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们注意:这四个会计科目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4进项管理汇总

营业税
财税[2013]106号
4.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 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 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 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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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考核处罚;
超120天处罚:超过增值税扣税凭证/发票开具日期120天的原则上不允许发起报账,如各单位确实需发起
报账流程的,至少需要经过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进行;
超期未认证处罚:对于超期无法认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责任人进行
经济处罚;
丢失发票处罚:对于丢失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情形,各单位应制定考核办法,对当亊人进行经济处罚; 发票流转:公司内部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传递,应做到有效交接;
就这么写
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买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买方有权要 求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 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2】次的、卖方违约给买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买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等情况,买方可终止合同,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卖方在买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买方及其关 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日前,吉林省大安市东方风电公司违反规定抵扣税款,受到大安市国税局稽查局的查 处,被依法追缴税款及滞纳金462.66万元。
大安市国税局稽查局3名稽查员到大安市东方风电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 银行存款和应付账款均较上年大幅增加。既然资金状况较好,为何不及时支付货款?带 着疑问,稽查人员以调查核实其资金往来情况为突破口,展开了对该公司的深入检查。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15种情形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15种情形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一系列“营改增”进项税抵扣新税政。
对一般纳税人来说,营改增最大的难点在予进项税抵扣项目受限,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一概而论,皆可扣除,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违规增也不得以予抵扣。
因此可以看出,“营改增”新税政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素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事项限制较严。
笔者依据“营改增”进项税抵扣新税政,归纳总结出“营改增”试点企业“营改增”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15种情形,供“营改增”试点房企企业参考和借鉴。
同时,建议纳税人从实操层面的具体要求出发,密切关注主管税务机关营改增征管动态,谨慎操作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事项,以防范税务风险,提高税务遵从度。
不得抵扣发票一:不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得抵扣发票二: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资料不全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得抵扣发票三: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不得抵扣发票四:成本费用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构成中,如前期开发费、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用、支付给农民或村委会的青苗补偿费用、工资薪金、佣金(业务信息费)、政府基金、差旅费等,由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不能产生进项税,其成本可抵扣的项目比重过低,发票抵扣难必将导致税负必增。
财税[2009]113号文件《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解读
![财税[2009]113号文件《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18c03be9102de2bd960588ff.png)
财税[2009]113号文件《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解读增值税2011-03-08 15:56:36 阅读8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9月9日以财税(2009)113号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此文是针对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进一步解释,属于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
113号文件出台的背景是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增值税条例,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制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制后,涉及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不够明确,存在条例和细则没有明确的空白地带,应该说此问题在企业执行中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很有必要单独颁布文件,明确抵扣范围,为企业操作提供依据,同时,也防止因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税负不公和形成税收漏洞。
要理解此文件精神,还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说起,其内容是: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三条是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说明,其内容是: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对以上关于不动产的抵扣政策可理解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不动产固定资产及其在建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允许抵扣。
113号文件是对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更进一步明确说明。
文件第一部分是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说明,并附发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供纳税人套用时参考。
第二部分则是对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进项税不准抵扣的说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科目设置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科目设置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是指企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支付的增
值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进行抵减的税额。
在会计科目设置中,通常会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进项税额的科目设置,二是加计抵减
的科目设置。
首先,对于进项税额的科目设置,通常会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
在资产类科目中,可以设置一个“应付进项税额”科目,用于记录
企业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产生的应付进项税额。
这样可以清晰地
记录下进项税额的金额,方便后续的税务申报和抵扣。
其次,针对加计抵减的科目设置,通常会在费用类科目中设置。
在费用类科目中,可以设置一个“增值税加计抵减”科目,用于记
录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享受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产生的金额。
这样可以清晰地记录下加计抵减的金额,确保企业可以合规享受相
应的税收政策优惠。
除了上述的会计科目设置外,企业还需要根据税法的规定和会
计准则的要求,合理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确保进项税额和加计抵
减等税务信息能够准确、清晰地反映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
同时,
还需要密切关注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的会计科目设置,以确保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能够合规、准确地进行。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解读【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账务处理分类讲解 进项业务会计处理: 【情况一】 所有进项业务,如果购进(建)前,即可明确本业务不属于可抵扣范围 的,如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 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 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进项业务,以及一般纳税人发生进项业务小规模 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
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规定》指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 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 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 科目。应当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允许抵扣 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 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 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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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解读【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六个二级科目:“预缴增值 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 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取消一个二级科目“增值税 检查调整”。至此,“应交税费”下属与增值税有关的二级明细科目由原 来的五个增加到十个(涂红为新增)。
会计科目涉税风险点风险

应收账款 1. 未按会计权责发生制及税法的要求确认收入。 2. 错用应收账款对外投资、关联企业资金拆借、对 外借款、应计提未计提投资收益,未按独立交易 原则计提利息收入。 3. 已清理应收账款不入账,形成账外资金或物资。 4. 编造应收账款虚构生产经营业务,制造核算假象, 蒙蔽税务机关人员,从事虚开或骗取出口退税等。 5. 应收账款科目出现贷方余额,未按会计制度和税 法要求确认收入。
销售费用 1. 2. 3. 4. 5. 超标准计提招待费、广宣费。 赞助支出计入广宣费税前直接扣除。 超标准计提手续费、佣金。 虚构劳务费。 虚构运输费。
管理费用 1. 2. 3. 4. 虚构办公费用、会务费、工资薪金等管理费用。 发生的管理费用没有按税法口径进行纳税调整。 超范围列支研发费及加计扣除。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列入管理费。
库存商品 1. 销售不入账,只核算开具发票的营业收入,隐匿现 金收入,及其他结算方式收入。 2. 虚构原材料、生产成本结转自制库存商品,多计营 业成本。 3. 虚构库存商品在营业成本中列支,多计营业成本, 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主要手段虚开。 4. 外购、自制库存商品用于对外捐赠、投资、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等,未视同销售。 5. 外购库存商品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 人消费、非正常损失,未做进项税转出。 6. 库存商品减少,对应科目是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原材料等科目。
5.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 支出,不符合关联方利息支出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自然人借贷不真实或没有签 订借款合同所支付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7.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 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存货发生的 借款费用,未予以资本化。 8.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支付的利息超过金融机构的4倍 的部分没有做纳税调整。 9.计提应付未付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会计科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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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会计科目有哪些
一、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为本单位职工福利所支付的餐饮费、旅游费等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进项抵扣,企业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二、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企业入业务招待费的餐饮、旅游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三、固定资产--房屋、建筑屋、土地使用权(职工宿舍、食堂、活动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为本单位职工福利取得或建设的固定资产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进项抵扣,企业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
1。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及案例分析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及案例分析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及案例分析1.第一种情形: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境外B企业向其提供咨询服务,A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元,但A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或相关科目6000贷:银行存款60002.第二种情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例: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万元,该批材料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建筑项目,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直接计入成本。
会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或相关科目117000贷: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1170003.第三种情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4.第四种情形: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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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们注意:这四个会计科目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进项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并非取得了专用发票就能够抵扣进项税,下面这几个会计科目涉及的进项税就不允许抵扣。
一、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企业入业务招待费的餐饮、旅游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三、固定资产——房屋、建筑屋、土地使用权
(职工宿舍、食堂、活动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
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为本单位职工福利取得或建设的固定资产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进项抵扣,企业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
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因此,如果房屋、建筑物是职工福利与企业经营混用,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全额抵扣的。
四、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因此,企业已将“待处理财产损益”认定为“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