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机关举报中心职能转换的几点思考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完善其贯彻几点思考

关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完善及其贯彻的几点思考摘要: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新刑诉法在证据、辩护、强制措施、审判、执行、侦查及增设的四个特别程序等都有了诸多修改,这给检察诉讼监督职能的履行带来了挑战和机遇。
关键词:诉讼监督善意司法机制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9-0000-01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化诉讼监督的主要表现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依法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从内容方面看。
新刑诉法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扩展了诉讼监督的范围,新增了诉讼监督的内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新增规定的最高检对死刑复核的监督;第九十三条新增规定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第二百八十九条增加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等。
(二)从手段方面看。
新刑诉法在继承和发扬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丰富了监督的途径。
一是增加了诉讼监督的手段,使诉讼监督的效力更加明确。
如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调查、纠正、追责等,强化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二是强化了同步监督,保障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如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增加规定的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同步监督。
三是明确了监督效果,如第九十三条新增规定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三)从程序方面看。
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方面的责任。
如新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进行纠正。
”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化诉讼监督的的难点(一)修改部分与检察机关内部职能设置之间的矛盾。
新刑诉法内容的调整、制度的改变、程序的增加,必然会改变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工作模式,同时内部职能机构也随之发生改变,原有的内部职能机构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职能要求。
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一些建议

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一些建议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举报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所反映的问题也参差不齐。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干部工作不到位、作风飘浮,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他们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对群众的切身利益漠不关心,而我们的群众则认为纪检监察机关能解决他们所反映的这些问题。
在这种新形势下,笔者就当前如何搞好纪检监察*举报工作,提出如下建议,仅供参考: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经常换位思考,切实加强对*举报工作的领导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来电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是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充分发挥参政议政权利,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有效途径,实质上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一种信任,正确处理好群众*问题,是实践“*”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工作,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腐败,有利于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不正之风,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转变观念,整合力量。
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工作不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和*举报部门几个干部的事,*问题要得到彻底解决,必须各方面、各部门都要统筹协调,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切实纳入各级**和每个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合力。
二是换位思考,转换工作思路。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全体干部应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服务“第一要务”的高度,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的合理要求,随时转换工作思维,善于站在不同的角度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切忌把为群众办实事看成是找麻烦,把检举揭发的群众看成是“刁民”,而要把群众*、来访看作是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种鞭策和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提醒、警示。
更要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深怀爱民之心,真诚地接受群众倾诉,以情感人,寓情于理,依法办事,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逐步化解矛盾,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工作心得体会:纪检监察工作信访举报问题的分析和思考

工作心得体会:纪检监察工作信访举报问题的分析和思考信访举报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重要信息和问题线索的“主渠道”,然而随着社会利益多元化,社会矛盾日趋复杂,一部分信访举报逐渐“变味”,名为检举控告,背后却隐藏着举报人的种种“猫腻”,“恶意”信访、“变质”举报呈逐年上升趋势,从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各级纪委的执纪成本,牵制了审查力量,尤其使上级纪委压力凸显。
