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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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业务操作流程

工伤保险业务操作流程

工伤保险业务操作流程一、工伤保险认定范围(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职工有前款第1、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工伤申报)需提供的材料职工发生工伤后应该应第一时间送往定点医院救治,然后进行工伤申报,申报(快报)时间为工伤发生后的72小时。

需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以下资料需60日内提交。

(一)用人单位或者工会组织申报的1、工伤认定申请表(加盖公章)2、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原件并复印件)3、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件)4、首次就医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二)事故人或者直系亲属申报的1、工伤认定申请表2、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单位有效工作证、单位签章工资表、单位签章的从事本职工作证明等(原件并复印件)3、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件)4、首次就医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5、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照片等有关证据6、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工商部门查询)(三)如属下列情况,除以上材料外,申请人还需另提供一下材料:1、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节书(原件并复印件)2、属刑事案件的,法院、公安部门(派出所)的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3、属职业病的,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并复印件)4、属维护国家、公众利益的,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件)5、属革命伤残军人的,需提供因公或因战革命军人伤残证和旧伤复发证明(原件并复印件)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工伤保险申报流程

工伤保险申报流程

工伤保险是对工人人身安全的保证,员工发生伤害事故,属于工伤范围的,单位或职工及其亲属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5天内,及时与业务部联系。

单位应在30日之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工伤保险是对工人人身安全的保证,员工发生伤害事故,属于工伤范围的,单位或职工及其亲属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5天内,及时与业务部联系。

单位应在30日之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

工伤保险申报流程一、办理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1.填写《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2.携带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书;3.抢救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初次(当天及连续治疗)诊断证明;4.受伤人员的身份证,单位证明;5. 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6.工伤证明材料;7.用人单位营业执照;8.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材料;9.受伤职工个人照片1X1二、工伤员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工受伤进行工伤认定后,工伤医疗期满或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伤情稳定后,应到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评定伤残等级。

评为1至4级的,享受伤定期残抚恤金待遇;评为5至10级的,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需提交材料:1.到朝阳劳动局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申请表》一张,受伤职工填写,填写完整,单位盖章本人签字;2. 携带《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张;3. 携带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证》(原件)4. 确认工伤的首诊证明(复印件);5. 工伤住院病例复印件;三、伤残保险待遇职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劳动鉴定机构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十级的,企业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受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对当事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确认的其他项目,进行技术性鉴定的活动。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民政、财政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设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二)制定劳动能力鉴定规章制度;(三)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四)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六)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范围第六条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四)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继续治疗的确认;(五)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确认;(六)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七)工伤康复的确认;(八)旧伤复发的确认;(九)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十)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十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死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供养亲属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十二)其他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主要的业务流程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主要的业务流程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主要的业务流程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主要的业务流程一、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准备工作在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前,申请人需要准备一些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首先,需要提供与被认定为工伤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事故现场照片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劳动者本人的身份证明、社会保险卡、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证明等相关材料。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填写一份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详情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伤事故经过、医疗费用明细等。

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申报渠道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申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途径:1.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申请人可以亲自前往当地社保局进行申请,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递交给工作人员,同时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联系。

2. 医院:对于因工受伤的劳动者,可以在就医过程中向医院的工伤保险服务窗口咨询,填写申请表并递交相关材料。

3. 互联网平台:一些地区的社保局提供了网上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服务,劳动者可以通过登录相关网站或APP进行在线申请。

三、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受理与初审一旦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递交,相关部门会进行初步的受理和初审工作,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具体流程如下:1. 受理:工伤保险申请递交后,有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和材料的完整性,同时提供办理流程的相关信息。

2. 材料补充:如果申请材料缺失或不完整,工作人员会通知申请人进行补充,申请人需要根据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3. 初审:申请材料补充完整后,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将进入初审阶段,由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进行初步评估和判断。

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复审与评定经过初审后,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将进入复审阶段,相关部门将进行更为详细的评定和审核工作。

具体流程如下:1. 现场调查:根据初审结果,相关工作人员会对工伤事故现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工伤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2. 医疗评估:申请人被认定为工伤后,还需要经过医疗方面的评估,专业医生会对受伤劳动者进行诊断和评定,确定其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1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及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按照本办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法规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包括鉴定项目和确认项目,具体内容如下:(一)鉴定项目,指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包括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复核鉴定和再次鉴定。

(二)确认项目,指依法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的事项,包括:1.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需要适当延长的确认;2.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确认;3.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4.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的确认;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确认;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事项。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工伤职工的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复核鉴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确认项目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确认项目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鉴定结论不服提起的再次鉴定和驻宁省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确认项目工作。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2014年2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鉴定程序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索引号:550232674/2016-00165 分类: 通知 ; 工伤保险 ; 社会保障发布机构: 省厅发文日期: 2016年07月11日名称: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 苏人社规〔2016〕2号主题词: 关键字内容摘要: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总工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加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16年7月11日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及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按照本办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法规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包括鉴定项目和确认项目,具体内容如下:(一)鉴定项目,指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包括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复核鉴定和再次鉴定。

(二)确认项目,指依法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的事项,包括:1.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需要适当延长的确认;2.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确认;3.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4.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的确认;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确认;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事项。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服务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服务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服务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提供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责任,经办工伤保险业务是保障员工权益、维护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服务,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熟悉操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员工权益。

首先,我们要熟悉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有权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作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服务人员,我们要深入学习相关法规,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工伤保险业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们要熟悉工伤保险的操作流程。

在办理工伤保险业务时,需要了解报案、鉴定、待遇享受等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

例如,员工发生工伤后,企业需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案,并协助员工进行工伤鉴定。

在鉴定结果出来后,要及时办理工伤待遇享受手续,确保员工能够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我们要熟悉并严格执行工伤保险的操作流程,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规定,做到及时、准确、规范。

最后,我们要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员工权益。

在办理工伤保险业务时,要积极主动地为员工提供帮助,解答他们的疑问,协助他们完成相关手续。

同时,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了解政策变化,确保工伤保险业务能够按时、合规地进行。

只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才能更好地保障员工的权益,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

总之,作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服务人员,我们要深入学习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操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员工权益。

只有做好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服务,才能更好地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对待工伤保险业务,做好相关工作,为员工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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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业务流程
无异议
申请人凭回执和身份证到原鉴定医院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领取鉴定结论 员工向市鉴定办(工伤保险员工按规定向本辖区的社保管理处或管理站)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审核材料 材料不齐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
组织医疗专家进行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对鉴定结论不服
领取结论后15日内向市鉴定办申请复审鉴定 不服 领取复审结论后15日内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最终鉴定)
下达补齐材料通知书
下达鉴定通知书 无异议
无异议
工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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