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申请书式应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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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标准商标审查是指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商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具有注册资格。

商标审查标准是商标局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所遵循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下面将就商标审查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商标审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商标的可注册性审查标准,包括商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特异性;二是商标的审查程序标准,包括商标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三是商标审查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包括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审查规则等。

商标的可注册性审查标准是商标审查的核心内容。

商标的真实性是指商标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能虚构或伪造;商标的合法性是指商标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商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商标的特异性是指商标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能够用于区别其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的审查程序标准是商标审查的程序规定。

商标申请的受理程序包括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商标申请的审查程序包括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商标申请的决定程序包括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决定和公告程序等。

商标审查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是商标审查的法律基础。

商标法是商标审查的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是商标审查的具体规范,商标审查规则是商标审查的操作规程。

在商标审查中,商标局将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商标予以注册,对不符合规定的商标予以驳回。

因此,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严格遵循商标审查标准,确保所申请的商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注册资格。

总之,商标审查标准是商标审查的基本依据,对商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特异性进行审查,确保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充分了解商标审查标准,确保所申请的商标符合标准要求,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申请商标时商标说明该如何填写

申请商标时商标说明该如何填写

申请商标时商标说明该如何填写商标说明是商标申请中的一部分,它用来详细描述商标的具体内容和特点。

一个清晰、准确的商标说明可以帮助商标审查员理解和评价商标的可区分性和独特性,从而决定是否批准商标的注册申请。

在填写商标说明时,以下几个要点是需要注意的:1.商标的基本信息:在商标说明的开头,需要提供商标的基本信息,包括商标的名称、图形、字体、颜色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商标审查员更好地理解商标的整体形象。

2.商标的意义和象征:商标说明应该描述商标的意义和象征,即商标所代表的产品或服务的特点、质量和卖点等。

这有助于商标审查员了解商标的真实含义和商标所代表的品牌形象。

3.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说明应该准确描述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像、颜色等。

文字部分应该包括商标的名称、口号、标语等,图像部分应该包括商标的图形、图案、徽标等。

同时,商标说明也需要注明商标是否具有三维效果、颜色等特征。

5.商标的独特性和区分性:商标说明应该说明商标的独特性和区分性,即商标与已有商标的区别和差异。

商标说明应该详细描述商标在外观、形状、色彩、构成要素等方面的独特之处,以证明商标具有足够的区分性,可以作为独立的商标进行注册。

6.商标的使用范围和限制:商标说明应该明确商标的使用范围和限制,即商标适用于哪些产品或服务,以及商标的使用方式和期限等。

商标说明应该确保商标的使用范围符合商标法律的规定,并且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

在填写商标说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使用准确的语言和具体的描述,避免使用模糊、歧义或夸张的词语。

-注意商标的视觉效果和感知效果,描述商标的外观、形状、色彩等特征。

-商标说明应该客观、真实地描述商标的特点和特征,不得夸大或歪曲事实。

-避免与已有商标相似或相同,以免引起其他商标权利人的纠纷或权益冲突。

-商标说明应该遵守商标法律的相关规定,确保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法律的要求。

总之,商标说明是商标注册申请中的重要部分,它是商标申请人与商标审查员之间沟通和交流的桥梁,能够帮助商标审查员更好地理解和评价商标的独特性和区分性。

商标注册申请表模板如何填写

商标注册申请表模板如何填写

商标注册申请表模板如何填写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世界中,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它不仅能够帮助消费者识别和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还能够为企业树立独特的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因此,商标注册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而填写商标注册申请表则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关键一步,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商标注册申请表模板的填写方法。

一、申请人信息1、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名称应填写与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

如果是企业申请,需填写企业全称;如果是个人申请,需填写个人姓名。

注意要确保名称的准确性,避免出现错别字或简称。

2、申请人地址地址应填写能够准确接收邮件的详细地址,包括省、市、区(县)、街道、门牌号等信息。

如果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人国籍/地区填写申请人的国籍或所在地区。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根据申请人的性质选择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并填写对应的号码。

