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交易规则
白银期货入门基础知识

白银期货入门基础知识白银期货入门基础知识白银作为一种重要的贵金属,日益受到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青睐。
而白银期货,则是一种广受欢迎的投资工具。
那么,什么是白银期货?怎样交易白银期货?下面,我们从白银期货的基本定义、交易时间、保证金和交易规则等方面来介绍白银期货的入门基础知识。
一、基本定义白银期货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白银。
白银期货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纯度>=99.9%的白银主力合约和纯度>=99.99%的10吨级合约。
白银期货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夜盘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晚上21:00-23:00。
二、保证金保证金是白银期货交易时需要缴纳的一种押金。
投资者在交易时,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保证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建议保证金不要超过自己投资资金的20%。
如果账户资金不足,平仓或强制平仓时,将会被保证金处理。
三、交易规则1、交易单位和报价:白银期货的交易单位是2000盎司/手,报价单位是元/千克。
2、涨跌停板:白银期货的涨跌幅度限制为5%。
3、交割月份:白银期货的交割月份为当季度的3、6、9、12月。
4、持仓限制:投资者对于单只白银期货的持仓量,最高不得超过2000手,对于全市场的持仓量限制为30000手。
四、操作技巧1、懂得市场变化:白银期货市场波动较大,特别是在夜盘交易时,波动更加剧烈。
要做好足够的市场研究和分析,始终关注市场走势,掌握市场情况,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2、制定和执行止损策略:白银期货市场波动大,容易引发操纵行为,因此及时止损非常重要。
建议投资者在交易时制定止损策略,尽可能避免损失的扩大,保护自己的投资资产。
3、控制交易风险:在白银期货交易中,风险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投资者要做好风险控制工作,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制定好风险控制方案,在交易中实施操作。
总之,白银期货是一种重要的贵金属交易工具。
(AgT+D)白银延期交易规则

早上9点到11点半下午1点半到3点半晚上9点到2点半周五晚上休市(停盘).(1)延期费是“延期补偿费”的简称,是因客户延期交收而发生的资金或贵金属实物的融通成本。
延期费黄金为万分之二白银二点五,买卖双方需当天支付。
(2)延期费的支付方向是根据交货申报数量与收货申报数量对比确定的,当交货申报量小于收货申报量时,空头持仓向多头持仓支付延期费;当交货申报量大于收货申报量时,多头持仓向空头持仓付延期费;当交货申报量等于收货申报量时,不发生延期费支付。
注:节假日也需支付延期费,支付费用按照前一日的交收申报情况扣收白银T+D:(1)属于保证金交易。
(2)双向交易,即可做多也可做空。
(3)上海黄金交易所推出的产品,中国民生银行代理。
(4)交易时间不连续,客户交易时间为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市时间,具体是每周一上午8:50至11:30,每周二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3:30至15:30;每周一至周四,晚上8:50至次日凌晨2:30;以上交易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金交所将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交易时间,并在其官方网站发布。
每个交易日首场交易开市前十分钟为延期合约集合竞价时间。
夜间交易时段与第二天白天交易时段为一完整交易日,但周一仅白天交易时段为一个完整交易日。
(5)撮合成交,不完全同步国际报价,受资金影响。
(6)有涨跌停。
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投资者连续持有延期合约的时间超过金交所公告期限,金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持仓情况对超期持仓加收超期费;超期费=超期持仓量×当日结算价×超期费率;金交所根据市场状况设定和调整的超期持仓期限及不同期限的超期费率过节假日要收递延费,而且节假日多少天就收多少天递延费,递延费支付方向与节假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支付方向一样。
举个例:周五你持多仓,当日交易结束后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公布递延费支付方向,假如是多支付空,那么你周五需要支付递延费,周末两天也要支付递延费,反之亦然。
白银交易基础规则和计算【致胜宝典】

白银交易规则一、粤贵银主要交易特点1、22小时交易制(早上6点亚盘,下午3点左右欧盘,晚上8点左右是美盘)2、双向交易,可做多可做空(规避股市方面存在的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等)3、保证金交易(10万激活默认8%保证金率,满足10笔建平仓后,10万资金可申请5%准备金率、20万申请4%、30万申请3%准备金率)4、粤贵银根据国际现货白银(伦敦银)定价,伦敦银单位为美元/盎司,粤贵银是元/千克。
换算的话,1盎司=31.1035克,所以粤贵银报价=伦敦银报价÷31.1035×1000×即时汇率。
因此每天早上9:15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也值得关注,当汇率有大幅波动时,伦敦银没变,粤贵银会有一定波动。
5、手续费双向征收,单边万分之八。
交割滞纳金(隔夜费)万分之一。
二、粤贵银主要计算1、保证金率(假定资金10万,交易量都为100KG,点位为4400,仅保证金率不同)8%:履约准备金=4400×8%×100=352005%:履约准备金=4400×5%×100=220004%:履约准备金=4400×4%×100=176003%:履约准备金=4400×3%×100=13200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当资金量相同时,保证金率越低所占用的履约准备金越少。
