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一、引言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专家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科学、文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鉴定,为审判提供科学的证据。
司法鉴定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司法公正性要求的提高,司法鉴定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主体部分1.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不够统一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数量众多,但其资质水平参差不齐。
有些机构由于技术力量不足或管理不善,导致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存在偏颇甚至错误。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很难获得公正、客观的结果。
2. 司法鉴定费用过高目前我国司法鉴定费用较高,一些当事人因为经济条件限制而无力承担这笔费用。
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会放弃继续诉讼或选择私下解决纠纷,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性和社会稳定。
3. 司法鉴定过程缺乏透明度司法鉴定过程中,当事人无法直接参与,也无法了解鉴定机构的具体操作过程。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难以对鉴定结果进行质疑或提出异议,影响了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4. 司法鉴定标准不够统一由于不同的司法鉴定机构、专家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鉴定,导致出具的结论存在差异。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难以获得公正、客观的结果。
5. 司法鉴定机构独立性受到挑战司法鉴定机构应该是独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但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司法鉴定机构可能会受到政治或经济压力影响而出具有利于某些利益集团的结论。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性受到威胁。
三、解决方案1. 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的监管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的监管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手段。
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制度,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和评估,确保其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达到一定标准。
2. 降低司法鉴定费用为了让更多人能够享受司法鉴定服务,应该适当降低司法鉴定费用。
可以通过政府补贴、减免税收等方式来实现。
3. 提高司法鉴定透明度为了提高司法鉴定的透明度,应该加强对鉴定过程的监督和公开。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随着建设工程数量的不断增加,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也日益受到重视。
在建设工程中,造价是一个关键的环节,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资金投入和项目的运营成本。
当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或者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也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着诸多难点,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出发,分析具体的对策措施。
1. 信息不对称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具体来说,当一方提出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请求时,往往是因为双方在造价方面存在争议,导致了信息的不对称。
一方可能会有更多的建设工程造价的信息,而另一方可能会缺乏相关的信息,导致了司法鉴定的难度。
2. 技术难度建设工程的造价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技术知识,包括建筑设计、工程量清单、材料价格等等。
这些技术难题给造价鉴定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在司法鉴定中,需要具备丰富的建设工程造价知识和专业的技术背景,才能够准确地进行鉴定。
3. 证据不足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有些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存在着资料不完整、证据不足的情况,这给鉴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很难进行准确的司法鉴定。
二、对策分析1.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发布标准规范等方式,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让各方能够获得更多的信息,并且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
2. 建立专业的鉴定机构针对技术难题,可以建立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这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背景,能够准确地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可以通过资质认证、人员培训等方式,提高鉴定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3. 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的档案管理为了解决证据不足的问题,可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档案管理,完善相关的资料和证据。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的若干问题分析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的若干问题分析摘要:在司法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建设工程的司法鉴定工作常面临挑战,如何在鉴定过程中保证公正性,司法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利益,这是每位司法鉴定人都应深思的问题。
基于此,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将围绕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的若干问题展开分析,希望能够给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关键词: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引言: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加强和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对建筑工程中的司法鉴定要求越来越高,然而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是一项新型的鉴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整个行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还存在诸多问题。