面对信访举报中存在的老难题、新动向,必须做到抽丝剥茧,加强“过滤”,去伪存真,识别“变质”线索,分析破解信访难题。
一、当前信访举报中存在的乱象一是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的推理举报。
此类举报件一般具有“阴”(匿名举报告黑状)、“损”(造谣中伤、诬告陷害)、“粘”(没完没了的重复信访)的特点,大多源自利益冲突,其目的就是为了给被举报人造成恶劣影响、达到“抹黑”他人的目的。
一些举报人在缺乏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出于利益驱动,对自己看“不顺眼”的人,仅从一些表面现象或偶然现象推断臆测,或从所谓“知情者”的支言片语中捕风捉影,甚至是将一些坊间的议论、牢骚拼凑,通过“放大”和“加工”,添油加醋、有意歪曲,形成举报材料。
如,在一些举报信中经常看到“听说他有多套房产……”、“我估计他资产有上千万,他怎么能有这么多钱”、“好像他给断案法官打了招呼”等等,当前频发因个人利益纠葛挟私举报单位领导的大多是这种类型的举报。
二是重复越级、消耗资源的“终而不结”举报。
一些涉法涉诉、大信访已经终结的老访户,在未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况下,千方百计使这些信访问题流转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干脆无视正常的信访工作程序,以满足自己的诉求为终极目标,坚持重复访、多头访,消耗了大量的信访工作资源,造成人力、物力浪费。
如马某土地权属信访已十多年,各级法院、相关部门已有明确结论,国土部门也多次给其不同角度地答复、解释,三级信访部门也做出了信访终结。
但马某始终坚持上访、诉讼、再上访,还到处写信,故意歪曲事实、夸大其词,无休无止倒逼基层就地解决问题。
当前举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当前举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摘要】举报制度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制度,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本文就当前检察机关举报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举报;监督;制度举报中心作为检察机关对外联系的窗口,直接依靠群众,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法追究犯罪,维护公平正义。
群众举报业已成为检察机关获悉犯罪信息的重要来源,对预防和惩处职务犯罪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迁,致使举报工作的开展遇到了新的难题。
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新形势的挑战,开拓举报工作的新局面,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有必要对现行举报工作运转机制进行审视,从中发现问题,分析成因,进而探求完善路径。
一、当前举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举报工作自开展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力推进了廉政建设。
但在实践中举报工作也遇到了诸多问题,工作机制已滞后于新形势的发展,不足之处日益凸显,不利于举报工作的深入开展,主要表现为:(一)线索处置流程重程序,轻实体,发掘犯罪成效不明显举报中心在受理群众举报后,往往以分流线索为首要目标,实行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导的处理机制,在按部就班地根据有关管辖规定明确主管部门并进行相应分流后,线索处置流程便宣告完结。
而正是由于仅仅侧重对线索进行程序性审查,忽视了对举报内容的分析研究,缺乏对线索的深入挖掘,未能着手对举报线索进行全面系统审查,导致举报中心在线索处置过程中纯粹担负着“邮递员”的角色,从群众举报中发掘犯罪的功能难以得到体现,成效不明显。
(二)举报线索总量与质量皆呈下滑态势,成案率低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线索总量持续回落,呈现递减趋势,这一现象固然说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查处工作已取得良好成效,但同时也表明现有举报渠道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吸纳群众举报功能受限。
举报只是发现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途径,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工具。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学习心得体会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学习心得体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学习心得体会日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公布施行,《规则》对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办理、检查督办、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以及工作要求和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作为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者,在认真学习《规则》之后,我深刻体会到,做好信访工作要扮好“三个角色”。
一、聚焦主题,做好“宣传员”《规则》的出台,明确了很多党员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如:哪些问题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通过哪些方式进行检举控告、检举控告人有哪些权利义务等。
纪检监察干部要积极做好“宣传员”,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媒介,及时推送《规则》原文和释义,提高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晓度;另一方面,在接待来访人员时,根据《规则》第四条中予以受理的信访内容,有针对性地先行告知当事人处理原则和程序,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且已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当面予以答复。
二、以上率下,做好“战斗员”《规则》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每一个纪检监察干部积极做好“战斗员”,对检举控告做到及时办理、及时沟通、妥善处置。
《规则》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
对于来访人反映的问题,信访接待工作人员要采取换位思考的方式,树立“马上就办”的理念,真心实意的为群众解决问题。
同时,主动与承办单位联系,及时与来访人沟通,确保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办理的知情权,减少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的发生。
三、守住初心,做好“勤务员”《规则》的制定将监督触角延伸至每个群众身边。
作为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提出的申诉、批评或建议,不论正确与否、能否解决,都应当细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把其反映的问题、重要情节和要求,如实地记录清楚。
检察机关举报工作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要 继续深入 媒体宣 传 、 法制讲 座等 传统 形式 的举 报宣传 . 借 助媒体 从关 注 民生 、 保 护 民生 的角度 出发 , 介绍检 察机 关受
理 职务犯 罪的 范围 、 典型 案例 、 举报 途径 、 保 护举报 人 的制度 .
