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相关法律问题
亲子关系证明举证要求

亲子关系证明举证要求亲子关系是家庭中最为核心和基础的关系之一,它不仅关乎血缘关系,更关系到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纽带。
当涉及到亲子关系的证明和举证要求时,往往牵涉到法律程序、民事纠纷、继承权益等方面。
本文将就亲子关系的证明举证要求进行探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领域。
首先,为了确认亲子关系,最常见的方法就是进行DNA亲子鉴定。
DNA鉴定是一种科学的手段,通过对DNA样本进行分析比对,可以准确地确定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在法律程序中,DNA鉴定的结果往往被广泛接受并认可为证据。
然而,亲子关系的举证要求并不仅限于DNA鉴定。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例如一方当事人无法提供DNA样本、鉴定困难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进行DNA鉴定时,法院和相关机构会考虑其他证据来确认亲子关系。
这些证据可以是婚姻证书、出生证明、医学证明、户口簿、亲属或邻居的证词等。
在举证过程中,除了提供单一证据外,往往需要综合多种证据形成证明亲子关系的完整证据链。
例如,一方当事人提供了DNA鉴定报告可以证明亲子关系,但在另一方当事人否认的情况下,法院可能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辅助证明亲子关系的真实性。
这时,可以提供婚姻证书来证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出生证明来证明孩子的出生身份等。
另外,在某些情况下,亲子关系的举证要求也可能与法律和文化传统有关。
在一些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举证过程中,法院可能会要求提供更多的相关证据,例如父母名字的书面承认、养育证明、社会地位证明等。
这种情况下,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提供证据来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
除了以上介绍的证据形式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况下的特殊要求。
例如,对于已故亲属的亲子关系证明,在征得法院同意后,可以进行尸体解剖以获取DNA样本进行鉴定。
对于无法找到父母或不清楚父母信息的被领养人,可能需要通过调查寻找亲生父母的证据。
这些特殊要求往往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程序来决定。
综上所述,亲子关系的证明举证要求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任务。
亲子鉴定若干法律问题

亲子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社会上争议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是:1、做亲子鉴定的条件;2、是否可以强制进行亲子鉴定;3、拒绝做亲子鉴定的结果。
司法实践中,上述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法院审案的权威性,尽快在立法环节上取得突破,是解决矛盾、稳定家庭乃至社会的迫切要求。
目前仅有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但上述规定不明确,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
目前司法实践的实际做法是:一、亲子鉴定,双方自愿原则最高法院对该问题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双方同意做的,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基于前述理由,法院可以进行自由裁量。
如果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显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嫌疑。
2、法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义务方不予配合;3、不做亲子鉴定将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或者无法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
法院一般会准许亲自鉴定的申请。
二、一方申请鉴定,且确实应当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仍然有权拒绝亲子鉴定在司法实践中除当事人自愿作鉴定外,都是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决定是否要求当事人作鉴定。
如果法官做亲子鉴定的要求被当事人拒绝,法官也不能判令其承担法律责任。
亲子鉴定案件多属民事案件,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有限的,以损害当事人人身权利的方法获取证据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亲子鉴定过程中,要提取当事人的血液或精液,这就必然涉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而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亲子鉴定与离婚亲子关系确认的法律程序

亲子鉴定与离婚亲子关系确认的法律程序离婚是夫妻双方不得已而作出的决定,而在离婚过程中,对于子女的抚养权与生育关系的确认,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讨论亲子鉴定与离婚亲子关系确认的法律程序。
一、亲子鉴定的背景与定义亲子鉴定是通过对父母与子女的基因分析来确认亲子关系的一种科学手段。
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争议或疑问,确保孩子的生育关系能够得到合法有效的确认和保障。
