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民商法基础2000【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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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法硕联考综合课考试试题——法学基础理论

2000法硕联考综合课考试试题——法学基础理论

2000法硕联考综合课考试试题——法学基础理论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满分6分)公法 2.法系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满分19分)()1.原始社会的习惯就是习惯法。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效力的一般原则是不溯及既往。

()4.侵犯人权的法是恶法。

()5.司法人员首要的伦理规范是忠诚于法律,只服从法律。

()6.只有法才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7.调解书、逮捕证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8.古罗马法中已经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原则。

()9.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实际上是判例法()10.违法行为也是违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我国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准。

()12.在我国,广义的立法主体包括最高权力机关。

()13.法律渊源就是法律的、源流。

()14.司法权是执行立法机关法律的一种权力,主要指审判权。

()15.行政处分包括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

()16.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17.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8.义务性规范是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19.法的历史类型是依据法的传统和外部表现形式的不同,对古往今来的法律所作的分类。

三、论述题(本题15分)从法的形式特征论述法的主要优点。

民法学2000【试题+答案】

民法学2000【试题+答案】

武汉大学2000年民法考试试题科目:民法学一、名词解析(每题5分,共25分)1.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答: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地位或资格;其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其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于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2.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答: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

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客观上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3.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答: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对履行顺序约定不明确,根据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各自的主要义务,即同时履行双务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在对方部分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有权相应地拒绝其履行请求,此种权利即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4.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答:两者皆为技术开发合同,其中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5.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答: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代位继承或承祖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尚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参考资料]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民商法(华政02--07)

民商法(华政02--07)

民商法(华政02--07)华东政法大学2007 年回忆版简述隐私权及其内容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有限合伙及有限合伙人的权限关于继续履行这个违约责任的前提保险利益以及与保险合同的关系商行为外观主义举两例遗嘱的含义是什么?一个人在遗嘱中将他作品的署名权等给他在国外生活的女儿,该遗嘱是否有效?教唆、帮助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案例两题都好长哪个好心人贴出来吧论述两选一论物权平等原则(一体保护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和意义如果有错误,烦请读者回帖指出,以服务于大家。

以下是2002~2006 完整版2002 年华政民商法试题民法部分一、区别题(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每题6 分)1 、不安抗辩和检索抗辩2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 、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4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5 、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二、简答题(每题 10 分)1 、简述物权法定与契约自由的法理基础2 、简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3 、简述隐名合伙三、论述题( 20 分)论民法中的拟制主体四、案例分析题( 20 分)甲乙为逃避房产交易税,借假赠与名义,买卖某处房产。

双方商定房价 50 万,乙方先行支付 5 万,随后双方签订房产赠与协议。

协议约定,甲将房产无条件赠与“ 表弟” 乙。

赠与协议经公证并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

同时,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房价 50 万,乙在协议签订后 3 天内给付 25 万房款,甲交付钥匙,乙入住。

余款 20 万一年内付清。

一年后,甲索要余款,乙以房产赠与他并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为由拒付。

甲诉诸法院,要求乙清偿余款。

问: 1 、甲乙双方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2 、甲乙双方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商法部分一、名词解释(每题 5 分)1 、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2 、优先股票和公司债券3 、取回权和别除权4 、原保险和再保险二、简答题(每题 5 分)1 、简述我国公司法对出资人违约责任的规定2 、简述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原因关系的规定3 、简述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意义4 、试列举债权人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三、案例分析题(每题 10 分)1 、 1995 年, A 、 B 、 C 、 D 四公司商议筹办 E 公司,共同制定了《 E 公司章程》。

华政民商法真题00-09及答案

华政民商法真题00-09及答案

民商法历年真题(2000-2009)民商法学00年专业卷一、区别题(请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

每题6分,共30分)1.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2.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3.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4.期待权与既得权5.过失相抵与损益同销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列举三种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业,并说明不得附条件的理由。

