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人口户籍制度改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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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渝办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三条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2]21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2]21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2〕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鹤岗市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要求,结合我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原则(一)改革目的。

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向城市和城镇转移,促进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不断壮大城市和城镇人口规模,消除城乡户口登记差异,为全市实现城乡一体化奠定基础。

(二)改革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立足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城乡人民群众基本权利。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一)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1.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家庭人员登记为一个“非农业家庭户口”。

居住在机关和企事业等单位内部的人员,以一个共同住宿处登记为一个“非农业集体户口”。

2.由于现有城市、农村户口簿属于统一制式,因此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不需更换户口簿,可在农村人口原居住地不变的情况下,在户口簿户别栏中将“农业家庭户口”统一更改标注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即:加盖“非农业家庭户口”印章),实现城市、农村户口性质统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推动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

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

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

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

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公安办法】江北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

【公安办法】江北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

【公安办法】江北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渝办发〔2010〕204号)和《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江北府发〔2010〕127号),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工作任务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本市籍农村居民到我区落户条件,积极引导本市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区公安分局具体组织实施我区户籍登记准入工作。

二、户籍准入条件(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市籍农村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我区登记为城镇居民。

1、在我区购买商品住房。

2、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在我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3、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在我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我区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三)其他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市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2.市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3.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4.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5.区农村籍五保对象。

6.区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三、组织领导为推进农村居民转户工作,区公安分局成立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区长助理、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何内平任组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蔡军任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其他党委成员均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转户办)设在区公安分局户政科,由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蔡军兼任转户办主任。

分局政治处、办公室、户政科、后勤科、科网支队、治安支队等部门的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政治处负责政策宣传及人员调配,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户政科负责日常转户具体办理及对派出所的工作指导,后勤科负责后勤保障,科网支队负责网络技术支撑,治安支队负责维护稳定工作。

户籍制度改革方案

户籍制度改革方案

户籍制度改革方案一、改革背景及意义我国户籍制度始于1958年,60多年来一直未大改。

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存在着许多由户籍制度引起的不合理问题,比如:一、城乡二元结构的对立。

目前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歧视性政策和法规,导致农村人口在城市的生活和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平等。

二、户籍迁移难。

目前我国户籍制度实行的是“一户一籍”的模式,户口仅仅是一个人口统计和管理的工具,但是它却体现了极大的权力意义。

因此,制度上对户籍的管理相当严格,户籍迁移非常困难。

三、人口流动的难以管理。

当前城市的劳动力资源是日益紧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鼓励人口流动,但是由于户籍制度不合理,导致人口流动带来的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以上种种问题表明改革户籍制度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二、改革目标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户籍制度,促进城市和农村的融合和平等化,解决户籍制度产生的不合理问题,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和人口管理的精准度。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消除城乡二元结构。

实现城乡人口在政策和法规上的平等。

二、户籍迁移方便化。

实现人口自由流动,带来的城市经济发展和治理成果的员工从藏品的流动。

三、人口管理的精准化。

通过建立全国联网的社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人口的准确统计和管理。

引导人口流动带来的就业和产业升级。

三、改革方案一、户籍制度的尺度化改革的第一步应该是户籍制度的尺度化。

城市和农村的户籍应该统一,不再区分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

所有的人口都拥有一个公民身份。

同时,户籍应该变成一个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工具,而不再是一个与权力和地方财政意义紧密相连的概念。

这样做能够解决城乡二元结构和流动人口管理等问题。

二、户籍管理系统的协同发展建立全国联网的社会管理信息平台,并在此基础上打造一套户籍管理系统。

建立上传人员信息、获得国家令牌的流程,以便更好地管理人口。

同时,配合之建设人口服务中心、人口流动管理中心,统计和精准管理人口流动的信息。

2024小城镇户籍管理革新方案

2024小城镇户籍管理革新方案

2024小城镇户籍管理革新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逐渐加剧,小城镇作为承载着大量人口的重要地区,户籍管理亟需革新。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小城镇户籍管理体系,实现人口管理的精细化、信息化和便捷化。

