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的相关思考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变化及影响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变化及影响分析【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变化及其对相关行业和投资者的影响。
首先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前后进行了比较分析,然后从影响、行业应对策略和投资者应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
文章指出,在新准则下,投资者需要注意风险管理和财务披露,并提出了行业应对策略,以更好地适应准则变化带来的挑战。
未来发展趋势方面,文章展望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发展方向,并总结了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的影响及未来发展趋势。
文章通过结论总结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的影响,展望了未来发展趋势。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变化、影响分析、行业应对策略、投资者注意事项、未来发展趋势、结论总结、展望未来、研究意义、背景介绍、研究目的。
1. 引言1.1 背景介绍股权投资是指持有其他公司股份的投资行为,长期股权投资则是指投资者持有其他公司股份并有意长期持有的投资行为。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是指对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会计准则的调整和完善。
股权投资是公司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着重要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各国资本市场的开放,长期股权投资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变化对投资者、公司以及整个资本市场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前后的比较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这一改变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本文旨在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变化及其影响进行深入分析,探讨行业应对策略、投资者应注意事项,并展望未来发展趋势,以期为投资者和公司提供有益参考,帮助其更好地应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变化。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变化及其对投资者和行业的影响。
具体来说,研究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通过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前后的比较,分析出现的变化和主要内容,深入理解新修订准则对投资者和企业的具体影响。
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后可能给行业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探讨不同行业在面对新准则时的挑战和应对策略,以及可能出现的机会和发展方向。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革及改进论文

浅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变革及改进摘要: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2006年2月15日终于面世了,并且确定在2007年1月1日施行。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和38条《企业会计具体准则》。
这次对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较之以前有较大的变动,除新增加了一部分会计准则外,还对原先的一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在具体准则中变动比较大而且对其他准则具有较大影响的就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本文简要分析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变化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变化本次企业会计准则变革涉及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准则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作了改进。
1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长期股权投资指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对企业的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与资本市场相适应,是一个虚拟资本,从本质来看,构成企业的一项金融资产。
根据金融工具的定义,会计准则22号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合同。
长期股权投资对投资方而言形成金融资产,对于被投资方而言,是一项权益。
因此,是一项金融资产。
根据会计准则第30号第十九条,在资产负债表中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的信息。
该金额应该包括以外币计量的境外经营、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法或权益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 长期股权投资分类的变革对投资按照适当标准分类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新准则虽来明确提出股权投资的具体分类,但从股权投资核算的原则与要求来看,实际上是按照投资的意图和能力不同,将股权投资划分为如下五类: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投资。
其中,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思考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思考作者:王学锋来源:《财会通讯》2007年第02期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要区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种。
本文指通过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
根据新准则的有关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运用(一)成本法根据新准则的规定,成本法的适用范围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将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由原先采用权益法变更为采用成本法核算。
对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界定,增加了限定条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同时,新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设公司所得税税率为!!",则根据年金现值表可知固定资产折旧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万元)。
!"加速折旧法。
年数总和法下,折现率为$%",根据复利现值表计算得到,固定资产折旧的净现金流量#($.$’&%(,%,$/$’+,&%(-+0’/$$’!&%(.)$!/-).&%(0-!/).$&%(0+%,/+-0&%()0’))&($*!!")#!$’-(’)(万元)。
同理,在二分法下固定资产折旧净现金流量为!$’!(0)万元,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固定资产折旧净现金流量为!$-$(0’万元。
通过不同折旧方法下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的比较,会发现二分法继承了加速折旧方法产生更多的净现金流量从而给企业带来更多价值的优点。
同时,对于磨合期、试用期较长的固定资产而言,二分法较之其他加速折旧方法更符合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更利于提供真实信息、强化经济管理,符合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因此二分法应作为供企业选择的折旧方法之一。
!随着我国企业经营的多元化,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
为了规范企业的投资核算、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统称《制度》)。
但在实践中,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仍有以下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商榷。
!"#$%&’()*+,-./0123.456-789《制度》规定,在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清算股利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具体计算时又区分“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进行处理:投资当年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投资收益和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1$+);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几点思考

用等 合计金额 。
金 的能 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重大限制
3被投资 单位向投资 企业 转移 资 .
