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合同诈骗案

合集下载

指导案例王贺军合同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1期)

指导案例王贺军合同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1期)

指导案例王贺军合同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1期)--以签订虚假的⼯程施⼯合同为诱饵骗取钱财的⾏为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基本案情湖南省长沙市⼈民检察院以王贺军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长沙市中级⼈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3年2⽉,被告⼈王贺军谎称⾃⼰是中国⽯油天然⽓集团公司计划司“司长”,并虚构了⼀个“辽河⽯油管理局油建公司24号⼯程项⽬”,称不需要招标、投标,其就能够将该⼯程发包给王⼩岱和王惠明。

后王⼩岱⼜将核⼯业长沙中南建设集团公司项⽬负责⼈杨宜章介绍给王贺军。

为骗取杨宜章等⼈的信任,王贺军伪造了虚假的⼯程批⽂,并要其朋友张发两次假冒辽河⽯油管理局基建处“张⼦良处长”与杨宜章等⼈见⾯,因此,杨宜章等⼈对王贺军深信不疑。

王贺军则以办理⼯程批⽂需要活动经费为由,⾃2003年3⽉⾄2004年1⽉期间,先后骗取了杨宜章72万元、王惠明20万元、王⼩岱11万元。

2004年1⽉7⽇,王贺军称受“张⼦良处长”的全权委托,与杨宜章所属的核⼯业长沙中南建设⼯程集团公司经理陈志荣签订了⼀份虚假的“24号井⾄主⼲线公路⼯程施⼯承包合同”。

合同记载的⼯程项⽬总造价为5906万元,王贺军在合同上签名为“张⼦良”。

2004年1⽉28⽇王贺军在上海被抓获。

除公安机关追回的4万元赃款外,其余赃款均被王贺军挥霍。

长沙市中级⼈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贺军以⾮法占有为⽬的,以虚构的单位和⼯程与他⼈签订合同,骗取他⼈钱财,数额特别巨⼤,其⾏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第(⼀)项、第五⼗七条、第六⼗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王贺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

2.继续追缴被告⼈王贺军⾮法所得⼈民币九⼗九万元,发还各被害⼈。

宣判后,王贺军以只在第⼀次骗了杨宜章30万元,后来拿的杨宜章的钱以及王惠明的20万元、王⼩岱的11万元是借,不是骗,并还了王⼩岱5万元为由,上诉⾄湖南省⾼级⼈民法院。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或者伪造的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诈骗案例:2018年,某公司销售部经理王某在市场上结识到一家家居装饰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刘某告诉王某,他们需要购买大量的装饰材料,但是由于公司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灵,无法一次性支付全款。

于是,刘某提议与王某签订合同,先支付部分货款,剩余款项可以在验货后再支付。

王某得知这一情况后,看到了机会,决定利用合同诈骗行骗取刘某的钱财。

他与一家假冒的建材公司联系,伪造了一批装饰材料的购销合同。

合同上明确表示,该公司将按刘某所要求的方式,先支付一定的货款,余款待验货合格后支付。

并且,他还假造了一家物流公司的运营情况,通过制作假的货物运输单据以及电话录音,让刘某相信合同的真实性和货物的可靠性。

在签订合同时,王某以公司的名义支付了一部分货款,并且收到了假冒建材公司的收据。

刘某相信了合同的真实性,于是将合同上剩余的款项支付给了王某。

然而,在刘某支付款项后,王某突然失去了联系,并且刘某也发现货物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送达。

后来,刘某联系了假冒的建材公司以及物流公司,才发现这全部都是一场骗局。

最终,刘某报警并举报了王某的行为。

警方调查后,确认了王某的诈骗行为,并将其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王某因为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这起案件是一例合同诈骗罪的典型案例。

王某利用伪造的合同以及假冒的公司进行诈骗,最终导致刘某损失巨大。

这种手段狡猾、欺骗性强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合同诚信原则,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因此,相关法律的完善以及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应该进一步加强,以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分享法律案例简介(3篇)