2.简述附随义务的特征与意义。

3.债权、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什么?三、试论中国民法法典的基本思路。

四、案例题(20分)A市甲公司从B市乙公司购买电脑100台;由乙于20日后送货上门。

甲欠同市丙公司债款,久久不还。

当此批电脑运至A市时,被丙所派人员以欺骗手段截留以抵债款。

甲因未收到电脑,请求乙继续履行,并赔偿相关损失。

而乙则认为已依约履行完毕,双方发生争议。

经查,乙的司机在未认真核实收货人身份的前提下即予交货。

请根据民法原理评析本案,并阐明理由。

民商法学01年专业卷一、区别题(每题6分,共30分)1.合成物与聚合物2.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4.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5.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证券债权质与普通债权质的异同。

2.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3.试述隐名代理。

三、论述题(20分)依物权法理论谈我国物权立法应有的宗旨。

四、案例题(20分)甲、乙两人系某高校硕士生,同住一个寝室,合用电脑一台。

甲向美国某大学申请留美奖学金,并将此事告知乙,美方向甲发出电子邮个,邀请甲赴美国留学,恰巧甲不在,乙出于忌妒擅自拒绝了美方的邀请。

数日后,甲发电子邮件向美国询问,美方告知甲知其申请美方美发函邀请并遭拒绝,故不再考虑。

由此,甲、乙之间发生争执。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本案。

民商法学02年专业卷(民法部分)一、区别题(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每题6分,共30分)1.不安抗辩与检索抗辩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3.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4.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5.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物权法定与契约自由的法理根据。

华东政法大学考研真题

华东政法大学考研真题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试卷00-09民商法学00年专业卷一、区别题(请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

每题6分,共30分)1.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2.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3.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4.期待权与既得权5.过失相抵与损益同销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列举三种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业,并说明不得附条件的理由。

2.简述附随义务的特征与意义。

3.债权、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什么?三、试论中国民法法典的基本思路。

四、案例题(20分)A市甲公司从B市乙公司购买电脑100台;由乙于20日后送货上门。

甲欠同市丙公司债款,久久不还。

当此批电脑运至A市时,被丙所派人员以欺骗手段截留以抵债款。

甲因未收到电脑,请求乙继续履行,并赔偿相关损失。

而乙则认为已依约履行完毕,双方发生争议。

经查,乙的司机在未认真核实收货人身份的前提下即予交货。

请根据民法原理评析本案,并阐明理由。

民商法学01年专业卷一、区别题(每题6分,共30分)1.合成物与聚合物2.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4.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5.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证券债权质与普通债权质的异同。

2.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3.试述隐名代理。

三、论述题(20分)依物权法理论谈我国物权立法应有的宗旨。

四、案例题(20分)甲、乙两人系某高校硕士生,同住一个寝室,合用电脑一台。

甲向美国某大学申请留美奖学金,并将此事告知乙,美方向甲发出电子邮个,邀请甲赴美国留学,恰巧甲不在,乙出于忌妒擅自拒绝了美方的邀请。

数日后,甲发电子邮件向美国询问,美方告知甲知其申请美方美发函邀请并遭拒绝,故不再考虑。

由此,甲、乙之间发生争执。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本案。

民商法学02年专业卷(民法部分)一、区别题(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每题6分,共30分)1.不安抗辩与检索抗辩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3.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4.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5.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物权法定与契约自由的法理根据。

2000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0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0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王某从某商场购得一电暖器(商场未声明有质量问题),放置一年半后使用时因漏水而受伤,为此花去医疗费3000元。

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王某起诉获法院支持应根据下列保法?A.《民法通则》B.《产品质量法》C.《合同法》D.《民法通则》或《产品质量法》正确答案:B2.张甲(20岁)与张乙(14岁)走到张丙家门口,见张丙家门口卧着一条花狗睡觉,张甲对张乙说,你拿一块石头去打花狗,看它有何反应,张乙照此办量。

花狗被打以后朝乙追去乙见势不妙忙躲在迎面走来的张丁的身后,花狗咬伤了张丁。

张丁为此花去医药费500元。

对此费用应如何承担?A.主要由张丙承担,张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B.主要由张乙的监护人承担,张丙承担适当部分C.主要由张甲承担,张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D.主要由张乙的监护人承担,张甲承担适当部分正确答案:C3.甲、乙合伙经营鸭绒业务,甲提供厂房,乙提供鸭绒。