产生的长 期股权投资差额分期摊销抵 减投资收益 与按税法的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 时不允许 扣除 的差异规定 为时 间性差异 , 并 视企业所 采用的所得税会计 处理 方法分别确定 ;而新准则 由于 差 额 仅仅在 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 享有 的被投 资单位可 辨认 净资产 公 允价值时产生 , 且差额一次 性计入 当期 损益 , 对其 与税法规定相 抵 触时的处理 未作规定 。 3. 资者 因追加投资等原 因能够对被投 对投 资单位 实施共 同控 制或重 大影响 但不 构成 控制 改按权 益 法核算 时 的初始成本确 定方面 的规 定也 存在一定 的差异 。 新准则做 了可 选择 性规定 , 以成 本法 下长期股 权投 资 的账面 价值 或按《 业 即 企 会计准则 第 2 号—— 金融工具 确认和 计量》确 定的投 资账面价 2 值 来确定 ; 旧准则规定 按照成 本法下 长期股权 投资的账 面价值 而
投资的成本 包括 与取得长期股 权投资直 接相关 的费用 、税 金及其
1 以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取 得的长期股 权投资初始成 本确定 的 .
新 旧准 则对 企业 以货 币性 资产交换取 得 的长 期股权投 资初 始 成本 的确 定存在 以下几个 方面的差异 : 1 新 准则增加 了以发行权 () 】 f 益性证券取 得的长期股 权投 资和投资 者投入 的长 期股权 投资 两种 非货 币性 交易方式取得 的长期 股权投资 。前者 以发行权 益性证 券 的公允价 值作为长期股 权投资 的初始成 本 ;后者 以投 资合 同或 协 议约定的公允价值作 为长期股 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旧准则 在以 2)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其思考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其思考摘要:2006年2月《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发布,新准则规定,对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近年来,随着新准则实施的不断深入,笔者发现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从会计理论及应用实务中均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从会计主体、会计计量属性、核算内容以及其对决策层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讨论。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2月《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发布,对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重大。
但近年来,随着新准则实施的不断深入,我们发现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从会计理论及应用实务中均存在越来越多的问题。
一、权益法下“会计主体”认定不清晰(一)权益法与会计基本假设相悖根据“会计主体假设”理论,会计主体是指财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
而权益法下,强调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之间的经济实质,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视为一个经济实体,要求本企业会计报表中应反映本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所拥有的权益。
这种报表编报要求与大家日常生活中对“本企业”会计报表的认知不一致,在认识层面上是与会计学的基本理念矛盾的;对被投资企业经营成果在本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核算范围与《基本准则》所要求的“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的规定不符。
(二)权益法下会计主体与法律意义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悖《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
权益法下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及收益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和收益,股东以权益法核算下所享有的公司权益主张资产收益等权利,如以其股权进行质押、增加股东资本性投入等经济行为,其享有的权利实质上已超出公司法规定的“企业法人”范围,如出现经济纠纷,权益法核算下会计报表的合理性将可能直接面对法律挑战。
二、权益法下“会计计量属性”认定不清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思考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思考【摘要】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收益以及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等方面较原准则有很大的改进。
本文对此进行分析,以便正确地处理会计实务。
为了规范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对原《投资》准则进一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一般程序是:首先,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并且调整入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其次,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具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一是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部分确认的当期投资收益,仅限于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净损益,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不包括在内。
二是投资企业按所持有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确认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时,不包括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
如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某些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这部分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投资企业不能享有。
三是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情况除外。
[例1]甲企业于2006年1月1日动用3800万元银行存款(不考虑其他相关费用)购买乙企业普通股,占乙企业普通股的20%并准备长期持有,但仅能施加重大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监管新规思考

而将相对 下降后 的新持股 比例对应的被投资单位由于增 发引起的
净资产增 加份额视 为假定处置对价 , 两者差额确认 为投资收益 。 ( ) 二 新规对上 市公 司的影响 保持权益法核算 条件下 的相对 持股 比例 下降视 同处置意味着 :上市公司可以确认 被投 资企业增
F降部分视同处置 ,按新 的持股 比例确认归属 于本公司的被投资
单位增发股 份导致 的净资产增加份额 ,与应结转持股 比例下降部
分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价值 之 间 的差 额 计 入 当期 损 益 意 味 着 , 这
( ) 一 违反权益 法理论 权益法是经济实体 观的要求 , 即将投 资 单位与被投资单位视为一个 整体 , 其核心是 : 旨在反映投 资企业享
