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7000字)
【2018-2019】史A诉上海B公司一般承揽合同纠纷案word版本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史A诉上海B公司一般承揽合同纠纷案史A诉上海B公司一般承揽合同纠纷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201X)杨民三(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史A。
委托代理人徐C。
被告上海B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D。
委托代理人黄E。
委托代理人姚G。
被告上海F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H。
原告史A诉被告上海B公司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X年4月2日追加上海F公司为共同被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史A之委托代理人徐C、被告上海B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黄E、姚G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F公司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应诉材料,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A诉称,201X年,被告上海B公司(以下简称“I公司”)利用邮政广告形式推介家庭装饰服务,原告见其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且相关人员的谈吐较为专业,产生签约意向。
在查看了被告I公司位于J路的办公场地后, 201X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I公司J路店签订装修合同,后原告支付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000元,而被告I公司却未履行合同义务。
之后原告发现被告I公司在J路的营业场所关闭,也无法联络经办人员,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地址交涉,被告I公司称J路店只是其分部,现在分部负责人卷款逃跑了,被告I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也不愿承担责任。
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I公司返还40,000元。
被告上海B公司辩称,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已立案侦查,故应裁定驳回。
原、被告之间也不存在合同关系,对合同真实性无法质证,且被告I公司并非承揽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原告欧特克公司诉被告上海汇统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判决书]
![原告欧特克公司诉被告上海汇统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1cb3582459eef8c75ebfb30c.png)
原告欧特克公司诉被告上海汇统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判决书(2003)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105号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拉菲尔市迈金尼斯公园街111号(111McInnisParkway,SanRafael,California94903,USA)。
法定代表人玛茜娅。
斯特琳(MarciaK.Sterling),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游闽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方泰镇嘉黄公路450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宇,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特克公司诉被告上海汇统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4日、8月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游闽键,被告委托代理人涂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特克公司诉称:原告是Combustion软件的版权所有人。
2002年3月28日,上海市版权局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被告在营业地办公室内的两台计算机中各安装了一套原告拥有著作权的Combustion软件,被告对其使用的上述软件不能提供正版包装、购买发票、正版序列号等文件。
经原告核查,被告安装的上述两套软件也未取得原告的授权或许可。
故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Combustion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立即删除非法复制的Combustion软件;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三、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支付的查档费、翻译费、律师费等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计人民币35,000元;四、判令被告在《新民晚报》中缝以外版面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五、请求法院给予被告民事制裁;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版权登记信息、Combustion2.0正版软件一套、上海市版权局的询问笔录三份、被告员工闫实的操作记录一份,证明原告是系争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公司的计算机中非法安装了两套Combustion软件。
【2018-2019】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电器成套厂承揽合同纠纷案 (2500字)-word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电器成套厂承揽合同纠纷案 (2500字)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电器成套厂承揽合同纠纷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201X)金民二(商)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电器成套厂。
原告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电器成套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同时,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201X年6月24日、8月13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金某及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X年6月至201X年3月间,原、被告签订四份加工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加工制作控制箱等电器设备,共计加工价款为人民币617,357元。
此后,原告按约完成制作任务、并将设备交付被告,被告收货后支付了部分价款,至今尚欠原告价款为146,857元。
原告多次催讨无着而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加工价款146,857元,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490元(自201X年3月20日至201X年5月19日,按年利率7.29%计算)。
被告辩称:双方已于201X年6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确认尚欠原告价款146,857元,并于约定原告完成调试义务后支付;现原告并未能够按约完全履行调试义务,被告按约不能支付原告尚欠价款。
