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县公安局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渝办发[2010]20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7.25【实施日期】2010.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三条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是如何综合配套的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是如何综合配套的背景户籍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人口管理制度,它不仅涉及到个人的身份识别和社会福利,还直接关系到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而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的今天,户籍制度不合理、不公平的问题就愈来愈受到关注。
作为大型城市的代表,重庆在户籍制度改革方面走在了前沿。
统筹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的不合理不公是因为城乡二元化、城乡户籍差异造成的。
在旧的户籍制度下,城市户籍为正式户籍,而农村和农民工的户籍则被割裂了。
这样的结果是,城市户籍享受了更多的社会福利,而农村和农民工只能默默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
为了破解这个问题,重庆采取了统筹城乡一体化的措施,积极推进城乡建设一体化,方便农村人员在城市落户。
为了助推这个制度,重庆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比如实行农村户口就业登记、积极发展“三权分置”、实行“属地管理、集中代管”的城乡社保统筹等等。
从这些政策来看,重庆的户籍制度改革不是简单地把农民工也纳入城市户口这么简单,而是通过综合配套改革,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和社会公平。
推动稳定就业在旧的户籍制度下,由于农民工没有正式的城市户籍,他们在城市里的找工作也是一件难事。
而作为重庆的代表,就业是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让农民工不再被局限在就业范畴,重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制定《重庆市人才新政工作方案》,大力引进高端人才和创新型人才。
•出台《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和非农业户口新市民随迁工作的规定》,允许新市民随迁工作并享受同等待遇。
•实施“人才引进计划”,吸引更多的人才迁入重庆,并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就业和生活环境。
通过这样的手段,重庆的户籍制度改革也在为城市的发展和社会公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探索新的管理模式重庆正积极探索户籍制度改革的新的模式和方法,在保障社会公平的前提下,实现城市的高质量发展。
其中,探索“点亮城市卡”“大数据管理”等模式,力求形成新的城市管理体系。
“点亮城市卡”是指重庆实行的一项居民服务一卡通制度。
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评价及制度完善

统 筹城 乡户籍 制度 改 革 的
户籍改革实施效果评价指标体系 ( 表
政策 评价 及 制度 完善
胡 静 重庆大学 贸易与行政学 院 重庆
【 文章摘要】 重庆市 以解决农民工城镇 户口为突 破 口,全 面启 动 了户籍制度 改革 。在户 籍 改革制度实施的基础上 ,文章构建 了 户籍 制 度 改革 实 施 效 果 的 指 标 评 价 体 系,并对统筹城 乡户籍制度 改革实施 以 来取得成效进行 了相应评价 ,对统 筹城 乡户籍制度 改革 中存在的诸 多问题做 了
一
二 、统筹城 乡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效果 的评价 指标 体系
对 统筹 城乡户 籍 改革实 施效 果 的评 估, 是户籍改革政策的一个反馈。 评价指标 体系的质量 ,将很大程度上 影响户籍改革 实施 的效率。 所以 , 有必要建立一套与户籍 制度改革 的实施效果相适应 的评价指标体 系。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效果的评价是根据 其改革 目标的要求 ,对户籍改革的实施效 果所进行 的综合评价,应结合户籍改革实 施的现状 ,运用层次分析法对户籍改革工 作总体 目标进行分解 ,确定户籍改革工作 评价 项 目,还可依据专家咨询 的方法确定 各个评价 目标对总评价 目标作用的重要 性 建立权重系数分配表 ,最后运用综合评价 方法建立综合评估模型 。 评价体系 由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两部 分构成。评价指标和评价体系是户籍改革 实施效果评价的前提 , 客观 、 科学的评价是 做好评价工作的基础。在制定评价指标和 评价标准时 ,要始终坚持如下几个原则。 系统性原则。影响户籍改革实施效果 的 因 素很 多 , 因此 建 立 的 指标 应 该 是 一 个 完整 的、 全面的评价体系。同时, 评价指标 之间要保持相对独立 , 不能重复 出现 , 以免 数据 重复对评价效果造成影响。 客观性 原则。在指标体 系的设计 中, 户籍改革实施效果评价是对户籍改革制度 合理 性以及户籍改革工作的检验 ,这就要 求 指 标体 系 的 建 立 要 遵 循 客观 、 实事 求 是 的原则。 可 操 作 性 原 则 。 在 制 定 各 评 价 指 标 中,要 充 分 考 虑 户 籍 改革 相 关 的各 方 面 内 容对 实施效果的不同程度的影响, 中, 其 评 价指标尽可能定量化 , 这既易于操作 , 又便 于描述 户籍改革实施过程 的客观状态。通 过对数据的分析 , 即可得到更全 面、 更准确 的评价结果 。此外 ,指标体系结构 的科学 性 、指标 的概念的准确性以及 指标定义的 清晰 陛, 对数据 的收集同样有重要的作用。 文章主要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制定户籍改革 实施效果的评价指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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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10年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推进顺利,转户整体态势良好。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确保2011年第一阶段改革目标的顺利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宽本市籍返乡农民工转户条件本市籍返乡农民工回渝后在主城区或远郊区县(自治县)城务工经商,申请农转城的,其市内外务工经商年限叠加计算,凭市内外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务工单位证明等材料,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二、放宽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就业入户条件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务工经商,主城区满5年,其他区县(自治县)满3年,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在主城区入户需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三、放宽本市城镇居民在主城区购房入户条件本市远郊31区县(自治县)城镇居民(含2010年8月1日后就近就地农转城居民),在主城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且实际居住,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四、落实转户居民惠农补贴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后,继续从事耕种粮食、退耕还林、公益林管护行为的,其相应的种粮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公益林管护补助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限内继续享受。
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购买农业机械的,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
2024年城乡统一户籍改革工作总结

