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的民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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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方案

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方案

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社会包容性的要求不断增加,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变得愈发重要。

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能够有效地提高身体残障人士的生活质量,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入。

本文将探讨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方案,以确保广大残障人士能够享受平等的社会权益。

二、无障碍设施的定义及重要性无障碍设施是指为残障人士提供方便无碍的公共场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电梯等。

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仅是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包容性和公正性,让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享受城市的便捷和舒适。

三、无障碍设施建设方案1. 无障碍设施规划在公共场所的设计初期,需要充分考虑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

将无障碍设施列入规划,确保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残障人士的需求。

规划阶段需要与相关专业人士合作,进行可行性研究,以确保设计符合标准和规范。

2. 无障碍通道建设无障碍通道是残障人士进出公共场所必不可少的设施。

在公共场所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中,需要建设宽敞平坦、无阻碍的通道,并配备扶手和易懂的标识指示。

此外,对于坡度较陡的区域,应设置无障碍坡道,以方便轮椅使用者和行动不便的人士。

3. 无障碍卫生间建设无障碍卫生间对于残障人士而言是至关重要的设施。

在公共场所中,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无障碍卫生间的门宽度要适合轮椅通过,内部空间宽敞,设有扶手和抓杆以确保残障人士能够自如地使用。

4. 无障碍电梯建设对于存在多层楼的公共场所来说,无障碍电梯是必备的设施。

无障碍电梯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包括门口宽度、按键高度以及内部空间的设计等。

电梯顶部应设置紧急通话装置,以便有需要时能够及时求助。

5. 无障碍标识设施在公共场所中,无障碍设施的标识非常重要。

应设置易于辨认的无障碍标识,包括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卫生间和无障碍电梯等设施的标识。

标识应符合相关标准,并放置在明显易见的位置,以便残障人士能够准确找到相关设施。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精神康复中心(项目)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精神康复中心(项目)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精神康复中心(项目)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石政办发〔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精神康复中心(项目)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直有关部门:《石嘴山市精神康复中心(项目)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2日石嘴山市精神康复中心(项目)公建民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实现全市精神康复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我市精神康养事业产业协同发展,发挥市精神康复中心(项目)优势作用,补齐民生事业发展短板,为全市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集中救治、救助、护理、康复和照料等一体化服务,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09〕5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宁民规发〔2019〕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精神康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石嘴山市精神康复中心(项目)是自治区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项目,是一所集医疗救治、社会救助、精神康复、心理矫治、长期照料为一体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

项目于2017年10月开工建设,2021年9月通过整体竣工验收。

规划占地面积11208平方米,建筑面积12500平方米,设计床位数336张。

项目总投资5043.68万元,其中建设资金决算审定值4194.6万元(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2160万元、自治区984万元、市本级配套1050.6万元),附属设施设备配置投入资金849.08万元。

二、总体目标通过公建民营引进第三方机构运营,在坚持兜底性、公益性、普惠性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第三方的医疗体系和医疗资源,有效解决精神康复医疗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运营经费短缺问题,提升市精神康复中心(项目)管理及服务水平,在优先保障特困供养等群体的精神康复需求的同时,面向社会开展精神康复服务,解决我市精神障碍群体医疗康复需求,为全市精神障碍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民利民的医疗救治、社会救助、精神康复、心理矫治、长期照料等服务,构建“专业机构社区康复”的精神康复服务体系,探索“医康养融合”的精神康复服务新模式。

公建民营的可行性分析

公建民营的可行性分析

关于xxxxx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公建民营”建议书一、项目情况:1、项目概况:xxxxxxx2、项目实施预测投入:xxxxxxxxx3、项目建议分部分承包,实行“公建民营”。

把养老服务这块承包出去,减少政府的投资。

二、“公建民营”的可行性分析1、公建民营就是说项目由国家建设基础设施,由民间资本经营。

主管部门将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及老年文体服务等场所及设施,采取产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方式,在不改变产权性质的基础上改变经营方式,实行管理引进。

也就是说,由政府优惠提供服务设施及条件,根据协议约定,依法将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及服务设施经营权以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合营、参股以及出让等方式转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以及外资等社会经营者,由其按照自我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社会经营者在满足“三无老人”、“五保老人”及特困老人等入住前提下,由政府给予“政府补贴”,同时,根据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需求,可以招收社会老人入住,并享受国家对养老服务业规定的所有优惠政策,期间,社会经营者以承包费、租金、分成等形式向主管部门上交部分经营利润。

2、政策依据国发[2013]35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民政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公办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应当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运营。

