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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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权力界限模糊不清的整改措施

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权力界限模糊不清的整改措施

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权力界限模糊不清的整改措施
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权力界限模糊不清可能导致滥用职权、腐败行为等问题,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来明确权责边界、规范操作。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整改措施:
建立明确的制度和规定:制定清晰的法规、规章和制度,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程序等,以规范工作行为。

加强培训和教育:针对纪检监察干部,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独立的内部监察机构,对纪检监察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控:使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权力运行进行实时监测,防范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权力或者存在职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追究责任。

推动阳光法治建设: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同度,形成法治社会氛围。

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协同合作:与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确保各自的权责边界明确,互相制衡。

建立投诉和举报制度:设置便捷的投诉和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加大对权力滥用的曝光力度。

开展定期自查自纠:纪检监察机关定期对内部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工作信息,包括纪检监察工作的程序、查办结果等,增加对外透明度。

通过这些整改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纪检监察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这也有助于提升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如何确定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如何确定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如何确定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引言: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拥有权力与责任。

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的确定,涉及法律、管理、文化等多个领域,是构建行政机关有效运行的基础。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权力来源与运行机制、权力监督与责任追究等方面论述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的确定,旨在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权责边界,提高行政机关的运行效能与公信力。

一、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法律规定是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的依据和基础。

我国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职权法》、《行政复议法》等,这些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权力源泉、范围、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益,确立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的边界。

二、行政机关权力源泉与运行机制1.行政机关权力源泉:行政机关权力的源泉主要包括宪法、法律与行政法规。

宪法是国家行政机关权力的最高依据,法律为国家行政机关权力提供具体的授权和规范,行政法规则是根据法律授权、国家行政机关自身行政管理需要制定的规章。

2.行政机关权力运行机制:行政机关权力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行政决策、行政实施、行政监督三个环节。

行政决策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事项作出决策的过程,行政实施是依照行政决策对具体行政事项进行操作和管理的过程,行政监督则是对行政决策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的过程。

三、行政机关权力监督与责任追究权力监督与责任追究是确保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合法、公正、高效的重要环节。

1. 内部监督:包括组织内部的横向监督和纵向监督。

横向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不同部门、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确保行政机关各级部门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纵向监督是指对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确保权力的垂直运行机制。

2. 外部监督:包括民众监督、媒体监督、司法监督等多种形式。

民众监督通过提供举报渠道、投诉机制等方式,让公众参与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确保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媒体监督通过报道曝光行政机关权力滥用、失职等问题,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运行;司法监督通过诉讼程序,对行政机关的错误决策进行纠正和修复。

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管理制度

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管理制度

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权力运行监督,保证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国家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行为。

第三条权力运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权责对等、监督有力,体现人民主体地位。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接受监督,并通过加强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提高行政效能,防止权力滥用。

第五条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利,加强对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教育,促使其依法依规行使权力。

第七条国家支持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和保障。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维护国家秩序,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部门和监督程序,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内部控制和监督。

第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权力运行的信息公开制度,便于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配合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接受其合法监督。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对待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行为,保护其权利,妥善处理监督反映的问题。

第二章权力运行监督的方式和方法第十三条权力运行监督的方式和方法包括:(一)内部监督:指国家机关内部组织设置的监督机构,对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二)外部监督:指社会组织和公民根据法律规定,对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三)司法监督:指人民法院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审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舆论监督:指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五)社会监督:指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六)专家监督:指专家学者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学术性监督。

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

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
决策和措施。
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 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规范行政权
力运行工作。
强化宣传教育
制定宣传计划,明确宣传目标和内容,加强舆论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如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宣传周等,提高公众对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 识。
简化审批流程
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清理规范收费项目
清理和规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优化权力运行流程
01
02
03
制定权力清单
明确各项权力的职责范围 和权力边界,防止权力滥 用。
优化流程图
通过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 ,明确权力运行的各个环 节和责任主体。
强化流程监管
加强对权力运行流程的监 管,确保权力运行的合法 性和公正性。
将梳理好的权力清单向社会公 布,接受公众监督。
规范权力运行
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进行规范, 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
程。
监督权力行使
建立监督机制,对行政权力的 行使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时间安排
梳理权力清单
公开权力清单
各部门在1个月内完成行政权力的全面梳理 。
在梳理完成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 。
范围和标准。
对于违反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行 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确保行政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和
规范性。
加强对责任追究的监督和公开,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05
工作方案实施计划与时间 安排
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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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办法

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办法

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办法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办法关于加强对“一把手”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各级党政“一把手”(以下简称“一把手”)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21—2021年工作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对“一把手”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通过推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处置、工程项目建设,进一步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一把手”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一把手”是指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办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

第二章监督制约内容第四条规范选人用人权。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干部选拔任用严格执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等制度,以公推公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为主要方式,积极推行干部任免票决制和全程实录制,坚持标准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

第五条规范财务管理权。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直接分管财务签批,重大支出集体研究。

严格遵守财政、金融、会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厉行节约有关规定。

第六条规范物资采购处置权。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大宗物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部门统一招标采购;不得利用职权打招呼、写条子干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