2、风险率(交易中心规定,当风险率达到50%会强制转让平仓,所以风险率越大越好)风险率=账户净值÷履约准备金×100%●适用于1保证金率的假定条件下,8%:风险率=100000÷35200=284.09%5%:风险率=100000÷22000=454.55%4%:风险率=100000÷17600=568.18%3%:风险率=100000÷35200=757.58%由此可见,当资金量、交易数量相同时,准备金率越低,风险率越高离强制转让平仓50%的风险率越远。
白银td的交易规则 -回复

白银td的交易规则-回复白银(TD)是一种大宗商品,作为交易品种之一,它是投资者进行风险管理、资产配置的重要工具。
白银TD的交易规则涉及到交易时间、合约规格、交易单位、保证金、手续费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逐一介绍白银TD 的交易规则。
一、交易时间白银TD的交易时间根据具体交易平台的规定而定,但通常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点至下午11点。
这段时间是全球金融市场活跃的时间段,也是白银TD的交易机会最多的时段。
二、合约规格白银TD的合约规格是指交易所对于每手合约的标准定义。
通常,一手白银TD的规格为5,000盎司。
这意味着每手合约的价值等于当前白银价格乘以5,000。
合约规格的设定对于投资者的风险控制和资金管理至关重要。
三、交易单位交易单位指的是投资者在交易所进行交易时,最小交易量的单位。
白银TD的交易单位通常为1手,即5,000盎司。
在进行交易时,投资者可以购买多手合约,以满足其风险和收益的需求。
四、保证金保证金是投资者在进行白银TD交易时需要缴纳的一定比例的资金。
具体保证金比例由交易所或交易平台规定,通常为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比如5或10。
投资者需要在交易前先将保证金存入交易账户,用以充当交易的风险保障和履约担保。
五、手续费手续费是指投资者在进行白银TD交易时需要支付给交易所或交易平台的费用。
手续费通常包括交易佣金和交易所的交易费用。
交易佣金一般根据交易量的大小而定,而交易所的交易费用则根据交易所规定的费率进行收取。
手续费的支付可以直接从投资者的交易账户中扣除。
六、交易方式白银TD的交易方式通常分为两种,即即期交易和差价合约交易(CFDs)。
其中,即期交易是指投资者直接购买实物白银,需要支付全款;而差价合约交易则是通过合约的买卖来进行白银价格的差价结算,并不涉及实物交割。
差价合约交易更加灵活,投资者可以通过做多或做空来获得收益。
七、风险管理白银TD交易中,风险管理是投资者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投资者需要合理控制仓位,设置止损止盈,避免过度杠杆,充分了解市场动态和基本面因素,以便及时调整交易决策。
白银交易规则

白银交易规则
白银交易规则:
1.白银交易时间为每日08:00-23:00,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周六、周
日休市;
2.白银主力报价单位为克,交易价格为每克,最小变动价位为0.1元;
3.投资者可在市场上选择实盘或虚拟盘交易,买卖范围从1克到100
克不等;
4.白银交易结算均不易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是一种可靠的投资方式;
5.交易者在交易操作中,要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规活动;
6.白银交易受到市场报价和流动性变化的影响,且风险较大,投资者
应做好相关风险控制;
7.白银市场价格受到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影响,或受到政府、气候等其
他因素的影响,交易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情况,方能获利。
黄金、白银操作守则

黄金、白银操作守则二十条(分享)1、每次买卖损失不应超过总资金的十分之一。
就是说单次损失达到总资金的10%(这是最大的允许损失度)时,无论如何必须离场,一般来说,损失达到10%,已足够说明此操作策略是错误的,此时应果断离场。
2、永远设立止损位。
这是对上条规则的再次强调,只是说设立的止损位并不一定是亏10%,可以按需要适当设定,例如5%之类,止损与止盈比例为1:3,也就是说3元的止损,就必须要有9元的盈利差价。
3、永不过量买卖。
所谓永不过量买卖,就是适量买卖,方向不明时,不要投入太多资金。
4、用不让所持仓转盈为亏。
A、这简单的说就是在已经盈利的基础上再设立一个止盈位,该止盈位是相对于账上最低盈利来设的,而且该设立的点位不低于买进的成本价(扎单),这是保证有效获利的一个好方法。
B、达到获利目标价位,就离场观望,或者建仓持有,行情符合预期则继续持有已减仓位,行情变向,离场观望。
5、永不逆市而为。
6、有怀疑即离场。
7、只在活跃的市场买卖。
这个活跃的市场可理解为不同交易市场的不同交易品种,比如说北京时间下午四点半前主要是亚洲盘,交易沉闷,金价波动较小,操作上应当轻仓操作,仓位控制在20%以内。
下午四点半欧洲开盘一直到晚上九点美洲开盘、一直持续到第二天凌晨三点前都是交易高峰期,操作上应当控制仓位,谨慎操作,行情把握好可增加仓位到40%左右,行情没有把握好,仓位控制在20%以内。
8、永远服从市场。
9、如无适当理由,不得将所持仓平盘,可用止盈位保障所得利润。
10、在市场连战皆捷后,可将部分利润提取,以备即时之需。
11、赚市场差价第一。
12、买卖招致损失时,切忌赌徒式加码。
13、不要因为不耐烦而入市,也不要因为不耐烦而平仓。
14、肯输不肯赢,切戒。
15、入市时不落下的止损盘,不宜胡乱取消。
16、入市要等待机会,不要买卖过密。
17、做多做空自如,不应只做单边。
18、不要因为价位太低而吸纳,也不要因为价位太高而沽空。
现货白银交易规则

现货白银交易规则保证金交易,杠杆比例固定为12.5倍,每手交易量为15千克,保证金为建仓价的8%报价标准:成色为AG9999,规格为15千克/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4135—2002,经认定方可用于交割;会员保证一定现货存量并承诺对售出银锭进行回购。
报价原则:交易所以伦敦现货白银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白银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现货白银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
会员根据交易所点差管理办法,在交易所中间指导价的基上,报出买入价及卖出价。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千克,报价保留到元的整数位。