天津市民政局日前出台《关于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意见》,要求新建公办养老机构建成后,一律实行公建民营;对于现有的、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逐步实行公建民营改革。

3、公建民营的优势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性质仍属于国办养老院,只是在运营环节上加入社会力量,这既可以保持国办养老机构各种福利服务性质,又可以发挥民间运营团队的专业性。

对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几点建议

对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几点建议

对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几点建议1. 引言1.1 当前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1. 缺乏统一规范:目前,我国各地对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范标准各不相同,导致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质量参差不齐,无法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和需求。

2. 缺乏监督机制:部分地方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不力,导致一些无障碍设施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未能及时修缮,影响残疾人的正常生活和出行。

3. 宣传力度不足:对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社会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认知度不高,社会支持度较低,难以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进程。

5. 公共场所覆盖不足:部分公共场所,如商场、餐厅、公园等,无障碍设施建设不完善,存在入口障碍、卫生间不够宽敞等问题,影响残疾人的生活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1.2 重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重要性无障碍设施建设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生工程,关乎着社会的公平与包容。

在我国,残疾人群体数量庞大,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和不便,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可以有效地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平等的权利和福利。

无障碍设施也不仅仅只是服务于残障人群,它对于老年人、孕妇、儿童以及临时行动不便的人群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提高城市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水平,可以有效改善整个城市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过程中,我们不仅仅是在解决一个个具体的问题,更是在构建一个更加平等和包容的社会。

重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重要性,不仅仅是为了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为了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让每一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字数:244】2. 正文2.1 制定更具可操作性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为了制定更具可操作性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首先应该明确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的标准和要求。

这些规范应该包括建筑设计、施工技术、设施设备的选用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和残疾人的实际需求。

要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的解释和宣传,让相关部门、建筑设计师、施工单位等了解并遵守规范。

公办民营与公建民营的异同

公办民营与公建民营的异同

公办民营与公建民营的异同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公办民营”与“公建民营”的异同文/阎青春“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细究起来却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公办民营”指的是各级政府和公有制单位已经办成的公有制性质的养老机构,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行改制、改组和创新,更快地与行政部门脱钩,交由民间组织或社会力量去管理和运作,实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种管理和服务运营模式并存、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发展局面。

“公建民营”则是指在新建养老服务机构时,各级政府要摒弃过去那种包办包管、高耗低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办管分离的发展思路,由政府出资,招标社会组织或服务团体去经办和管理运作,政府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起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两者之间的联系体现在:首先,它们所涉及的都是同一事物,都是政府已经办起来的或想要建设的养老机构应该采取什么方式举办与管理;其次,它们都与体制机制的深化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

同时,“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又是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形式,因此,它们又是有区别的:一个是在盘活存量,对已经办起来的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改制改革,建立起全新的顺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另一个则是在发展增量,政府对新办养老服务机构投资时进行改革创新,转变投资方式,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所要投入的资金换一种方式投入,不再直接由政府部门建设和管理,而是遴选其他社会力量去建去管,由此打破公办养老机构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率的体制弊端,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公办民营”:把市场经济规律和运行机制引入养老服务领域要搞好“公办民营”,其核心是加速改制改组。

必须突破计划经济年代沿袭下来的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这一根本障碍;要尽快摒弃部门利益和事业单位、个人因身份标记就能从政府轻轻松松得到的资源分配和既得利益。

具体而言,就是要把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运行机制引进并运用到养老服务领域,切实做到四个转变:首先,改变国家为公办养老机构定事业编制规格、定人员编制数量、定财政划拨经费额度的老做法,引入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改制,变公办养老机构的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为多种经济成分共同所有或其他非公有制成分所有。