二、商标信息1、商标图样商标图样是商标的直观表现形式,应清晰、准确地展示商标的图案、文字或组合。

如果是彩色商标,需注明颜色;如果是立体商标,需提供立体视图。

商标图样的格式应符合商标局的要求,通常为JPG 格式,分辨率不低于 300dpi。

2、商标名称商标名称应简洁、明了,能够准确反映商标的特点和含义。

避免使用过于通用或描述性的词汇,以免影响商标的显著性。

3、商标类别商标注册按照国际分类共分为 45 个类别,涵盖了不同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申请人应根据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所属的类别进行选择。

在选择类别时,要仔细研究《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确保选择的类别准确无误。

4、商标使用方式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商品上的使用、服务上的使用、商品包装上的使用等。

申请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并在申请表中注明。

三、代理信息(如有)如果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需填写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代理编号等信息。

同时,还需提交代理委托书。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标评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前款第(一)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第(二)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第(三)项所指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第(四)、(五)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

本规则中,前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办理。

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照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除外。

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做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送达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指南

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指南

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指南一、有关商标注册申请的办理途径、申请书件、规费等1.办理商标申请的途径介绍国内的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二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自行办理的,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者商标局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参照涉外申请人办理。

2.自行办理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有什么区别吗?哪种方式更快些?两种途径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方面并无差别。

其主要区别是发生联系的方式、提交的书件、文件递交和送达方式稍有差别。

在发生联系的方式方面,自行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商标局直接发生联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发生联系,而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系。

在提交的书件方面,自行办理的,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书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授权委托书。

在文件递交方式方面,申请人自行办理的,由申请人或经办人直接将申请文件递交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者商标局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代理机构可以将申请文件直接递交、邮寄递交或通过快递企业递交商标局,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

在文件送达方式方面,申请人自行办理的,商标局的各种文件是送达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

3.国内自然人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要求及必备书件国内自然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商标图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商标评审申请书

商标评审申请书

商标评审申请书1. 任务介绍商标评审申请书是商标注册申请的一部分,用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的详细信息和申请人的相关资料。

本文将从商标评审申请书的概述、申请人信息、商标信息、商标分类、商标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2. 商标评审申请书概述商标评审申请书是商标注册申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含了商标的基本信息、申请人的资料、商标分类等内容。

商标申请人需要填写完整准确的信息,以便商标局能够对商标进行准确的评审。

3. 申请人信息商标评审申请书中需要包含申请人的详细信息,包括个人申请人和企业申请人。

申请人信息应包括姓名/公司名称、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等必要信息。

申请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证明材料。

4. 商标信息商标评审申请书中需要填写商标的基本信息,包括商标名称、图案、字体、颜色等。

商标名称要求具备个性化、可识别性,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商标图案应清晰可辨,没有侵犯他人权益的内容。

商标字体和颜色应与商标图案相一致,以保持商标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商标评审申请书还需要详细描述商标的具体用途、使用领域和目标客户群体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商标局评估商标的市场竞争力和使用范围。

5. 商标分类商标评审申请书需要对商标进行分类,以便商标局能够对商标进行准确的评估。

商标分类是根据商标的使用领域和功能进行划分的,共分为45个类别。

申请人需要选择与其商标相关的类别,并提供相应的解释和证明材料。

商标分类的准确选择对商标的评审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申请人需要仔细研究商标分类指南,确保所选分类与商标的使用领域和功能相符。

6. 商标使用情况商标评审申请书中可以附加商标的使用情况,包括商标的实际使用地点、使用时间、销售量等。

商标的使用情况是商标局评估商标权益的重要依据之一。

商标的使用情况可以通过销售报告、合同、广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来证实。

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供详尽的商标使用情况证明,以增加商标的注册成功率。

7. 结论通过以上对商标评审申请书的详细探讨,我们可以看出商标评审申请书在商标注册中的重要性。

商标评审规则(中英文对照)

商标评审规则(中英文对照)

商标评审规则(1995年11月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公布;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一次修订;2005年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争议案件的评审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公开评审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作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

在顾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以书面形式达成和解,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以进行调解。

第九条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或者商标注册簿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商标评审规则一、评审标准商标评审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商标法规定,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的程序。

评审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相似性:评审人员应该比较商标申请与已注册商标以及其他已公开的商标,评估其相似程度。