、
举 报 工 作 的 现 实 困 境
( 一) 举 报 线索质量 不高 , 成案 率低
容易造 成被 举报 内容泄 密 ,从而 使被 举报 人有 机 会 串供 、 毁 证, 致 使检察 机关查 出难度 加大 , 甚 至无法查 出 。
显期 , 广大人 民群众 有表 达 自己诉 求的强烈 愿望 , 对举报 工作的发展提 出 了新的挑战 。
[ 关键词1 检察机 关 ; 举报 ; 探 讨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6 . 3
【 文 献标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3 ) 0 9 — 0 4 8 — 1
现 象不 满, 出于 义愤而 举报, 但 因不 了解具体 事情 的内幕 不
能 提供 犯罪 证据 , 举报 线索 过 于笼 统 , 只 反映表 面 现象 , 无 实 质 内容 . 不具有 可查性 。
4 . 多头举 报 多 . 单一 向检 察机 关举报 少。我 国法律 只是 笼
统 地规 定 , 检 察 院与 行政 监 察机 构 应 设立 举 报 中心 , 受 理 群 众 的 申诉 、 控告 、 检 举 。 在 实 践 中, 除 上述 三个 机构 外, 人大、 政协 、 信访 也接受举 报, 极 易 造 成 群 众 多 头 举 报 。而 多 头 举 报
刑 事赔偿 、 案 件管 理等工 作 , 业务繁 杂 , 工作 量大 , 举 报 中心工 作 功能 弱化为 坐等接 受举报 , 审查 分流 , 只是起 到 “ 二传 手 ” 作
关于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几点思考

关于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几点思考w w w 网。
3、克服执法活动中的程序不公、行为不规范现象。
从严格执法的角度讲,既要严格程序,又要严格实体。
程序公正是办案的过程公正,实体公正是办案的结果公正。
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前提。
程序不公正带来的不仅是个案的不公,而且是一批“产品”的不合格。
由于受我国传统观念的不良影响,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忽视保障人权的现象较普遍,刑讯逼供、违法办案、超期羁押等屡禁不止,不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随意侵犯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应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增强执法透明度;坚持用法律、纪律和制度来规范执法权的行使,防止执法随意性,使执法工作沿着法制轨道发展。
4、解决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不高的问题。
案件质量是执法水平的有效载体,是执法工作的生命线。
好的案件质量,应当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办案程序合法、规范;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良好。
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案件质量仍然不高,为追求办案数量忽视案件质量的情况仍然存在。
这些情况的存在,影响了执法为民宗旨思想的落实。
检察机关应不断增强案件质量意识,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狠抓案件质量管理,建立案件质量考核体系,奖优罚劣,并以此促进办案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5、杜绝不良的执法作风。
经过近年来的教育整顿工作,检察机关的执法作风有了明显改观。
但是,仍有少数检察人员群众意识淡薄,特殊化思想严重,方法简单,对群众敷衍推诿,冷漠粗暴,甚至蛮横霸道,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必须下大力气进一步加强教育整。
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一些建议_0

三、进一步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推行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制度,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工作
一是创新工作机机制。结合《信访条例》、中纪委实施《信访条例》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分工,明确责任,逐步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领导负责机制,领导亲自阅信和接待来访制度和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重要线索和疑难信访问题集体评估与研究制度、社会参与解决纠纷机制、首问责任制、实名举报制度、双向承诺制、保密制、信访举报责任追究制、信访季度分析制、集体访应急处理机制和处理重大集体访协调机制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解决问题的整体合力。
一是转变观念,整合力量。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不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举报部门几个干部的事,信访问题要得到彻底解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合力。
二是换位思考,转换工作思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全体干部应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服务“第一要务”的高度,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的合理要求,随时转换工作思维,善于站在不同的角度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切忌把为群众办实事看成是找麻烦,把检举揭发的群众看成是“刁民”,而要把群众信访、来访看作是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种鞭策和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提醒、警示。更要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深怀爱民之心,真诚地接受群众倾诉,以情感人,寓情于理,依法办事,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逐步化解矛盾,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检察机关举报中心职能转换的几点思考
铜鼓县检察院控申科:时旭东
[内容摘要]当前各级检察机关都对外设立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群众的举报。
这一模式目前虽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系列的弊端:工作内容简单;工作机制落后;工作方式僵化;工作成效欠佳。
考虑到我国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举报中心的基础上,要转换举报机制和职能:改革工作机制;选定工作对象;明确工作内容。
[主题词] 检察机关举报中心职能转换几点思考
举报是发现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渠道,举报线索已经成为侦查案件的主要来源。
目前,各级检察机关都成立了举报中心,大张旗鼓地开展举报工作,并在实践中,逐步建立起受理、初查、奖励和信息反馈等系列制度,有力推动了反贪污贿赂犯罪斗争的顺利进行,并为其深入开展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目前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贪污贿赂现象十分普遍,但与此同时反贪部门却普遍遇到案源短缺的问题。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除当今职务犯罪活动的手段更趋隐蔽,智能化程度更高,反侦查手段更强外,还在于举报工作机制不全,基础薄弱,信息不灵等原因,笔者就此作一简单分析。