浅析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的民营化

浅析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的民营化

( 二) 政府 职 能未转 变, 监管 仍有待 改善
政府 职能还 没有真 正转变 , 政府 在 公共 设施 建设方面存 在大
存在着 共性 , 学术界 的较为认 可 的公共 设施 的定义是 指 由政 府或 量 行政干 预和 垄 断行为 , 政 府相 关部 门审批 相关项 目周期 长 , 办 其他社 会组织 提供 的、 属于社 会公众 使用或享 用的 公共建筑 或 设 事 效率低 , 思想不够 解放 , 谋 求大事 独揽 , 限制 了民营资本 者的积
备。
极 性和 民营化 有效 竞争 的程度 。 监 管能 力薄弱 , 监管制 度不够 完
残疾人 公共 设施作为 公共设施 中 的较 为特殊 的一类 , 其 在建 善 , 政 府权威 有 限, 尚未做 到有 限监管 , 各 级政府 、 不 同政府 部 门
设主体 、 使用人 群 、 筹 资建设 、 维护保养 等方面 与常规 公共设 施有 对 于投 资大 、 见效 慢 的残疾 人公共 设施 建设无 “ 责任感 ” , 未尽其 着较 大区别 。 笔 者认 为 , 残 疾人 公共 设施是 指在 政府或其 他 社会 能, 而且 相互 推诿责 任 。
制 占} ▲ 金 2 0 1 3・ 2 ( 上)
◆社会 观察
浅 析残疾 人公共设施建设 的民营化
张 阳 杨伟萍 赖健华
摘 要 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 法治的完善, 作为社会上的一类特殊人群, 残疾人 日 益得到人们的关心呵护, 与残 疾人生活密切相关的残疾人公共设施 的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然而, 由于种种原 因, 我国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仍基本 停 留在依靠政府筹资建设管理的“ 一元独断” 的局 面, 如何有效地利用好民间资本, 实现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的民营化成为

“公办民营”与“公建民营”的异同

“公办民营”与“公建民营”的异同

“公办民营”与“公建民营”的异同文/ 阎青春“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细究起来却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公办民营”指的是各级政府和公有制单位已经办成的公有制性质的养老机构,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行改制、改组和创新,更快地与行政部门脱钩,交由民间组织或社会力量去管理和运作,实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种管理和服务运营模式并存、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发展局面。

“公建民营”则是指在新建养老服务机构时,各级政府要摒弃过去那种包办包管、高耗低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办管分离的发展思路,由政府出资,招标社会组织或服务团体去经办和管理运作,政府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起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两者之间的联系体现在:首先,它们所涉及的都是同一事物,都是政府已经办起来的或想要建设的养老机构应该采取什么方式举办与管理;其次,它们都与体制机制的深化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

同时,“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又是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形式,因此,它们又是有区别的:一个是在盘活存量,对已经办起来的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改制改革,建立起全新的顺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另一个则是在发展增量,政府对新办养老服务机构投资时进行改革创新,转变投资方式,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所要投入的资金换一种方式投入,不再直接由政府部门建设和管理,而是遴选其他社会力量去建去管,由此打破公办养老机构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率的体制弊端,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公办民营”:把市场经济规律和运行机制引入养老服务领域要搞好“公办民营”,其核心是加速改制改组。

必须突破计划经济年代沿袭下来的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这一根本障碍;要尽快摒弃部门利益和事业单位、个人因身份标记就能从政府轻轻松松得到的资源分配和既得利益。

具体而言,就是要把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运行机制引进并运用到养老服务领域,切实做到四个转变:首先,改变国家为公办养老机构定事业编制规格、定人员编制数量、定财政划拨经费额度的老做法,引入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改制,变公办养老机构的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为多种经济成分共同所有或其他非公有制成分所有。

对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几点建议

对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几点建议

对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几点建议1. 完善政策法规要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定和落实,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在无障碍设施建设中的责任和义务。

要加大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关注度,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良好氛围。

2. 增加投入政府应适当增加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并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无障碍设施建设。

可以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无障碍设施建设,共同承担社会责任。

还可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无障碍设施建设项目,吸引更多资源用于无障碍设施建设。

3. 保障残疾人权益加强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确保他们在生活、教育、就业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关爱和帮助,提升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融合程度,让他们能够参与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中去。

要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工作,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让无障碍设施真正满足残疾人的需求。

4. 加强监督和检查要建立健全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各类公共场所的无障碍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符合标准和规范。

对于存在问题的公共场所,要加强整改和维护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要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形成多方共同监督的格局。

5. 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知识普及要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宣传和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举办讲座和培训班等形式,向社会各界传达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公众关注残疾人群体的需求,为无障碍设施建设营造更加良好的氛围。

无障碍设施建设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增加投入、保障残疾人权益、加强监督和检查、开展知识普及等多种措施的共同推进,才能实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目标,让残疾人群体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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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建设等领域民营化的规范,我们可以认识到:盲目推崇与盲目一味否定民营化都不是对待该问题的科学态度,我们应在分析我国国情、市场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结合世界其他国家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民营化的经验,以辩证的态度分析我国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民营化的利与弊。