二、适用范围与条件亲子鉴定适用于离婚案件中关于父母与子女生育关系的确认。
当一方提出质疑或存在争议时,法院会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在进行亲子鉴定前,法院会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并确保鉴定程序的公正、公平。
三、亲子鉴定的法律程序1. 提交鉴定申请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申请应包括具体要求、相关事实和证据。
2. 法院的审查与立案法院接到亲子鉴定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如符合条件,法院将登记立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3. 亲子鉴定机构的选择法院会通知双方当事人,要求双方达成一致并选择合适的亲子鉴定机构。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4. 亲子鉴定的进行根据法院的通知,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亲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一般是通过采集双方当事人的血液、唾液或其他组织样本,并进行基因分析。
5. 鉴定报告的出具与提交亲子鉴定机构会根据鉴定结果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应具备科学性和权威性,并由双方当事人或法院直接提交给法院。
6. 法院的审查与判决法院会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确保其科学性和真实性。
根据鉴定结果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法院将作出最终的判决。
四、亲子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亲子鉴定结果一经法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鉴定结果确认父母与子女存在生育关系,法院将在判决中确认该关系并作相应的抚养决定。
如果鉴定结果确认父母与子女不存在生育关系,法院将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总结:亲子鉴定是离婚争议中确认亲子关系的重要手段。
亲子鉴定结果出现争议如何处理

亲子鉴定结果出现争议如何处理在当今社会,亲子鉴定作为一种科学手段,用于确定亲子关系。
然而,有时亲子鉴定的结果可能会出现争议,这无疑会给相关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不确定性。
那么,当面对这样的情况时,我们应该如何妥善处理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亲子鉴定结果出现争议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
其中一个常见的原因是样本采集或处理过程中的失误。
比如,样本受到污染、采集方式不正确、样本保存不当等,都可能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准确。
另外,鉴定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规范也是影响结果准确性的重要因素。
如果鉴定机构的设备不够先进、技术人员经验不足或者操作不规范,也有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
当发现亲子鉴定结果存在争议时,第一步应该是冷静下来,理性对待。
不要被情绪所左右,避免在冲动之下做出错误的决定。
接下来,要仔细审查鉴定报告,包括鉴定的方法、使用的技术、样本的来源和处理等方面的信息。
如果对鉴定报告中的某些内容不理解或者存在疑问,可以向鉴定机构咨询,要求他们做出详细的解释。
如果对鉴定机构的解释仍然不满意,或者坚信鉴定结果存在错误,可以考虑申请重新鉴定。
在选择重新鉴定的机构时,一定要慎重。
要选择具有权威资质、技术先进、信誉良好的鉴定机构。
同时,要了解该机构的鉴定流程、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在重新鉴定的过程中,要确保样本的采集和处理严格按照规范进行。
样本的采集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保证样本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此外,要注意样本的保存和运输条件,避免样本在这个过程中受到损坏或污染。
除了重新鉴定,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
如果亲子鉴定结果涉及到法律纠纷,如抚养权、财产分配等问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对亲子关系进行认定。
在法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
除了亲子鉴定报告外,还可以收集其他相关的证据,如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同时,要尊重法律程序,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审理工作。
另外,在处理亲子鉴定结果争议的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心理和情感因素。
亲子鉴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亲子鉴定可以作为证据吗

亲子鉴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亲子鉴定可以作为证据吗亲子鉴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亲子鉴定可以作为证据吗?亲子鉴定是一种通过基因检测来确定亲子关系的方法。
在法律领域,亲子鉴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帮助确定法律纠纷中的亲子关系,比如继承权、抚养权、财产分配等。