一、举报中心现行职能存在的弊端
当前各级检察机关都对外设立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群众的举报。
举报中心根据管辖和内部分工,及时分流举报线索,举报线索通过控申部门流转到反贪局等内设机构和其部门。
这一模式目前虽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系列的弊端:(一)工作内容简单。
现行职能以受理群众举报控告和线索移交为主要内容,任务和职能十分单纯,简单地抄抄转转,成为连接举报人与侦查部门的中介机构,实际上就是充当“二传手”的作用。
(二)工作机制落后。
各级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都设在控告申诉检察科,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大都以办理经济案件为主,有一定的挽损要求,无专人和专用经费开展工作。
虽然各级检察院都规定了“检察长接待日”,因宣传不到位,大多也流于形式。
虽然有一定的接待制度,因领导未能足够重视,大多都只是挂在墙上。
(三)工作方式僵化。
以接受举报和来信、来访为主要工作方式,基本上是坐堂接报,工作比较被动。
举报中心对于获得的举报线索
往往是一转了之,基本上没有进行线索的“深加工”。
根据规定虽然对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情况紧急必须及时办理、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以及检察长交办的举报材料”四种情形,举报中心具有初查权,但是现行举报方式仍然无法获得更多、更深层次的有用信息。
(三)工作成效欠佳。
由于举报线索资源管理和使用脱节,流转环节多, 责任分散,处理周期长,导致办案成本增加,办案效率降低,对于现行有限的线索资源并没有被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和及时反馈,工作成效欠佳,并导致失信于民
二、转换举报中心职能的几点思考
考虑到我国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如编制、机构设置、效益等),笔者认为在举报中心的基础上,要转换举报机制和职能。
虽然举报中心对外是一个接待部门,对内在一定程度上实际是一个职务犯罪线索收集中心,它是目前检察机关储存职务犯罪信息相对集中的地方。
从举报中心的职能来讲,它具有专门性和不可替代性,赋予举报中心线索收集、管理功能,也与目前举报中心的任务是相一致的,可以为侦查部门提供更多的信息支持。
(一)改革工作机制
目前在基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与举报中心、赔偿办公室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内设机构级别为副科。
根据法律规定,负责受理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控告、举报;受理对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所提出的申诉等。
笔者认为这样的设置不利于举报中心独立开展工作,应该将举报中心从控告申诉检察科中分立出来,定级别为副科级内设机构,属检察机关的秘密战线,由财政保障经费,专门负责收集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线索,接受群众举报和开展初查。
(二)选定工作对象
赋予检察机关举报中心收集职务犯罪线索和初查、答复、反馈举报人的职责。
由其通过公开或秘密的手段和方法收集并经加工处理提供侦查、预防等部门使用的有关职务犯罪的信息和基础资料。
从侦查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应收集如下一些内容:(1)案件的基本事
实;(2)个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及相关人员的有关情况;(3)个案涉及事件、物品等方面的有关情况及知识等;(4)案件侦查中需长期经营的重点嫌疑人的有关情况;(5)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的有关情况;(6)其他有关信息特别是与职务犯罪预防有关的信息等。
(三)明确工作内容
1、线索收集。
线索收集是情报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
一是坐堂接受举报。
举报中心作为接受群众举报的专门机构,负有对各种与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资料的收集、保管登记职责。
在检察机关内部,对于侦查和其他业务部门发现的职务犯罪信息应及时移送举报中心,严格线索移送制度,并制定责任制度。
二是主动收集线索。
举报中心要积极主动地收集与职务犯罪相关的所有犯罪资料,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资料库、违法违纪人员资料库等资料库。
要广辟信息来源,疏通信息渠道,把搜集犯罪信息的触角伸向社会的各个角落。
三是充分开展调查研究。
除了接受控告、举报、自首,接受有关单位移送和领导机关交办的线索外,举报中心还要积极配合党的政策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同打击突出犯罪问题、热点犯罪问题相结合,对群众关心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行业、热点部位、热点问题开展调研,通过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中介,广泛收集犯罪信息资料,拓展信息来源。
2、线索管理。
线索的管理就是对收集来的信息资料,进行集中加工处理,按照一定的规律加以整理、分类、鉴别、储存并做好保密工作。
线索管理的科学,便于线索的整理、查询和使用。
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科学管理,可以利用检察机关内网,开发一套科学的计算机线索管理系统,建立相关资料库和检索平台。
此外,线索不仅仅是收集而来的信息,它还包括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研究的结果。
对于收集的线索,要运用比较、辨证等科学方法进行分析,去伪存真,得出其价值指数,从而确定侦查方向、侦查思路,倍增发挥其作用。
3、线索服务。
线索服务是举报中心将获取的原始情报以及经过分析处理后得出的结论情报根据侦查工作需要,提供给侦查部门使用,并按规定反馈给举报人。
服务是举报中心的终结目的。
因此,举报中心应当树立服务意识,一切以服务为出发点,为职务犯罪的侦查和预防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并取信于民。
事实上,举报中
心与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部门、举报人本身就是一种配合和互补的关系。
(四)建立举报网络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基本建立内部局域网,相继开通了一级专线网、二级专线网和三级专线网,这为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情报资源共享,真正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提供了平台。
举报中心在进行举报材料分流、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工作中,往往会涉及到对有关信息资料的利用如工商登记资料、电讯信息资料、人口信息管理资料、车辆管理资料、出入境管理资料等等。
举报中心完全可以利用网络这个便捷的通道,建立与有关部门(公安、银行、工商、税务等)行业电脑资料库联网的专线网,及时获取所需信息资料。
此外,检察机关之间,特别是上下级检察机关以及检察机关与有关执法执纪部门之间通过网络共享信息资料,从而达到充分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和社会外部资源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2、郭小秋著《检察机关举报中心职能转变的换位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