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盛润A:破产重整进展公告 2010-06-28
SST华塑: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0-08-28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ST华塑 公告编号:2010-028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0年8月26日收到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06)嘉执字第185-5号]执行裁定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南充分行诉南充羽绒制品厂4278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据(2006)南仲案字第05号裁决书,于2006年6月7日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工行南充分行已向法院申请执行。
有关情况刊登于2007年3月23日、9月4日、10月27日《证券日报》。
三、判决情况:
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仲裁委员会(2006)南仲案字第5号裁决书,于200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查封被执行人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位于涪江路117号的宗地面积为34406.4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南市(93)9705号),及地上的房屋(房产证号为67506、62283、62285、62287-62301、62309、62312、62314号),查封期间不得过户、转让、抵押、毁损。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止,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破产受理后的公告

本院根据债务人河源同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已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公司的破产还债申请,并于2020年11月13日依法作出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还债。
该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河源同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即河源同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
同芯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1年2月15日上午9时在万豪国际酒店会议室(市文化广场对面)召开,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应向本院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廖列满、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廖列满、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8【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101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亮张一文秦海龙【审理法官】王亮张一文秦海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廖列满;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当事人】廖列满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当事人-个人】廖列满【当事人-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章敏、洪竞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章敏、洪竞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章敏、洪竞【代理律所】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廖列满【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本院观点】廖列满与申万宏源公司莫干山营业部签订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因按约履行。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廖列满与申万宏源公司莫干山营业部签订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因按约履行。
该合同约定廖列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或代为客户办理任何一项证券交易手续。
廖列满严重违反申万宏源公司莫干山营业部规章制度的,申万宏源公司莫干山营业部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此后,申万宏源公司莫干山营业部组织廖列满等员工就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了学习,其中包括员工及经纪人不得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或者违规接受他人委托买卖股票、权证以及股票为标的的期货等内容。
季文林、信阳市信柴柴油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季文林、信阳市信柴柴油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5【案件字号】(2022)豫15民终12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邰本海徐宏胡晓峰【审理法官】邰本海徐宏胡晓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季文林;信阳市信柴柴油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当事人】季文林信阳市信柴柴油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当事人-个人】季文林【当事人-公司】信阳市信柴柴油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代理律师/律所】张远友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远友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远友【代理律所】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季文林【被告】信阳市信柴柴油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本院观点】因被告提交的证据均系复印件,且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要求对该份辞职申请进行笔迹鉴定,经本院依法释明,被告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原件,且庭审结束后的法定宽限期内仍不能向本院提交辞职申请等相关证据原件,考虑到被告当时尚在经营之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尚存,但是原告违规长期离厂未归,未向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更未向原单位提供相应的劳动,且未在被告处登记备案并留存有效的联系方式,造成被告在除名决定作出之后未能及时有效的告知,因此原告自身主观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原用人单位在作出除名决定后,无法与原告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告知,该除名决定程序上存在瑕疵,故2016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破产清算清算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季文林提交四组证据。
证据一、河南省人社厅文件三份;证明目的:证明季文林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豫人社养老[2010]11文规定的参保条件,而信阳市柴油机有限公司没有为季文林办理参保手续,2020年5月27日豫人社规[2020]4文下发后,季文林已达到退休年龄,无法参保。
ST盛润A:关于公司重整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0-09-27

股票代码: 000030、200030 股票简称:*ST盛润A、 *ST盛润B 公告编号: 2010-050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有关事项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润股份”或“本公司”)于今日公告了关于召开本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
现将本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告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本次盛润股份出资人权益调整所涉及的出资人范围为截至2010年5月17日收盘时(盛润股份自2010年5月18日停牌)登记在册的盛润股份全体股东,涉及股份总数28,842万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以下简称“A股”)24,882万股,占股份总数的86.27%;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3,96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13.73%。
一、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1、总体说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兼顾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平衡。
截止2010年5月17日收盘时,持有1万股以下(含1万股)的中小股东共计9,656户,该部分股东占盛润股份全体股东的86.73%。
为保护该部分中小股东的利益,该部分股东不需要让渡股份还债。
除此之外,其他股东均需按照不同比例无偿让渡一定比例的股份用于清偿盛润股份的债务,其中控股股东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莱英达集团”)让渡比例高于其他股东。
此外,因国内机构债权人持有B股受限,故盛润股份B股股东让渡的股份将用大股东额外多让渡出的A股股份替换,该部分B股股票最终将由盛润股份回购注销以减少盛润股份总股本,以利于债权人及股东。
2、具体方案(1)莱英达集团作为盛润股份的控股股东,为支持盛润股份的重整,让渡其持有盛润股份股权的40%,共计6,901.76万股,用于清偿盛润股份的债务;另外还需让渡其持有盛润股份股权的37%,共计6,384.13万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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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期责任编辑:郑琼瑶Frontier基本每股收益0.13元。
水晶光电:拟增募资6.6亿“加码”核心技术水晶光电(002273)日前公告称:公司拟以不低于35.95元/股的价格,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不超过人民币6.58亿元,用于实施“精密光电薄膜元器件项目”、“蓝宝石LED衬底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根据预案,“精密光电薄膜元器件项目”预计总投资3亿元,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正常年销售收入2.59亿元,税后利润6421万元;“蓝宝石LED衬底项目”总投资为3.25亿元,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正常年销售收入11.04亿元,税后利润1.87亿元。
*ST夏新:重组方案获批*ST夏新(600057)日前公告称,2011年4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1年第8次工作会议审核并获得有条件通过。
?2010年3月,*ST夏新宣布,拟以3.71元/股定向增发4.3亿股,收购象屿股份100%股权。
象屿股份是大宗商品采购供应管理及综合物流服务商,象屿集团承诺,该公司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2000万元、13500万元和15000万元。
ST盛润A:完成破产重整不再承担清偿责任ST盛润A(000030)停牌近一年的*ST盛润A公告,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自此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称,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公司完成了现金清偿4894.92万元,其中职工债权、小额债权获得了全额清偿,普通债权获货币清偿为2.22%。
?*ST盛润A 表示,目前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因有关事项尚存不确定性继续停牌,公司将在30天内按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若未能披露,公司股票将于5月26日恢复交易。
长安汽车:拟5亿元投资理财产品长安汽车(000625)年初公开增发募集资金35亿的长安汽车,拟用5亿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瑞茂通资产重组中的业绩承诺与盈余管理案例分析

