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形式实无必要
交通事故中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申请

交通事故中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申请交通事故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意外事件,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常常需要通过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这时候他们可以通过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申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这些信息用以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事故基本情况在此部分中,申请人需要详细描述交通事故的发生地点、时间、原因等相关信息。
应当提供准确的事故时间和地点,以及对事故原因的逐一叙述。
三、异议理由在此部分,申请人需要说明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异议理由。
可能的异议理由包括事故责任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存在错误等。
申请人应提供详细的事实和证据,来支持自己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异议。
四、证据提供在此部分,申请人需要列举并提供支持异议理由的证据。
证据可以包括事故现场照片、事故报告、医院诊断证明、相关证人证言等。
申请人要确保证据真实有效,并尽量使证据具有说服力。
五、法律依据在此部分,申请人需要列举适用的法律依据,以支持自己的异议申请。
法律依据可以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申请结论在此部分,申请人应表明自己的具体申请结论。
申请人可以要求重新调查、修改事故认定结果、撤销事故认定等。
申请结论应基于前面的异议理由和证据,并保持合理性和合法性。
七、申请人签字在此部分,申请人应在申请书的末尾签字,以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申请的基本要素。
在填写申请书时,申请人应注意语句的通顺与条理,以确保申请的逻辑性和可读性。
此外,申请人的言辞应尽量客观、准确,以提高申请的可信度。
需要注意的是,填写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申请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事实,不夸大事实或捏造证据。
申请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证据,并及时提交申请。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的审判实例分析

目录一、导言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采信的审判数据统计三、交通事故认定书采信的审判实例分析四、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的审判实例分析(一)认定事实不清不予采信(二)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认定书(三)因果关系分析有误不予采信(四)责任划分有误不予采信(五)适用法律错误不予采信(六)程序违法不予采信五、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是否采信的法律规定一、导言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交警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划分民事赔偿比例的主要依据,这个没有问题。
有问题的是,交法顾律师在司法实务中发现,大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责任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且在不经意间就错过了“ 3 天”的复核申请期或者申请了复核也没有效果,而这个具有决定性的“事故认定书”依法只是一个证据,不能向法院单独起诉。
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如何推翻这个“证据”?推翻这个“证据”的成功率有多大?下面,交法顾将与您一道通过全国审判大数据进行揭秘⋯⋯三、交通事故认定书采信的审判实例分析【裁判规则】1. 事故认定是一个复杂、综合且具有高度专业性的过程,交管部门作为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作出的认定书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2.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事故认定书在事实、程序、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则法院一般应当采信事故认定书。
3. 就算事故认定书存在一定的瑕疵,如果对事实和责任不构成影响,则法院仍然采信事故认定书。
4. 不服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未申请复核而直接要求法院不采信认定结果的,一般不予支持。
天长市人民法院(2017)皖1181 民初2182 号关于焦点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等手段,并根据客观证据作出的对交通事故基本情况、事发经过及当事人责任程度的一种书面认定。
从民事诉讼层面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属于民事证据的一种,人民法院应当对认定书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问题

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问题作者:张婷李立坤来源:《武汉科技报·科教论坛》2013年第10期【摘要】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本文试从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不同理解出发,剖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交通事故;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乃至交通肇事犯罪已成为我国一种常见、多发、突出的社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的不同理解,影响到案件的办理。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号令),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划分当事人事故责任大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5期公布的罗伦富不服泸州市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现在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和“证据说”两种。
(一)具体行政行为说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在对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出的能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基于这一主张,既然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服,就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实现法律救济。
浅谈检察机关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刑事审查

浅谈检察机关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刑事审查作者:孙燕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关键证据,检察机关加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方法进行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审查;认定;方法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刑事审查一直是办理交通肇事案件的重点和难点。
本文从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检察机关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审查的意义以及刑事审查的方法等层面做简单阐述。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方面依据基础性证据确定事故的基本事实,既对事故事实予以认定;另一方面依据各行为人在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另外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上说,交通肇事罪均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事故中承担至少同等以上责任才能认定犯罪。
因此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影响着案件事实的认定、责任的认定、罪与非罪的认定,是交通肇事罪案件中最重要的刑事诉讼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被认定为刑事诉讼的刑事证据,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性质上归属于刑事诉讼哪一类证据,目前尚无定论。
多数的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专业人员,根据交通事故现场的客观情况,运用其具有的交通安全专门知识,对交通事故的性质及各方责任的大小做出的分析判断,交通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交通事故案件发生的原因、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等各种专门性问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起着对专业问题的鉴定作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证据类别上应该属于鉴定结论。
二、检察机关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审查的意义(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刑事审查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审查起诉职权时,应依法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12.24•【文号】公交管[2008]27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公安部修订了原《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通字[2005]16号),并更名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附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现场处置第五章现场勘查第六章调查第七章检验、鉴定第八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九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十章复核第十一章处罚执行第十二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三章结案和档案管理第十四章其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交通事故责任书出来就是结案了吗