本文将探讨亲子鉴定的法律规定以及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一、亲子鉴定的法律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亲子鉴定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亲子鉴定法律规定:1. 法定鉴定:某些国家或地区规定只有法院或官方机构才能进行亲子鉴定。
这意味着私自进行的亲子鉴定结果在法律上可能无效。
因此,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应确保选择合法的实验室或机构。
2. 同意鉴定:在一些地方,只有双方或多方共同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才能进行相应的检测。
这是为了保护每个参与者的隐私权和自由意志。
3. 法院指定鉴定:在一些法律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需求指定特定的实验室或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这种方式确保了鉴定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以上只是亲子鉴定的一些常见法律规定,具体规定会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二、亲子鉴定作为证据的问题亲子鉴定的结果在法律上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也会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况:1. 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亲子鉴定的结果通常可以作为证据。
例如,在涉及强奸、谋杀等案件中,对于确定被告人的亲子关系,亲子鉴定可以提供强有力的证据。
2. 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亲子鉴定的结果可以作为证据,用于确定抚养权、财产分配等问题。
然而,某些地方可能要求对亲子鉴定的方法和结果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可靠性。
3. 合法性确认:亲子鉴定的结果还可以用于确定合法性,例如确认婚姻或收养的合法性。
需要注意的是,亲子鉴定作为证据时,应确保鉴定的过程和结果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以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结论:亲子鉴定是通过基因检测来确定亲子关系的方法,在法律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
虽然各国和地区的亲子鉴定法律规定各不相同,但通常情况下亲子鉴定的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用于解决亲子关系方面的法律纠纷。
民间亲子鉴定简单方法

民间亲子鉴定简单方法
民间亲子鉴定是指通过非法医机构或个人进行的亲子鉴定,通常不具
备法律效力。
简单方法主要是指一些简便、低成本、快速的鉴定方式。
然而,由于亲子鉴定涉及到个人隐私、法律权益等重要问题,因此民间亲子
鉴定存在着不少问题和隐患,故不推荐使用。
首先,民间亲子鉴定的方法可能不够科学和准确。
正规的亲子鉴定通
常会通过判断样本中的特定基因型,并结合统计计算的方法来确定亲子关
系的概率。
而民间亲子鉴定所使用的方法和技术可能不够专业,结果可能
会出现误判,使当事人陷入困境。
其次,民间亲子鉴定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依法进行的亲子鉴定结果具
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庭审判和法律纠纷的有力证据。
但民间亲子鉴定
的结果通常不被法律机构认可,使其在法律诉讼中没有依据可言,可能对
当事人产生负面影响。
再次,民间亲子鉴定的样本采集可能不规范。
正规的亲子鉴定通常会
由相关机构或医生进行样本采集,以确保采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而民间
亲子鉴定可能由非专业人员进行,样本采集不规范,容易导致结果不准确,误导当事人。
此外,民间亲子鉴定可能泄露个人隐私。
亲子鉴定涉及到个人的基因
信息和家庭隐私,其结果容易被非法获取或滥用,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
麻烦和困扰。
综上所述,民间亲子鉴定虽然在一些方面具备一定的便利性和经济性,但其方法简单、准确性低、法律效力不强等问题使其不具备可靠性和合法性。
为了维护公正、科学和可信的亲子鉴定结果,建议当事人选择合法、
正规的亲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保亲子关系的准确性,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非婚生子女的亲子鉴定怎么处理

非婚生子女的亲子鉴定怎么处理非婚生子女的亲子鉴定一直是一个社会和法律难题。
对于非婚生子女,无论是生活在单亲家庭还是由未婚夫妻抚养,确认父亲的身份对于他们以及相关当事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非婚生子女的亲子鉴定应如何处理,包括合法程序、法律保护和家庭关系的重塑。
亲子鉴定是通过科学手段来确定亲子关系的方法。
对于非婚生子女而言,亲子鉴定的目的是确认孩子的亲生父亲,从而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在处理非婚生子女的亲子鉴定时,以下几个步骤通常需要被遵循。
首先,找到可信度高的亲子鉴定机构。
在选择亲子鉴定机构时,应该考虑其专业性、经验和可信度。
选择一家公正、权威的机构能够确保亲子鉴定的结果准确可靠。
接下来,所有当事人需要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非婚生子女的亲子鉴定通常需要父亲和母亲的同意。
如果父亲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律程序可能需要介入,因此确保所有相关人士都同意是非常重要的。
一旦亲子鉴定的结果出来,相关的法律程序就会被触发。
如果亲子关系得到确认,父亲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抚养费、赡养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这些费用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然而,非婚生子女亲子鉴定的处理并不仅仅局限于法律程序。