报价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开市(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周一早8:00至周六早4:00结算休市时间:交易日内,凌晨4:00至6:00;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所通知为准。
炒白银投资方式投资银币:目前每年中国人民银行都要发行各种金银币,而银币的发行量比金币的发行种类多、数量大、价格低,受到投资者的欢迎。
纪念银币属于收藏品范围,普通银币则是和国际银价挂钩的,但两者都受到国际银价上涨的影响,近来价格都跟着水涨船高,这些年来走势偏淡的银币板块呈现出少有的强势上扬态势。
如生肖普制银币中的“丙戌狗年”1公斤银币上涨到5500 元,06版“熊猫”1盎司银币重新回升到107元,“戌狗年”1盎司银币创出600元的新高,1盎司“龙年”和“羊年”普制银币相继上冲到800元和930元。
而发行价230元的神五银币,更是在一年内就翻了两番,越过了千元大关。
投资者要投资银币,就需要对银币市场有所了解,其中纪念银币的升值幅度大、速度快,而普制银币价格低、操作简单。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不同品种进行。
买卖白银:上海华通铂银交易市场于2003年7月开通,现在开通了“中国白银网”,实行网上交易,不过只有获得“华通铂银”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才能参与网上交易,不接受个人交易,所以投资者可以通过有交易商资格的企业进行投资。
白银期货交易规则

白银期货交易规则
白银期货是指期货交易中的白银交易。
SJSC(船舶证券有限公司)对于白银
期货交易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我们以此为基础进行介绍。
白银期货交易的执行价分为买价和卖价,买价由各参与方商定,卖价以买价的1%低计算。
在交易中,应当以买还是卖两方居多。
白银期货交易限定每手50千克,一手白银期货合同价值上限50万元。
一只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1元,每
次期货交易的最低变动量为500克。
参与白银期货交易请持有个人交易账户,根据白银期货交易手册记录完整身份信息,包括参与方联系方式、张裕银行账号等。
此外,交易者需向SJSC交纳特定
的交易保证金,才能发起期货交易。
白银期货交易有其特定的截止日期,交易者可在截止日期前期货交易合同停止。
另外,白银期货交易完成后,在最初交易日结算完毕至未完成交易日交易完成后,两个日中间的过程也须遵守结算作息日原则。
期货交易的交付期限是以期货合约的有效期为基础,白银期货交易的有效期为每月期货和季度期货,期货交易将以发出“今日用茶”的一方为准,按正常的交割和清算日期来进行。
总的来说,SJSC 对期货交易的白银期货规定了一系列明确具体的交易规则,
尽可能地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保障双方交易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综上所述,白银期货交易需要参与者能够准确书写对方信息,以及按照一定标准缴纳保证金,严格遵守交割日期,做到规范有序,才能推动白银期货交易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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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白银篇)(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产品标准及报价 (2)第三章交易方式 (3)第四章收费标准 (4)第五章清算 (5)第六章交割 (5)第七章代理业务 (6)第八章风险管理 (6)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 (8)第十章信息管理 (8)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白银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组织特别会员及综合会员开展白银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业务。
客户与综合会员交易,综合会员与特别会员交易。
第三条会员是指根据白银等贵金属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从事白银等贵金属交易活动的特许白银交易商。
第二章产品标准及报价第四条综合会员推出实物白银投资银锭,成色为AG9999,规格为15千克/锭,指定国内知名生产厂商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4135—2002,经交易所认定方可用于交割;会员保证一定现货存量并承诺对售出银锭进行回购。
第五条综合会员推出的实物白银投资银锭,必须具有以下要素:经交易所认定的银锭编码,银锭生产厂商标识和综合会员的品牌名称。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推出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交易产品。
第六条报价原则:交易所以伦敦现货白银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白银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现货白银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
会员根据交易所点差管理办法,在交易所中间指导价的基础上,报出买入价及卖出价。
第七条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千克,报价保留到元的整数位。
第八条报价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开市(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周一早8:00至周六早4:00结算休市时间:交易日内,凌晨4:00至6:00;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所通知为准。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九条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电话或网络系统与综合会员进行现货全额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