二、户籍管理体制改革1. 从政府主导到市场机制推动:建立市场化的户籍管理机制,在保障公民权益的前提下,逐步开放市场,吸引更多的劳动力流入小城镇,促进经济发展。

2. 优化政府部门职责:将户籍管理的职责逐步下放到基层,将政府部门从具体操作中解放出来,更好地发挥政府的监管和服务职能。

3. 引入第三方机构: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来承担一部分户籍管理工作,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信息化建设1. 建设统一的户籍信息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户籍信息平台,整合各级政府部门的人口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传递。

2. 推动电子身份证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电子身份证,实现一人一证的全面普及。

电子身份证和户籍信息平台相结合,实现信息的实时更新和查询。

3. 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加强对户籍信息的保护措施,建立统一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确保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

四、人才引进和创新1. 优化人才引进政策:出台吸引人才的政策措施,包括提供住房、教育、医疗等服务,提供创新创业的环境和条件,吸引高素质人才流入小城镇。

2. 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建立职业培训机构,提供培训课程和资金支持,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提升就业竞争力。

3. 实施人才流动计划:加强与其他城市的合作,推动人才流动计划的实施,鼓励人才在小城镇就业和创业,在提供更多机会的同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五、社会保障1.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覆盖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确保居民在小城镇生活的基本保障。

2. 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临时救助、低保等救助措施,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农村人口户籍制度改革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农村人口户籍制度改革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农村人口户籍制度改革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近年来,我国农村人口户籍制度改革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这一制度在改革前存在的种种问题,需要我们积极探索解决方案。

本文将从十个方面介绍农村人口户籍制度改革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户籍限制带来的问题目前,我国农村人口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民工的进城就业和落户。

这造成了农民工在城市的居住条件不佳,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难以满足需求,且难以享受到工资福利等合法权益。

解决方案:逐步取消农村人口户籍制度限制,使农民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益,包括就业、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

二、城乡二元分割带来的问题农村人口户籍制度造成了城乡二元分割现象,导致了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巨大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差距。

农村发展受阻,城市发展也面临挑战。

解决方案:加大对农村发展的政策支持,例如加大农村教育医疗改革力度,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等。

三、农村人口籍贯与发展机会的限制农村人口户籍制度中,籍贯与发展机会密切相关。

农村人口想要在城市工作、创业等,往往受到籍贯限制,一些地方对外来人口持保守态度。

解决方案: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各地区对外来人口公平对待,不歧视籍贯,为他们提供发展机会。

四、农村社会保障不完善农村人口户籍制度改革还需要解决农村社会保障不完善的问题。

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缺乏有效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措施。

解决方案: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五、农村教育水平较低农村人口户籍制度改革还需要关注农村教育水平较低的问题。

当前,农村教育资源严重不足,师资力量不够均衡,导致农村孩子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有限。

解决方案: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村教师的待遇和培训,改善农村教育设施,确保农村孩子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

六、农村就业机会缺乏农村人口户籍制度改革还需要解决农村就业机会缺乏的问题。

当前,农村劳动力就业压力较大,很多人流转到城市务工,但因户籍制度问题,他们的工作机会有限。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3篇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3篇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选3篇(一)户籍制度改革是指通过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以消除户籍歧视、降低户籍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实现人口迁移的自由和公平,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以下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1. 完善市民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市民基本权益保障制度,保障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权利。

取消对非本地户籍居民的地区限制,确保他们在各方面享有与本地户籍居民同等的权益。

2. 优化户籍管理体制:建立一体化的户籍管理体制,实现户籍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

取消户籍迁移的限制,允许公民自由选择落户地,建立简化和便捷的户籍迁移程序。

3. 建立公平的公共服务制度:制定并实施公平的公共服务政策,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取消对非本地户籍居民的差异化待遇,确保公民在不同地区享有相同的公共服务。

