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险局医疗服务审查委员会设置办法
医疗服务卫生工作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医疗服务卫生工作领导机构及其职责1. 引言医疗服务卫生工作领导机构是负责制定和执行卫生政策、规划、监管和管理的组织机构。
本文将介绍医疗服务卫生工作领导机构的职责和作用。
2.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中国的最高卫生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卫生健康政策、规划和法规,并监督卫生健康工作的实施。
其职责包括:- 组织制定国家卫生健康发展规划;- 监督和指导全国卫生健康工作;-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和管理;- 开展卫生健康宣传教育等工作。
3. 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卫生健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其职责包括:- 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卫生健康规划;- 监督和指导本地区的卫生健康工作;- 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和管理;- 开展卫生健康监测和统计等工作。
4. 区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各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健康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地区的卫生健康工作。
其职责包括:- 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卫生健康规划;- 监督和指导本地区的卫生健康工作;- 开展基层卫生健康服务的管理和指导;- 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和管理。
5. 基层卫生健康服务机构基层卫生健康服务机构是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其职责包括:- 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如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 组织健康宣传教育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如妇幼保健、老年人保健等;- 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和管理。
6. 总结医疗服务卫生工作领导机构在卫生健康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国家、省级、区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政策、规划和监督卫生健康工作,而基层卫生健康服务机构则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这些机构的协作和合作能够推动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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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安全领导委员会

医疗服务安全领导委员会1. 介绍医疗服务安全领导委员会(Medical Services Safety Leadership Council,简称MSSLC)是由我国卫生健康部门成立的,旨在加强医疗服务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的组织。
本文档主要介绍了医疗服务安全领导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工作流程等内容。
2. 组成医疗服务安全领导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担任- 副主任委员: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卫生健康部门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 委员:由医疗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医学专家、护理专家、药学专家等担任3. 职责医疗服务安全领导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制定和修订医疗服务安全管理政策和制度- 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安全管理工作- 监督和评估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安全管理工作- 研究解决医疗服务安全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促进医疗服务安全信息的交流与共享4. 工作流程医疗服务安全领导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如下:1. 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服务安全事件时,应及时报告医疗服务安全领导委员会。
2. 医疗服务安全领导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和评估,并向主任委员汇报。
3. 主任委员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制定解决方案,并责成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落实。
4. 医疗机构根据解决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医疗服务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5. 医疗服务安全领导委员会对医疗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5. 培训与交流医疗服务安全领导委员会定期组织医疗服务安全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安全管理水平。
主要包括:- 医疗服务安全知识培训- 医疗服务安全管理经验交流- 医疗服务安全新技术、新方法研讨6. 工作总结与评估医疗服务安全领导委员会每年对医疗服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医疗服务安全管理工作进展- 医疗服务安全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医疗服务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7. 附则本手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医疗服务安全领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02•【文号】医保函〔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和强化医保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坚决查处医保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长抓不懈纵深推进基金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2020年在全国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部署,加强政策引导和部门联合执法,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和收费行为,提高医疗机构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整改,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查、飞行检查等措施,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合力,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健全内部医保管理制度,提升医保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三)基本原则1.全面覆盖。
