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自然人
民法自然人

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 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 16周岁 10万元 足食,李某( )。 足食,李某( A、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照我国现行法,下列人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 依照我国现行法, 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 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 )。 A、聋子 B、瞎子 C、傻子 D、瘸子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 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以下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以下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正在监狱服刑的犯人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A、正在监狱服刑的犯人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B、实际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才能享有民事 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 任何人无权限制或剥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C、任何人无权限制或剥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本人可以放弃民事权利能力; D、自然人本人可以放弃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没有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没有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我国民 法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 法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对胎儿的利 益给予了应有的保护。 益给予了应有的保护。 对死者的某些权利如名誉权的保护, 对死者的某些权利如名誉权的保护,不是基于 死者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死者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是基于社会利 益等综合利益保护。 益等综合利(权利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权利资格)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自然人考点剖析.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自然人考点剖析掌握自然人这一考点需要先理解两个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那么我们如何区分这两个概念呢?先看两个例子。
例一,孙小宝是个苦命的孩子,在他两岁时父母双亡,留有遗产30万,那么孙小宝能不能继承父母遗产呢?答案是肯定的。
孙小宝继承父母遗产说的是其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延续例一,孙小宝继承父母遗产后,身价30万,待其6岁,迷上一位网络主播,在其观看直播的过程中,打赏该主播20万。
那么该行为效力如何?答案是无效。
打赏是一种赠与活动,小宝年方6岁,不能独立从事赠与20万的民事活动,即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以上两个案例便可以看出,民事权利能力是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的,而民事行为能力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故而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我们需要掌握这三类分别包括那些人以及他们能够独立从事哪些民事活动。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人,一类是成年人,另一类是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这两类人一般来说所有的民事活动均可独立从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以下两类人,一类是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另一类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这两类主体能够独立从事纯获利益的活动,如接受奖励、赠与等,还有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8周岁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这两类主体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以上是对自然人这一知识点的介绍,该部分以案例考查居多,特别是民事行为能力部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理解并掌握这一考点。
04.民法之四自然人

案例0404:甲系天津市解放前红极一时 的某已故艺人乙(艺名荷花女)的母亲 。丙自1986年起先后三次到甲家了解乙 的生平及从艺情况并索要照片,随后创 作小说《荷花女》,使用乙的真实姓名 和艺名,称甲为某氏。小说虚构了乙17 岁到19岁期间先后与三人恋爱、约婚、 接受聘礼之事,并称乙愿作妾,还虚构 了乙被当时两个天津帮会头目奸污而忍 气吞声、不予抗争的情节,最后影射乙 系患性病后错误打针致死。…
案例0409:甲乙为夫妻,有一子丙12岁 。甲乙离异后,丙随母乙生活。某日, 丙致小朋友丁伤害,花费医疗费8万元 。 试问一:如果乙有个人财产20万元,甲 有个人财产200万元,赔偿责任如何承 担? 试问二:如果乙有个人财产7万元,甲 有个人财产200万元,赔偿责任如何承 担?
试问三:如果乙有个人财产1万元,甲 有个人财产200万元,赔偿责任如何承 担? 试问四:如果丙有个人财产1万元,乙 有个人财产6万元,甲有个人财产2万 元,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二)委托监护人与委托人对被监护 人致害的侵权责任的承担分三种情形 (《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 1.原则上由委托人承担。 2.受托人在监护中确有过错的,由委托 人与受托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意义:从区分 到平等。 四、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分类 (一)一般权利能力 1.定义:自然人在一般意义上充当民事 主体的资格。 2.作用:贯彻平等原则。 (二)具体权利能力 1.定义:自然人在具体意义上充当民事 主体的资格。
2.授予标准 (1)国籍,如引水员一般限内国人。 (2)年龄,如结婚、劳动、退休能力。 (3)性别,如女方离婚后300天内不得 再婚。 (4)名誉,如破产人因名誉减损一定期 限内不得担任公司管理人员(失权)。
2.例外:准治产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 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 法通则》第11-2条)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 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 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 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 通则意见》第2条)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试题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试题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试题》
1. 以下属于合同的要素的是()。
A.行为人的行为
B.行为人的意思
C.合同目的
D.均不对 2.自然
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 (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C.无民事行为能力
D.均无 3.婚姻是 ( )。
A.一夫一妻制
B.一夫一妾制
C.一夫多妻制
D.一夫多妾制 4.本
人或者其他人虽为义务人,履行应用他方财产抵偿的债务,应采取以下选项中的措施 ( )。
A.占有义务人的财产
B.强制占有他人的财产
C.要求异议人履
行 D.附条件履行 5.侵权行为主体是 ( )。
A.自然人
B.法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均可 6.债权人对债务
人主张的权利是 ( )。
A.请求义务人履行债务
B.收取债务
C.不能转让
D.兑现权 7. ()可作为担保财产。
A.可以直接显失的动产
B.抽象未来财产
C.不法所得
D.均可 8.