同时,被告还认为双方对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并无明确约定,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利息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委托人):姓名/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乙方(承揽人):姓名/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一)甲方身份、权利、义务1. 甲方是一家xxxx公司,拥有xxxx系统的权利。
2. 甲方的义务是向乙方提供有关xxxx系统的信息并支付乙方费用。
3. 甲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支付乙方的全部费用。
4. 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并保障乙方工作的顺利进行。
5. 甲方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乙方身份、权利、义务1. 乙方是一家xxx律师事务所,拥有xxx律师执业资格。
2. 乙方的权利是收取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
3. 乙方的义务是为甲方提供xxxx系统的法律服务。
4. 乙方应按期限进行工作,并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
5.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6. 乙方不得泄露甲方提供的信息。
(三)履行方式1. 乙方应在签约后的1个月内开始为甲方提供服务。
2. 乙方应在提供服务期间,不断总结工作成果,并向甲方汇报。
3. 甲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支付乙方的全部费用。
(四)期限合同期限自签署之日起1年。
(五)违约责任1. 甲方违约时,应按乙方要求补足费用并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2. 乙方违约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合同法》(二)《律师法》(三)《律师执业规则》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如一方存在违约或者履行不完全的情况,应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其他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
到期时,甲乙双方如需要继续合作,应在合同到期前另行协商确定。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承揽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上海某公司地址: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联系人:张某电话:138xxxx1234乙方:王某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联系人:王某电话:139xxxx5678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身份:一家在上海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
甲方权利:甲方享有向乙方咨询与代理其法律事务的权利。
甲方义务: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咨询与代理费用。
甲方履行方式:甲方应当向乙方书面提出咨询与代理需求,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及价格,签署本合同并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甲方期限:根据咨询与代理事务的不同性质,双方约定不同的服务期限。
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咨询与代理费用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2. 乙方身份:上海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上海市司法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
乙方权利: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咨询与代理服务。
乙方义务: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符合法律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咨询与代理服务。
乙方履行方式:乙方应当依照甲方的需求与要求,为甲方提供咨询、代理、出具法律文件等服务。
乙方期限:根据咨询与代理事务的不同性质,双方约定不同的服务期限。
乙方违约责任:乙方于服务期限内未能完成约定的咨询与代理服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 甲方与乙方均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2. 甲方与乙方应当尊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不得从事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活动和行为,共同维护行业诚信。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甲方享有向乙方咨询与代理其法律事务的权利,并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咨询与代理费用,同时应当积极配合乙方的咨询与代理服务,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2. 乙方有义务依照甲方需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符合法律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咨询与代理服务,并保证所出具法律文件的合法有效性。
承揽协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0)黄民二(商)初字第317号.doc

承揽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0)黄民二(商)初字第317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黄民二(商)初字第317号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
被告某贸易公司。
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吴某,被告某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10日、19日签署《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三份,约定:被告按双方确认的样品制造6个款号计85000件服装销售给原告,以供原告出口给国外客户。
合同列明出口船期、交货期。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5月20日预付了M10-501合同款人民币269,100元,于6月7日预付了M10-502-2、M10-503-2合同款人民币206,160元。
被告在收到面料款后无论在面料、样衣的发送确认以及生产进程沟通上反复催问,效率低下致无法按期交货。
至7月31日,原告仅收到SMOCK FLORAL B、SMOCK FLORAL P两批货物(相关货款已于7月30日支付342,607.30元),其余未交付。
由于被告延迟交货导致原告将船运改成空运,但仍被客户索赔。
2010年8月26日,原告委托律师通知被告解除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未交货部分的预付款,但被告未作回应。
据此,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于2010年5月签订的编号为了M10-501、M10-502-2、M10-503-2《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于2010年8月27日解除;2、被告某贸易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295,260元,以及自201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被告某贸易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97,269.95元。
被告某贸易公司辩称,被告已经履约,原告单方解除合同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失实,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揽合同纠纷判例分析报告范文