分享法律案例简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负责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并销售。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原材料的价格、数量、交付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原材料质量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原材料质量问题是否构成违约?2. 乙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3. 双方应如何处理纠纷?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交了合同、原材料质量检测报告、乙公司收货单等证据,以证明乙公司收到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乙公司则提交了原材料入库检验报告、生产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其已尽到检验义务,原材料质量合格。

2. 争议焦点分析(1)原材料质量问题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应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

经鉴定,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问题构成违约。

(2)乙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在收货时,未对原材料进行充分检验,导致质量问题未能及时发现。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有义务对收到的原材料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

因此,乙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违约行为。

(3)双方应如何处理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构成违约;乙公司在收货时未充分检验,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双方违约情况,法院判决:1. 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公司因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2. 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甲公司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 双方应就原材料质量问题达成和解,继续履行合同。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明确约定质量标准,确保合同条款的严谨性;2.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严格履行检验义务,确保产品质量;3. 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积极协商,寻求合理解决方案,避免诉讼风险。

晋源区法律后果相关案例(3篇)

晋源区法律后果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晋源区,位于我国山西省太原市,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地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晋源区各类法律纠纷逐渐增多,涉及面广泛,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选取晋源区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法律后果及其相关法律知识。

二、案例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晋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先生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支付了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李某以房屋装修为由拒绝退还押金。

张先生遂将李某诉至晋源区人民法院。

(二)法院判决晋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退还租赁物,并支付押金。

出租人应当自收到租赁物和押金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押金。

”李某作为出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押金,构成违约。

故判决李某退还张先生押金。

(三)法律后果此案中,李某因违约行为,导致其承担了退还押金的法律后果。

此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押金退还的时间和条件,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三、案例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原告王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与被告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晋源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二)法院判决晋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刑事撤案申请书

刑事撤案申请书

刑事撤案申请书刑事撤案申请书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申请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语言简洁、准确。

写申请书时理由总是不够充分?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刑事撤案申请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地: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撤销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案号:事实和理由:年月日,经双方协商约定,我公司因建设施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工程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供应建筑商品混凝,并约定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向我公司支付水泥款的时间。

然而,到了支付水泥款的时间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迟迟不给我公司付款,致使我公司工程进度受限。

不得已,我公司反复督促他们还款,并了解到该公司注册资料不实,被申请人王某挂靠在该公司,我们认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便于年月日向贵机关报案,贵机关遂予以立案,案号为。

之后,贵机关对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现在,被申请人王某已支付给我公司水泥工程款元(小写:),我公司工程得以正常进展。

根据我公司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得知,被申请人王某挂靠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料不实,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影响王某与我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事实合同关系,我公司给予王某挂靠发包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是真实合法的,王某愿意真实合法地支付我公司商品混凝工程款也是客观事实,双方存在直接上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只是由于履约能力有限,一时间不能筹集到水泥款,加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金紧张,使其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对此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合同法理论有明确规定和阐述,王某属于履约能力存在瑕疵,不存在王某自始不愿履行、不能履行、根本不履行的问题,我公司认为被申请人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假借签订、履行合同之名从事诈骗活动,不应当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公安局撤案申请书

公安局撤案申请书

公安局撤案申请书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姚万朝,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案号: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经双方协商约定,我公司因建设施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工程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供应建筑商品混凝,并约定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向我公司支付水泥款的时间。

然而,到了支付水泥款的时间后,某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迟迟不给我公司付款,致使我公司工程进度受限。

不得已,我公司反复督促他们还款,并了解到该公司注册资料不实,被申请人王某挂靠在该公司,我们认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便于年月日向贵机关报案,贵机关遂予以立案,案号为.之后,贵机关对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现在,被申请人王某已支付给我公司水泥工程款元(小写:),我公司工程得以正常进展。