双方请求丙以技术性劳务入伙,丙未予明确答复,但丙提供了技术性劳务,并参与了当年的分红,分红比例4:4:2。

第二年因经营亏损,负债高达10万元。

对该债务承担发生分歧,丙认为自己不是合伙人,拒绝承担该债务。

为此,诉至法院。

该债务应如何承担?A.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B.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甲、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D.甲、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正确答案:B4.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是如灾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正确答案:B5.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

民法学2000(2)

民法学2000(2)

民法学2000一、区别题。

(简要回答下列各组概念的主要区别,每题6分,共30分)1.法律行为、事实行为[解答] 法律行为又称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而事实行为则是无须公民或法人作出意思表示就存在的行为。

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为:(1)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而事实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2)当事人主观方面不同。

法律行为需要有当事人主观上具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而事实行为则不需要具备这一主观要件。

(3)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即行为人具有导致一定法律效果发生的意图,而事实行为则是非表意行为,行为人没有产生法律效果的意图,但行为客观上引起了某种法律效果的发生。

(4)法律行为发生的法律效果是在行为人预见范围内的,并且是行为人希望发生的,而事实行为的发生则不一定在行为人的主观预见范围之内,其发生只是行为客观上引起的某种法律效果。

(5)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即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在意图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而事实行为则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6)法律行为需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等要件才能成立,而事实行为的成立则无须具备上述要件。

2.代理、代表[解答]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而代表则与代理完全不同,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代表则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代理行为只存在法律行为的实施过程中,代表行为则既存在于法律行为的实施中也存在于事实行为的实施过程中;(3)代理涉及到两个合同、三种关系。

两个合同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以及代理人受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后者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种关系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前者称为代理的内部关系,后二者则称为代理的外部关系。

2000年华东政法学院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考研真题(含答案)【圣才出品】

2000年华东政法学院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考研真题(含答案)【圣才出品】

2000年华东政法学院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考研真题(含答案)PART ONE:PUBLIC INTERNATIONAL LAWⅠ.Translate and compare briefly the following of the law of the Sea.(15%)1.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 & parallel exploitation[解答] “单一开发制”和“平行开发制”。

这是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发达国家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开发制度的两种不同意见。

其中,“单一开发制”主张依照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应由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有必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国际专门机构对此负责管理,并直接从事勘探、开采。

而按照“平行开发制”,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活动应在海底管理局的控制之下,一方面由代表全人类的海底管理局通过其企业部直接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的国家实体或在缔约国担保下具有其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和法人,与海底管理局以合作方式进行。

即在勘探了某一海底区域后,申请者应向海底管理局提供两块具同等估算商业价值的矿区之有关资料,管理局指定其一为保留区,留给企业部直接开发或与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发;另一块则为合同区,由申请者与管理局签订合同后自己开发,并在生产政策、技术转让、交纳费用等问题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2.archipelagic sea lane passage & transit passage[解答] “群岛海道通行”和“过境通行”。

“群岛海道通行”是指外国船舶和飞机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而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空通航。

“过境通行”是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㈠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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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200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民商法基础卷一、概念比较题1.抵押权和典权(华东政法学院2000研)答:抵押权和典权是既相互联系又有很大区别的两个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而典权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抵押权和典权存在着如下区别:(1)性质不同。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而典权同时具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性质,典权人对典物享有使用权与收益权,因此有用益物权的性质,但与此同时它还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典价不是不动产使用权的对价,出典人必须偿还典价才能取回典物,而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则具有担保典价得到偿还的作用。

(2)适用范围不同。

抵押权既可适用于不动产,也可以适用于动产,而典权只能适用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3)是否具有从属性不同。

抵押权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利,随着主债权而产生、变更和消灭,而典权则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不具有从属性。

(4)是否转移占有不同。

抵押权不转移占有,而典权则转移占有,由承典人占有使用不动产。

(5)是否有回赎期不同。

抵押权没有回赎期,而典权则有回赎期。

回赎期是指出典人回赎典物的期限,法定回赎期为2年,自典期届满后开始计算。

(6)债务人违约的后果不同。

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只能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而出典人不履行债务,不在回赎期回赎典物,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典期15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到期不赎即作绝卖”。