承揽合同纠纷判例分析报告范文承揽合同纠纷判例分析报告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委托人)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登记机关: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乙方:(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地址: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执业证号: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主营业务:___________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身份、权利、义务甲方是承揽费用的支付方,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协助乙方完成承揽事项;(2)结算承揽费用,按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3)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4)承担未履行或违约的法律责任。
2.乙方身份、权利、义务乙方是承揽方,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处理法律事务;(2)保障承揽任务的完成、工作质量和效率;(3)在承揽过程中积极搜集和利用必要的信息和资料;(4)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5)承担未履行或违约的法律责任。
3.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为商定的方式,并按约定的期限履行。
4.违约责任(1)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任何一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和损害。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已在第二条中明确规定。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双方间法律关系的确立。
如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可向相关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寻求协助。
六、其他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商定补充协议。
承揽合同案例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承揽合同案例纠纷案例分析报告承揽合同案例纠纷案例分析报告基本信息甲方:某公司地址: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乙方:某律师事务所地址:XXXXXXXX执业证号:XXX联系电话:XXX合同签订日期:XXX合同金额/收费方式:XXX案例分析某公司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要求律师事务所在十天内为某公司代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但律师事务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应的材料,导致案件被法院驳回。
纠纷分析甲方认为乙方未依约履行合同,未按时完成任务,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乙方则认为公司未给予足够的配合,不能完成该任务。
合同条款1.各方身份甲方:某公司乙方:某律师事务所2.权利和义务甲方:向乙方委托办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支付报酬。
乙方:代理办理案件,负责案件的一切事务。
3.履行方式和期限乙方应当在十天内提交案件相关材料,履行完任务。
甲方则应当配合乙方完成任务。
4.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依约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5.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各方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6.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各方签定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项条款是可执行的。
结论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得知合同中各项条款符合法律要求,但乙方未按规定期限提交案件相关材料,致使案件被法院驳回,构成违约。
因此,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各方在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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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2009)松民二(商)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文燕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1月7日和同年1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法定代表人蒋某均两次到庭参加庭审,被告委托代理人程某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模具定制合同》1份,约定被告按原告提供的图纸制作完成模具,模具款共计160,000元。
被告在收到第一笔款项后30天内交付定作物(盘仓体模具为45天)。
原告于2008年10月20日按约支付了48,000元,即合同总金额的30%,被告即开始制作模具。
但被告未能如约在合同期内制作完成合格的模具。
在被告请求下(称资金紧张),原告又支付了32,000元,即合同总金额的20%。
被告直到2009年1月22日都未能制作出合格的模具,故出具承诺书,承认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合同完成模具产品,并承诺在2009年2月15日前完成,另外还承诺向原告借的10,000元借款以后转成模具款。
在被告再次请求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原告又提前支付了模具款30,000元。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完成,应每天支付合同总金额的0.4%作为违约金;如逾期超过十日原告可以要求退款并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截止原告诉讼时被告尚未交付合格的模具,原告认为被告已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于2008年10月15日签订的承揽合同;二、被告返还原告模具款120,00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2,000元。
被告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为:1、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定作模具款是110,000元而不是120,000元;2、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的产品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模具未按期完成是因为原告一直要求被告修正模具,模具还在被告处是因为原告要求被告利用模具为其加工产品,故不同意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因不存在违约行为,也不同意承担违约金。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为:1、模具定制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合同对于模具的质量标准、交付日期、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该在2008年底前就向原告交付模具;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确实存在承揽合同关系。
2、被告于2009年1月22日出具的承诺书1份,证明过了合同期之后,被告承诺于2009年2月15日前完成所有定制工序,并承诺承担损失,同时承诺1万元借款转为模具款;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上面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但造成模具没有按期完成是因为原告要求被告不断进行修改造成的,不是由于被告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被告确实收到原告的借款10,000元,被告也承诺将10,000元借款转化成模具款。