一是覆盖全国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是覆盖2018年1月1日以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所有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1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健康保险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突出健康保险保障属性,适应健康保险经营和监管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着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从健康保险定义分类、产品监管、销售经营等方面作了全面修订,规范健康保险产品设计、销售经营和理赔行为,鼓励健康保险充分承担社会责任。
在概念定位方面,将健康保险定位为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健康保险的定义和业务分类,将医疗意外保险纳入健康保险。
在产品规范和经营销售方面,明确经营健康保险应当具备的条件,推进提升经营专业化水平;坚持健康保险保障属性,明确各类健康保险产品的产品特点和要求;鼓励保险公司将信息技术、大数据等应用于健康保险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理赔等方面,提升管理水平。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对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提出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不得诱导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等禁止性规定;明确保险公司不得要求投保人提供或者非法收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病史之外的的遗传信息或者基因检测资料;吸收采纳近年来相关医改政策,如针对贫困人口给予倾斜支持等。
《办法》首次将健康管理以专章写入,对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健康保险的关系定位、费用列支等方面予以明确。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康保险发展的各项要求,做好《办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完善相关配套细则,指导保险业更好服务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
医疗服务提供者审查委员会职能及制度

医疗服务提供者审查委员会职能及制度一、背景介绍为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安全,各国和地区都设立了医疗服务提供者审查委员会,对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管。
在我国,医疗服务提供者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医疗服务提供者审查委员会的职能1. 审查和评估医疗服务提供者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保他们符合医疗质量、安全和服务标准。
审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医疗人员的资质、经验和职业道德等方面。
2. 监督和管理医疗服务提供者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审查委员会有权采取警告、罚款、限制业务、撤销资格等措施。
3. 处理投诉和举报医疗服务提供者审查委员会负责接收和处理患者及其他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对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和服务的各类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4. 制定和更新政策医疗服务提供者审查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更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标准,推动医疗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三、医疗服务提供者审查委员会的制度1. 组成和运作医疗服务提供者审查委员会由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医疗人员、患者代表等组成,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和代表。
委员会设有多名委员,分工负责不同的工作领域和任务。
2. 工作程序和时限医疗服务提供者审查委员会设有严格的工作程序和时限,确保审查和处理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对于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的审查,委员会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向相关方面发出通知。
3. 培训和考核医疗服务提供者审查委员会成员需要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委员会还会定期对成员进行评估和调整,以保证其工作质量。
4. 公开和透明医疗服务提供者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公开和透明,所有审查和处理结果都将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总结医疗服务提供者审查委员会是医疗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和制度对于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新版《健康险管理办法》解读

关切1: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
• 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触发条件应当客观且能普遍适用,并符合 有关监管规定。而对于存量业务,银保监会有关部分负责人表示,存量保单将不受影响。
• 第二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并明确注明 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长期可调费的保证续保产品形态与国际健康保险接轨,给经营长期健康保 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了应对长期医疗通胀等赔付风险的制度保障,也从根本上解决了保险公司先 前不敢尝试开发长期产品的问题,推动了健康险产品向多元化发展,解决短期险扎堆,同质化等 问题。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续保权利,提供了灵活的长期健康保障,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医疗健康 保障需求。
