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民法课件-硕士-第九讲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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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幻灯片PPT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幻灯片PPT
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
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
• 《民法通则》第17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造后变更为某股份有限公司,若欲将登记 在原公司名下的房屋登记至新公司名下, 需要办理哪种类型的房屋登记( )
• A、变更登记 B、更正登记 C、转移登记 • D、初始登记
• 有限责任公司 • 1、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 •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自然人股东或法
人股东)
• 3、国有独资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比较
民事权利能力
• 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
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即成为权利主 体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 行为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交往,
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 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权利能力 • 公民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
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通则第9条)
• 社会团体法人
• 中国公民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或的非
营利性组织:协会、学会、联合会、工会、 基金会、商会等
其他组织
• 《民诉意见》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
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 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 合伙型联营企业;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 社会团体; • 法人分支机构; •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华东政法大学民法课件:法律主体..

华东政法大学民法课件:法律主体..

研讨题五
鲁迅的儿子周海婴(包括其孙子)与浙
江某酒厂签署协议,授权该酒厂在其产 品上使用鲁迅的姓名及肖像。后因使用 纠纷发生争议。周海婴还曾状告鲁迅美 术学院,认为其未经许可使用鲁迅姓名, 构成侵权。比较荷花女案,以及最高法 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态度。
一、法律主体的意义
1、自然人(natürliche Personen)法人
5、各类具体人格权:
(1)姓名权(商号权);(2)肖像权(Recht
am eigenen Bild);(3)隐私权和公开权 (right of publicity);(4)名誉权和信用权; (5)生命权和身体权;(6)著作人格权;(7) 个人数据保护权。
6、一般人格权:
(1)欧洲各国民法多未规定一般人格权,甚至连名誉
二、主体资格的保障制度:人格权
1、人格:指人的尊严及价值,以体现人的尊严及
价值的精神利益(Ideelle Interesse)。人格在 抽象意义上,可概括为主体资格,即人之为人的资 格或条件。人格由各类人格要素构成(物质性要素 和精神性要素)。 2、人格权:人格权,则是以各类人格要素为客体 的权利,人格权具有绝对性、不可让与性、不可继 承性。是否具有支配性? 3、人格权中所蕴含的利益:精神利益?财产利益?

7、针对人格权侵害的财产救济
(1)固有利益损失:人格权(如身体、健康、名誉)
受侵害时,被害人就所生的财产损失(如住院支出 医疗费用,或被解聘收人减少); (2)人格权上的财产利益:系指姓名、肖像、声 音、隐私资料等个人特征本身所体现的财产价值, 及个人对其人格特征得为商业上的使用,而获得一 定经济利益。其主要问题在于姓名、肖像等个人特 征遭他人强制商业化 ( Zwangskommerzierung ),用于推销商品、 服务时,被害人得主张损害赔偿。

第2章法律关系主体ppt

第2章法律关系主体ppt


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可见,与企业组织、事业组 织和社团取得法人资格的形式或途径不同,这些国家机关的法 人资格是自然取得的,即自有关法律或国家机关批准成立之日 起就具有法人资格,不需要进行法人登记,其活动也不需要执
照。
2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本身并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企业组 织、事业组织或社团组织。它们要取得行政主体资格,首先或 同时要进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登记,取得与其性 质相一致的法人资格,然后或同时依法有关法律获得行政主体 资格。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主体资格产生所依据的法律是宪 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有关单行法律、法规,如物价检查机构:《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条例》第20条“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 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的规定,中华 体 育总会代行国家体育行政管理职能和职权则是依据全国人大通过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民政部门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团登记管理办法》)和机构编制部门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负责。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实际操作情况,我国行政主体的产
生有以下两种情况:
1.行政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民法通则》第50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 即具有法人资格。 这里,“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资格丧失后,原行政主体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与 责任的继受,是行政机关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由作出解散或撤销决定的行政 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承担;原是以授权方式取得主体资格的,由其 主管行政机关或所属行政机关承担。

法硕考研:法律关系主体及含义

法硕考研:法律关系主体及含义

法硕考研:法律关系主体及含义内容来源:凯程考研集训营一、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法律性和社会性。

在我国,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上的限制,这在法学上被称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是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自然人有权利能力并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

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将民事行为能力人划分为三种:1.完全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办理或征求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他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行。

不能辨认和控制其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法律权利1.法律权利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一词最早来源于罗马法。