2024年城乡统一户籍改革工作总结2024年,城乡统一户籍改革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为中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以下是对于此次改革的总结:一、工作目标的实现本次城乡统一户籍改革工作的主要目标是解决农村和城市之间户籍不平等的问题,实现城乡居民在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平等待遇。
通过推进户口登记制度的改革,城乡居民可以平等享受公共服务,并更加自由地选择居住地和就业地。
二、改革措施的实施为了实现目标,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首先,实施了户口制度改革,废除了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的区别,改为统一的居民户籍。
其次,加强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农村地区的生活水平,吸引更多农村居民迁徙到城市地区。
同时,推进城市户籍人口流动管理制度改革,简化了迁移手续,方便城市户口人口的流动。
三、成效的显现和问题的存在在本次改革工作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城乡间的户籍不平等问题得到了一定的缓解,农村居民在城市生活和就业方面得到了更多的机会和选择。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另外,城市户口人口的流动仍然存在一些限制,城市居民难以享受到完全免费的医疗和教育等服务。
四、下一步工作的重点未来,城乡统一户籍改革工作仍然需要继续推进。
重点工作包括加大对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的投资,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进一步简化城市户口人口流动的手续,消除流动人口在就业、社保等方面的障碍;完善城乡居民的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城乡居民在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的平等待遇。
总体来说,2024年的城乡统一户籍改革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只有不断推进改革,加大力度解决问题,才能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促进中国社会的持续发展。
2024年小城镇户籍管理革新方案

2024年小城镇户籍管理革新方案【引言】在当代社会中,小城镇户籍管理问题愈发凸显,户籍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面对不断增长的农民工人口流动和城市化进程,小城镇户籍管理亟需革新。
本文将提出一套2024年小城镇户籍管理革新方案,旨在实现户籍管理体制的现代化、公正化和人性化。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户籍管理平台】1. 建设一套全国统一的户籍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各地户籍数据的共享,方便人口统计、调度和管理。
2. 引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加强对户籍信息的自动化分析和预测,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3. 推行电子化的户籍登记和审批流程,实现线上办理,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
【二、完善小城镇居民权益保障机制】1. 将小城镇常住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体系纳入国家法律体系,确保其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同的教育、医疗、住房等基本权益。
2. 加强小城镇居民参与管理的渠道和机制,设立小城镇居民自治组织,让他们参与决策和管理,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和归属感。
【三、完善小城镇户籍迁移机制】1. 拓宽小城镇居民户籍迁移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城镇居民自由迁入迁出,实现户籍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2. 简化小城镇户籍迁移手续,减少相关费用和时间成本,鼓励小城镇居民流动,促进人口资源的合理配置。
3. 优化小城镇户籍迁移政策,给予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享受相应福利和优惠政策的权利。
【四、加强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1. 建立完善的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障小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权益。
2. 开展小城镇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活动,确保低收入、特殊人群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
3. 完善小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统筹与衔接,保证福利待遇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五、加强小城镇人才引进与培养机制】1. 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到小城镇发展,提升小城镇的科技、文化和服务业发展水平。
2. 增加小城镇人才培训机会,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其就业竞争力和薪资待遇。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6.10•【文号】国发[1997]20号•【施行日期】1997.06.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1997年6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逐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事关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公安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关于逐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精神,应当适时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允许已经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促进小城镇和农村的全面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继续严格控制大中城市特别是北京、天津、上海等特大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
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为了保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改革的范围限制在县(县级市)城区的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21.08.05
•【字号】渝公规〔2021〕4号
•【施行日期】2021.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督察总队、治安总队、法制总队:
为确保农村地区居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公安部、市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民事行为能力、扶养、抚养、赡养以及户口立户规定,现将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户条件
(一)户成员中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上已分家的可自愿申请分户;
(二)公民离婚后可自愿申请分户。
二、所需材料
(一)一般分户的,提供书面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协商签订的分家析产协
议;
(二)离婚分户的,提供书面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离婚手续。
三、不予分户情形
(一)夫妻之间不予分户;
(二)父母投靠子女后,与被投靠人不予分户;
(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有法定义务的扶养人、抚养人或监护人不予分户;
