 的程序签订流转合 同, 并及时 务及违约责任等缺乏 明确具体 的规定, 这样使得在处理土地纠纷和矛 报告本乡镇农业经营管理站 盾 时, 无据可查 , 不能有效地解决矛盾 ; 二, 第 一些地方 的农民法 治意 1承包方 自主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当遵循 以下程序 . 应
识不强, 土地流转是在私下进行的,该办手续的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手 ,
续, 导致 出现流转无效 的情况时有发生, 失了受让方 已投入 的物力 损 财力等 , 导致土地纠纷的发生。
() 1 流转双方 当事人依据承包合 同, 协商流转方式、 流转时间、 流 转价格 以及流转收益支付等 , 根据协商结果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四
作 介: 善梅, 安 科 学 者简 王 西 建筑 技大 人文学 讲师, 读博 主 研究 :商 辛 院 在 士, 要 方向民 法 .
27 7
通 知承 包 方 :
也需要政府制定“ 游戏” 规则。可见, 政府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 促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方面有着重要 的作用。 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的基本原则之确立
份, 流转双方 、 发包方和乡镇经管站各执一份。书面流转合 同一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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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有的视 角, 呈现不一样的乡土中国 / — ic rj @1 3c r E mal wzbb 6 . n : o
藏 灏薅 警 赣
●白 鹏 ( 山西省农 业厅 农 经研 究所 )
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 中全会都提 出了关 于 “ 健全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这一科学 命题 。这个命题 包含有五个重 般形式上的交易市场 , 有着其 自身的特点。 ( ) 一 交易方式的直接性 。我们现在所说的市 场 , 一般是指 商品交易的场所 , 即有形市场 。而土地流转是承包经营权 的交 易, 是一种无形市场 , 实中土地 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多数表现 现
地 ” 就明确说 明农村土地是特指两种土地 , 。这 一是“ 耕地 、 林 地 、 ”二是 “ 草地 ; 其他依法用于农业 的土地 ”主要是指农村的 ,
荒山 、 荒沟 、 荒丘和 荒滩 等“ 四荒地 ” 养殖 水面。根据国家法 及 律规定 , 承包经营 的土地 , 第一 , 不包括农村 集体建设用 地和 农民的宅基地 ; 第二 , 不包括农村集体依法 留有 的机 动地和保 留的农场 ( 林场 、 渔场 )第三 , ; 更不包括国有土地。法律规定的
有承包地的使用权 , 又享有 土地承 包经营权 的流转权 , 但承包
包经营权的完全 支配 。
二 、 地 流 转 的 客 体 土
常识告诉我 们 , 土地是不动 产 , 它并不能 流动和转 移 , 流 动转 移的只是承包经营这些土地的人 , 准确地 说 , 只是 土地承
包经营权 。所以 , 土地 流转 的客 体是 土地 承包经营权 , 而土地
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 、互换的流入方必须是本 集体 经济组织 内部的农 户 , 即使是 “ 四荒地 ” 承包 经营权 的流入方也必 须是
地流转的交易方式 ; 五是土地流转市场的管理 。 从理论上真正 弄清这些 内容的科学内涵 ,对于我们准确理解把握 中央 提出 的“ 健全土 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市场 ” 的精 神实质 , 在实 际工作 中科 学构建具有 中国特色的农村 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 市场 , 有效 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适度规模经营 ,具有重大 的深远 意
或 者阻碍承包方进行 土地承包 经营权 的流转 ( 出 ) 流 。当前有

种情况需要 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就是一 些地 方的发包 方
用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地的办法多 留机动地 ,或 由乡镇 政府和村级组织 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 ,然后再进行转租 或 发包( 反租倒包” 。这种行为不符合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土 “ ) 地流转政 策 , 应坚决禁止 。 ( ) 二 其他 方式承 包的农村 “ 四荒地” 的流转( 出 ) 流 主体是 依法取 得这 些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承 包方。农 村的“ 四荒地 ” 对
营 的农村 土地包括哪些范围呢?《 农村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承包 法》 第二条 明 确规定 : “ 土地 ,是指农民集体所 有和国家所有依法 由农 农村 民集体使用 的耕地 、林地 、 草地 以及 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
承包经营权流转既具 有一 般市 场交易的内涵 ,却又不同于一
独 有 的视 角 , 呈现 不 一 样 的 乡土 中 国 / — iC zbb 1 3c r E mal w Fl@ 6 . n : o
要内容 : 一是我国土地流转的本质与特点 ; 土地 流转 的客 二是
体 ,它规定了流转土地 的范 围与 界限 ,什么样 的土地可以流 转, 什么样 的土地不可 以流转 ; 三是流转 土地的主体 , 规定 它
了参与土地流转入的权利 ; 四是土地流转 的形式 , 它规定 了土
为农户之 间直接 的交易 。这个特 点决定了它不像可移动商品 那样有其固定的交易场所 。 另外 , 受土地 资源的稀缺l和不可 生 I
再生性的限制 , 再加上 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尚未 建立 , 土地 仍然是农民生存的生活资料 ,这也决定 了土地 流转市场不像 其他可生产商品市场 那样可 以人为地做大做 强。 ( ) 二 交易主体的限制性 。一般市场上 商品与服 务的交易 对象不是特定的 , 而我国对土地流转 的主体( 包括流出方和流 入方 ) 的资格 、 条件却有严格 的限制 。例如家庭 承包方式的土
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载体 。那么 , 哪些 土地能承包经营呢 ? 我 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 第三条规定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 包 “ 经营制度” 这就是说 , , 农村土地可 以承包经营 。那么 , 承包 经
后 自己不使用 , 一旦有偿让渡给别人 经营 ,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 发生了流动和转移 , 而这种有偿流转本质上却是市场 交易 , 交 易形成市场。因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决定了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 市场是一种特 殊的交易市场 。土地
有开发 治理能 力的人 。 ( ) 三 交易行为的期限性 。一般市场上商品与服 务的交易 ,
买 卖完成与服 务完毕 即表示市 场行为结束 ,而我国 的土地流
转, 却表现为一定的期限性 , 流转 的期限不仅不能超过承包方 承包期 的剩余年限 , 而且流转的用途还要受到严格 的管 制 , 即
不得改变土地 的农业用途 ,流转期 满转 出方即恢复对土地承
有中国特 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 交易方式 的概括 ,而不是
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大家知道 中国的土地制度 与国外不 同。 其
他国家一般实行土地私有制度 。土地私有权转移 的一般方式
是买 卖、 赠与和继承 , 中国实行 的是 国家所有和农 民集体所 而 有的土地制度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由集体经济组 织的农户 承包经营 , 土地所 有权 并不 能转移 , 以党的十七届三 中全 会 所 《 决定》 中明确 指出 :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 , “ 不得 改变土地集 体所有权性 质。” 国家的法律规定农民承包集体的土地后既享
义与现实意义。


土地 流 转 的 本 质 与特 点
中国古代就有 “ 流转 ” 一词 , 但它指 的是 “ 运行变化 ”并不 , 是一个通常的经济术语或法律概念 。 我们借用 “ 流转 ” 一词 , 是 特指合法取得 农村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的承包方 ,其土地承包经 营权在法律规 定的合同约定期限 内的流动和转移 ,它是对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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