瑞茂通资产重组中的业绩承诺与盈余管理案例分析3瑞茂通资产重组中的业绩承诺与盈余管理案例介绍3.1公司简介3.1.1公司的发展历程回顾瑞茂通全称为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系中瑞投资为整合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煤炭供应链管理企业并实现该等业务的整体上市而专门设立的管理型持股公司。
瑞茂通是国内煤炭、铁矿、棉花等大宗商品供应链管理服务商。
瑞茂通旗下的煤炭供应链管理业务公司,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很强的竞争实力。
其拥有十多年的行业经验,掌握了丰富稳定的资源渠道与多样化的分销渠道。
上游,公司以山西为国内核心采购区域,同时覆盖陕西、内蒙、甘肃、宁夏、新疆等多个煤炭资源地,并且与部分大型煤炭供应商的稳定合作时间超过十年。
同时公司积极开拓海外进口业务,目前已经涉足印度尼西亚、朝鲜、美国、南非、蒙古国在内的多个国家。
公司在国内国际多资源地多煤种的稳定采购保证了下游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下游,公司与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多家大型用煤客户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瑞茂通由郑州永和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6日以现金方式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2,500万元,于2010年12月16日注册资本增至36,000万元,此次增资后为了取得进一步发展,公司开始谋划上市,于2012年借壳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实现上市,成为中国A股板块的成员之一,标志着瑞茂通新纪元的到来。
2013年,公司完成供应链运营商向供应链平台服务商的成功转型,开展供应链金融,涉足动力煤期货。
2014年,继续深化供应链平台管理服务,做精做细供应链金融,搭建智慧供应链平台。
2015年,瑞茂通正式推出以煤炭交易为主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易煤网。
同年,公司正式介入棉花、铁矿石等其他大宗商品,完成瑞茂通商品、电商、供应链金融三大板块的战略布局。
瑞茂通自2010年7月26日成立后,股本结构经历三次变化,详细情况如下:3.1.2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控制关系上文涉及的郑州永和泰投资有限公司系中瑞投资的全资子公司,而中瑞投资为万永兴控制的大型投资集团,万永兴与刘轶分别持股中瑞投资70%、30%的股份,由此可见瑞茂通的实际控制人为万永兴。
ST盛润A:重整计划 2010-10-28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目录一、盛润股份的基本情况 (1)(一)设立及经营情况 (1)(二)股东及股权结构 (2)(三)资产负债情况 (4)(四)资产偿债能力分析 (5)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7)(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目的 (7)(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案 (7)(三)出资人组 (8)三、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 (8)(一)债权分类 (8)(二)债权调整方案 (9)四、债权受偿方案 (10)(一)受偿方案 (10)(二)货币偿债部分的资金来源 (11)(三)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的测算 (12)(四)未申报债权的预留清偿 (13)(五)追加清偿 (13)五、盛润股份经营方案 (14)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14)(一)执行主体 (14)(二)执行完毕的标准 (15)(三)执行期限 (15)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15)(一)监督主体 (15)(二)监督期限 (15)八、重整计划的生效及效力 (16)(一)重整计划的生效 (16)(二)重整计划的效力 (16)九、提示事项 (17)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2010年4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兴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润股份”)重整一案,案号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号。
2010年5月6日,深圳中院裁定自2010年5月6日起对盛润股份进行重整,指定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盛润股份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10年5月11日,深圳中院根据盛润股份的申请决定准许盛润股份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制作重整计划。
盛润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盛润股份及重整工作的实际情况,制作了本重整计划。
一、盛润股份的基本情况(一)设立及经营情况1.设立及沿革盛润股份前身为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英达股份”),是由原深圳市莱英达集团公司为主体通过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当时的控股股东为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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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000030、200030 股票简称:*ST盛润A、 *ST盛润B 公告编号: 2010-031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5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0年5月6日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同时指定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本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经于2010年6月21日上午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
相关事项本公司已于2010年6月22日发布了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0-030号)。
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和管理人将继续开展与公司破产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本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重整期间,本公司存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若本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