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中)——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适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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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十六宗罪培训心得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十六宗罪培训心得

法律的生命不仅仅在于经验,还在于对正义的追求,在于对法律知识的综合概括,在于对法律理论的创新。

2021年3月1日,主席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同时修订了部分条款,提高了事前问责的严重度。

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中涉及的安全相关的罪名,最新版危险作业罪(新增加)《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释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考试 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考试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22章)
• 注意:“不特定人”并不是“谁碰到谁倒霉”的意思。例如,楼下有许多行人,甲抱着“砸 着谁谁倒霉”的心理从高楼窗户扔出一块砖头,砸中一位行人,使其身受重伤。该行为的危 险范围是限定的,不可能殃及多数人。不能将该行为认定为危害共公安全罪,而应认定故意 伤害罪。
• 2.本类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 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 这类行为形式多样。但从行为与结果对犯罪构成影响的角度分 析,其情形可以包括: • (1)一部分犯罪是危险犯,即犯罪既遂只需要造成一定的危 险状态,而不要求有实害结果,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 (2)一部分犯罪是实害犯,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结果才符合 本罪的犯罪构成,若未出现法定结果,即不构成该罪,如失火 5 罪、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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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火罪(22章) ★★
• 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
• 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 灾的发生。
• 例如:公司职员值夜班,睡着后碰到蜡烛点燃纸张,发现时为了报复 老板故意不灭火引起火灾。在此,对先前的失火行为不作评价,只定 不作为的放火罪。
• (2)要求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燃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 公共安全,只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 (四)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 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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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22章)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 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 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 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五)责任事故型犯罪 • 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生产、作业重 大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 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 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之解读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对1997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19个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

如何理解、适用这些修改补充后的条文,是当前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虽然目前刑法理论界也有学者对《刑法修正案(六)》进行解读或评析,但是,这些文章要么是在《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前对草案的评析,1要么重在剖析《刑法修正案(六)》的立法背景和理由,2要么只是对《刑法修正案(六)》部分条款的理解与思考,3要么重在交代《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作了哪些修改等。

4纯粹从刑法解释论的角度对《刑法修正案(六)》的罪刑规范进行梳理并阐明其含义的研讨则付之阙如。

为了弥补目前我国对《刑法修正案(六)》解读存在的上述不足,同时也是为了完善我国的刑法学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笔者拟对《刑法修正案(六)》所规定的全部罪名及其构成要件等理论问题作一简明扼要的解读。

《刑法修正案(六)》总计20个条文,其修改涉及刑法分则7大类犯罪: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第1-4条)、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第5-9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第10-16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第17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第18条)、妨害司法犯罪(第19条)、渎职犯罪(第20条)。

根据各类犯罪修改条文的数量,笔者拟对前三类犯罪分别进行解读,而将后四类犯罪合为“其他类犯罪”进行解读。

一、对安全责任事故类犯罪之解读《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分别对《刑法》第134条、第135条和第139条有关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作了修改。

(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以下简称“修1”)“修1”对《刑法》第134条的修改表现为:将犯罪主体由“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修改为一般主体;将客观方面“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修改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并将该种行为单列为第134条第2款,且提升了其法定刑。

安全环保法律法规习题 单选题

安全环保法律法规习题 单选题

安全环保法律法规习题单选题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您的部门: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刑法》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罪名不包括()。

[单选题] *A.重大责任事故罪B.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C.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正确答案)D.渎职罪2.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选题] *A.三B.一C.五(正确答案)D.七3.《刑法》中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有期徒刑。

[单选题] *A.三年B.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正确答案)D.七年4.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选题] *A.生产、销售、使用B.生产、运输、储存C.零售、批发D.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正确答案)5.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选题] *A.企业法定代表人B.从事生产的一线员工C.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正确答案)D.直接责任人员6.某企业总经理李某强令员工王某在不采取安全措施的前提下高空作业,王某坠楼身亡,则李某涉嫌构成什么罪? [单选题] *A.故意杀人罪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危险作业罪D.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正确答案)7.某企业员工张某为了省电,关闭工厂安全监控设备,当晚工厂某设备起火而未能及时被发现,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张某涉嫌构成什么罪? [单选题]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危险作业罪(正确答案)D.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8.针对《刑法》的适用范围,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单选题] *A.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我国刑法B.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但是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停靠的国家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C.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采用的是以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辅的原则(正确答案)D.我国《刑法》采用的是普遍管辖原则,即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9.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及其实现

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及其实现

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及其实现作者:黄京平来源:《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02期[摘要]特定不法行为引起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引起重大事故发生的现实、紧迫危险,是危险作业罪的核心构成要件。

在严格限制入罪的条件下,以极轻微业务危险犯的设置和适用,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危害生产安全重罪的发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