第十条现货全额交易前,客户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会员实物交割账户存入与欲购买银锭等值的人民币资金,买入的银锭可选择提货或再次卖出;客户如需卖出已提货的银锭,可直接通过综合会员柜台卖出。
第十一条延期交收交易是指按即时价格买卖银锭,延迟至第二个工作日后任何工作日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行为,交易时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实物交收时结清剩余货款。
第十二条现货延期交收业务交易量为15千克的整数倍,最小交易量为15千克。
第十三条交易保证金:延期交收交易采用预付交易保证金的形式进行。
客户预付交易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8%-40%。
第十四条风险保证金:会员须向交易所指定的银行保证金账户预存风险保证金。
风险保证金不能与任何的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保证金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会员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
交易所按会员预存保证金金额,计算会员的最大持仓亏损。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现货全额交易及延期交收交易均可向综合会员进行交割申报,提取或交收实物金条,需支付提(交)货费。
第四章收费标准第十六条客户在参与银锭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手续费、延期费、提货费、交货费等。
第十七条手续费收取标准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其中交易所收取万分之三,其余部分由综合会员收取。
第十八条延期费收支标准由交易所价格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客户持有头寸,隔夜需按价格监督委员会确定的延期费率缴收延期费。
延期费由综合会员收付。
第十九条提货费包括加工费、储运费等,收取标准为不高于成交总金额的10%;交货费包括检验费、重铸费等,收取标准为不高于成交总金额的5%。
提货费、交货费由综合会员收取。
国家规定的税收由卖方负责。
第二十条客户的交易保证金须打入交易所指定银行托管账户,相关交易费用由交易所代会员统一收取。
会员不得再收取客户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清算第二十二条延期交收交易实行集中、T+1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由交易所和托管银行对会员及客户资金统一进行清算。
“T+1”是指交易所对客户和会员每笔交易所产生的盈亏及费用在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三条会员及客户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托管银行根据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四条综合会员及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查询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如有异意,24小时内向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交割第二十五条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地为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交易所授权的综合会员所在地的交割仓库)。
第二十六条持有白银多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点至下午4点可向综合会员进行提货申报(客户在此之前须向其保证金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提取实物白银;持有白银空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至下午4点向综合会员进行交货申报,将银锭交与综合会员,结清货款,完成交割。
第二十七条客户申请交割实物白银的数量须为15千克的整数倍,最少交割数量为15千克。
具体交割数量及交货、付款期限如下: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根据交易保证金比例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
第七章代理业务第二十八条代理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商开户,与综合会员进行银锭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1)客户委托代理商办理开户手续,双方签署《代理协议书》,代理商协助客户与综合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2)交易所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综合会员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3)每笔交易由客户通过电话或电子化方式直接向综合会员下达指令。
第二十九条客户也可直接与综合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并办理开户手续进行交易。
第八章风险管理第三十条交易所对客户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制度及最大持仓限额制度(客户单笔最大下单量为750千克,最大持仓量为3000千克,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当客户持仓达到最大限额时,不得再向同或相反方向开仓交易。
