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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与管理-SOLAS补充内容

船舶安全与管理-SOLAS补充内容

SOLAS 各章节的主要内容摘录SOLAS公约条款第8条,“默示条款”条款使决议生效周期加快。

也即一反过去决议要被大多数成员国通过后才被接受,而是在某一日期前没有收到一定数量的反对即行接受和生效。

一个决议从通过到接受到生效,一般周期为两年半,除非另有特别的约定。

SOLAS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条款生效(第五条):1992年2月1日语言:阿拉伯,中,英,法,俄,西班牙文。

SOLAS附则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A部分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第二条主管机关:船期国政府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国际航行系指由使用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的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乘客系指非船长和船员,或在船长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与该船业务的其它人员和1周岁以下的儿童。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货船系指非客船的船舶液货船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核能船舶周年日期系指有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得每年的该月该日第三条本规则不适用于:军用舰艇和运兵船/小于500总吨的货船/非机动船/制造简陋的木船/非营业的游艇/渔船不适用于北美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度线的船舶B部分第六条主管机关对船舶检查和检验应有主管机关的官员执行,但主管机关可将检查和检验委托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

需授权,对船舶提出修理要求,受到港口国有关当局请求时,进行检查和检验。

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有权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主管机关保证检查和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此为义务。

第七条客船与检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12个月)初次检验/换证检验/附加检验第八条货船安全设备初次检验/换证检验(5年)/定期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第九条货船无线电设备初次检验/换证检验(5年)/年度检验/附加检验第十条货船结构检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5年)/中间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五年内船底外部至少进行2次检验,间隔不超过36个月第十一条检验的维持检验完成后,非经主管机关认可,不得变动。

三副SOLAS

三副SOLAS

SOLAS第Ⅱ-1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1.适用范围
3.有关C、D和E部分的定义
29.操舵装置
43.货船应急电源
44.应急发电机组的起动装置
SOLAS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1.适用范围
3.定义
10.消防
13.逃生路线
15.指导、船上培训和演习
SOLAS第Ⅲ章
救生设备和装置
分为A和B两个部分,共37条(21—30客船部分)A部分通则(1—5条)
1.适用范围 3.定义
B部分船舶和救生设备的要求
6.通信
7,32.个人救生设备
8,37.应变部署表和应变须知
9.操作须知
10—17,31,33.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18.抛绳器
19.应急训练和演习
20.使用准备状态,维护和保养
34.未列标题
35.训练手册和船上训练用设备
36.船上维护保养须知
SOLAS第Ⅴ章
航行安全(第19—26条)
1.适用范围
2.定义
19.船载航行系统和设备的配备要求
20.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21.国际信号规则和IAMSAR手册
22.驾驶台可视范围
23.引航员登船装置
24.航向和/或航线控制系统的使用
25.主电源和操舵装置的操作
26.操舵装置—试验和演习。

SOLAS公约II-2章

SOLAS公约II-2章

SOLAS公约第II-2章修正案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与灭火6. 第II-2章的现行内容由下文替代:“A部分通则第1条适用范围1 适用范围1.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1.2 就本章而言:.1 “建造船舶”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2 “所有船舶”指在2002年7月1日以前、之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不论其类型;.3 无论何时建造的货船,一经改装为客船后,应于开始改装之日起视为建造客船处理。

1.3 就本章而言,“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系指在该阶段:.1 可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2 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 t,或为所有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以较小者为准。

2 适用于现有船舶的要求2.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对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主管机关应确保其符合经MSC.1(XLV)、MSC.6(48)、MSC.13(57)、MSC.22(59)、MSC.24(60)、MSC.27(61)、MSC.31(63)和MSC.57(67)号决议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所适用的要求。

2.2 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还应符合:.1 本条3、6.5和6.7;.2 第13.3.4.2至13.3.4.5条,13.4.3条以及除第16.3.2.2和16.3.2.3条以外的E部分的相应要求,不迟于2002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3 第10.4.1.3和10.6.4条仅适用于新的装置;和.4 对于2,000总吨及以上客船,不迟于2005年10月1日满足第10.5.6条的要求。