为此,文章对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司法鉴定启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意见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从该条的措辞来看,鉴定申请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
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申请,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然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房地产案件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皖高院[2002]67号)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委托鉴定:第一,建筑物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和财产安全危害,当事人对质量是否合格存在争议的;第二,建筑物未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第三,当事人恶意串通,故意低价转让国有资产,损害国家或公众利益的;第四,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房地产合同无效的;第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
”该规定表明,在当事人不申请的情况下,法院在某些情形下可以依职权进行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存在的问题及策略应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存在的问题及策略应对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国家的发展越来越好,建筑工程的发展规模也不断扩大。
但是,由于建设项目建设时间长,建设资金必须经常使用,而且资金与很多机构有关联。
工程验收时标准高等多种缘由使之在建设工程中出现较多问题,尤其是在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履约方面相对容易出现纠纷,出现一些合同纠纷后,开发商与承包商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将这些纠纷处理妥当,这不仅为双方当事人带来不便,甚至影响市场经济秩序。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策略引言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现象不断增加,不同类型的纠纷解决应站在多个角度思考,减少隐藏的风险,促使纠纷出现的概率不断降低。
情势变更原则的落实,要进一步把握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对不同的纠纷解决按照个性化的方法把控,促进长期工作的有序开展,给出更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置,还要对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况以及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应用以后的结果做出科学的把控,减少纠纷加重的情况。
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就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方与发包方就建设内容和支付价款等事项达成一致的书面约定。
就目前来说,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包括了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
监理人作为发包方的工程监督管理委托人,同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主体之一。
建设工程项目由于投资大、周期长,参建、协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因此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形式进行约定。
建设工程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由具有法律效力的诸多文件构成,主要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预算书及其他合同文件等。
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一份协议书,而是由诸多文件构成的、涉及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和全方位的合同文件体系。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合同从拟订、签订、履行到变更、索赔和争议处理等的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专业性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探析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探析随着我国建筑市场逐渐降温,建筑领域企业利润降低,企业生存压力不断加大,建筑行业合同纠纷问题较为突出。
在建筑工程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纠纷占比较大,因此,加强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管理尤为重要,本文分析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对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进行了相关探讨。
标签: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司法鉴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常存在低价竞标、变更确认手续缺少、范本合同不标准等问题,这不仅会影响工程建设进度,还会增加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增加工程建设成本开支。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最为常见的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案件处理方法和手段,它可以较好地为司法机构提供较为科学的解决依据。
但是建设工程本身具有较为特殊的特性,因而仍需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进行规范。
一、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必要性近年来建筑行业工程造价纠纷问题频发,纠纷的关键点在于工程款项。
例如业主单位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进度款拖欠严重;工程竣工结算时业主方和施工方的工程价相差较大。
在建筑工程项目的纠纷案件当中,造价纠纷案件所涉及的金额为几十万甚至几千万。
在建设方与施工方的纠纷当中,双方当事人如果只是凭着起诉价款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不能得到法庭的信服。
因此,要经过司法机构的司法鉴定,才能够成为“法律凭证”。
在造价纠纷案件中,证据决定纠纷案件输赢的关键。
因此只有经过司法鉴定的工程造价才能够作为法庭证据,才可以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
二、建筑工程造價司法鉴定法律问题探讨(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计价依据或标准问题在诉讼中对有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首先要解决的是采用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问题。