4. 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逐步解决农民因户籍限制而无法享受城市公共服务和福利的问题。

5. 支持中小城市发展:通过优化中小城市的发展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吸引人口流入,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加大对中小城市的投资和扶持力度,提升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吸引力。

6. 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保障: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保障水平。

建立健全可信、高效的居民身份认证和个人信息管理机制,确保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7.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户籍制度改革的认识和理解。

加强舆论引导,促进社会各界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支持和参与。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可以逐步消除户籍歧视,降低户籍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实现人口迁移的自由和公平,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同时,还可以提高公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选3篇(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意见:1. 目标确定:确定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重点是解决农民工和流动人口的户籍问题,实现人口自由流动和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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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人口户籍制度改革办法城乡人口户籍制度改革办法: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有关单位:为推动南岸区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7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

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

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

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转户进城,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助推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

总体设计,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的制度通道,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

二是自愿有偿。

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依法办理,有偿退地,完善社会保障,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三是积极稳妥。

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四是综合配套。

强化制度设计,通过改革创造资源增量,以市场手段将资源增量变为财富,以财富增量推动实现改革目标。

五是促进发展。

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障碍,激活城乡各类要素,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结合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人口向小城镇、城区内聚集,实现区域内户籍合理转移,逐步建立城乡人口和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体系。

—,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17.47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83.9%上升到85.3%。

2012—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形成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四、集中解决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户结合我区实际,坚持重点突破与面上推进相结合,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重点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愿进入城镇定居,两年内集中推动17.47万人率先转户。

(一)推动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户籍转移12.69万名符合准入条件的农民工转为我区城镇居民,由我区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由原户籍所在地处理好其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权属问题。

4.4万名在市内就读的本区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个人征地补偿收益权,符合资助条件的继续享受学费、生活费补助,毕业后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0.01万名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义务兵的安置政策。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按市政府确定的有关原则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手续,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

0.01万名未转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0.31万名城中村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征地、拆迁相关政策予以安置补偿。

0.05万名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待遇。

五、科学设置户籍准入和转出条件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本市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

(一)户籍准入条件1.就近就地原则准入本区籍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就近就地原则,转为城镇居民。

2.跨区域准入(1)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1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3.其他规定(1)本市籍农村居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我区城镇居民的,可迁移入户。

(2)我区城镇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其本市籍农村子女可投靠迁移入户。

(3)本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我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二)户籍转出条件我区籍农村居民申请转为其他区县城镇居民,按照市级和转入区县相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推进城镇化加速发展。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1.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

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

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

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我区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

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并享受相应补偿。

3.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负责对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进行补偿和处置。

其中,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补偿费用。

建立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用于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所需资金的周转。

4.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应积极盘活利用转户退出的土地。

按照规划及用途管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要求,对退出的承包地加大国土整治力度,促进承包地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水平。

退出的宅基地,在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增减挂钩、地票交易等方式,显化其资产价值。

产生的地票及大宗的承包地、林地使用权可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二)建立住房保障机制1.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纳入我区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范围,改善稳定就业农民工、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2.我区城镇规划区域内农村居民,具备条件的可转户进入我区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

加大我区城镇规划区内转户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投入和建设力度。

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比照廉租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完善养老保险制度1.本市籍农村居民整户转为我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需资金由国土部门核准的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代缴。

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不足以缴纳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

若代缴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转户居民。

2.本市籍农村居民家庭部分成员转为我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

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3.依法被征收土地落户我区的转户居民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我区过去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4.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转为我区城镇居民,并随家庭一起退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5.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我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健全医疗保险制度1.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我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

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2.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我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五)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建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实现镇敬老院和社会福利中心全覆盖;加强城镇社会救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区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六)建立完善就业保障机制1.将落户我区的转户居民纳入本区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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