因合同取得的收益属于()。
A.绝对财产
B.相对财产
C.全民所有制
D.个人所有制
以上是《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试题》的部分内容,希望对大家复习民法知识有所帮助。
民法学习——4.自然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 王老先生过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生育了三个儿子后妻子不幸 病故,王老先生与现任妻子李老太太结婚后又喜获三子一女。 1981年4月8日,王老先生过世,按规定骨灰被安葬在某革命 陵园老干部公墓内。多年来,王老先生的亲属都一直去革命陵 园老干部公墓祭祀、悼念。 • 2007年8月,王老先生长子病重在床,却有个未了的心愿, 希望能够将已去世的父母的骨灰合葬在一起。为了替父亲完成 心愿,女儿王小燕未经原告李老太太及其子女的同意,采取欺 骗公墓管理人员的手段,私自将王老先生的墓地挖掘,取走王 老先生的骨灰盒。李老太太及其儿女知道后,一下子失去了精 神寄托,受到很大的打击。通过多次与被告沟通,希望将王老 先生的骨灰安葬回公墓内,但均无效。无奈之下,李老太太只 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将王老先生的骨灰葬回 老干部公墓内,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五、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1、承担原则: 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责任;
2、父母离婚的,由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独立承担确有 困难的,责令另一方共同分担
3、委托监护时,原则上仍由监护人(委托人)承担;另有约定的,由监护 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受托人追偿。受托人确有过错的,由委托人 与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监护人的职责
1、照顾、保护义务 2、管理、代理义务,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理其财产。 3、教育、诉讼义务
三、监护的分类
法定监护:依据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监护 指定监护:依据法院指定产生的监护 遗嘱监护:依据父母遗嘱产生的监护
第一编
民法总论
民事主体——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一)概念:自然人是指基于人的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民事主体。
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或民法人的缺一不可的要素和特征。
(二)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依一国的宪法和国籍法取得该国国籍后,即成为该国的公民,具有了“公民”的身份。
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
联系表现在公民首先必须是自然人,而绝大部分自然人又都具有公民身份。
区别表现在:第一,并非所有的自然人都是公民;第二,自然人身份是伴随一个人的终身而不会丧失或改变的,而公民身份是可以改变或丧失的;第三,公民是宪法概念,多用于公法领域,而自然人是私法概念,用于私法领域。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出生(一)确认自然人出生的条件出生是指自然人脱离母体而成为有生命的独立体的事实。
自然人的出生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胎儿完全脱离母体;2、胎儿出生时为活体。
(二)出生的时间:我国立法尚无规定,也无相应判例及解释。
关于出生的时间有以下学说:1、一部露出说。
以胎儿身体的一部分露出母体之时为出生时间。
2、全部露出说。
以胎儿身体全部脱离母体之时为出生时间。
3、断脐带说。
以剪断胎儿脐带之时为出生时间。
4、初啼说。
以婴儿第一声啼哭之时为出生时间。
5、独立呼吸说。
以胎儿能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间。
(三)出生证明是确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法定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如自然人无户籍,则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四)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各国民法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约有三种法例:第一种为总括性保护,视胎儿为有权利能力;第二种个别保护,是在个别情况下视胎儿为出生者,对其利益加以保护;第三种是在不承认胎儿权利能力的前提下,考虑胎儿将成为婴儿,对其利益给予特殊保护。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死亡(一)死亡的效力死亡意味着:1、使继承开始;2、充分遗嘱的生效要件;3、使生存配偶发生结婚权;4、充分人身保险金请求权的生效要件;5、使遗属发生抚恤金请求权。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自然人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点:1、平等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
——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
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
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第二节: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有两个显著特点: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不是由其自行决定的,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民法学—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续)
2、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 始于出生 1)出生时间的认定的意义和学说 2)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的权利能力):列举主
义(德日)、概括主义(瑞士)、特别保护(中) 3)结婚等特殊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开始
3、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 终于死亡 1)自然死亡:临床死亡与脑死 死亡时间的确定:死亡证明、同时死亡的推定 2)宣告死亡 3)对于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死人的权利能力?)
▪ 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 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 人,不属于指定之列。
▪ 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有两种,一种是 有关组织指定,另一种是人民法院指定。
▪ 注意: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
具有 经济能力
监护人 资格
完全 民事行为 能力人
品行 良好
1、照顾被监护人的身体、生活; 2、管教被监护人; 3、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4、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5、对被监护人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民事 责任。
参考题
▪ 张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 张军的亲弟张强,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张 军征得张红口头同意后,将张红的片酬3000元以 张红的名义赠与张强。结合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有效。理由是张军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处 理其财产 B.有效。理由是张军已征得张红的同意 C.无效。理由是张军未征得张红母亲的同意 D.无效。理由是张军处分张红的财产不是为张 红的利益
1)下落不明满四年;意外事故时满两年 (有证明的不受时间限制)
2)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有优 先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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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自然人【考点背景】
民法的自然人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基础考点,尤其是今年的《民法总则》颁布后,对于自然人的考查会占据更大的比重。
该知识多半是以案例类的题目进行考察的。
考官在考试中既有单独考察考生对本知识的题目,也有和其他知识相结合综合考察学生对于自然人的把握的题目,所以这一章的内容尤为重要,务必作为重中之重进行把握。
【考点结构】
(1)什么是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是指依照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在民法当中将“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都纳入自然人的范畴。
概念很简单,理解即可。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资格。
也就是所谓的“法赋人权”。
民事权利能力在《民法通则》中的表述为“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从这个表述中我们可以知道,胎儿在具体的规定中不会具备该能力,只有其出生了才能具备该能力。
但是,在最新的《民法总则》中,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有所改动,在继承、接受赠与等方面就赋予了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这其实在《继承法》第12条就早都有所表述,在此特别法与一般法得以一致。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靠自己的行为真正的去行驶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
这由于每个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的不同,又有所区别。
根据最新的《民法总则》的规定,具体将自然人分为三种,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和法律特殊拟制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两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力最完整,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依靠自己。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体包括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力有所减弱,只能实施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范围的由法定代理人代
理。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体包括不满8周岁的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这类人的能力最弱,一切活动均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才行。
【考点运用】
对于民法之自然人的这个考点,需要注重理解,在理解基础之上需要考生进行记忆,这个考点难度并不大,但对于一些细节的把握是要求很高的,尤其记忆的内容偏多,加之新法更新,必须将容易混淆的地方进行区分,所以类比学习的方法在这一章节中是很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