第三十一条交易所实行强行风险控制制度,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会员对其买入或卖出的银锭实行强行平仓:(一) 交易系统以客户账户买入和卖出银锭的风险率来衡量客户风险情况,风险率=客户账户净值÷持仓占用交易保证金,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100%时,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由综合会员通知客户需要追加交易保证金(此提醒只是作为综合会员的人性化提示,并不构成综合会员的义务),否则客户只能减少买入或卖出的银锭,直至客户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
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50%时,会员将客户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平仓;(二)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三) 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四)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交易所对会员同样实行强行风险控制管理。
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有净头寸实行强行平仓:(一)当综合会员会员风险率达到40%时,交易系统自动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当综合会员风险率达到30%时,交易系统自动对投资者或综合会员进行强行平仓。
(二)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三) 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四)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被强行平仓的综合会员,其名下客户的交易将直接转交给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交易规则详见《特别会员管理办法》),价格损失由综合会员承担。
综合会员必须在当日结算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补足最低风险保证金,否则无法继续交易,其名下所有客户由特别会员接管。
第三十四条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第三十五条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在报价及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报价无法正常进行;(二)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所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报价、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取款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须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因异常情况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信息管理第三十九条交易所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四十条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交易品种的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交易所为会员和客户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
第四十二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归交易所所有。
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检查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二)监督、检查会员和客户的交易行为及代理商的市场行为;(三)了解和掌握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四)调解、处理报价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事件;(五)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四十五条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会员、代理商应当配合。
第四十六条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交易所决定,可由会员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
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
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七条交易所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代理商、客户有权向交易所及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调解与处罚第四十八条会员、代理商、客户之间因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所申请调解。
第四十九条交易所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所见证实施。
第五十条对会员、代理商、客户的违规、违约行为,交易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交易规则并结合《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违规违约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三章附则第五十一条交易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