3 修理、改装、改建和舾装3.1 所有船舶在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至少应继续符合这些船舶原先适用的要求。

上述船舶如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一般应符合对该日或以后建造船舶的要求,至少要达到该船修理、改装、改建和舾装之前的相同程度。

《SOLAS公约》PPT课件

《SOLAS公约》PPT课件
3.航行安全需要的VHF无线 频道控制器,应设 在驾驶台指挥位置附近,可供立即使用。
4.客船上,遇险控制板和遇险报警板都应安装 在指挥位置
5.客船按下遇险控制板上的按钮时,应能连续 和自动的将船舶位置资料传送至初始遇险警报 动用的所有相关无线电通信设备
无线电装置的管理
1.安装在机械、电气或其他干扰源的有害干扰不 会影响其使用的地方
无线电通信
1988年进行了全面修改,将“无线电报和无 线 ”改为“无线电通信”,并引入了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 the 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 该系统从1992年至1999年逐步实施,逐步取消
莫尔斯电码,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和 300GT及以上的货船根据航行海区(A1、A2、 A3和A4)必须配备规定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2.设备的构造和安装应易于进行检查和船上维护 3.应备有足够的的资料以能对设备进行正确的操
作与维护 4.应备有足够的工具和备件以能对设备进行维护 5.主管机关应确保无线电设备可予以维护,以保
护规定的功能要求的有效性,并达到对这些设备 所建议的性能标准
航行安全
主要内容:包括为船舶提供气象服务、冰区巡 逻服务、船舶航线以及搜寻与救助。
线电装置 3.一台能在9GHz频带上工作的雷达应答器 4.一台能接收国际NAVTEX业务广播的接收机 5.一台接收来自Inmarsat增强群呼系统的海上安
全信息的无线电设备 6.一台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
电源
1.船舶在海上时,应始终可获得足够的电源供无 线电装置工作,并对作为无线电装置的一个或 多个备用电源组成部分的蓄电池进行充电。
本章还规定船长有义务进行危险通报、救助遇 险船舶及其上人员,各缔约国政府必须承担义 务,确保其所有的船舶有效的驾驶,以确保航 行安全,同时还对船员配员、自动舵的使用、 操舵装置的检查和试验、应急操舵演习和记载、 各种救生信号做出明确规定。

船舶安全与管理-SOLAS补充内容

船舶安全与管理-SOLAS补充内容

SOLAS 各章节的主要内容摘录SOLAS公约条款第8条,“默示条款”条款使决议生效周期加快。

也即一反过去决议要被大多数成员国通过后才被接受,而是在某一日期前没有收到一定数量的反对即行接受和生效。

一个决议从通过到接受到生效,一般周期为两年半,除非另有特别的约定。

SOLAS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条款生效(第五条):1992年2月1日语言:阿拉伯,中,英,法,俄,西班牙文。

SOLAS附则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A部分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第二条主管机关:船期国政府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国际航行系指由使用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的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乘客系指非船长和船员,或在船长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与该船业务的其它人员和1周岁以下的儿童。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货船系指非客船的船舶液货船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核能船舶周年日期系指有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得每年的该月该日第三条本规则不适用于:军用舰艇和运兵船/小于500总吨的货船/非机动船/制造简陋的木船/非营业的游艇/渔船不适用于北美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度线的船舶B部分第六条主管机关对船舶检查和检验应有主管机关的官员执行,但主管机关可将检查和检验委托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

需授权,对船舶提出修理要求,受到港口国有关当局请求时,进行检查和检验。

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有权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主管机关保证检查和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此为义务。

第七条客船与检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12个月)初次检验/换证检验/附加检验第八条货船安全设备初次检验/换证检验(5年)/定期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第九条货船无线电设备初次检验/换证检验(5年)/年度检验/附加检验第十条货船结构检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5年)/中间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五年内船底外部至少进行2次检验,间隔不超过36个月第十一条检验的维持检验完成后,非经主管机关认可,不得变动。

复习资料2-SOLAS 公约(M-E)