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出售价值较高的国有资产,必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以拍卖、竞价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七条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权。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一、责任单位浏阳市农业执法大队二、责任人浏阳市农业执法大队实行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大队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分工分别承担各自工作任务,并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三、行政执法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五)《农药管理条例》(六)《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七)《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八)《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九)《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十一)《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十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四、农业违法案件查处相关程序和制度(一)农业行政执法程序(附件1)(二)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附件2)(三)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附件3)五、责任追究按《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见附件4)的规定执行.附件1:农业行政执法程序2: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3: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4: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附件1:农业行政执法程序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附件2: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农业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第三条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永兴县委组织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文本.doc

永兴县委组织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文本.doc

中共永兴县委组织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文本2011年12月目录第一部分:部门职权、责任体系、权力行使依据、运行流程及风险防范1、永兴县委组织部干部组2、永兴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3、永兴县委组织部组织组4、永兴县委组织部远教中心5、永兴县委组织部办公室第二部分:规范权力运行配套保证、监督制约、责任追究制度1、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三部分:规范权力运行考核评价体系1、永兴县委组织部干部职工绩效考评办法第一部分部门职权、责任体系、权力行使依据、运行流程及风险防范县委组织部干部组一、职能职责及责任体系(一)负责对全县科级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和干部职务任免提出意见建议;(二)负责办理县委管理干部的考察、任免、调配、交流、离退休;(三)负责全县股级干部的宏观管理、配线审批和县委委托的干部任免;(四)考察了解全县年轻干部、后备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提出培养使用意见。

责任主体:干部组。

二、职责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人任用条例》(三)《党政机关竞争上岗暂行规定》(四)《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五)《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六)《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八)永兴县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规范性制度(九)其他法规三、主要工作流程、办理程序和时限及风险防范干部任免工作流程图职责职能运行风险表现风险1、违背原则提出干部任免动议和初始提名。

风险2、可能出现单位操纵、干预推荐和个人拉票现象风险⒈风险2风险3.风险⒋风险⒌ 风险⒍ 风险⒎ 风险⒏ 风险⒐风险10.风险11. 风险12. 风风13. 风险14.风险3、民主推荐过程中,不尊重民意,对推荐票不集中或反映较差的干部进行考察。

风险4、发布干部考察预告或征求意见范围不广;风险5、考察工作部深入细致,考察失实、失真风险6、在考察过程中接受考察对象及单位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接受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风险7、考察材料千篇一律,特带不突出,或者文过饰非,隐瞒、歪曲事实真相;风险9、应该延伸考察而没有延伸考察;风险⒑违规进行干部酝酿;风险⒒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无记名票决干部任免;风险⒓临时动议干部、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风险⒔可能出现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风险⒕对拟提拔任用干部不公示,公示期间不受理举报,或隐匿举报线索,对举报线索不及时调查核实;风险⒖需向上级备案干部没有及时备案。

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履职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法确保公正廉洁的行政机关运行,订立本《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企业内的各级领导干部,旨在规范领导干部的工作行为,并明确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

二、管理标准1.领导干部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忠实履行职责,恪守法律法规。

2.领导干部要自发接受组织的领导,认真执行决策和部署,乐观推动工作落实。

3.领导干部要维护职业道德和操守,廉洁奉公,自发抵制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

4.领导干部要擅长倾听群众声音,紧密联系群众,虚心接受批判和监督,加强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5.领导干部要重视团结协作,树立良好的团队精神,促进企业内部和谐稳定。

三、考核标准1.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要与企业的发展目标相全都,能够依据企业需要订立明确的工作计划,并落实到位。

2.领导干部要重视解决实际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通过明确的措施和时间节点推动问题解决。

3.领导干部要具备良好的沟通本领与合作精神,能够有效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促进信息共享和跨部门协作。

4.领导干部要及时处理多而杂的突发事件,能够正确分析形势,决断决策,保障企业安全运行。

5.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杜绝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

对违纪违法行为,将追究领导干部的法律责任。

四、责任追究措施1.若发现领导干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违纪行为,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纪律,依法进行严厉追究。

2.针对领导干部的不同违纪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含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革职、留党察看等。

3.对于涉嫌犯罪的领导干部,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实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程序,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五、监督与评估1.领导干部的日常工作将接受上级领导的监督,确保其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并及时发现和矫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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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了推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特制定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对象
本局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试点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软环境,尚不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本工作责任追究制追究其责任。

二、责任追究范围
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不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的;
(二)不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及其内容的;(三)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公开的事项或内容不真实的;
(四)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公开不及时的;
(五)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执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标准的;
(六)不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在明确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外,擅自增设或创设许可条件的;
(七)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对应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的;
(八)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
(九)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不予配合或抵制的;三、责任追究的原则和方式
(一)责任追究原则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责任的区分
实施责任追究,应依法认真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情况、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根据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股室(单位)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规定,严格区分有关责任股室(单位)、责任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方式
符合本规定所列九种责任追究情形之一的,在分清责任的同时,根据不同情节予以追究:
1、情节较轻的,酌情予以责令整改、诫勉教育;
2、情节较重的,酌情给予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等处理,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3、情节严重的,特别是徇私舞弊、滥用行政权力的,报请政府法制部门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股室(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制度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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