根据我公司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得知,被申请人王某挂靠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料不实,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影响王某与我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事实合同关系,我公司给予王某挂靠发包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是真实合法的,王某愿意真实合法地支付我公司商品混凝工程款也是客观事实,双方存在直接上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只是由于履约能力有限,一时间不能筹集到水泥款,加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金紧张,使其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对此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合同法理论有明确规定和阐述,王某属于履约能力存在瑕疵,不存在王某自始不愿履行、不能履行、根本不履行的问题,我公司认为被申。

20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20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20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1. 案例一:张某涉嫌贪污案张某是一家大型企业的总经理,因涉嫌贪污公司资金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张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也没有侵占公司资金,而是公司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导致账目混乱。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无罪。

2. 案例二:李某涉嫌受贿案李某是一名公务员,因涉嫌受贿被调查。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李某并没有收受他人财物,也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他人的诬告陷害。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无罪。

3. 案例三:王某涉嫌诈骗案王某因涉嫌诈骗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王某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被害人的误解。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无罪。

4. 案例四:赵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赵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赵某并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而是在正当防卫情况下采取了必要的反击行为。

最终法院认定赵某无罪。

5. 案例五:孙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孙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孙某并没有虚构合同、骗取财物,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

最终法院认定孙某无罪。

6. 案例六:陈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陈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陈某并没有复制他人的作品,也没有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成果,而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了使用许可。

最终法院认定陈某无罪。

7. 案例七:黄某涉嫌走私毒品案黄某因涉嫌走私毒品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黄某并没有参与走私毒品,也没有从中获得非法利益,而是被他人利用。

最终法院认定黄某无罪。

8. 案例八:周某涉嫌非法拘禁案周某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周某并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的自由,而是在解救被绑架者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最终法院认定周某无罪。

9. 案例九:吴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吴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吴某并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造成国家的税收损失,而是企业的财务管理混乱导致的问题。

最终法院认定吴某无罪。

法律犯法案件(3篇)

法律犯法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犯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触犯刑律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犯法案件分为刑事犯法案件和民事犯法案件。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法律犯法案件的分析,探讨法律犯法案件的成因、处理及预防措施。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土地纠纷引发的暴力事件。

甲村和乙村相邻,两村因土地边界问题多次发生争执。

2019年,双方矛盾激化,甲村村民在夜间组织多人,手持棍棒、刀具等器械,闯入乙村,对乙村村民进行殴打、辱骂,造成乙村村民多人受伤。

此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三、案件分析1.案件成因(1)土地纠纷:甲乙两村因土地边界问题长期存在纠纷,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导致矛盾激化。

(2)法律意识淡薄:甲村村民在维权过程中,未能依法维权,而是采取暴力手段,触犯刑律。

(3)社会风气影响:部分村民受不良风气影响,认为暴力可以解决问题,导致案件发生。

2.案件处理(1)刑事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甲村村民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依法对甲村村民进行审判,判决其有期徒刑。

(2)民事处理:乙村村民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村村民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3.案件预防措施(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使其明白依法维权的重要性。

(2)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在调解土地纠纷中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

(3)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明确土地边界,避免土地纠纷的发生。

四、结论法律犯法案件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应深刻认识到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防止法律犯法案件的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2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总有一些人为了个人私利,触犯法律,走上犯罪的道路。