复习资料2-SOLAS 公约(M-E)

SOLAS公约SOLAS公约2004综合文本SOLAS公约2004综合文本检验和发证SOLASReg. I/10SOLAS公约规定的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初次检验:初次检验应包括船体、机器和设备在内的全面检查。

此项检验应能保证包括船舶的布置、材料、结构尺寸和工艺,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主辅机包括舵机及与其相关的控制系统,电气设备以及其他设备符合本公约的各项要求,且处于合格状况,适合该船预定的用途,并备有要求的稳性资料。

如为液货船,则此项检验还应包括泵舱,货油、燃油和透气管系以及与其相关的安全装置的检查;SOLAS公约2004综合文本 II-1章SOLASReg.II-1/3-5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2 对于所有船舶,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除非:.1 旋转叶片压缩机和旋转叶片真空泵内使用的叶片;.2 液体循环使用的水密接头和内衬在高温(超过350℃)或高压(超过7 ×106 Pa)下,无火灾、腐蚀或毒性危险;和.3 在超过1,000℃温度下使用的柔软和可伸缩绝热装置。

▲锚机刹车带不可使用了含石棉材料SOLAS Reg.II-1/11. 4 货船防撞舱壁的要求4 防撞舱壁可以具有阶层或凹入,但它们应在本条2 或3 所规定的限度内。

穿过防撞舱壁的管子应装有能在干舷甲板以上操作的适当的阀,其阀体应安装在首尖舱内的舱壁上。

阀也可安装在防撞舱壁的后侧,但在所有营运状态下该阀应易于接近,且其所在处所不是货物处所。

所有阀应为钢质、青铜或其他经认可的塑性材质。

不得采用普通铸铁或类似材质的阀。

舱壁上不允许开门、人孔、通风管道或任何其他开口。

SOLASReg. II-1/21 货船舱底水系统要求对于货船舱底水系统,并无舱底水应急吸口、舱底水总管直径的要求货船舱底水泵配置:至少应设有与主舱底排水系统相连接的2 台动力泵,其中1 台可由推进机械带动。

如主管机关确信无损于船舶安全,则某些特殊的舱室可免设舱底排水设备。

SOLAS公约第II-2章关于船上手提式灭火器的数量和布置的统一解释

SOLAS公约第II-2章关于船上手提式灭火器的数量和布置的统一解释

海安会通函MSC.1/Circ.1275(2008年6月3日)SOLAS公约第II-2章关于船上手提式灭火器的数量和布置的统一解释1 为对IMO文件中诸如“使主管机关满意”等可能造成不同解释的模糊表述提供更具体的指导,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84届会议(2008年5月7日至16日) 上,批准了消防分委会第52次会议上制定的SOLAS公约第II-2章关于船上手提式灭火器的数量和布置的统一解释。

该解释的文本见本通函的附件。

2 提请各成员国政府自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在执行SOLAS公约第II-2章关于船上手提式灭火器的数量和布置的相关规定时,以附件中的统一解释为准则,并使所有相关各方注意到本统一解释。

附件SOLAS公约第II-2章关于船上手提式灭火器的数量和布置的统一解释1 适用范围1.1 本统一解释对现行SOLAS公约第II-2/10.3条、10.5.1.2条、10.5.2.2条、10.5.3.2.2条、10.5.4条、18.5.1.1条、18.5.1.2条、19.3.7条和20.6.2.1 条以及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规则)第4章中关于船上手提式灭火器的数量和布置要求提供指导。

1.2 本统一解释适用于2009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鼓励船东执行本统一解释。

1.3 SOLAS公约第II-2/10.3.2.3条(关于允许布置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处所)和FSS规则的4.2.1.1.1条(关于手提式灭火器的容量),适用于2009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2 船上各类处所手提式灭火器的数量和布置的统一解释2.1 船上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A类机器处所、其他机器处所、货物处所、露天甲板和其他处所的手提式灭火器的数量和布置可按下表执行。