交通事故责任书出来就是结案了吗在现实社会中,当发⽣交通事故时,公安部门会对交通事故现场进⾏勘察认定。
通过技术⼿段分析车祸发⽣的详细情形。
但最后的分析结果只能作为证据,并⾮最后的定案结果。
那么,到底交通事故责任书出来代表结案了吗?如果有异议⼜该怎么办呢?下⾯,店铺⼩编将为您解答。
⼀、交通事故责任书出来就是结案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当事⼈对认定结果⼜异议时,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但是要在收到责任书后的15天内提出申请复核或向法院提起⾏政诉讼。
⼆、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书交通事故责任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和执⾏⼒。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种证据。
作为证据,当事⼈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性及证明⼒,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应以⾃⼰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
三、交通事故责任书的内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交通事故当事⼈、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3、当事⼈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章,分别送达当事⼈,并告知当事⼈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民事证据,从证据种类上来说属于书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三⽇内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因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为是⼀个制作证据的⾏为⽽不属于具体⾏政⾏为,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不能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只能通过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来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在法庭审理时通过⾃⾏对责任划分进⾏举证促使法庭不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性为证据的弊端有哪些

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性为证据的弊端有哪些1、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无法得到救济。
交警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于客观或主观的原因难免会出现不符合客观实际的错误认定,对于错误的认定就应该在制度层面上有一个纠正的渠道。
《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面对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反而没有了直接的救济途径,投诉无门,法律救济出现真空地带,从而形成了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一裁定局”的现状。
这极不符合“有权力必有救济”、“有权力必有制约”的法治原则。
2、法院纠错率低,当事人翻案难。
首先,交通事故认定是一项非常复杂、细致的工作,这个认定过程包括对交通规则的适用和解释,各种检验技术、侦查技术的运用,以及对事故现场的测量和勘查。
在认定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如路况安全工程鉴定、车况技术鉴定、痕迹鉴定、车速鉴定等专业方面的鉴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法官并不是这些学科的技术专家,况且法官的职责主要是进行证据的形式审查,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办案过程中很少涉及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体审查,他们也只能对错误非常明显的认定不予采信。
因此,法律寄希望于不具有专业优势的法官来纠正交警部门作出的错误认定,是非常不现实的。
其次, 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让当事人举证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有错误,几乎不可能。
因为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以及对证人的调查等方面的证据均掌握在交警部门的手中, 对超速证据如行车记录仪、GPS卫星定位记录也在交警部门手中,而且在诉讼中交警部门的相关人员一般不出庭质证。
即便当事人提出很多理由,但没有证据证实,法官也不会支持。
所以,实践中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异议很少能够得到法庭的采纳,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处理事故的程序违法。
3、容易滋生腐败。
虽然《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带有较强的行政性、专业性和时效性,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不得不将其作为处理案件的直接证据和无可替代的证据予以采用。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几个问题