此时,家庭关系的重建和儿童的心理健康也需要得到关注。
确保孩子能够理解和接受亲子鉴定结果的积极方面是至关重要的。
父母需要以正确的态度告诉孩子亲子鉴定的结果,并帮助他们建立积极的家庭关系。
同时,社会和法律应该为非婚生子女提供必要的保护。
对于亲子鉴定结果的公正认可和执行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系统应该确保父亲履行他们的义务,并为母亲和孩子提供适当的支持和保护。
此外,成立专门的机构和组织来帮助处理非婚生子女亲子鉴定的问题也是非常必要的。
总结起来,处理非婚生子女的亲子鉴定问题需要遵循合法程序,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并重视家庭关系的重建和儿童的心理健康。
这涉及到选择可信的亲子鉴定机构,获得当事人的同意,确保法律程序得以执行以及提供社会和法律的支持与保护。
经过法院认证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的亲子关系

经过法院认证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的亲子关系案例要旨DNA检测意见书和血液中心司法鉴定所的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均排除了双方当事人的亲子关系,据此,法院可认定双方当事人不存在亲子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信精选全文邵某1诉邵某2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2民终6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1。
上诉人邵某2因与被上诉人邵某1否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3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邵某2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裁定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
1)一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样本未经过上诉人质证和认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一审法院根据该意见书排除了上诉人告与被上诉人的亲子关系,显然是事实不清。
2)被上诉人自行提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血样进行鉴定。
该血样来源不清,被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明两份血样其中一份样本是采集上诉人的血样,而且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提供自己的血液样本。
所以,该鉴定意见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没有证明力。
2.一审法院依据单方提供的鉴定样本,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1)判决推定否认亲子关系不具备法定的前提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XXX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据此可知,法定的事实推定的前提条件是“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何谓必要的证据?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一书记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解释为,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应有正当理由,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般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是夫妻在妻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二是夫有生理缺陷或者没有生育能力,包括时间不能、空间不能、生理不能等;三是子女和其他人存在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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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相关法律问题一在亲子关系诉讼的视野下来看亲子鉴定的特点亲子关系诉讼程序的法院参与程度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关系诉讼。
一般而言,民事诉讼模式分为对抗制与职权制两类。
尽管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职权制,但是也不断地吸收了对抗制的优点,尤其是在财产关系诉讼中,当事人的对抗贯穿诉讼的始终,实行辩论主义和当事人处分主义。
但在身份关系诉讼领域,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法院除都将客观真实的发现作为诉讼的首要目的,都限制辩论主义和当事人处分主义的适用,而采用职权探知主义,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案情事实真相,亦不允许当事人的自认。
亲子关系诉讼的法律调控也体现了较强的国家政策性与社会道德伦理价值观,各国法律一般将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作为此类诉讼的最根本原则,因此,当事实真相的发现将有损子女利益时,法律只承认已存在的对子女有利的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诉讼的上述特点使亲子鉴定在诉讼中的运用受到普遍关注。
亲子鉴定作为一种高科技的证据方法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亲子鉴定应遵循严格的程序。