从形式意义上讲,法律权利的一般含义是,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依法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其他性质上权利的主要区别在于,它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法规所承认和保护的。

2.法律权利与权力的区别在实际使用中,它们与权利的主要区别在于:(1)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职权一词,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权限一词,对公民则使用权利一词。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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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是两个概念,
行政法主体包含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按产生方式分
固有职权
授予职权

行政羁束权

按选择度分


行政裁量权
按内容分
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 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 行政执行权、行政制裁权、 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委 托权、行政司法权
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 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 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 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
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
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 行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 告工作。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 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 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 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 具有相对独立性 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 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 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 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和个人。
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很广,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 外国组织、外国人。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 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调解权

华政民法课件-硕士-第九讲法律关系的主体30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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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为 中 华 之 崛起而 读书。 ——周 恩来

谢谢!
51、 天 下 之 事 常成 于困约 ,而败 于奢靡 。——陆 游 52、 生 命 不 等 于是呼 吸,生 命是活 动。——卢 梭
53、 伟 大 的 事 业,需 要决心 ,能力 ,组织 和责任 感。 ——易 卜 生 54、 唯 书 籍 不 朽。——乔 特
华政民法课件-硕士-第九讲法律关系的
主体
21、没有人陪你走一辈子,所以你要 适应孤 独,没 有人会 帮你一 辈子, 所以你 要奋斗 一生。 22、当眼泪流尽的时候,留下的应该 是坚强 。 23、要改变命运,首先改变自己。
24、勇气很有理由被当作人类德性之 首,因 为这种 德性保 证了所 有其余 的德性 。--温 斯顿. 丘吉尔 。 25、梯子的梯阶从来不是用来搁脚的 ,它只 是让人 们的脚 放上一 段时间 ,以便 让别一 只脚能 够再往 上登。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一、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自然人即个人主体。

在我国,凡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享有者和基本义务的承担者,可以和其他公民、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及国家之间发生多种形式的法律关系。

某些政治法律关系,如选举法律关系,非我国公民不得参加。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他们能够参加哪些法律关系以及权利能力范围的大小,由我国法律及我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规定。

2、组织。

这主要包括三类:①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②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③各政党【如党的组织: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中央军委、中央书记处等】和社会团体【如法学会等】。

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地称之为“法人”。

其中既包括公法人(参与宪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各机关、组织),又包括私法人(参与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的机关、组织)。

3、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例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可作为国家所有权关系【如发行国库券】和刑法关系的主体。