实务中,我国各类专业鉴定机构采用的工程造价鉴定方法,是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行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全国各级行政区域建设行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编制的《地区单位工程估价表》,以及当地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的调价文件(注:这些文件即是本文前面所说的专业技术方法,也称行业统一定额)。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难点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难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在于其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往往涉及到工程量计算、工程质量评定、工程款支付等多个专业领域。
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准确理解双方争议的核心所在。
现实中法官的专业背景多样,不可能都具备深厚的工程技术背景,这就导致了审理过程中的第一个难点:如何准确理解和判断技术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难点,法院通常会聘请专业的技术鉴定人员参与案件审理。
通过技术鉴定报告,法官可以更客观地评估工程质量、工程量等问题,从而为案件的公正裁决提供科学依据。
但是,技术鉴定并不是万能的,其准确性和权威性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空间。
除了技术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还常常涉及到合同解释的问题。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通常条款繁多,内容复杂,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
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解释合同条款,成为审理中的另一个难点。
对此,法官需要运用法律知识和经验,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和具体语境,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同时,也可以参考行业内的惯例和实践,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来辅助合同的解释工作。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审理还常常涉及到证据的收集和认定问题。
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很多证据材料如工程日志、检验报告、施工图纸等,都需要在施工现场产生和保存。
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实践中常常出现证据丢失、损毁或者难以获取的情况,给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为了应对这一难点,法院可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方式,尽可能全面地收集证据。
同时,也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电子数据恢复技术,来帮助查找和固定证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审理还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
即使法院作出了判决,但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如工程款的支付往往与工程进度挂钩,执行起来可能会遇到实际困难。
例如,如果工程已经部分完成,但质量不合格,如何确定已完成部分的价值和应支付的款项,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摘要:建筑工程造价可能因多方因素导致一些纠纷,如果纠纷没有能够及时解决,必然会对建筑工程以及多方主体的利益造成影响。
这就需要针对工程造价展开司法鉴定,结合实际发现,司法鉴定面临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作出分析,立足于法律角度总结有利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可行对策,一方面帮助解决造价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今后提高司法鉴定规范性以及整体水平探索可行路径。
关键词:建筑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1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人民法院处理专业性问题必须经过鉴定,这就需要法定鉴定部门负责司法鉴定工作,若无法确定鉴定部门,该项工作则是由人民法院负责制定鉴定部门。
总体而言,开启司法鉴定程序主体为法院,在不考虑司法鉴定委托、指派的前提下,主体仅为法院,而非提起诉讼当事方或参与者。
结合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际,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主体除了法院外,诉讼参与人也可以作为主体。
例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当事人提出鉴定的申请,必须要在举证期限范围内。
司法鉴定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若是在期限内没有不提出鉴定申请的正当理由,或是无法提供材料,导致案件审理受到干扰,法院最终也不能根据得出的鉴定结果认定结论,有关人员必须承担不举证带来的后果。
从此方面分析可见,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于当事人主动提出个人权利相关的内容。
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主体方能将当事人作为主体,建议为当事人赋予鉴定程序启动主体相关权利,而法院则是在审查环节进行形式层面的审查。
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还提出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已经被人民法院同意,随后当事人双方需要经过协商,明确选择具备专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负责司法鉴定工作。
如果双方协商存在异议,则是由人民法院负责确定。
从此方面分析,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同意之后方可正式启动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与解决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与解决对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工程费用和工程损失等方面的纠纷中,依照法律规定,由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对有关工程造价问题进行技术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技术难点较多。
本文将分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期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一、技术难点1、数据难以获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涉及大量的工程造价数据,而这些数据不仅数量庞大,而且有一定的时效性和真实性要求。
在一些纠纷案件中,由于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未能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数据,或者数据存在篡改、造假等情况,导致鉴定人无法准确获取数据,这就给鉴定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技术分析难度大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需要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工程费用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这就需要鉴定人具备较强的技术分析能力。
