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旧城区部分区片危陋房屋改造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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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旧城区部分区片危陋房屋
改造拆迁试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济政发[1999]11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05.06
【实施日期】1999.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旧城区部分区片
危陋房屋改造拆迁试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发[1999]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济南市旧城区部分区片危陋房屋改造拆迁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旧城区危陋房屋的改造,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槐荫区道德街区片、天桥区北坦区片、历下区县西巷区片和芙蓉街区片的危陋房屋拆迁。

区片的范围和等级由市建设委员会确定。

第三条拆除已参加房改的住宅房屋,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按私房对待;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应按房改政策规定过渡为成本价后,按私房对待。

第四条拆除住宅房屋实行就地安置和易地安置相结合,货币安置和房屋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属公房的,由合法承租人自愿选择安置形式和地点;属私房的,由产权人自愿选择安置形式和地点。

第五条拆除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均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第六条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就地安置的,新安置房的标准为被拆合法房屋的原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易地安置的,新安置房面积的标准,拆除平房、简易楼房的为被拆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2.5倍;拆除楼房的为被拆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1.5倍。

第七条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在安排楼层时,除对烈属、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和孤寡老人予以照顾外,其他的按不同房型根据抽签顺序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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