(四)仅有一个子女与父母共同一户的,一般不宜分户;其中父母不能独立生活的,不予分户。
原农村地区分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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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县公安局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动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助推城市和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二、目标任务
结合我县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人口向小城镇、县城区域内聚集,逐步建立城乡人口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体系。
2010年-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在两年内新增城镇居民10万人,使我县非农业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19%上升到30%,实现转户人口在县城、小城镇合理布局。
2012年-2020年,在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3万,到2020年新增
城镇居民27万,非农业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3%,形成自由互通、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领导,县局成立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县长助理、局长戴毅、政委罗军任组长,副局长赵廷刚、纪委书记刘宏任副组长,县局指挥中心、政工监督室、警务保障室、治安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治安大队,由治安大队副大队长雷宏斌任办公室主任,治安大队户政中队民警为成员,具体负责户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的组织、检查、指导和协调。
四、集中解决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户
结合我县实际,坚持重点突破与面上推进相结合,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重点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愿进入城镇定居,两年内集中推动10万本县籍农村居民率先转户。
主要对象包括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在市内就读的本县农村籍大中专学生、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农村五保对象等。
五、农村居民转户条件,证明材料和办理程序
(一)转户条件
1、县城。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购买商品住房。
(2)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3)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2、其他乡镇。
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3、其他规定。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2)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3)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4)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5)农村籍五保对象。
(6)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二)证明材料
1、必备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其他证明材料。
(1)务工经商证明;
(2)住房证明;
(3)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5)纳税额度证明;
(6)就学证明;
(7)优秀农民工证明;
(8)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9)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
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受理。
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3、告知。
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4、时限。
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1)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2)需上报县局审批的,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局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
(3)派出所在接到县局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备案。
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当地国土、农业、社保部门备案。
六、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设置专门“窗口”
根据市局要求各派出所必须设立“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转城办理窗口”,并由一名在职民警、一名返聘民警和一名户口协管员组成。
各派出所要设置便民服务台,备好纸、笔、桌椅、茶几、饮水机、电扇等物品。
可根据工作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和预约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方便“上班族”、“打工族”使群众在不同时间段都可以到派出所办理转户手续。
(二)加强业务培训
为了使派出所民警熟悉掌握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和办理户口迁移流程,县局于8月1日前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各派出所要按照要求再次组织全体民警和文员进行反复培训,通过业务培训,使其熟悉掌握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流程。
并于8月1日开始正式受理农村居民转户申请。
(三)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各派出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明确责任领导,按照要求落实工作人员,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协作配合。
对侵害群众利益,工作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负责,工作中相互推诿,敷衍塞责,导致该项工作不能按时全面完成的,以及因政策业务不熟悉对咨询群众政策解释不清而引起群众投诉的,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和谐稳定。
为了使广大的人民群众了解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治安大队、各派出所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内容,印制和发放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各种宣传资料,即“一次清服务袋”。
对户籍制度改革涉及的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户籍制度改革,为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派出所要制定应急预案,维护好现场秩序,确保办公秩序井然有序。
同时,要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制定完善相关工作应急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