相似性包括视觉、音序和含义等方面的相似。

2. 可辨识性:评审人员应判断商标申请是否具有足够的独创性和独特性,能够清晰地识别和区分其他商标。

3. 专用性:评审人员应判断商标申请是否能够用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是否能独立而不容易引起混淆或误解。

4. 合法性:评审人员应判断商标申请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包含不可注册或限制注册的内容,对公众或他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5. 风险评估:评审人员应综合考虑商标申请在市场上的竞争环境,评估其注册后可能引起的争议与纠纷的风险程度。

二、评审程序商标评审程序应遵循以下基本步骤:1. 提交申请:商标申请人需要将商标注册申请材料提交给商标评审机构,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2. 审核申请材料:商标评审机构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对其完整性和规范性。

3. 相似性比较:商标评审人员对商标申请与已注册商标和已公开商标进行比较,评估其相似性。

4. 联系商标申请人:商标评审机构应联系商标申请人,核对申请材料并解释商标评审的相关问题。

5. 发布初步评审结果:商标评审机构将初步评审结果通过书面通知或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通知商标申请人。

6. 异议处理:如有他人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商标评审机构将对异议进行调查和评估,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7. 补正和修改:商标申请人如需补正或修改申请材料,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

8. 审定商标:商标评审机构对合格的商标申请进行审定,并发放商标注册证书。

三、评审机构商标评审机构是进行商标评审的机构和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1. 独立性:商标评审机构应独立于商标申请人和商标权利人,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

2. 多样化:商标评审机构应设立多个评审小组,每个小组由多名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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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申请书式应注意哪些事项?
商标评审申请书(首页)类书式修订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现行商标法所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即驳回复审、无效宣告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撤销复审和无效宣告这5种案件类型。

笔者重点围绕这些具体填写项目修订前后的变化,以及商标评审实践中的常见问题进行阐述。

第一项填写项目——商标名称栏。

该填写项目的修订之处在于,依照我国现行《商标评审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将旧书式中各种不统一的商标名称明确修订为驳回复审案件中的申请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的被异议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的争议商标,以及无效宣告复审案件和撤销复审案件中的复审商标。

上述申请商标、被异议商标、争议商标和复审商标统称评审商标。

第二项填写项目——商标类别栏。

该填写项目的修订之处在于,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国内注册商标评审申请,可以同时填写多个商标类别。

由此引发商标评审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对于涉及一标多类的国内注册驳回复审案件,当事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一份复审申请。

对于仅涉及相同近似理由的一标多类国际注册驳回复审案件,建议代理机构一类一申请。

其他涉及一标多类问题的国际注册驳回复
审案件,代理机构可以一类一申请,也可以多类一申请。

第二,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商标分割的规定。

依照该项规定,申请驳回复审和申请商标分割应当是两项独立的,且可以同时进行的商标活动。

其中,驳回复审申请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商标分割申请则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的受理范围。

第三,不论国内注册评审申请还是国际注册评审申请都应当按照提出评审请求的商标类别收取评审费用,即一个商标类别1500元。

第三项填写项目——商标号栏。

该填写项目的修订之处在于,将旧书式中各种关于商标号的不统一表述明确修订为申请号、注册号和国际注册号的表述,借此进一步明确申请商标和注册商标之间的区别,以及国内注册商标评审申请和国际注册商标评审申请之间的区别。

第四项填写项目——引证商标名称栏、引证商标类别栏和引证商标申请号、注册号或国际注册号栏。

由于该填写项目在申请书(首页)中都被打上了星号标记,所以可以将其统称为星号栏填写项目。

星号栏填写项目的修订之处与商标号栏类似,即在旧书式引证商标注册号之表述中新增了引证商标申请号和引证商标国际注册号之表述。

关于星号栏填写项目,其特殊之处还在于该填写项目只出现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这一种书式当中,
并且星号栏填写项目并非是必填项目,只有在申请人是仅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下,星号栏填写项目才是必须填写的。

此外,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如果涉及引证商标是多个或是多类别的情况,应当将这多个引证商标或是引证商标的多个类别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分别列明。

