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工作行业督导人员资质备案、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7•【字号】穗府办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7日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我市社区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2011〕22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穗办〔2012〕14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在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社区常住人口每300户左右配备1人。
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人员职数核定、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培训,指导街(镇)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等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
各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培训等工作。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穗人社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39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和《关于委托下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权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50号)等精神,为规范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工作,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的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迳向我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9月16日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前言根据《广州市人才市场条例》、《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执法主体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编办登记注册,或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原则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也可按照自愿、就近、便民原则,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经营地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许可。
中外合资、港澳独资和省直、中央单位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余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地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科室、统一窗口”的原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依据业务范围分送市人才交流协会或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进行材料和场地等资格初审,再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2018年5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社会工作服务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安排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单位等提供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社会工作服务应当以助人自助为宗旨,遵循平等尊重、知情同意和信息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工作服务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本市社会工作服务人口、类型、范围、需求等相适应。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指导、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服务的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来穗人员服务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第七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出资人和设立人分配所得利润。
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名义从事社会工作服务。
第八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将法人登记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章程、年度报告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和市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公布,也可以通过网站、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服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者承接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自接受捐赠、资助或者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市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以及履行财政资金购买服务合同的有关情况。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11.14•【字号】•【施行日期】201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为推进我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2013年11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第四章学时管理第五章继续教育机构第六章附则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在广东省登记,持有本省登记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实务技巧和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建设一支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四条凡在本省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是指继续教育中的专业科目,公需科目与个人选修科目的学习要求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和分级负责结合的管理体制。
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

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6.11.08
•【字号】粤人发[2006]262号
•【施行日期】2006.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
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人发〔2006〕2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民政局:
现将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人事厅、省民政厅共同负责我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具体的考试考务工作委托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由省人事厅向省物价局申请确定考试收费标准并申领收费许可证。
有关考试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略)。
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1

A3
重点项目 打造 (30分)
C33
社会认可
8
有相关的宣传报道,项目实施效果的社会反响较好。(8分)
B11
品牌影响 (20分)
C34
行业认同
4
重点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表彰、荣誉或奖励等情况。(4分)
C35
示范引领
8