在我国开展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民营化较传统模式有以下优点:
(一)节约建设成本,提高工程效率
民间资本参与到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当中,作为建设方的民营机构(公司、团体、个人)等,其在建设过程中的每一笔投资都关乎自己的切身利益,他对成本控制的关注要高于政府部门,为了在一定时间内,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完成既定的建设任务,并最大可能的获取利润,民营机构会努力通过规模经济、技术创新、鼓励机制,以更加高效的方式来灵活运营项目,从而有助于缩短工期,有效较低建设、运营、维护的项目成本。

(二)弥补政府资源不足,实现互利共赢
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是关乎残疾人衣食住行切身利益的大事、要事,国家每年都会有一定的财政预算用于新建、完善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引进民间资本进行残疾人公共设施的建设,有利于弥补政府资源的不足,达到政府完成惠民助残的建设工作,参与建设的民间资本机构获得利润的互利双赢的局面。

(三)体现专业化优势,提升设施适用性
与传统模式上政府参与设施采购、设施安装、工程勘察、工程建设等过程相比,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民营化后,有助于相关民营单位通过市场机制“优胜劣汰,优者存在”,充分的发挥出其专业优势,为政府提供更为市场化的有效运营模式。

而且由于其专业、专注于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能更好的了解并满足残疾人的需求,从而提升所建设施的实际适用性。

(四)活跃市场经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民营化作为一种新型投资建设运营模式,对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活跃市场经济有较大影响。

政府由传统的“大小事一肩挑”向逐渐放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共设施建设转变,有助于政府的监管职能逐步加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通过市场经济下的竞争机制,政府也可以选拔出“性价比”更高的民间机构进行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领域的技术革新和效率革命。

当然,再美好的事物也有瑕疵,我们不可否认,民营化作为市场化经济的产物天然继承了市场的禀性,市场产物的疲乏漏洞之处其亦有之:
第一,虽然民营化是一项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但其要在政府主导监管下进行,这种模式的创新之处在于摒弃了传统单纯依靠政府机制的做好,以期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寻找一种合作共赢的机制以走出传统政府“单干”进行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的行为。

这种模式,需要强有力的政府,一旦离开强有力的政府“作为”,民营化的漏洞与负面效应便会凸显,民营化后的经营者将公共利益抛之脑后,为赶工程进度,忽视工程质量,建成“豆腐渣设施”,非但不会解决残疾人生活的不便,反而会对其人身安全形成隐患。

第二,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民营化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腐败现象的侵袭和争端解决难题的危机。

正如彼得斯所说的那样: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证,“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将面临贪污行为合法化和资本主义越权行为受到公然支持的危机”。

由于政府和民营化的经营商一旦出现纠纷,双方无法通过一个中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争议的解决,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的民营化后的经营商仍无法以平等地位与政府谈判,权益受侵害的情形时有发生。

四、我国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的民营化发展战略
针对我国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的民营化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所在的调研组走遍南宁市六县六区,并赴北京、山东、湖南、广西柳州、广西钦州等地进行实地调研,经过对当地政府、残疾人联合会、城市住房建设局等单位的走访,以及对网上相关数据的整理和对社会人群分发调查问卷,最终形成对我国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的民营化发展的五点建议,简称“LIGFC战略”。

(一)立法制度层面LegislationStrategy
建议各级地方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残疾人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尽快出台地方性的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管理办法,使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除此之外,国家要从宏观上完善立法,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的民营化,规范政府机构的监管行为、执法行为。

(二)投资环境层面InvestmentStrategy
要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放宽行政约束,降低投资准入门槛,积极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

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参与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逐步拓宽民间资本投资的发展空间,加强竞争机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确保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民营化中竞争的充分性、公平性、透明性。

(三)政府职能层面GovernmentStrategy
建议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能力,完善监管责任机。

制在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的民营化过程中,政府应转变观念和角色意识,由具体层面上的直接操作到宏观层面的间接监管。

努力成为优秀的管理者、监督者、衡量着,而不再是传统模式中的“一肩挑”的主导者。

(四)金融保障层面FinancialStrategy
加快发展金融产业,尤其是壮大地方金融机构实力,积极拓宽民间筹资渠道,加大对区域民营企业资金支持力度,努力提高对促进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民营化有较大贡献的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金融机制在引导、支撑、保障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民营化中的巨大作用。

(五)补偿机制层面CompensateStrategy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的补偿机制,各级政府应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加大对投资较多、建设周期较长、回报率较低的公共设施建设主体的财政补贴。

通过相应政策的调整,对一些建设难度较大、涉及利益主体较多的项目实行更为优惠的政策倾斜,以期促进其对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民营化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蒋丽萍.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民营化.科技创新导报.2009(21).
[2]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社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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