3、贷记凭证3份,证明原告分三次共计向被告支付110,000元,另外被告借款10,000元给原告,共计120,000元;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这些款项均已经收到。
4、模具修改通知单以及相应的材料1组,证明被告制作的模具一直不符合标准,不断进行修改,直到被告承诺日(2009年2月15日),被告一直没有完成模具定作的所有工序;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被告在原告的不断要求下进行修改的,被告制作的模具是符合质量标准的。
5、模具试样报告1份(第一次庭审之后,法庭给予双方十天时间要求被告将模具送到原告处进行调试,被告仅送了6套,另外价值最大的2套没有送来调试、验收),证明已经送来的6套均不符合合同标准;被告认为此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制作的模具存在质量问题,这些模具与合同不符是因为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对于合同进行了变更,被告制作的模具是符合标准的。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1、往来电子邮件1份(原告工程师发给被告的),证明双方协商模具修改的过程;2、产品合格封样确认书2份(电子邮件、传真件),证明被告送往原告处进行调试的6套模具是合格封样的,是原告工程师确认合格的;3、原告传真给被告的协议书1份,证明双方就本案协商的过程;原告因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是复印件,故不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模具定制合同》1份,约定被告为原告开模并代为生产塑胶部件产品。
合同对定制模具的产品材质、模架、价格以及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等进行了约定。
同时合同第三条对模具产品交付、验收进行了约定:模具以原告提供的图纸为准(收缩率按行业标准),样品经原告检验合格后由原告签样,如原告发现须被告修正部分,由原告出具正式文件给被告。
模具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如被告负责为原告生产塑胶部件产品,模具由被告妥善保管;如模具发生损坏或丢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有权随时收回模具,被告应在原告提出收回模具要求的七日内将模具全部运送至原告指定地点。
模具交货时,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对所开模具的包装、规格、型号、数量进行检验,如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模具有损坏、短缺情况,由被告在五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更新或赔偿。
如符合本合同的验收标准,双方应在验收文件上签字确认,双方签字后即证明产品已由原告验收合格。
合同第五条对付款方式和交货时间进行了约定:被告在原告收到第一笔款的发票并付款后除盘仓体模具45天交货,其它均30天交货。
双方约定本合同款项在开模时原告仅须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待被告实际买料和出具模具图纸后再付20%,模具验收合格后再付30%,剩余的20%货款从后续生产中支付给被告,按照在每套部件生产成本上加50元直至付清(注:剩余的20%尾期款的支付最长不超过验收合格后6个月),每次付款前被告应开具正规的增值税发票(17%)交于原告。
原告向被告支付完所有货款后,被告向原告提供的生产价格应回复到正常价格水平,双方每年初就生产成本单独协商一次价格,当年即按这个标准供货。
合同第六条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原告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须按合同总额的0.4%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于逾期付款而给被告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被告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须按合同总额的0.4%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被告逾期10日无法交付合格模具或者产品,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全数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模具款或生产款,并承担由于逾期交货而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于2008年10月20日向被告支付模具款48,000元;于同年11月12日支付模具款32,000元;于2009年3月23日支付模具款30,000元,即原告共向被告支付模具款110,000元。
2009年1月22日,被告出具承诺书1份,载明:“我方为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制作模具,按照合同编号为m-20081015-02的合同,我方应在2008年12月5日完成模具和产品,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了至今尚未按照合同完成模具和产品,我方特此承诺在2009年2月15日前完成所有合格的模具和产品,并愿意承担由此给上海某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由于我方春节前资金紧张,向上海某公司暂借人民币壹万元整,承诺于2009年2月底前归还,如我方在2009年2月15日前完成模具和产品,并经上海某公司验收合格和同意,则此壹万元可转为模具款,特此立据证明”。
到目前为止,被告尚未向原告交付合格的模具或者相应产品。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作为承揽人在收到原告预付模具款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模具定作义务。
按照被告承诺书承诺,被告最晚应当在2009年2月15日前完成模具的定作并通过验收,但截止目前为止,模具尚在被告处,且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是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其所定制的模具业已完成、通过验收。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逾期10日后仍无法交付合格模具或产品,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全数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模具款,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解除原、被告间的承揽合同、返还模具款。
关于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模具款是120,000元还是110,000元的问题,双方争议在于被告承诺书中所称的10,000元借款能否作为模具款返还。
被告对于承诺书的内容不持异议,该承诺书明确模具完成后将该借款转为模具款,本案中模具并未完成交付,该款项亦尚未转成模具款。
但因被告承认确向原告借款10,000元,且该借款的凭证即本案所涉承诺书,为减少当事人讼累,本院将该借款作为模具款一并予以处理。
综上,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间的承揽合同、返还模具款1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原告不断要求修正模具导致至今尚未交付定制模具的意见,因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如原告需要被告修正模具,应由原告向被告出具正式文件给被告,而被告不能提供原告要求修正模具的书面凭证,故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辩称目前模具在被告处系因双方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利用定制的模具进行生产产品的意见,因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首先,生产加工的前提是模具的验收合格;其次,原告委托被告进行产品加工是选择性条件,而被告不能提供原告已经委托其进行加工生产的相应凭证,故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亦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