•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健康保险的部署要求,推动健康保险更好地 服务国家医改工作和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一是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引导行业回归保障,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 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二是完善健康保险相关制度。完善重大疾病定义、修订重疾发生率表,用足用好税优健康保险政 策,研究制定保险业健康管理服务指引,鼓励保险业参与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等。三是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健康保险 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健康保险持续稳健发展。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对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提出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不得诱 导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等禁止性规定;明确保险公司不得 要求投保人提供或者非法收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病史之外的的遗传信息或者基因检测资料; 吸收采纳近年来相关医改政策,如针对贫困人口给予倾斜支持等。
亮点四:费率调整适应市场化方向
• 明确长期医疗保险可以进行费率调整,以 适应疾病谱变化、医疗技术进步和医疗费 用变动情况;删除短期个人健康保险费率 浮动的相关表述,将定价权交予市场决定, 适应当前费率市场化方向
行政院卫生署中央健康保险局特约医事服务机构门诊医疗服务点数及医令清单

99.1.更新版
(網底為本次修正部分)
注意事項: 本醫療服務點數及醫令清單為一式二份,一份交病患供調劑用,另一份向保險人申報用;交付調劑之處方自就醫日三日內有效。
醫令明細請儘量填寫於本表,如有不敷書寫時,請用另一份書寫,基本資料得僅填與本表相同之流水號與姓名,並於左
上角註明“續頁“。
請依醫令類別(用藥、診療、特殊材料)依序集中填寫。
各項費用算至整數為止,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本表各欄位請按照媒體申報格式之填表說明填寫。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89.08.09•【文号】卫计字[89]第138号•【施行日期】1989.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计字〔89〕第138号)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了《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89年8月9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3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4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5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6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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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中央健康保险局医疗服务审查委员会设置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05-15
【效力属性】已修正
【正文】
中央健康保险局医疗服务审查委员会设置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中央健康保险局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在中央健康保险局 (以下简称健保局) 为审查保险医事服务机构办理全民健康保险 (以下简称本保险) 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及品质,应设医疗服务审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 。
第 3 条
审查委员会为审查业务需要,得设审查小组及地区审查分组。
第 4 条
审查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研订审查业务方针、审查规范及审查作业原则。
二督导考核审查业务。
三研究建议审查相关法规及业务兴革事宜。
四考评审查医师、药师等医事人员。
五其他有关医疗服务审查业务。
第 5 条
审查小组之任务如下:
一审查高额及特定医疗案件。
二审查特殊事前审查案件。
三抽审地区审查分组审查之案件。
四审查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申复案件。
五支援地区审查分组审查案件。
六研提审查规范意见。
七其他经审查委员会交付之审查案件。
前项第一款所称高额及特定医疗案件之额度及项目由审查委员会拟定之。
第 6 条
地区审查分组之任务如下:
一审查一般医疗服务案件。
二审查一般事前审查案件。
三审查第一款及前款之申复案件。
四支援其他地区审查分组审查案件。
五研提审查规范意见。
六其他经审查委员会交付之审查案件。
第 7 条
审查委员会由健保局遴聘具五年以上教学、临床或实际经验且经认定对临床与保险着有贡献之医药专家二十六至三十一人为委员组成,并指定总召集人及副总召集人各一人。
委员任期二年,其满得续聘一次。
审查委员会委员,健保局得洽请全国性相关医事团体推荐符合前项规定资格之人选遴聘之。
第 8 条
审查小组及地区审查分组之医师、药师等医事人员,由审查委员会提报健保局遴聘具下列资格人员担任,并各指定召集人一人及副召集人若干人。
一具五年以上教学、临床或实际经验。
二未曾违反医疗法相关法规受停业以上之处分。
三未有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特约及管理办法规定,不予特约情形。
审查医师、药师等医事人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其员额,得视审查业务量、保险医事服务机构及科别需要定之。
第 9 条
审查委员会、审查小组及地区审查分组事务工作所需人员,由健保局预算员额内派充之。
第 10 条
审查委员会之委员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审查委员会委员会议召开时,审查小组及地区审查分组召集人为当然出席人员,并得请相关审查医师、药师等医事人员列席。
第 11 条
审查委员审查医事人员应以客观、公正态度办理审查业务,并遵守下列事项:
一对审查内容或因审查而知悉之公务,应保守秘密,不得泄漏。
二不得将各类审查案件携出审查场所。
三对其本人或配偶所服务之保险医事服务机构及其三亲等内血亲、姻亲所设立之保险医事服务机构之医疗服务案件,应予回避。
四未经健保局同意,不得以审查医事人员职务名义参加健保局以外团体所举办之活动。
五每月预留可到健保局审查之时间。
第 12 条
审查小组得对地区审查分组每月审毕之案件进行抽审,若发现审查结果有偏差者,应通知该地区审查分组及审查医事人员改善,若多次抽审并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应提报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 13 条
审查委员及审查医师、药师等医事人员于聘期内有对列情事之一者,经审查委员会考评确认得解聘之:
一未能依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审查办法及委员聘用相关规定有效执行审查业
务。
二无故不出席审查会议,累计达三次以上。
三无故不执行审查案件,累计达三次以上。
四违反第十一条规定。
五审查结果偏差,经通知改善而未改善。
六违反本保险或相关法规之规定。
第 14 条
审查委员及审查医师、药师等医事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支给出席费或审查费。
前项报酬之支给标准由健保局另定之。
第 15 条
本办法自全民健康保险法施行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