重点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情况。综合项目总结、宣传材料等进行评分。(8分)
C19
需求调研
项 目 A1 管 理 (200分)
1.每年从镇(街)层面进行1次社区服务多维度、多层次的需求调研(包含社区状况、购买方、合作方、 社区、服务对象访谈;家访资料梳理、社工过往服务经验概括等层面),新中标机构入驻社工站后1个月 内须开展社区需求完善调研(须有需求调研报告),并及时提交购买方和监督方。(7分) 15 2.项目团队能采取多维度、多层面、服务为本的科学方法,分析、评估核心项目、重点项目、基础项目和 特色项目中社区与服务对象的问题与需求。(4分) 3.项目团队通过服务需求调研,对核心项目、重点项目、基础项目和特色项目中服务对象的情况和需求有 较全面、精准的把握,并形成调研报告。(4分)
C36
服务需求调研
5
项目基础服务对象底数清,能依据社区及服务对象情况及需求,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及项目,分层分类实 施服务需求调研。(5分) 1.依据基础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调研,制定清晰、具体、可行的项目服务目标。(3分) 2.制定的服务目标与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具有较高的契合度,能够回应服务对象的问题与需求。(2分)
C7
接受继续教育时数
5
每名社工每年应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继续教育,得分=达标率*该项分值。(5分)
C8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17•【字号】穗府办规〔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7日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工站〔家综〕”)建设、运营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工站(家综),是指在本市各镇(街)设置的,以服务困境群体为主,以家庭为本,以社区为基础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平台。
社工站(家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运营,提供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服务。
社工站(家综)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密切联系群众,确保社会工作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辅助人员。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穗人社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21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市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称评审工作,力求建立公开、公正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努力打造“阳光职称”品牌,根据省市职称政策,在继续执行《关于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1164号)有关要求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总体安排(一)时间安排1. 申报人(含报市外评委会评审人员)登陆我局门户网站“广州职称”栏目“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按照系统指引填报和提交申报材料。
系统开放时间为当年4月30日17:00时。
2. 我市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受理系统申报评审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30日17:00时。
在此时间节点之前,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可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材料受理具体时间。
3. 我市在系统上受理送省(外)评委会的申报评审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1日17:00时,通过审核后方可下载打印评审表并自行送评委会。
4. 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
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少年宫、电化教育机构等校外教育机构的非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纳入改革试点统筹安排。
申报人及各级职称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以上时间安排提交申报评审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材料要求1. 所有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截至申报当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申报当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广州市社会工作行业督导人员资质备案、认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员队伍发展的意见》(穗字〔2010〕12号),本着规范广州市社会工作行业督导人员从业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工作督导人员从业环境,促进社会工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广州市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督导是指从事社工服务的机构或单位为了确保服务质量,为项目团队成员提供的一种定期化和持续化的服务支持,其包括技能训练、专业培训、服务指导、服务监控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督导人员是指由民办社工机构、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培养或聘请的具备督导能力并在广州市从事社会工作行业督导的人员简称“督导人员” 包括助理社工督导、社工督导和境外社工督导。
第四条凡在广州市承接各类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民办社工机构、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从业的社工督导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由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以下简称“市社协”)制定实施。
第二章 助理社工督导的资质登记备案服务第六条助理社工督导的资质登记备案办法 助理社工督导由机构或单位自行选拔和培养,达到本办 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可由所属机构或单位报市社协审核 通过后,予以登记备案。
第七条助理社工督导资质登记备案的条件(一)助理社工督导资质登记备案的基本条件 凡申请登记备案的助理社工督导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行为和记录; 热爱社会工作,认同社工专业价值观,恪守职业伦 在广州市的民办社工机构、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内 从事社工服务的专业社工。
(二)助理社工督导资质登记备案的专业条件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的,经 所属机构或单位内部认定公示后,可被推荐参加助理社工督 导的资质登记备案申报,具体备案申报条件如下:1、 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通过全国社会 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 证书后,连续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满三年,具备较好专业 实务能力和专业素质。
并在一线服务工作中担任某特定服务 领域或服务项目的负责人,能对服务工作起带动作用。
2、 非社会工作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通过全国社会 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 证书后,连续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满四年,具备较好专业 实务能力和专业素质。
并在一线服务工作中担任某特定服务 领域或服务项目的负责1、 2、 理规范; 3、人,能对服务工作起带动作用。
第八条助理社工督导的监管和考核助理社工督导的监管和考核由所在机构或单位负责,所在机构或单位应建立规范的选拔、培育、考核、激励机制,以促进助理社工督导的成长发展。
助理社工督导纳入广州市社工督导信息库,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社工督导的资质登记认证服务第九条社工督导的资质登记认证办法社工督导的认证以从业人员的教育经历、从业资历、专业水平、行业操守等为主要依据。
