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改革的不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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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制度变化三阶段

户籍管理制度变化三阶段

户籍管理制度变化三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195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

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

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

1985年7月,公安部又颁布了《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农转非”内部指标定在每年万分之二。

同时,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也在同样的背景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9月宣布实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终于使户籍制度做出了相应的初级改革。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户籍制度的历史渊源与演变

户籍制度的历史渊源与演变

户籍制度的历史渊源与演变2023年,中国的户籍制度已经历经多年的演变和改革。

它是对中国人口管理的一种重要工具,承载着国家统计和管理、社会保障、选举投票等众多功能。

而这个制度的历史渊源也非常悠久,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中国的户籍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封建时代,户籍通常是以家族为单位,主要记录了家族的人数、姓名和家谱等信息。

这个制度在明清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成为了官方对人口统计和管理的工具。

20世纪初期,中国经历了一系列的政治和社会变革,包括辛亥革命、北洋政府的建立和国共内战等。

在这个时期,户籍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1914年,北京政府首次颁布了户口管理法,明确了户口的含义和使用范围。

随着时间的推移,户口管理法不断完善,成为了当时最重要的人口管理法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户籍制度在新中国的建立过程中得到了重视和改革。

新政府将户籍制度与计划生育、计划经济、公共服务等政策密切结合,使其逐渐成为国家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此期间,中国实行了全民户口登记制度,每个人都必须有一个户口,以保障其在国家和社会各个层面的权益。

20世纪90年代,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并逐渐开放经济。

这一时期,中国对户籍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是为了适应经济市场化和流动性增强的时代需求。

1998年,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户籍制度做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扩大农村人口劳动力的自由就业、城市居民的自由迁移、家庭关系的多样化等,为户籍制度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随着人口政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对户籍制度进行了新的改革尝试。

这个变革的核心是推进户口制度和居住证制度的融合,将户口从“门槛”变为“服务”,让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这种新模式有望实现公民权利、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率的有机结合,提高居民的幸福感和社会形态的高质量发展。

总的来说,中国的户籍制度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制度。

户籍制度历史及改革

户籍制度历史及改革

户籍制度历史及改革
中国自古以来,实行封建制度,用户籍制度就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制度,受到封建制度的影响,中国的用户籍制度历史也悠久而悠久。

商周时期,《吠陀经》中就有“用户制度”的概念,表明用户制度是
中国历史上最多发达的社会制度之一、随着历史的发展,用户籍制度在不
同的朝代中也有所发展,逐渐完善,不同的朝代都有其独特的用户籍制度。

秦朝以家民制为主,“七惩”“六布”,实行独断专行,实行地方集
中制,建立籍籍管理制度,建立小籍和大籍,强制收容登记,登记用户,
确立小籍归家登记制度。

汉朝以来,政府为调动、派遣人员或征税等目的而建立定居籍管理制度,并且实行了非定居籍登记制度。

汉朝定定居籍登记制度,建立了居民
家的“家籍”和“节度使”的“节籍”,划定了家庭和节度使籍的管理范围,并实行名义乡制,把籍籍的管理范围缩小到乡籍。

隋朝以后,定居籍制的管理范围逐渐缩小,并结合地方宗族建立了定
居籍登记制度,分定穿、衙、公登、区注、宗登、宗种等登记制度,并实
行又名制度,以规范用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宋代以定居籍登记制度为基础,又兴利除弊。

中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改革方向

中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改革方向

小结
总之,1958年至1978年户籍制度的演变基本遵循《中 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 其控制人口迁移功能。这一时期全体公民被人为地划分为 不可逾越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人口”,城乡壁垒日 益森严,耸立在城乡之间的“户籍墙”坚不可摧。户籍制 度主要围绕如何适应和服务于计划经济建设而进行逐步调 整、补充、限制和强化,从而使户籍制度逐渐成为计划经 济体制在社会生活领域中的一项核心制度,起着保证农村 支持城市、农业为工业提供资金、限制人口自由流动功能。
谢谢!
第四,造成公民权利的不平等。
广大农民享受不到国民待遇,严重违背了现代社会公民 权利平等的要求,是民主政治的倒退。从国际准则来看, 中国政府已经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证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是我们 严格遵守国际准则所必须做到的。
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考及建议
“取消论”
中国户籍制度的特征