2.2 SOLAS公约第II-2/10.3.2.2条要求,用于任何处所的手提式灭火器,其中应有1具存放在该处所的入口附近。

建议在公共处所和工作间内,将其余的手提式灭火器布置在主要入口和出口处,或这些出、入口的附近。

SOLAS公约对消防演习的几点要求

SOLAS公约对消防演习的几点要求

SOLAS公约对消防演习的几点要求【1】第II-2章15.2.2.1条要求:应培训船员熟悉船舶的布置,及可能需要其使用的任何灭火系统和设备的位置和操作。

【2】第III章19.3.4.1条要求:在制定消防演习计划时,对在根据船型和货物类型而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下的常规做法,应给予充分考虑。

【3】第III章19.3.2条要求:每名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

如有25%以上的船员未参加船上的上个月弃船和消防演习,应在该船离港后24小时内举行该两项船员演习。

【4】第III章19.3.4.2条要求:每次消防演习应包括:1、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所述的任务;2、起动一个消防泵,要求至少射出两股水柱,以表明该系统是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3、检查消防员装备和其他个人救助设备;4、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5、检查演习区域内的水密门、防火门和挡火闸,以及通风系统主要进出口的工作情况;和6、检查供随后弃船用的必要装置。

【5】第III章19.5条要求: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和消防演习、围蔽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的详细情况、其他救生设备演习以及船上培训,均应记载于由主管机关规定的航海日志内。

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未举行全部集合、演习或培训项目,则应在航海日志内记述其原因,和已举行的集合、演习或培训项目的范围。