符合条件的社工督导,需依照本办法规定,通过参加特定的专业培训、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提交申报资料,经市社协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认证。
第十条社工督导资质登记认证的条件(一)社工督导资质登记认证的基本条件凡申请登记认证的社工督导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行为和记录;2、热爱社会工作,认同社工专业价值观,恪守职业伦理规范;3、在广州市的民办社工机构、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从事社工服务的专业社工。
(二)社工督导资质登记认证的专业条件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社工督导的资质登记认证:1、获得助理社工督导资格后,连续担任助理社工督导满两年,由其所在社工机构或单位推荐,经市社协审核通过后,可获得社工督导资格。
2、在广州市从事社会工作实务满三年,参加“广州市社会工作督导人员培训(研修)班”(以下简称“督导班”)综合考评为合格或以上等级,获得广州市社会工作督导人员培训(研修)班结业证书,在广州市的社工机构或单位任职并从事社工服务督导,经市社协审核通过后,可获得社工督导资格。
3、连续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满九年的社会工作者,拥有良好的社会工作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实务能力,对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由其所在社工机构或单位推荐,经市社协审核通过后,可获得社工督导资格。
4、具有社会工作或社会学专业硕士学位,在广州地区高校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并具有五年及以上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领域的实务指导工作经验;或具有博士学位,在广州地区高校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并具有三年及以上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领域的实务指导工作经验;或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教师,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能较好承担社会工作实务督导工作的高校教师,可通过所在学校、所服务的社工机构或单位推荐申请,经市社协审核通过后,获得社工督导资格。
条 社工督导的继续教育。
社工督导应坚持学习和提升专业能力,以便提高督导工作质量,社工督导的年度 继续教育时数不得少于七 则,另行制定。
条 社工督导的资质证书颁发。
凡经本办法登记的社工督导,统一实施资格认证,颁发《广州市社工督导资 格证》。
获得资格证的社工督导可依本办法规定享有在广州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督导工作的资格;未 市从事社工服务督导的人员,一经发现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 报,两年内不得申请认证。
第十三条 社工督导的监督和考核。
社工督导的日常监 督管理由所属机构或单位负责,并将社工督导的工作表现纳 入行业的监督和考核。
由市社协牵头,建立社工督导的行业 自律机制,依据社工督导的认证备案信息和考核情况,纳入 广州市社工督导信息库,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境外社工督导的资质登记备案服务第十四条 境外社工督导的资质备案登记制度。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行业对聘请的境外社工督导实行登记备案制 度,凡因社工服务需要,聘请香港、澳门、台湾、新加坡等 地区的境外社工督导的,由所在社工机构或单位依照本办法 的规定,向市社协申请登记备案。
备案后纳入广州市社工督 导信息库,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境外社工督导的资质登记备案条件在广州市从事社会工作督导服务的境外社工督导必须小时。
相关继续教育办法和细经登记认证,在广州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外无违法、犯罪行为;(二)认同社工专业价值观,恪守职业伦理规范,具有较强的社会工作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
(三)境外社工督导必须是获得境外相关法定部门注册或认定的专业社工;(四)境外社工督导必须具有至少十年相关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的服务经验,并出具有效社工工作经历证明。
第十六条境外社工督导的资质登记备案凡符合条件的境外督导人员,可由所服务的社工机构或单位协助办理登记备案,办理时需提交申报表、境外法定注册部门出具的专业社工身份证明和有关工作经验证明,一经登记备案,即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和负有相关职责,并接受所属社工机构或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境外社工督导的管理和监督(一)境外社工督导的管理和监督由聘用的社工机构或单位负责,聘用境外社工督导的社工机构或单位有权监测并知晓所聘境外社工督导的工作开展情况;(二)社工机构或单位有权对所聘境外社工督导的履约、专业伦理及职业操守、在境内外的遵纪守法、专业实务能力、社工满意度、督导服务成效等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社工机构或单位应尊重和支持境外社工督导的工作,尽可能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资金及相关设施设备,以确保社工督导的服务工作顺利落实。
(四)社工机构或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 必须信守双方约定的协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境外社工督 导必须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并维护所服务的社工 机构或单位的合法权益。
合作过程中双方出现争议、矛盾或 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 互利的原则依法协商处理, 协商处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诉诸相关法律予以解决。
第五章督导人员的职责及权利第十八条 督导人员的职责一般包括教育功能、行政功 能及支持功能三大类。
(一)督导的行政功能 了解社工的服务情况,指导社工按照有关标准来提根据机构岗位级别的要求评估社工的工作表现。
(二) 督导的教育功能1、 拓展和丰富社工的专业知识;2、 训练和提升社工的专业实务技巧和技能;3、 提高社工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认知;(三) 督导的支持功能关心社工在工作中的压力,透过关心或协助减轻压力来1、 供服务;2、运用机构相关规定,监督社工有效执行相关政策与 程序;3、 在保证服务顺畅的前提下协助优化社工的实务操作规程; 4、提高工作士气与效率。
第十九条督导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职责;在督导过程中应以人为本,在保障社工和服务对象权益的前提下实施督导工作,充分发挥其督导功能促进社工提升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
机构或单位有权对社工督导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定期考评,有权提出质疑和合理化意见。
第条督导人员的权利(一)拥有专业服务过程的监督权。
督导人员对社工服务的过程可以进行监督,并对社工服务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意见,以便引导社工提供高质量服务。
(二)拥有专业服务审批权。
督导人员可以对社工的专业服务计划、服务程序、执行细节、服务记录、服务总结、服务的安全性、适当性和服务的成效等情况进行审查和审批,并提出相应的督导意见。
(三)拥有专业服务建议权。
督导人员在其服务及职责范围内,为社工的服务工作提供相关支持和指导,并拥有向所在社工机构或单位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拥有付出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
在提供服务前,督导人员应与所服务机构或单位商定工作报酬及有关事项,并签订合法的合同,以保障双方权益。
合同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薪酬、税费及服务形式、服务频率等问题。
第二第六章督导人员的工作要求条专业操守要求督导人员在督导过程中应坚守专业伦理守则,尊重被督导者的意愿和自决权利,兼顾服务对象、社工、所在社工机构或单位等多方需求,有责任协助被督导者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
第条工作方法要求为确保督导工作的实效,督导人员应及时跟进社工服务开展情况,以面对面的督导工作方式为主,包括亲身示范和情景模拟等多种督导方式直接指导服务;也可采取专题分享会、集体头脑风暴等间接方式,激发同工之间的专业分享、讨论和探讨,促进专业服务开展。
其他的督导还包括邮件、电话等非面对面的督导,非面对面的督导应为辅助,不得成为主要的督导方式。
原则上个别督导服务时数应多于团队督导服务时数,避免督导工作培训化。
第二十三条工作时数要求督导人员到岗频率一般不能低于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四小时,针对实务经验在两年及两年以下的专业人员,应提供每月至少两小时的个别督导;针对实务经验在两年以上的专业人员,应提供至少每月一小时的个别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