计划性强 控制性强
特征


附加功能多
参考文献:
段成荣《户籍制度50年》,人口与发展论坛,2008(1)
新中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发展历程
根据对人口迁移流动的限制松紧程度和时间阶段为标准, 将新中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时期:
计划经济条件 下的户籍制度 调整历程
准市场经济时 期的户籍调整 与改革
学者看法 综述
“脱钩论”
“统一论”
参考文献:赖林梅《论我国现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公共政策分析》福建师范大学 2008
户籍制度改革路径及完善措施
一、完善立法,实现公民迁徙自由的平等权利。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 义务”第九十条第二款也曾这样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现行户籍制度改革要从根本上改变人口迁移方式,将目前的行 政调控为主转为经济调控为主,形成国家立法规范、社会经济调控、 个人自主选择的迁徙调控新格局。将“公民迁徙自由权”重新纳入 宪法,将户口审批制度改为迁徙登记制度,给广大农民以平等的公 民权远比仅仅取消户口本上的“身份差别”更为实在和根本。加快 立法进程,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纳入法制化轨道。尽快修订户口登记 条例并出台户籍法,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法律基础。

建国以来户籍制度的变迁过程及其评价

建国以来户籍制度的变迁过程及其评价

建国以来户籍制度的变迁过程及其评价作者:姚亮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8年第18期摘要:现行户籍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和城乡一体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已经到了亟须全面深化改革的时期。

建国以来,户籍制度的变迁大概分为四个阶段,即户籍制度形成阶段、户籍制度的发展阶段、户籍制度的初步改革阶段以及户籍制度的深化改革阶段。

梳理各时期户籍制度产生的背景、户籍制度的变迁过程,以及各阶段户籍制度所产生的影响。

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是剥离附着在户籍制度上面的其他制度,弱化户籍的作用。

这样,人口才可以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政府才能更有效地调整城乡利益失衡的格局,实现城乡统一管理。

关键词:户籍制度;变迁;影响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8)18-0189-02户籍制度是以1958年《人口条例》为基础的产生于计划经济年代的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最初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农村人口盲目向城市流动。

一、1949—1957年户籍制度的形成1949—1957年期间,新中国人口是可以自由流动的。

建国初,政治方面最主要的任务是建立人民政权,健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户籍制度的户籍登记功能主要是为稳定社会的秩序,服务于剿匪反霸的斗争。

1950年,公安部颁发了《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旨在管制滞留在大陆内部的国民党反动势力、特工以及其他的犯罪分子的活动。

1951年,公安部制定了《城市户口管理的暂行条例》,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个有关户籍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规范性文件。

1953年,公安部颁布《户口迁移证》,要求各地根据《户口迁移证》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但是并没有对户口迁移做出限制。

1953年,公安部颁发了《全国人口调查登记法》,是为了发挥好户籍制度的登记功能,把握我国人口数量信息。

1955年,国家颁布了《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指示》,要求凡是出生、死亡、迁出和迁入的居民都要进行户籍登记,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应的户籍等级制度。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回顾与前瞻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回顾与前瞻

本刊特稿NORTHERN ECONOMY改革开放以来,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渐进性相联系,我国城镇化经历了农民转变为农民工和农民工转变为市民的渐进过程。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把农民工转变为城镇居民是当前我国城镇化的重要任务。

而要完成这个任务,就必须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即把以往的浅层次户籍制度改革推向深层次的户籍制度改革。

一、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的功能新中国颁布第一部宪法的时候,曾经明确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然而,1953年4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此后相继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各地采取措施制止农民盲目进城。

当时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给城市的交通、住房、劳动就业和生活品供应等都带来日益严重的压力,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粮食供应紧张。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91次会议通过,以“共和国主席令”颁布实行。

该条例对农民进入城镇作了严格的约束性限制。

即公民由农村迁往城镇,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用证明或者是城镇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从此,形成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二元结构”的户籍模式。

从根本上说,我国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衍生于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强制性积累模式。

我国确保重工业优先的资本原始积累,主要是通过国家对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借助于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来实现的。

如果说农产品统购统销中的“统购”,是依靠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制度才得以顺利实施的话,那么,对城镇居民低价限量供应粮食和副食品的“统销”,则是借助于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来明确固定计划供应的对象。

如果没有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就很难贯彻落实。

高度集中的资本原始积累、强制性的农产品统购统销、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之所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实现赶超型的经济发展战略,即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发展战略。

论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论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L g l y t m n S cey e a S se A d, it o