(7)消灭原因不同。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抛弃等原因灭失,而典权则因期满回赎、典物灭失、回赎期消灭、找帖、留买、作绝、别卖、混同、抛弃典权等原因而消灭。

2.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华东政法学院2000研)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具有如下主要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等,而不安抗辩权则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

(2)权利主体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安抗辩权则只有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才能享有。

(3)双方当事人是否均已届清偿期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当事人均已届债务清偿期而没有履行债务,而不安抗辩权中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已届清偿期,而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还未届清偿期。

(4)权利人的救济方法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只能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法定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华东政法学院2000研)答:法定公积金是指公司为了增强自身的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规定而设置的资金。

而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规定,从公司所得利润之外的财源中提取的公积金。

应当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的是,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包括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法定公积金与资本公积金的主要区别如下:(1)法定公积金是按照法律规定强制的公积金,公司通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而资本公积金是公司依照法律规定,从公司所得利润之外的财源中提取的,主要包括股票发行的溢价款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人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2)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时,通常先用法定公积金来弥补,当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不足时,再用资本公积金来弥补。

(3)公司将法定公积金转增公司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资本公积金则不受这一比例限制。

4.提单和海运单(华东政法学院2000研)答: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它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也是表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的收据,而且还是代表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

而海运单作为提单以外的运输单证,只是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海运单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不具有货物物权凭证的作用,收货人提货时无须凭海运单。

海运单不具有流通性,不得转让。

提单和海运单的具体区别如下:(1)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不同。

提单是证明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而海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

(2)收货人提货时是否须提供单据不同。

收货人提货时必须提交提单,但不必提交海运单。

(3)是否具有流通性不同。

提单具有流通性,可以转让,海运单则不具有流通性。

不能转让。

5.票据更改和票据变造(华东政法学院2000研)答:票据更改是指有变更权的人对票据上允许更改的记载事项所进行的变更。

票据变造是指没有更改权利,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票据更改和票据变造的主要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

票据更改是由有变更权的人作出的;而票据变造是由没有变更权的人作出的。

(2)更改的事项不同。

票据更改是变更票据上允许更改的记载事项,而票据上的事项除了出票人、确定的金额和出票日期外,其他事项均可变更,所以票据更改是对这三个记载事项以外事项的变更;而票据变造是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

(3)变更后的票据的效力不同。

票据更改后仍然是有效的票据;而票据变造后则是无效的票据。

(4)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不同。

更改票据的人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票据变造人则要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合同法》相关规定;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二、简答题1.哪些实施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华东政法学院2000研)答:根据《专利法》规定,下列实施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和销售。

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先用权人的制造、使用和销售。

在专利申请日期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专利的使用。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试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限定在禁止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

如果第三人的使用并非出于生产经营目的,就不属于被禁止的范围。

(5)善意第三人的使用和销售。

第三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黄勤南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专利法》第63条。

2.保险利益原则在我国人身保险中如何体现?(华东政法学院2000研)答: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人身保险合同也不例外。

投保人以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有保险利益无疑。

投保人以他人的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应当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没有保险利益,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也无效。

保险利益构成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目的在于防止投保人利用保险财产谋财害命或以赌博获取不正当利益,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并不直接体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利害关系。

投保人对自己的身体或寿命具有保险利益,是因为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身体拥有无限的利益。

但是,投保人对他人的身体或寿命是否有保险利益,并不取决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是否有利害关系,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不能确定之。

投保人对他人是否有保险利益,应采用以下原则确认: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

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或者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是否存在金钱和其他利害关系,或者以投保人是否已经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判断依据。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没有利害关系,但是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这就是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以下情形:(1)本人。

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寿命均拥有无限的利益。

投保人以其本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可以任意为本人的利益或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并可以任意约定保险金额。

因此,投保人以其本人为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任何人均不得以投保人欠缺保险利益而否认保险合同的效力。

(2)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相互间有亲属、血缘及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投保人以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虽然投保人对其家庭成员有保险利益,但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外,投保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而订立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和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3)同意。

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后,转让、抵押合同的,应当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合同的转让、抵押不发生效力。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3.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及风险负担有何规定?(华东政法学院2000研)答: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及风险负担作出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

(1)关于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动产一般在交付时起转移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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