第五项填写项目——商标局发文号栏。

该填写项目的修订之处在于,将旧书式中的异议裁定发文号删除,修订后的各种发文号统称为商标局发文号。

此外,商标局的部分发文如《驳回通知书》和《部分驳回通知书》的编号后缀产生了一些变化,当事人或代理机构在填写的过程中应加以注意。

第六项填写项目——申请人名称栏。

该填写项目直接关系到商标评审案件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

由于驳回复审、无效宣告复审、不予注册复审和撤销复审这4种案件类型在商标局均有原审程序,因此上述案件类型中的申请人名义原则上应当与商标局原审程序发文中所载的当事人名义一致。

即:驳回复审案件中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中所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无效宣告复审案件中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中所载的商标注册人;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中或部分核准注册决定中的被
异议人;撤销复审案件中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中的当事人。

无效宣告案件在商标局没有原审程序,法律对这种案件的申请人范围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关于申请人名称栏,我国现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评审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变更,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尚未核准公告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基于上述规定,商标评审实践中会有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评审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如果发生变更但尚未经商标局核准公告的,评审申请须以变更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提出,同时还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名义变更证明。

第二,评审商标发生转让但尚未经商标局核准公告的,商标评审申请须以转让人的名义提出。

此外,在商标评审案件的申请人是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下,申请书(首页)的申请人名称栏应当只填写代表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也应当只送达代表人。

第七项填写项目——申请人通信地址栏。

虽然该填写项目的文字表述较之旧书式未进行新的修订,但实际上新、旧书式中该填写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却有细节上的变化。

我国现行《商
标评审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则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八项填写项目——商标代理机构栏。

该填写项目的修订之处在于,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中的统一表述,将旧书式中的代理组织之表述明确修订为代理机构之表述。

关于代理机构的填写,商标评审实践中还有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只有经商标局登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才能被填写在该项目中,否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这种商标评审代理关系是不予认可的。

第二,商标代理机构不能以自己代理自己的方式提交商标评审申请材料,否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这种商标评审代理关系同样是不予认可的。

第九项填写项目——被申请人名称栏。

该填写项目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只存在于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案件类型中。

此外,该填写项目还有两处新的修订,第一个修订之处是在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将申请书(首页)的被申请人名称栏明确为原异议人名称栏。

第二个修订之处是在撤销复审案件中,申请书(首页)新增加了被申请人名称栏。

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是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的,鉴于该案件属于单方当事人案件,因此申请书(首页)的被申请人名称栏是不需要填写的。

关于被申请人名称栏,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3个问题:第一,在不予注册复审案
件和撤销复审案件中,可能会出现涉及多个被申请人或原异议人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被申请人或是原异议人是应当在一份申请书中分别列明的,而不需要将他们拆开体现在不同的申请书中。

此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后续的评审程序中也是应当将申请人的副本申请材料向这多个被申请人或是原异议人分别进行送达的。

第二,在涉及多个被申请人或原异议人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或代理机构在申请书(首页)漏填了某个被申请人或是原异议人,审查员不会据此要求补正,那么对于由此产生的影响案件实质审理结果的责任需要当事人或代理机构自行承担。

第三,在多个被申请人或原异议人是商标共有人的情况下,申请书(首页)的被申请人名称栏应当只填写代表人,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文件也是应当只送达代表人。

第十项填写项目——被申请人地址栏。

该填写项目的修订之处只存在于撤销复审申请书(首页)这种书式当中,即对于撤销复审案件而言,其申请书(首页)中是不需要像其他的双方当事人案件那样填写被申请人地址。

此外,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如有涉及多个被申请人地址和原异议人地址的情况,也应当将这多个地址在申请书(首页)分别列明。

第十一项填写项目——是否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栏。

虽然该填写项目较之旧书式未进行新的修订,但在商标评审实践中需要
注意以下3个问题。

第一,应当在“是”或“否”两个选项框中择一勾选,对于没有勾选任何选项的,依照我国现行《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放弃补充证据材料;第二,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补充证据材料,在商标评审形式审查阶段不再进行证据交换;第三,对于当事人明确不补充后又补充的证据材料按逾期证据材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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