来“ 浮盈 ”这些公 司发布 的业绩预 增公告 与实 际公 布数据均证 明 。 了这一 “ 坐轿收益” 对其 业绩的巨大贡献 , l r市场的热议。 也弓 发 根
行 日的账面价值 , 而如果按账面价值发行 , 虽然会导致被投 资企业
所有者权益增加 , 投资企业因未 同比例增加股份 而引起持股比例相
对下降 , 但是不会引起现有股东请求权 的变动。 所以 , 被投资企业增
发导致投资企业享有权益 的变动,本质上是溢价增 发的资本交易 , 按照权益法核算应计人资本公积, 而不是确认投资收益 。 ( ) 离合并报表 中的权益 法 对不丧失控制权情况 下部分 二 偏
据鲁信创投2 1年报 ,高新投因所投资单位增发股 份导致原 汁人 00
一
年度投 资收益25 亿元左右 , .8 这一项 占其该年度净 利润的5 %。 9 由 于联 营公 司国 民技术于2 1年4 0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00 月3 业 板上市 , 中兴通讯持有其股份 比例 由2 .7 66 %降至2 %, 0 由此确认 投资收益44 亿元 。受该项 变动影 响更 大的是吉林 敖东 ,根据 其 .0 2 1f 第 三季度报告 ,由于对参股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本期 0 # 1 增 发股份 , 而没有 同比增 加股份确 认投资收益 1. 亿元 ( 单项 0 83 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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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财会月刊□2010.6上旬·23
·□完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的相关思考
李桂萍
(聊城大学山东聊城252059)
一、CAS 2缺少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38项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中,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 2)外,所有具体准则对其规范内容的概念都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只有CAS 2未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概念做出明确规范。
二、CAS 2的适用范围模糊
CAS 2应用指南指出该准则适用的范围为,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如下表所示:
那么,企业持有的期限较短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比如银行发行的具有权益合同性质的期限短于1年的理财产品,其符合以上权益性投资的特征,我们能否把该理财产品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呢?如果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长期”的概念做何解释?另外,依据CAS 2第2条的规定,对CAS 2未予规范的权益性投资应按CAS 22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企业确认该权益性投资时难道不考虑持有该投资的意图吗?投资者分步合并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因存在活跃市场报价或其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最初投资时投资规模小达不到重大影响便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而不能因投资者战略投资意图(分步进行)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这显然不合理。
三、长期股权投资转换问题的规范不完善
CAS 2第14条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的转换进行了规范,但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间的转换未做明确的规范。
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意图发生改变,对被投资单位追加投资,从而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控
制,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何向长期股权投资转换,CAS 2、CAS 22都没有给出说明。
同样,如果投资企业持有意图改变减持权益性投资后,对被投资单位不能施加重大影响,是否因存在活跃市场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取得而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转换应如何做相应的会计处理,相关准则也未给出说明。
四、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规范模糊
CAS 2第15条规定,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按照CAS 22处理,其他按CAS 2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CAS 8)处理。
CAS 2第5条规定,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由于准则应用指南未对按CAS 22进行减值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种类进行解释,对于成本法核算的,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详见上表),依据CAS 8核算减值的长期股权投资自然也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认为,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的核算应依据CAS 8(理解二)。
显然,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核算应依据CAS 22,但CAS 22第45条规范的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
如果以理解二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核算的规范标准,CAS 2第15条的规定就需要适当修改。
另外,CAS 8、CAS 22依据不同的减值迹象、
减值标准(可收回金额、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核算减值损失,造成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会计处理的多样性,导致会计信息可比性降低。
五、改进建议
首先,CAS 2应增补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即:企业出于战略等目的而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
同时,CAS 22应增补金融资产的定义(特别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以便于划分。
其次,CAS 2、CAS 22应增加对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间的转换问题的规范。
最后,进一步明确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规定,统一核算口径。
○
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活跃市场是否有报价、
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
共同控制是
重大影响控制无控制或重大影响否
否
是
是否
否
是
CAS 2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核算
成本法核算
CAS 8CAS 22CAS 8
CAS 22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准则
理解一理解二理解三
CAS 8CAS 22CAS 8
CAS 22
CAS 22CAS 22CAS 22
CAS 22
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