亲子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所作的鉴别与判断。
可见,诉讼过程中的亲子鉴定只能经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同意并委托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次,亲子鉴定对法院而言当然是司法鉴定的一种,但对于受法院命令的当事人及第三人而言则是勘验,抽血为忍受勘验,提供血液为提出勘验物,两者均属勘验协助义务。
再次,亲子鉴定结论具有高度的科学性,能够几乎准确无误地表明受鉴定人之间的血缘关系。
亲子鉴定结论的高度准确性已经得到理论界和实践界的一致认同。
但是鉴定结论不等于科学,在证明案件事实的效力上没有特别的优越性。
亲子鉴定的结论也必须经过法庭的审查核实后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必须和其他证据联系以证明案件事实,而不能单以鉴定结论直接确定血缘关系的存在。
二进行亲子鉴定前提条件和第三方的协助义务1进行亲子鉴定前提条件亲子鉴定作为一种证据方法,其实施必须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仅构成必要性,尚须有正当性。
所谓正当性,是指当事人在请求进行亲子鉴定时已具有推论亲子关系存在的重大证据,使进行亲子鉴定成为正当的收集证据的手段。
这种正当性是法律例外承认“摸索性证明”的根据。
若对亲子鉴定不作正当性的限制,将使原告只需提出抽象的证明主题,在庭审过程中才开始尝试通过亲子鉴定掌握具体事实,容易造成亲子关系诉讼泛滥,使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动辄面临亲子鉴定的要求。
如丈夫否认子女为婚生子女之诉中,只有丈夫提出具体证据证明其妻在受孕期间曾与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或者本身有不能生育的疾病等,法院才可以命令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2当事人或第三人协助做亲子鉴定的义务在身份关系诉讼中,法院有依职权调查的权力,但是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仍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而在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显然不能获得对方当事人所特有的证据性资料,造成当事人实质地位上的不平等和不对等,致使要蒙受败诉的后果。
出于调整证据分布的结构性不均衡和适当减轻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的举证负担的目的,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在父子关系诉讼上,为确定生物学上父子关系之存否,明确规定当事人甚或第三人负有血液检查义务。
除美国须以当事人申请始可进行亲子鉴定外,法、德、日都承认法院得依职权命令当事人为血型或DNA检验。
可见,当事人及第三人在法院同意亲于鉴定后都负有亲子鉴定协助义务,又称检查协助义务,指法院命令当事人或第三人配合采取或提供血液以进行亲子鉴定时,当事人或第三人对此所生之义务,包括检查忍受义务(血液采取)及检证物提出义务(血液提供)。
在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及第三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可以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所谓正当理由,一般包括检查有害于当事人健康的情形:检查无助于血统解明的情形。
对无正当理由不协助亲子血缘鉴定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有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两种处理模式。
德国法即采直接强制,拒绝受检者不仅要负担因拒绝所生费用,并科处罚金;若不能追缴时,裁处拘留。
应受检查者无正当理由,一再拒绝受检时,法院得加以强制,尤其是强制拘留其接收亲子鉴。
但是,这种国家对当事人或第三人身体的直接强制,虽是为了查明当事人之间的真实血缘关系,却严重侵害了受强制者对其身体的自我决定机。
举证不能的责任该谁承担?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认为,法律并没有强制被告一定要配合做亲子鉴定,所以不能判决被告败诉:而更多的专家都倾向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被告因持有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而拒不出示的,应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此观点较为妥当。
三亲子鉴定在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国对亲子鉴定缺乏统一的、专门的管理,鉴定的部门很多,不但有公、检、法的鉴定部门,还有血液中心、研究所、高等院校、公司等,甚至一些中小城市的某些专业单位为了搞“创收”,即使条件不具备乃至根本无条件也受理亲子鉴定业务。
令人担忧的是,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非司法鉴定单位单纯采用常规血型检测方法进行亲子鉴定。
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统一标准对各亲子鉴定实验室进行考核,因此其技术水平也就无法得到确认。
由于鉴定机构无统一的鉴定规范,也无统一的判断标准,这种无序充满了隐患并带来了许多负作用。
导致这种负作用既有立法滞后的因素,也有司法实践中的原因。
从立法上来讲,亲子鉴定问题,我们国家目前无任何法律来认可或规范其程序及效力,所以,它是法律上的一个空白点。
亲子关系属于亲属法律关系,而从大系来讲,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而我国的民法体系中,除了《民法通则》,只有《婚姻法》、《继承法》等单行条文,对于亲属关系,并没有单行的《亲属法》来规范。
在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只能依法受理由案件承办机关委托的诉讼性鉴定,不能直接受理个人委托。