在国内法上,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比较特殊,既不同于一般公民,又不同于法人。

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

4、其它组织。

在中国,还有一类由公民集合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村承包经营责任户(农户)、个人合伙等】、分支机构等,可以参与一定范围的法律关系,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法律关系主体能力的构成无论是公民或组织,要成为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权利的享有者或义务的承担者,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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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的判断必须综合考虑各项标准,只有 那些享有行政权,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 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才是行政主体。
(三)相关概念解析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行 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职责的内容:A.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 限规定;B.符合法定目的;C.遵循法定程序。
行政职责与行政职权的关系:行政职责随行政 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变化,二者是辨证统一 、密不可分的。
4.行政权限
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 范围或界限。
行政权限
纵向行政权限:指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中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而行政 法律关系主体中又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 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的一方主体。
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能否成为行政主体,要看其是否享有 行政权,是否运用行政权从事某种活动。
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也可以成为民事 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职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 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制裁 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委托权、监督权和行政 司法权、行政组织法上的其他行政职权。
2.行政优益权
行政职权具有优益性的特点,即行政主体在行 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 受益权。
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的行使 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 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 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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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格理论最重要的特点就在于人与人格的分离,
根据罗马法的规定,并非一切人均为权利主体。 在罗马时代,作为权利主体的人除了是生物意义 上的人之外,还需具备其他条件:首先,须为 “自由民”(status libertatis),其次,就民法 自由民” libertatis),其次,就民法 关系而言,其还应当是“市民” 关系而言,其还应当是“市民”(status civitas)。 civitas)。 由于奴隶的存在,“ 由于奴隶的存在,“罗马法就不可能对人下定义, 因为奴隶并不包括在人之内,奴隶等级的存在实 己破坏了人的概念” 己破坏了人的概念” ,由此可见,古代罗马法中 人格理论产生的基本价值在于区分自然人不同的 社会地位,是“组织社会身份制度的工具” 社会地位,是“组织社会身份制度的工具” .
•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 • 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民事权利是 • • • •
在一个具体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或不为,或要求他人为或 不为的自由。具体区别是: 1、民事权利能力及范围是有国家法律规定;民事权利是由当事人自 己设定; 2、民事权利能力每人都平等具有;民事权利则视个人情况而定; 3、民事权利能力伴随自然人一生,民事权利则有特定的存续期间;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剥夺, 自然人自己也不得处分;民事权利则由自由处分
• 民事权利的限制 • 民事权利可因约定或法定的原因而限制。 • 因约定限制如附停止条件和期限,限制权利开始 • • •
的时间;附解除条件和期限,终止权利的存续期 间。 因约定原因剥夺如抵押合同,剥夺所有人的处分 权 因法定限制如债保权中的撤消权、双务合同中的 抗辩权 因法定剥夺如留置、法定解除
• 两者的区别:权利能力剥夺是指从事某一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宪法权利
能力相比,其有以下特点: •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不以国籍为前提; • 2、自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大于宪法的权 利能力范围; • 3、政治权利的被剥夺,不影响民事权利能 力的存在。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宪法行为能
力相比,其有以下特点: •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被划分为无行为能 力、限制行为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 •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有视为完全行为能 力人制度; •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对无行为能 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实行监护制度。
• 权利能力”的概念产生于18世纪后期到19世纪的欧洲。 权利能力为 权利能力”的概念产生于18世纪后期到19世纪的欧洲。