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程技术、合同条款等方面的复杂性,鉴定人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分析,这就增加了鉴定工作的难度。
3、证据不足在一些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这就给鉴定工作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如果对相关数据、合同、工程文件等证据不足,鉴定人将很难对纠纷案件做出准确的判断,从而降低了司法鉴定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二、解决对策1、建立健全的数据采集和管理体系针对数据难以获取的问题,可以建立健全的数据采集和管理体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并加强数据真实性的审核,以确保鉴定人能够获取到准确的数据。
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工程数据管理系统,实现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工程费用等数据的实时采集和管理,从而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2、加强技术培训和交流针对技术分析难度大的问题,可以加强鉴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交流。
通过组织专业的技术培训班、学术交流会议等形式,提升鉴定人员的技术分析能力和水平,增强他们对工程技术、合同条款等方面的理解和把握,从而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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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2015-01-15四川建筑工程律师任国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大部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工程价款和工程质量问题,因为该问题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最终利润的实现,所以,往往是承发包双方矛盾凸显和最终爆发的重灾区。
这些问题专业性很强,有的法律服务人员、审批及仲裁人员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委托鉴定的情况比较多,从而使鉴定结论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但由于建筑工程案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相关案件的复杂性,引发了建筑工程案件在委托鉴定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针对司法实务中所涉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委托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予以探讨,以期提升司法鉴定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证据效力,及类型化案件的处理。
目前在鉴定环节上存在以下问题:一、依法应做工程质量鉴定,却委托先做工程造价鉴定例如一起建筑工程质量、工程款、工期纠纷案件,建设方作为仲裁申请人向某市仲裁委申请仲裁称:双方签署《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款600万元,履行合同过程中,建设方已付工程款458万,在不拖欠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施工方拖延工期130天、对已完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既不整改修复、未完工程也不继续施工,因此,请求解除合同;交付工程,承担违约责任。
被申请人施工方就建设单位反请求,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162万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仲裁庭就涉案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进行了质证,双方分别提供了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质证以后,仲裁庭终止审理,在未对涉案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进行认定情况下,组织双方就工程造价事宜进行谈话,并通知审价单位到场,最终先做了工程造价鉴定。
在工程质量尚未被认定为通过验收的情况下,不具备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条件,先做工程造价鉴定没有意义,从《合同法》279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得出的结论是,工程质量经过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款的时间已届满,施工方请求支付工程款才具备条件,在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应就该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是否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验收标准和条件: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责任: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是否要做出修复方案及修复方案的造价估算等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后,才能做工程造价鉴定。
在上述问题均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所做出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回过头来,再做工程质量鉴定,如此以来,不但增加了诉讼成本、拖延了诉讼时间,加重了当事人利益的损害,还激化了双方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应该鉴定的未予鉴定,不该鉴定的却委托鉴定在一起建筑工程结算案件中,施工方作为原告起诉建设方,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将工程结算报告送交建设方,建设方对该结算报告既没有提出异议,也不给付工程款,因而请求判令建设方按结算支付工程款。
一审法院以被告对结算报告未提出异议为由,判决被告依据原告的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
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查明建设方对工程结算并不认可,且提出了司法造价鉴定的意见,遂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要求进行司法审价鉴定。
这是一起典型的应该鉴定的未予鉴定案例,《司法解释》20条规定的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两个条件是;一是双方约定了竣工结算的期限;二是也约定了超过了结算期限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结算。
司法实践中对依据一方的结算文件进行处理的情形须慎之又慎,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收到决算报告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或消极对待耍赖皮,否则,不能轻易地依据单方做出的决算报告。
作为判决对方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又如一起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原告为被告承建办公楼工程,工程量及工程款均经被告项目的负责人签名认可,且以建设方的名义给原告出具了付款计划。
后建设方项目负责人辞职,被告对其原项目负责人签名的工程量和工程款均有异议,并在工程已交付使用2年后提出了质量问题。
一审法院遂委托两个部门分别对工程造价和质量进行鉴定,两个鉴定结果对工程所用钢材的数量竟差108余吨,且将没有计入工程造价的未完工程也列入修复范围。
如此以来,双方当事人矛盾异常尖锐,错误的委托鉴定给案件处理造成很大被动。
工程价款是否需要造价鉴定的判断标准是,合同双方是否对工程价款已经确定。