维普资讯
专 I 版
浅谈道路 交通 事故 责任认定 的几个 问题
口 张 丽华
关键词 : 通事故 , 交 责任 认 定
刖 昌
只 要 有 了 交 通 事故 责任 认定 书 , 般 都 直 接 按 照 交通 事故 责任 一
认 定 书 的 交通 事 故 责 任 认定 作 出 判决 。
者认为 :
些 专 门 性 问题 鉴 定 后 制 作 的 书面 意见 。从 认 定 书 所 证 明 的 内容 上 来 看 , 鉴 定 结 论 ,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书 在 部 分 形 式 属 但
上 不 符 合 鉴 定 结 论 的要 求 。 第 一 、 事 诉 讼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刑 担 任 过 本 案 的证 人 、 定人 、 护 人 、 理人 的侦 查 人 员 应 当 自 鉴 辩 代 行 回 避 , 在 实 践 中 , 路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书 均 由 交 通 肇 事 而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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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形式实无必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部门或交通警察根据交通肇事现场的各种痕迹物证等证据得出的一种认识或结论,而不是证据本身。
法官借助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件事实是一种司法认知活动,法官可以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进行裁判,无需当事人举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属于鉴定结论存在不同的意见:有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界定为鉴定结论,(参见《检察日报》2005年11月17日刘国辉、董长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界定为鉴定结论》、2006年4月18日汪海燕《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鉴定结论》),也有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鉴定结论(参见《检察日报》2005年8月23日王跃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鉴定结论》)。
还有观点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界定为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
交通事故认定书究竟归属于哪一种证据?这是个颇具中国特色的证据法问题。
类似的疑问还有很多,如警犬鉴别结论、测谎结论、社会调查员报告、电子数据、庭审笔录以及侦查机关“办案情况说明”等材料的证据地位,总是能引发一番争议。
笔者认为,实践中,法官只需判断某一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划分证据种类实无必要。
现行法律对七种证据形式的概括是经验的产物,既不周延亦无严格标准。
不过,探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地位确有必要。
它不仅关系到司法活动中如何使用这一材料,而且关系到一旦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错时是否可诉、如何救济等实务难题。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定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
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的直接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司法实践中一直起着认定当事人责任的重要作用。
诚然,在我国以前适用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升级”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后,这一材料在名称上有所变化。
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
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其中,有关名称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有两点变化值得注意:一是删掉了“责任”二字,即取消责任认定,改为事故认定。
这体现了该法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变化,也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更加淡化了行政色彩,更多体现出民事侵权责任的特点。
二是删除了“道路”二字。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交通事故分为道路交通事故与非道路交通事故,后者不属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的范畴;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道路以外的事故也要作出认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还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作了澄清,明确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对于这里所说的“处理”,一般理解为解决交通事故的各个阶段,即行政执法过程中。
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书既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还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证据。
不过对于这里所说的“证据”,只能理解为一种泛指,严格地说仍有商榷的余地——它是公安机关依据证据作出的某种判断结果,而不是证据本身。
■法律界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地位的争论概览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作为何种证据使用,我国法学界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一是“书证说”,主张交通事故认定书应界定为客观书证,因为它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
具体来说,从行为性质来看,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属于行政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属确认文书;从文书形式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并且加盖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符合公文书证的要求;从救济途径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过行政复议、复核后,可以撤销。
这些都符合书证的特点。
二是“鉴定结论说”,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交通事故案件发生的原因、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等各种专门性问题,需要借助交通警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因此它实际上起着鉴定结论的作用。
而且,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界定为鉴定结论有利于对交通肇事案件的正确处理。
今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可以由单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也可以由道路交通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共同组成的专门鉴定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鉴定,确定和划分事故责任。
这样一来,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一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明显错误时,可以委托作出该认定书的上级鉴定机构进行复核认定。
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现场勘验、检查情况以及庭审情况作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采信的决定。
此外,“勘验、检查笔录说”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的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属于法定笔录之列:“证人证言说”则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观察所得,应看做警察的书面证言。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类似于既决事实上述观点争论得不亦乐乎,然而孰是孰非却不是一个容易辨明的问题。
从学理上讲,判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既要考虑有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规定和运用情况,也要考虑我国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
基于此,笔者对上述观点均不敢苟同。
在我看来,交通事故认定书当然可以用于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与审判,但这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定证明方法——司法认知。
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属于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与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中的任一种。
顾名思义,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代证据法学告诉我们,并不是一切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都必然是证据,有些定案根据亦可能是非证据材料。
两相比较,证据用于定案必须接受可采性与证明力规则的检验,即我国习惯上所说的证据“三性”的判断;而非证据材料用于定案,遵循特殊的免证规则。
具体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它是交通部门或交通警察根据交通肇事现场的各种痕迹物证等证据得出的一种认识或结论,而不是证据本身;它显然不涉及客观性、关联性与真实性的问题,也谈不上可采性与证明力规则。
法官在审理交通肇事罪中,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对案件事实作出了一个判断,实际上包含着两次判断过程:第一次是交通警察的认定,第二次是法官的认定,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
这就相当于在关联诉讼中,如果在先审结的案件中法院、仲裁机构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判断,在后审理的案件中法院可以比照“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事实”或“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直接裁判,而无需当事人举证。
既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对有关交通肇事的事实已经作出了确定,那么法官完全有理由借助其中认定的有关案件事实进行裁判。
这一做法完全可以归结为一种新的司法认知。
因为公安机关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交通警察具有处理交通肇事的专业能力,在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肇事责任的判断不会出错。
换言之,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理当归入“既决事实”之列。
■司法机关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援引,亦可以推翻从国际惯例和法律学理上讲,任何司法认知都不是不可反驳的。
各方当事人既可以举证证明司法认知不当,法院也可以主动予以审查推翻。
当然,推翻司法认知的关键在于考量是否违反了司法认知的专门规则,而不是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关联性与真实性。
司法认知是指法官应当知道的特殊事实,即“显而易见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与“没有争议的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明显感觉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违背常理,完全可以直接推翻。
这样的处理不仅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而且有利于解决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错时的可诉性问题。
如果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简单地充当一种“证据”的角色,那就很可能得出交通事故认定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结论。
实践中一些人声称,“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申请复议,不是法院受案范围,只能通过‘上访’推翻”。
这是基于错误论据得出的荒谬结论,其所持理由大抵在此。
如果将交通事故认定书视为司法认知的方法,上述问题则将迎刃而解。
综上可见,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任何一种证据;而借助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件事实是一种司法认知方法,属于非证据证明的范畴。
如果套用现行法条的表述,可以概括为——“已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生效交通事故认定书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控辩双方)无需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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