本文将以某市发生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为例,分析案件的背景、过程、法律适用以及对社会的影响,以期引起人们对法律尊严的尊重和对法治精神的传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P78
P79重复78 证据
3、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 为,承担民事责任”。王某的个人行为,由广 州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4、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 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国法律的一般原则,合同债权、债务的 内容,应当以双方订约时真实意思为准,对于 王某而言,他自始至终均认为,他是代表公司 的(刚才的词句已表明),现在合同另一方 (相对方)又说明他拟交钱的是发包方,而非 个人。故唯一的解释是王某代表公司,是公司 行为
P68、69、70 10万 合计80万
魏X以个人名义借款给A公司,而非合同的 对方当事人,在此的合同对方当事人是中 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广州分公司 王X享以个人名义借款给A公司,王并非合 同的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是广东省机 械建筑工程公司 林X聪以个人名义借款给A公司,林并非合 同的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是粤立人X建。
P132- 135
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主张 1、公司行为而 非个人行为 证据 编号 P73 原文注引――解释 第三,证据P73,收据是盖有“广州市A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人员“L”签注。明白无 误,是公司行为。 相关法律 1、《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 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 定代表人”――王某是法定代表人,已为政府的文件所 确认。 2、第64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 理”――法定代表人所行使之代理为法定代理。 3、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 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王某的个人行为,由广州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承担。 4、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国法律的一般原则,合同债权、债务的内容,应 当以双方订约时真实意思为准,对于王某而言,他自始 至终均认为,他是代表公司的(刚才的词句已表明), 现在合同另一方(相对方)又说明他拟交钱的是发包方, 而非个人。故唯一的解释是王某代表公司,是公司行为
P65
(2)王X享借款: 公司行为,“协议书”甲方是“广州市A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并盖有公章,用的A公司的信笺。 工程结算,用公司信笺,盖公司印章。 欧X松“担保书”也指明“王X享是代建设方支付伍拾 万元人民币报建费”,在夏华花园工程中,建设方是A 公司,而非王某个人。 王X享的收据盖的是广州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 专用章。 王X享的询问笔录:“王某将宝厦花园售楼部的工程发 包给我做”,王X享完全将王某个人等同公司,实际上 是公司将工程发包给王X享而非王某。
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主张 1、公司行为 而非个人行 为 证据编号 P7 原文注引――解释 王某为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在11案所谓诈骗中,仅有2000年11月13日收KCX建交来办理证 件费用(人民币柒万元正)是王某个人签字签收,其余所有 收据、借款凭证,均是以A公司名义进行,是公司行为,借款 用途,也是用于公司项目的运作,符合民事的基本要件。具 体体现在: P63 (1)立人X建 a.“承诺书”用公司信笺,盖公司印章,并写明(倒数第三 行)“如到期我司不能按合同执行,立人市广州分公司也不 能进场施工,我司无条件把立人市广州分公司的捌万元退还 给立人市X建广州分公司”――从头到尾均指“公司”责任。 b.伍X青的询问笔录中也指明是借钱给公司而非个人,表现在: 钱是在公司办公室交的,是公司业务行为(P84);其次,伍 X青有一句话(中间“我当时没有同意,因为墙体保证金应该 是在办好施工许可证之后再由我司交款(每平方米1元)给墙 改办的,而不是交给发包方的”)――伍X青理解付钱给王某 本质是付钱给发包方,很明显,是公司行为。 在P134页,具体收取墙体金行为上,也表现为“王X雄向我司 收取墙体保证金„„王X雄吩咐公司出纳到银行提了捌万元出 来作为墙体保证金,并写了张收据给我。” 在P134页,具体收取墙体金行为上,也表现为“王X雄向我司 收取墙体保证金„„王X雄吩咐公司出纳到银行提了捌万元出 来作为墙体保证金,并写了张收据给我。” 这就充分说明,只有公司行为,才需要公司的财务收钱 相关法律 1、《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 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 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是法定代 表人,已为政府的文件所确认。 2、第64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 定代理”――法定代表人所行使之代理为法定 代理。 3、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王某的个人行为,由广州市A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4、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 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国法律的一般原则,合同债权、债务的 内容,应当以双方订约时真实意思为准,对于 王某而言,他自始至终均认为,他是代表公司 的(刚才的词句已表明),现在合同另一方 (相对方)又说明他拟交钱的是发包方,而非 个人。故唯一的解释是王某代表公司,是公司 行为。
P121
2、第64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 指定代理”――法定代表人所行使之代理为法 定代理。
3、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 为,承担民事责任”。王某的个人行为,由广 州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4、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 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国法律的一般原则,合同债权、债务的 内容,应当以双方订约时真实意思为准,对于 王某而言,他自始至终均认为,他是代表公司 的(刚才的词句已表明),现在合同另一方 (相对方)又说明他拟交钱的是发包方,而非 个人。故唯一的解释是王某代表公司,是公司 行为。
P66
P64Βιβλιοθήκη 72。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主张 1、公司行为 而非个人行 为 证据编号 P126 原文注引――解释 (3)米X波 2000年7月28日收据(编号OJ2182)借款伍万元,盖的是公 司财务专用章,王某仅是“经手人”; 2000年12月27“收款收据”(编号0005607),收到“报建 办证费用”5万元,王某是“填票人”,收款单位是盖公司 印章,即公司为收款人; 相对方的黑土竹料建筑工程公司开出的支票,收款人是 “广州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米X波询问笔录:P104米知道王某是公司法人代表――又盖 的是公司的印章,故应当推定黑土竹料公司知道收款人是 公司; (4)魏X 收据(0086961)付款人为魏X,性质为“暂借款”,盖的 是“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魏X是私人承包(P110) 其中1万元是给严X敬(P108),另外又有7000元给严X敬, 查问王有否收到这笔钱(P108,应以壹拾伍万元为计算基 数); 相关法律 1、《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 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 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是法定 代表人,已为政府的文件所确认。 2、第64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 指定代理”――法定代表人所行使之代理为法 定代理。
P75 P137 P77
P147
P78 P80
5万 15万
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主张 2、部分款项属于民事借款行为, 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王X 享的50万甚至有担保人,王X享 本人也以(2001)H法经初字第 eef号告A公司借款纠纷,并获XX 法院判决,又以(2001)H法经 初字第226号以“拖欠工程款” 起诉,并获判决,故纯属民事纠 纷。 米X波也有XX法院判决(2002) H法经初字第yyy号; 3、并非全部款项来自于合同的 对方当事人。 P80 15万 证据编号 P65 50万 原文注引――解释 王X享借款50万元,属于个人向公司借款, 属于民事调整范围,不属于刑事责任,且 有担保人,签订承诺书,是典型的民事借 款纠纷。 公司向林X聪个人借款。 黑土竹料公司本身也确认为借款。 相关法律 根据《民法通则》,企业之间的往来借 款,属于一般民事纠纷范围,中国人民 银行借款条例及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 法律解释,个人与企业的借款依法受到 法律保护,个人借款利息可以比银行同 期利息高达3-5倍。 《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不能计入刑事责任。 不符合《刑法》第124条的构成要件―― 诈骗合同对方当事人。
P101
P80