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虽然在使用上“权利能力”经常被 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虽然在使用上“权利能力” 作为人格的替代品,但从历史渊源和表达角度来看,两者仍然存在某 些差别。 • 近代德国民法学为了解释罗马法的人格概念,同时也为回应近代启蒙 思潮影响下的哲学上对作为普遍的人的价值和地位的思考,拟制出了 Rechstfahigkeit(权利能力)概念。1900 Rechstfahigkeit(权利能力)概念。1900年《德国民法典》创设了团 1900年 德国民法典》 体人格及法人制度,而在该法典上,自然人和团体的法律资格,不再 使用人格,而采用了“权利能力(Rechstfahigkeit) 使用人格,而采用了“权利能力(Rechstfahigkeit)” • 德国民法典是小心翼翼地避开了“人格”这一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中 德国民法典是小心翼翼地避开了“人格” 所包含的法律和伦理的两元属性,以“权利能力”这一仅具“ 所包含的法律和伦理的两元属性,以“权利能力”这一仅具“私法上 的主体资格” 的主体资格”之含义的概念替换了 “人格”的表达,使“法律人格即 人格”的表达,使“ 权利能力,明确地‘从伦理的人格中解放出来’” 权利能力,明确地‘从伦理的人格中解放出来’” 可以同时适用于自 然人和法人。
• 民事权利能力的合法剥夺与民事权利的限制 • 主流观点如王利明教授指出,除不可转让性和不 •
可抛弃性外,民事权利能力还具不可剥夺性的特 点。 支流观点认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与民事主体不 可分离和不可转让的属性,但可以依法律规定并 经法定程序加以限制和剥夺,如该自然人被依法 剥夺生命的情况,当然也被剥夺了民事权利能力 (全部剥夺);限制老赖从事高消费活动、限制 受贿、渎职、破产经理,在一定时期不得从事担 任董事经理职务活动(部分剥夺)
类活动的资格的丧失,无法参与这一类的 任何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权利终止是指 某一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的消灭。不影响其 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二、法人权利能力
•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为何会因法人而异 • 法人的权利能力通说认为是国家赋予的,既然是国家赋予的为何会因
法人而异,难道国家针对每个法人而赋予其权利能力。这样分析法人 权利能力的由来,难以令人信服。 • 为何会有这样的说法,原因在于忽视了法人设立的历史演变。最早出 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经营范围是由君主特许的,理论上称此为公司设 立的特许阶段。法人有没有权利能力取决于国家是否赋予,赋予了即 有权利能力,未赋予就没有权利能力。 • 随着反封建的胜利,自由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公司设立制度改变为 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国家对少数行业实行核准主义外,其余都改为 准则主义,在准则主义下,法人的权利能力有设立法人的投资人协商 确立,记入公司章程,然后,报国家登记备案,不禁约束法人自身, 也要求社会其他法人尊重其的权利能力,由于法人的权利能力有法人 的投资人确定,因此,法人的权利能力会因法人而异。
• 宪法行为能力,也称政治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 • •
己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宪法的行为能力的取得是年满十八周岁,智力发 育健全。缺乏行为能力者不得行使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 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 主流观点的错误法律人格与伦理人格的区
别。法律人格是法律赋予,当然可以依法 律程序予以剥夺;伦理人格是人与生俱来, 自然无法剥夺,如人格尊严、肖像、名誉, 自然是无法剥夺,将伦理人格等同与法律 人格,便会根据如下逻辑的出:人格是不 能剥夺的,人格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权利能 力,因此权利能力也是不能剥夺的。
• 二、关于法人超越权利能力范围行为的效力 • 传统观点:理论上,法人的行为应受法律法规的
• 随着对所有的人的法律人格的承认成为民法典的规定,其自然法的基
础逐渐被忘却。 • 民法之所以要对人的人格进行承认和确定,是因为法律产生的先决条 件是它必须将生活在群体中的人作为其规范对象,人的行为被予以强 制性评价,与权利义务直接相联系。当权利义务成为法律关系的核心, 民法在确认权利义务时,便合乎逻辑地必须确认权利义务承受人(法 律关系的参加者)的资格,即主体资格。由此,法律意义上的“ 律关系的参加者)的资格,即主体资格。由此,法律意义上的“人” 必然具有与原本意义上的“ 必然具有与原本意义上的“人”(一种生命存在体)不同的属性:后 者为自然属性,称为“人类” 者为自然属性,称为“人类”或“自然人”;前者为法律属性,称为 自然人” “人格”。所以,从法律技术层面讲,人格或法律主体的概念与自然 人格” 人的概念之间原本并无一致性,二者非属同一:自然人不一定是法律 意义上的人,如古罗马时代的奴隶;法律意义上的人也不一定是自然 人,如人的组织(社团)或财产团体(财团)。
第九讲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自然人
• 宪法主体与民事主体 • 宪法主体是以一国国籍为前提,然后是宪法的权利能力和 • •
行为能力。 宪法权利能力,也称政治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从事国家管理 事务的资格。产生于公民十八周岁,绝对消灭于公民死亡, 相对消灭于法院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 宪法的权利能力由国家赋予,如自十八周岁开始享有宪法 赋予的选举权,自三十五岁开始享有被选举为国家主席的 被选举权,参加党派的权利、信仰宗教的权利、言论自由 的权利、游行的权利等
• 权利能力与人格 • 人格概念的发现始于罗马法,罗马法学家用来表示人的概念有三个词,homo, 人格概念的发现始于罗马法,罗马法学家用来表示人的概念有三个词,homo,
caput,和persona,其中homo是指生物意义上的人,不一定是权利义务的主 caput,和persona,其中homo是指生物意义上的人,不一定是权利义务的主 体(奴隶也是homo,但奴隶在法律上只是作为物而存在,并不具有人格); 体(奴隶也是homo,但奴隶在法律上只是作为物而存在,并不具有人格); caput原意是指“头颅或书籍的一章” caput原意是指“头颅或书籍的一章” ,意指具有主体资格的人,即人格, 是一个古罗马自由人可以享有法律上的身份利益和财产的基础(奴隶不具有 caput,也就无所谓享有法律上作为人的一切基本的利益,而只负担责任。自 caput,也就无所谓享有法律上作为人的一切基本的利益,而只负担责任。自 由人具有caput,才可以据此资格进入法律领域,并进一步依据其在各种法律 由人具有caput,才可以据此资格进入法律领域,并进一步依据其在各种法律 关系中的身份进行享有和担负);而persona 关系中的身份进行享有和担负);而persona 则表示某种身份,是从演员扮 演角色所戴的假面具引申而来,指脱离了人的整体的人在法律舞台上所扮演 的地位或角色,后用来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可解为法律主体(且查 士丁尼法典认为,人可以有数个身份,例如一个人同时可以为家长、丈夫及 监护人等。从persona这个概念的生成可知,在罗马社会中,对人的认识只有 监护人等。从persona这个概念的生成可知,在罗马社会中,对人的认识只有 放在具体的身份关系中才有意义,脱离各种身份关系的人是难以理解的)。 这三个词的联系在于,只有当“homo”具有“caput” 这三个词的联系在于,只有当“homo”具有“caput”时,才是具有法律意义上 的“人”(persona)。同时,这三个词的区分也形象地表明了人格是法律主 persona)。同时,这三个词的区分也形象地表明了人格是法律主 体的实质,法律主体是人格的外在形式,人格与法律主体之间是实质与形式 的复杂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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