也就是说,我国有许多亲权纠纷并未进入诉讼程序,大量诉讼外亲子鉴走由非司法鉴定单位在违法受理。
一方面,社会大众对于亲子鉴定有着强烈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立法的滞后和司法的被动,导致大量的不正规的非司法鉴定机构掺杂其中,一拥而上,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尤其是错误的鉴定报告,不仅伤害了个人感情,还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危害,给正当的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带来严重影响。
四我国规范亲子鉴定程序应采取的法律对策1 明确进行亲子鉴定的适用原则在医学上进行亲子鉴定并非难事,关键是在诉讼中如何应用亲子鉴定的问题。
亲子鉴定涉及婚姻、家庭、子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在诉讼中适用应贯彻的是稳定、谨慎之精神,其适用是有条件的,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前提下,笔者认为,应严格掌握其适用原则。
(1)当事人意志因素制约原则。
亲子鉴定的首要条件是,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法院作为中立者不能为任何一方主动采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依职权进行鉴定。
(2)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
对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案件.应当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利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第一,当亲子鉴定的适用可能影响子女或妇女合法权益而带来不良后果时,一般不应适用:第二,在未婚男女、未婚男子(女子)与已婚女子(男子)发生性关系下所生子女因抚育费纠纷、赔偿纠纷引起的亲子关系确认案件中,任何一方要‘求均可准许;第三,因错抱婴儿、怀疑非自己所生婴儿而拒绝从医院抱领的,任何一方要求均可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这些基于未成年人利益而申请亲子鉴定无需考虑对方意志,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已被贯彻。
(3)亲子鉴定提起的时效限制原则。
从国外立法看,《瑞士民法典》对该诉讼时效规定的最为完善:“夫在知悉生育及知悉本人并非子(女)之父或第三人在受胎期间与其同居的事实之后,得在一年的期限内起诉。
超过出生后5年,诉权自行失效。
”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应当借鉴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笔者建议,可以引人两年时效制度,当得知或应当得知子女非自己亲生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两年内不主张确认权利者,诉权自行消失。
这样,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
2规定适用亲子鉴定的案件类型根据诉讼请求中对亲子关系认定结果的不同主张,该类案件分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与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两种类型。
(1)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提起的一般是给付之诉,亲子关系的认定是对其所主张权利的确认,根据亲子关系请求法院对其提供公力救济。
该种基于亲子关系的给付之诉主要是对身份权的主张,包括根据继承、赡养、抚养等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人身及财产上的权利。
(2)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
该类型案件多为,因对亲子关系的异议对其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或继承关系提出异议而涉讼。
如果父母与子女间事实上并无血亲关系亦未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父母方可拒绝对子女进行抚养,可主张解除事实上已形成的抚养关系,子女对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父母可拒绝赡养:在继承关系中,亲子关系被否认的子女或父母方,如果未于共同生活期间履行过抚养或赡养义务,在继承权发生时,其他继承人可通过否认亲子关系否认其继承权。
3建立亲子鉴定相关工作制度(1)建立亲子鉴定委员会制度。
在各省、市、自治区建立亲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应包括亲子鉴定技术专家、法律工作者、政府相关部门的人员,由他们具体认定、考核、指导该地区的亲子鉴定工作,对亲子鉴定结论进行复议,协调亲子鉴定中的各种矛盾。
(2)建立法定的鉴定部门及鉴定人资质认证制度。
什么机构可以具备资格从事这项业务没有法定标准是中国亲子鉴定现状最大的隐患。
因此,必须首先加强对鉴定部门的管理,应明确哪些是法定的鉴定部门,哪些是指定的鉴定部门,哪些部门不允许作血液系子鉴定,并明确鉴定人员的资格,对鉴定人员既要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也要进行有关的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培训,以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3)建立统一的亲子鉴定技术质量标准。
确立亲子关系的认定标准。
以国际上通用的亲子关系概率( relativrechance of patemity,RCP)≥99. 73qc作为最低的“认定”具有事实上的血缘关系的最低标准,低于此标准的,应增加遗传基因座的检验数目,以提高亲子关系概率。
同时,应建立必要的实验室管理及认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