与典型的刑法保护前置化不同,危险作业罪规制的行为原本就处于刑法既有的调整领域,新设业务危险犯,没有实质变动行政法律与刑法规定既有调整领域的界限,只是在传统调整领域内对刑法规制方式进行了结构优化,并列设置业务危险犯与过失结果犯等。

摒弃机械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做法,在立法中为司法出罪预留必要的、适度的实体性裁量空间,是危险作业罪规定的标志性特征。

危险作业罪的具体功能,既包括预防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过失犯罪的发生,也包括遏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故意犯罪的发生。

充分利用特定业务危险犯的制度资源,可以实现以轻罪适用预防重罪发生、以处罚危险犯预防实害犯发生的立法预期。

[关键词]危险作业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业务危险犯;公共危险犯;具体危险犯[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672-4917(2021)02-0001-09一、核心要件及功能协调《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条规定,增加《刑法》第134条之一,具体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解读刑法修正案六

解读刑法修正案六

解读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新旧条文比较:第一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条文: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案解读:本条修正案实际上是对刑法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作出了三处修正:1.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成立的罪状作出更准确和本质的描述。

修正案将原条文中犯罪的主体、成立的场所泛化。

原条文界定的犯罪场所主要是工矿企业,主体是该单位的职工;而修正案则没有对场所进行限定,对于犯罪主体也没有进行具体的描述;但是,修正案突出了“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这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本质特征,取代了以前“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这种模糊的说法,使得我们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把握变得更为明确。

2.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这一特殊的责任事故行为独立出来。

修正案单独列出一款,规定了如何对“强令工人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其实从立法技术的层面上来讲,这一款的规定,已经使“强令工人违章作业”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

3.法定刑的提高。

这一变化主要还是针对“强令工人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而言的,将以前“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两档刑期提升为“五年以下”、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考点把握那么,关于这三个变化,司法考试会从那些角度来考呢?笔者认为,这三个变化,第一个变化考察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这个变化缺少量化的表现,也就是它更多的是一种用语上的变化,而在构成要件上的犯罪主体、客观方面上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因此在把握的时候只要头脑中有这么一个印象就行了,不用仔细推敲。

解读刑法修正案(六)

解读刑法修正案(六)

解读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修改、补充了刑法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商业贿赂、洗钱、虚假破产、枉法仲裁等犯罪的规定,涉及刑法20个条文。

这是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对刑法进行的一次最大规模的修改补充。

一、加大打击责任事故犯罪的力度1.扩大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并提高了刑罚刑法原第13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理由: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一些地方提出,刑法上述规定,犯罪主体范围较窄,对大量存在的个体开矿、无证开矿或者开矿的包工头难以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必要扩大该罪的犯罪主体。

修正之处:(1)将该罪的犯罪主体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扩大到从事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把目前难以处理的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体、包工头和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都包括在内了;(2)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刑从原来的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

本条所说“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主要是指生产、施工、作业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明知自己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作业的规章制度,可能会发生事故,却心怀侥幸,自认为不会出事,而强行命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安全。

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指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所产生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结果导致发生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都是涉及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犯罪,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劳动场所的硬件设施或者对劳动者提供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追究的是所在单位的责任,考虑到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整改,是安全措施、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国家规定,以及对安全事故伤亡人员进行治疗、赔偿,需要大量资金,所以该条在处罚上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单位处罚资金,因为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