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主张 1、公司 行为而非 个人行为 P83 证据编号 原文注引――解释 (5)中X企业 收据(002126)显示是A公司财务专用章; 王X国询问笔录,事情均发生在公司的办公室里; (6)KCX建 无盖章3万元议标费(存根联),不能证明是个人行为。 存根联办理证件费七万元,王某是“经手人”,无公司印章, 但指明公司业务(办理证件费用); 两张收据与P85,是同一单不同联, P85是给客户的,注明有 “A公司财务专用章”,时间一致,故P85、P84是指同一数字 柒万。 同样2001年4月18日在交对方联中,也仅指有3万元,只注明 为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结论:有10万元是KCX建付的。 林笔录:P118,另外6万元及4万元 借条3万元,“5月10日归还”,盖公司印章,公司借款 借条3万元,个人借款 借条4万元,个人借款 相关法律 1、《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 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某 是法定代表人,已为政府的文件所确认。 2、第64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和指定代理”――法定代表人所行使之代理 为法定代理。 3、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王某的个人行为, 由广州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4、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 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国法律的一般原则,合同债权、债务 的内容,应当以双方订约时真实意思为准, 对于王某而言,他自始至终均认为,他是代 表公司的(刚才的词句已表明),现在合同 另一方(相对方)又说明他拟交钱的是发包 方,而非个人。故唯一的解释是王某代表公 司,是公司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