【6】第III章第19.3.1条要求:演习应尽实际可能做到像真实发生了紧急情况。

【争议】第III章第19.3.2条,对弃船和消防演习,如25%以上船员未参加上个月演习,应在离港后24h内进行演习。

随之而后的要求:当船舶经重大改装后首次投入营运时,或有新船员时,应在开航前举行这些演习。

这里的“或有新船员时”,不同人有不同的理解,本人也多次听人争论对这六个字的理解。

让我们看看英原文:When a ship enters service for the first time,after modification of a major character or when a new crew is engaged, thesedrills shall be held before sailing.是公约要求的模糊?是翻译得不够准确?还是IMO关于此条另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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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OLAS公约的功用、基本构架、适用 范围与例外
基本构架(SOLAS 74公约附则目录)
第I 章 第Ⅱ章 第Ⅲ章 第Ⅳ章 第Ⅴ章 第Ⅵ章 第Ⅶ章 第Ⅷ章 第Ⅸ章 第Ⅹ章 第Ⅺ章 第Ⅻ章 总则 构造 救生设备与装置 无线电通信 航行安全 货物装运 危险货物的装运 核能船舶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高速船的安全措施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散货船的附加安全措施
7/
船舶检验与证书
货船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验(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或货船 无线电安全证书所含的项目除外)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包括船底外部的检查。 换新检验:期限不超过5年。 期间检验: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期前3个月或后3个月 内,或第三个周年日期前3个月或后3个月内进行,该检验应替代1 次年度检验。 年度检验: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期的前3个月或后3个 月内进行。 船底外部检查:在任何5年期内,应至少进行2次检查。但在任何 情况下,任何2次这种检查的间隔期不得超过36个月。 附加检验:在船舶发生重要修理或换新等情况下进行。 期间检验、年度检验和船底外部检查均应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上 签署。
2/
SOLAS公约的功用、基本构架、适用 范围与例外
功用
该公约是一个旨在对船舶及设备、船员操作、公司管理和船旗国 管理等实施有效控制从而保障船舶、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公约, 也是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最重要的公约。为保护海洋环境 安全,防止船舶污染。
现行的公约由SOLAS74公约及其附则和1978年议定书,1988年 议定书三个部分组成,其核心部分是公约的附则,它规定了与安 全密切相关的船舶构造、设备及其操作的最低安全标准,由各缔 约国强制执行。现在修正案一般以默认程序生效(亦即公约发表 12个月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为表示异议,即告生效)
4/
SOLAS公约的功用、基本构架、适用 范围与例外
适用范围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例外
总吨位小于500的货船; 军用舰艇和运兵船; 非机动船; 制适简陋的木船; 非营业性的游艇和渔船。
5/
船舶检验与证书
客船应接受下列规定的检验: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 换新检验:每12个月一次。 附加检验:在船舶发生重要修理或换新等情况下进行。
6/
船舶检验与证书
货船无线电设备的检验(包括救生设备上使用的)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 换新检验:期限不超过5年。 定期检验: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期的前3个月或后3 个月内进行。 附加检验:在船舶发生重要修理或换新等情况下进行。 定期检验应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上签署。
21/
构造
防火安全目标和功能要求
消防设备的配备要求
22/
Hale Waihona Puke 造 防火安全目标 防止火灾和爆炸的发生; 减少火灾造成的生命危险; 减少火灾对船舶、船上货物和环境的破坏危险; 将火灾和爆炸抑制、控制和扑灭在失火起源舱室内; 为乘客和船员提供充分和随时可用的脱险通道。
23/
构造
11/
船舶检验与证书
如果证书期满时船舶不在应进行检验的港口,在正当合 理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延长该证书的有效期,但此项 展期仅以能使船舶完成其驶抵上述港口航次。展期期限 不得超过3个月。船舶抵达后必须换妥新证书方可驶离。 我国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各种安全证书有船舶检验机构 签发 发给短途航行船舶的证书未按规定展期的,主管机关可 给予自该证书期满之日起至多1个月的宽限期。换新检 验完成后,新证书的有效期应: 对客船,自现有证书展期前的期满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对货船,自现有证书展期前的期满日起不超过5年。
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应接受下列规定的检验: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 换证检验:期限不超过5年。 定期检验: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期前3个月或后3个月内,或 第3个周年日期前3个月或后3个月内进行,该检验应替代1次年度检验。 年度检验: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期的前3个月或后3个月内进 行。 附加检验:在船舶发生重要修理或换新等情况下进行。 定期检验和年度检验应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上签署。