后者主要强调自然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安全事故的行为。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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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或者 造 成其他 严重 后果 的行 为。本罪 构成 特征是 :
( ) 一 客体 特征
本 罪侵 犯 的 客体 是 大 型 群 众性 活动 场 所 的公 共 安 全 ,即大 型群 众性 活动 场所 中 不特 定或 多数 人 的生命 、 健 康或 重 大公私 财产 的安全 。根据 公安部 19 9 9年 1 月 1 1 8日发布 的 《 群众性 文化 体育 活动治 安管 理办法 》的规 定 ,大型 群众性 活动 的范 围 主要包 括在公 园 、风景游 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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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群 众 ;要组织 机动 力量 ,防止 和及 时妥善 处置 踩死 踩 伤人 、 塌 、 坍 火灾 等事故 。对 于不符 合安 全条 件 , 可能 危 害群众 安全 的活 动 ,要一律停 办 。公安 部 1 9 9 9年 l 月 1 1 8日发布 的 《 众性 文化体 育活 动治 安管 理办法 》第 5 群 条规 定 ,申请举 办群 众性文 化体 育活 动 的公 民 、 人 和 法 其 他组 织 ,应 当对 活动 的具 体 内容 、安全 保卫措 施承 担 全 部责 任 , 制定安 全保卫 工作 方 案。建设 部 2 0 并 0 2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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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保 卫工作 ,以确保 大型 群众 性活 动场所 人员 的人 身及 其公共 财 产的安 全 。
( ) 观 方 面特 征 二 客
本 罪客 观 方 面表 现 为 举 办 大 型 群 众性 活 动 违反 安
举 办大型 群众性 活动 重大责 任事 故罪 , 指举 办大 是
比赛 、 民间竞 技 、 健身 气功 等群 众性 体育 活动 ; 在影 剧场 ( ) 办其 经营 范 围之外 的活动 ; 院 举 其他 群众 性文化 体育 活 动 。随着我 国人 民物质 生活 水平 的不 断提 高 ,对精神 文化 的需求 也进一 步加 大 ,各类 大 型群众性 文化 体 育活 动 日益增 多。由于 大型群 众性 活动 是一项 群众 性 的具有 广泛 性 和复杂性 的社 会活 动 ,具体 表现 在活 动 的内容丰 富 , 加活 动的人 员多 、 度大 、 分 复杂 , 参 密 成 活动 的规模 大 、 围广 、 范 场所复 杂 。在大 型群 众性 活动 中存在许 多 不 安 全 的因素 ,都有 可能 导致 重大 事故 的发 生 ,从而影 响 活动 的顺利进 行 。其 中 ,主要 存在 的不安 全 因素有 由于 超负 荷用 电引起 的火 灾 ;不法 分子 蓄意破 坏 ,制造 爆炸 性事 件 ;活动 场地设 施不 坚 固而塌 毁 坠落 ,造 成人 员伤 亡 事故 ; 消防设 施不符 合法 定要 求等 。因此 , 于举 办 大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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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与适用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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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 庆 华 赵 军 一
《 法修 正案 ( ) 第 3 规定 : 刑 六 》 条 在刑法 第 15条后 3
增 加一 条 , 作为刑 法第 1 5条之 一 : 举 办大 型群众 性活 3 “ 动违 反安 全管理 规定 ,因而发生重 大伤亡事 故或者 造成 其他 严重 后果 的 ,对直接 负责 的主管 人员 和其他 直接 责 任 人员 ,处 三年 以下有期 徒刑 或者 拘役 ;情节特 别恶 劣 的 , 三年 以上 七年 以下有期 徒刑 。” 学者将 此条概 括 处 有 为“ 大型群 众性 活动安 全事故 罪 ”… 、 重 大群 众性 活动 “ 安全事 故 罪” 等罪 名 。这两种 罪名 称谓 均未准 确展露
出罪 状 内容 的基 本涵 义 ,只有称 为 “ 举办 大型群 众性 活
区、 游乐 园 、 广场 、 育场 ( ) 展览 馆 、 体 馆 、 俱乐 部 、 公共 道 路 、居 民生 活 区等公共 场所 举办 的 演唱会 、音乐 会 等文
艺活 动 ; 园 、 游 灯会 、 花会 、 龙舟 会 等 民间传统 活动 ; 体育
型 群众性 活动 , 安 机关及 其举 办单 位要 进行 严密的 安 公
动重 大责 任事故 罪” 比较适 宜 。 才


立 法精神
近年 来 ,一些 大 型活动 的组织 者违 背 国家有关 部 门 规 定 的 “ 主办 , 负责 ”的原则 , 谁 谁 只顾 举 办活动从 中谋
取利 益 ,把广 大群众 的活 动安 全置之 脑后 。有 的未经批
准 擅 自举 办 ,有 的不 制 定 大型 活 动 的安 全保 卫 工 作 方
案 、活动场 地的 消防应 急措施 、紧急情 况下 的人员疏 散
措 施和 应急 预案 , 致使 在 大型群 众性 活动 中现场秩 序严 重混乱 、失控 ,以致人 员挤 压 、踩踏 等恶性 伤亡事 故 发 生 ,对人 民群众 的生命 财产 造成 了重 大损失 ,影 响 了社
型 群众 性活 动违反 安全 管理规 定 ,因而发生 重大 伤亡事
全 管理 规定 ,因而发生 重 大伤亡 事故 或者 造成其 他严 重 后果 的行 为 。所谓 “ 违反 安 全管理 规定 ” 是指 国家有 关 , 部 门 为保 障举 办 大 型 群众 性 活 动 而制 定 的有 关安 全 管 理法 规 、 规章 等 。 例如 , 安部 、 设部 1 9 公 建 9 3年 6月 3 0日
发 布的 《 于加强 公园 、 景 区游览 安全 管理 的通知 》 关 风 中
规定, 在公 园 、 风景 区 内举 办 大型 群众性 活动 , 报请 当 要 地市 、 县公 安机关 审批 , 照 “ 主管 谁负 责” 按 谁 的原则 , 精 心组织 , 周密 部署 ; 成立专 门 的安全 保卫 机构 , 定安 要 制 全保 卫 工作方案 ,全 面实 行安 全责 任制 ,确保 各项 安全 措 施的 落实 ;根据场 地 的容量 ,严格控 制参 加活 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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