上面的情况是其中之一,就是双方对结算价款已经签章认可施工方给建设方结算书里面载明的价款,当然这个价款已经确定,无需再做审价鉴定。
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委托外部的审价单位进行了审价,且双方对审价结论认可,工程价款已经确定,也不需再委托司法造价鉴定。
三、依法应部分鉴定,却委托全面鉴定在一起主体结构结算纠纷中,施工方承建的某酒店项目主体结构,在合履行同过程中,通过阶段结算办理了基坑开挖桩基± 0 以下工程的内部审价,对于后面的主体结构± 0 以上工程履行了一半,双方因故解除了合同,对于如何结算已完工程产生了纠纷,施工单位认为: 基坑开挖桩基工程± 0以下已经通过阶段审价的方式完成了结算 , 且双方签章认可了结算,不应该再重新审价 , 双方仅需要对后续施工的的± 0 以上主体结构工程进行审价。
建设方认为 : 除了对后续施工的主体结构工程进行审价以外 , 由于原来审价时对基坑开挖工程的土方外运、护坡桩、降水工程的价格过高、与市场价格不符, 应该重新审价。
法院最后对于±0 以下基坑开挖桩基工程、± 0 以上主体结构工程委托进行了全面审价鉴定。
《司法解释》第 23 条规定 :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 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 , 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本案中主体结构以前的± 0 以下基坑开挖桩基工程分都已经进行了审价、建设方也签字认可了 , 当然就不能再认为有争议而委托全面审价,办案人员的认识存在如此偏差,无疑给当事人增加了诉讼成本。
四、诉前已做鉴定的案件标的物是否在诉讼中重新委托鉴定申请人在诉前单方委托所做的鉴定结论是否有效、能否可以被采信,肯定由审判法官决定。
但审判法官若决定向鉴定单位请求启动对外委托程序时,其必须对之前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应否在对外委托鉴定时予以参照做出释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故,当事人在诉讼之前,为了举证的需要,往往对双方争议的专门性问题事先委托鉴定。
但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时,供鉴定人使用的基础材料都是由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提供的,难免作有利于自己的取舍,造成鉴定结论不能客观、完全地体现争议事实的真实面貌。
同时,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和方法等由于没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监督,因而鉴定结论是否合法、准确需要对方的认定。
因此,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后,对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反驳的证据应当围绕鉴定资格、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进行。
只要有证据证明自行鉴定的结论在上述某一个方面存在瑕疵,该鉴定结论就不予采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重新鉴定。
当然,如果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反驳证据已经足以推翻原告自行鉴定的结论并得出事实的真相,那么经过质证就可以直接采信反驳证据,无须重新鉴定。
例如甲、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评定质量等级为优良。
后乙公司委托咨询公司开始进行结算审查及复查,最终确定了工程结算的总金额。
由于乙公司在咨询公司的多次催促下仍不支付鉴定费,咨询公司拒绝对审查结果盖章。
为了使工程造价得以确定,甲公司代乙公司支付10万元鉴定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此项费用应由乙公司承担。
审理法院认为:咨询公司是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鉴定单位,其依据与乙公司签订的《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对甲公司承建的乙公司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土建工程决算书》、《安装工程决算书》两份审计报告均属鉴定结论,应当依法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依据。
乙公司与咨询公司签订《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属履行其与甲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
咨询公司的审计报告虽是依据乙公司的单方委托出具,但体现了甲、乙双方的意思表示。
甲公司代乙公司支付咨询费后取得咨询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的行为,作为其主张乙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鉴定报告的程序并无不当。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取得鉴定报告的方法侵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乙公司对鉴定报告的部分内容有异议,可以提出证据和理由要求人民法院审查更正,但乙公司否认审计报告的证据效力,证据不足。
乙公司申请对本案所涉工程款委托鉴定,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五、超越资质等级的鉴定机构所作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某高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认定:某一审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委托一家中介机构对原、被告争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由于该建筑工程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应认定为大型建设项目,因此依照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该建筑工程的造价评估鉴定应由甲级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
而一审法院委托某房地产咨询估价中心(系乙级资质)对建筑工程项目评估鉴定的做法显然不妥,该鉴定结果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该判决书如此判决认定,是因为鉴定机构或其执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所作的鉴定结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属无效的鉴定结论。
因此,在进行委托时,应就涉案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所规定的大型建设工程,还是中外合资、合作的建设工程予以明确,以便诉讼当事人及司法技术室依法定程序确认中介机构时能够准确确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如需鉴定造价的工程属于大型建设工程或中外合资的建设工程的,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只具有乙级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那么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六、委托鉴定应当确有必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论是工程造价鉴定还是工程质量鉴定,鉴定的时间一般都比较长,鉴定费用比较高,因此委托鉴定必须慎重,不能对鉴定产生依赖性,把鉴定作为解决工程案件的灵丹妙药。
实践中不乏见到本来原告起诉时请求的工程款数额并不多,但是经过鉴定,工程款数额没有超出原告起诉的数额,或者超出了被告支付工程款数额的预期,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经过均有异议,因此,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这似乎成了一个惯性,给案件的处理增添了很大的难度。
鉴定的次数越多,数据越不相同,最后越难处理。
在农村建房合同纠纷和一些小额的劳务纠纷中,启动委托司法鉴定程序亦要特别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