服务和居住处所的走廊、梯道出人口、乘人电梯; 储藏消防员装备的处所; 操舵装置处; 航行灯、信号灯处; 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及其他GMDSS设备处。
对救生艇筏的每一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和舷外的 应急供电时间,货船为3h,客船36h。
17/
构造
驾驶室对推进机器的控制
驾驶室与机器处所之间的通信
12/
构造
破损控制 货船的分舱和破舱稳性控制 应急拖带装置 应急电源 机器控制 消防
13/
构造
干货船破损控制(适用于1992年2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通过对分 舱、防撞舱壁、水密舱壁、水密门、双层底、舱底排水、船体开口 水密装置的控制来保证船舶在破损的情况下仍有一定的稳性和储备 浮力。
15/
构造
载重量不小于20000t的液货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 气体运输船)在其首尾两端应配备应急拖带装置。 对于2002年7月1日和以后建造的液货船:
该装置始终在被拖船主动力失效时能迅速展开并与拖船容易地 连接。至少一台应急拖带装置应预先设置成待命状态; 首尾两端的应急拖带装置应有足够强度,考虑了该船的大小和 载重量以及在恶劣天气条件时的预期力的作用。应急拖带装置 的设计与建造以及原型试验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导 则批准。
9/
船舶检验与证书
对于符合要求的货船可发给《货船安全证书》,取代货 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 证书(不能替代救生设备证书)。 如果换新检验已完成,而新证书在现有证书期满之日前 不能签发或不能存放在船上,主管机关授权的人员或组 织可在现有证书上签署,签署后的证书自期满之日起不 超过5个月的期限内应视为有效。 如果证书期满时船舶不在应进行检验的港口,在正当合 理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延长该证书的有效期,但此项 展期仅以能使船舶完成其驶抵上述港口航次。展期期限 不得超过3个月。
客船破损控制图
船上应有永久性固定显示的破损控制图,高级船员 应持有载有此内容的小册子。
14/
构造
货船的分舱和破舱稳性控制 货船水密舱壁和内部甲板上的开口
露天甲板上的所有开口都应可以关闭。 露天甲板以上第一层以下的所有舷窗都应保证水密。 舱壁甲板上的排水孔应能在任何气候条件下将水迅速排出舷外。 用以保证内部开口的水密完整性且通常在航行时关闭的出入门和 舱盖,应在该处和驾驶室装设显示这些门或舱盖是开启还是关闭 的设施。这类门或舱盖的使用应经值班驾驶员的批准。 干货船水密舱壁上的滑动门和铰链门都应在驾驶台设置指示器 通向破损分析中假定为完整且位于最终水线以下的舱室的外部开口, 应要求水密
对于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的 设计与建造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导则批准。
16/
构造
每艘船舶均应设有一个独立的应急电源,在船舶处于正 浮状态和横倾角不超过22.5°或纵倾不超过10°或在这 些范围内的任何组合的倾角时能以全额定功率供电。 在下列处所,客船应保证36h、货船应保证18h的应急供 电:
18/
构造
在包括操纵的所有海况下,螺旋桨的转速、推力方向, 如适用时,螺旋桨的螺距应完全由驾驶室控制。服务和 居住处所的走廊、梯道出人口、乘人电梯;
每一独立螺旋桨及自动执行机构包括防止超负荷的装置,必要 时,应由一个单一的控制装置来执行。 主推进机器应备有能在驾驶室紧急停机的装置,该装置应独立 于驾驶室控制系统。
为了指导高级船员,在驾驶室内应有固定显示的或可随时使用的破损 控制图。该图应表明:各层甲板及货舱水密舱室的界限、界限上的开 口及其关闭装置和控制位置,以及因浸水而产生横倾后的扶正装置。 高级船员应持有载有此内容的小册子。 水密舱壁上的所有滑动门和铰链门都应设有指示器,并在驾驶室给出 显示这些门的开/闭状态的指示。 一般的安全须知应包括船舶正常营运时为保持水密完整性所需的设备、 条件和操作规程清单。 特别的安全须知应包括对船舶和船员的生存至关重要的各种事项(即 关闭装置、货物系固和声响报警等)。
来自驾驶室的推进机器指令,应在主机控制室或适当的 推进机器控制位置显示出来。
19/
构造
推进机器的遥控在同一时间只能在一处进行;在这些地 点允许互连控制位置。在每一控制地点应能指明哪个控 制点正在控制推进机器。 驾驶室和机器处所之间的控制转换,应只能在主要机器 处所或主机控制室进行,并应有防止控制转换时推力变 化的装置。 自动控制或遥控系统故障时应能发出报警。机器应能就 地进行控制。 驾驶室应安装指示螺旋桨转速、方向和螺距(CPP)的 指示器。 启动失败的连续自动启动次数应加以限制,以确保足够 的启动控制压力。应设有指示启动最低空气压力的报警 装置。
24/
构造
所有船舶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独立驱动的消防泵:
4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至少3台; 4000总吨以下的客船和1000总吨以上的货船至少2台; 1000总吨以下的货船,至少2台动力泵,其中之一应为独立驱动。
功能要求
用耐热和结构性限界面,将船舶划分为若干个主竖区和水平区; 用耐热和结构性限界面,将起居处所与船舶其他处所隔开; 限制可燃材料的使用; 探知火源区域内的任何火灾; 抑制和扑灭火源处所内的任何火灾; 保护脱险通道或灭火通道; 灭火设备的随时可用性; 将易燃货物蒸发气体着火的可能性减至最低。 基本原则: 保护脱险和灭火通道 抑制和扑灭任何火灾 将易燃货物蒸发气体着火的可能性减至最低程度 将起居处所和船舶其他处所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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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造
从驾驶室到机器处所或控制室中通常控制发动机的位置, 至少应设置两套独立的通信设施,其中一套应为车钟。 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在其他能控制发动机 的任何处所也应配备适当的通信设施。 推进机器的遥控在同一时间只能在一处进行,在这些地 点允许互联控制位置,在每一控制地点应有一个指示器, 指明哪个控制地点在控制推进机器。驾驶室和机器处所 之间的控制转换,应只能在主要机器处所或主机控制是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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