一 .
郭晓莉
叁 圭 金 垒
论 我 国户籍制度 的改革 与发展
摘 要 本 文 简要 介绍 了户 籍制度发 展 的历程 , 分析 了我 国户 籍制存在 的原 因 , 出现存 户籍制度 的弊 端, 指 并提 出 了其 改革 发展 的建议措施 。
了这一制度的形成 。 尤其是依附在户籍上面的社会保障、 福利待遇等对人口流动是极 ( ) 虑设 立 过 渡平 台 四 考 大 的限制。比如 , 医疗保险异地不能报销 ; 流动人 口养老保险不能异 城 市 郊 区 可考 虑 为农 民工 建 立在 城 市 定 居 的过 渡 “ 台 。农 民 平 地转移; 对于城市低收入人 口, 包括新迁移人 口一旦 由于种种原 因丧 进城务工 , 如果没有当地 的户 口, 这在社保及相关福利上很难操作 。 失获取收入的能力 ,最低 生活保障却仅仅 限于本地户 口的当地人享 但在城市定居的费用 , 别是居住的费用却很高, 特 要做到举家迁移或 有 。这些不同, 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人 的未来 , 这也是中国 目 前户 者半举家迁移在短时间内很难 。 因此建议 , 在大 中城市的郊 区可 以村 选择非基本农 田, 为农民工建立单独的生活居住社区, 作 籍制度的弊端之一 : 不同的 户籍导致同命不同价 、 同就业机会, 不 以及 委会为单位, 为农民转变身份、 申领当地 户口的过渡性“ 台” 这样也可以给 当地 平 。 天壤之别的受教育机会等等。 可见 , 户籍制度是政府对辖区人 口进行 管理 的一种必要手段, 但 政府一个统筹解决流动人 口问题 的缓冲余地 。
户籍制度的改革首先要从 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入手。户籍改革其 实不是简单的户 口本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附在户口本上的种种福利和 待遇。要把户籍制度背后的利益 关系理顺是很不容易的。放开户籍 的难点在于社会保障的支付仅限于缴纳社保基金 的就业人口, 并且是

户籍制度改革方案

户籍制度改革方案

户籍制度改革方案近年来,一直存在着户籍制度不公平的现象。

在中国,户籍制度是指根据人口流动和居住地点的不同,把人口分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

城市户口通常享有更多的福利和机会,而农村户口则相对被限制。

因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始实施户籍制度改革方案。

一、背景中国的城镇化进程一直在加速。

城市对于人口流动的限制和控制导致了个体的经济和社会机会的限制,限制了他们的发展空间和能力。

此外,户籍制度也不平等地限制了农民工的就业和社会保障。

这种现象也导致社会不公平和产生很多问题。

二、户籍制度改革内容1. 实行居住证制度为了解决户籍制度造成的城市落户难问题,中国政府在2000年开始推行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共分为四个级别,包括居民、居住、工作和高端人才等。

居住证通过积分制来审核居民申请。

2.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为解决家庭因在同一城市和同一户籍中无法享受社会医疗和养老保障的问题,中国政府推进建立全国性的社会保障体系,并将养老、医疗等统一纳入实行。

3. 改革人口计生制度为解决的“户口限制”和“只能生育一个孩子”的问题,中国政府推进计划生育制度向量化调整,解除“独生子女政策”和从家庭计划生育过度,从而实现女性自主权利和民族人口素质的提高。

三、改革效果和未来问题这些户籍制度的改革带来了很多积极的影响,比如可以解决城市落户难、加强公共服务平等、提高农民工权利、促进经济和人口流动、改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等问题。

但是,为了真正实现户籍制度的公平和公正,还需要继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权利保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问题,改革还需要包括城镇提升和农村发展、城市落户、人口培训和教育等诸多问题。

总之,户籍制度改革具有长远和重要的意义才能推进和稳定改革。

我相信,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将一直走在正义和公平的路上,让幸福感重来真正的属于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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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出台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等级制度的指示》的发布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户口登记的统计时间为每年一次。

“农”与“非农”二元格局确立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1964年8月《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出台,集中体现了该时期户口迁移的两个“严加限制”基本精神,即: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

(小标题)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小城镇户籍逐步放开
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颁布,户籍严控制度开始松动。

通知规定,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并同集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1985年7月,《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走向健全,同年9月,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颁布实施。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出台,规定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让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

根据此通知,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落户。

2001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标志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

通知规定,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新型户籍制度改革目标确立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经过近一年酝酿,《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于2014年7月30日正式发布。

意见规定,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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