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协议(以他人名义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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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甲方:XXX,身份证号码:

乙方:XXX,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溪畔丽璟小区的住宅一套,现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委托乙方以乙方的名义购买上述房屋,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信守:第一条、甲方是购买上述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乙方以乙方名义购买上述房屋,房屋所有权对应一切权利由甲方行使,乙方不得自行行使任何权利。

第二条、标的房屋购买及使用过程中,一切费用均由甲方实际支付,所有手续均由甲方自行或者指示乙方代为完成,必要时,乙方无条件给予配合。在购房过程中的选房、签订认购书、向开发商交纳定金或订金、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房款、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收房、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等所有手续若需乙方进行,乙方在甲方指示或陪同下完成。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大写:()作为乙方协助甲方以乙方名义购买上述房屋的酬金。

第四条、在标的房屋购买和使用过程中产生或取得的所有法律文书、票据、文件均由甲方收管,若乙方经手,应及时交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认购书》、定金或订金的收据或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付款发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的凭证、《物业管理合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完税凭证等。

第五条、甲方购买标的房屋不进行任何性质的贷款,不得要求乙方以乙方的名义进行贷款、借款等活动。乙方亦不得在购买房屋时以标的房屋为抵押进行贷款。

第六条、标的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后乙方应即时通知并交付给甲方。若甲方可办产权过户手续时,应立即办理过户手续,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若指示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将标的房屋过户给第三人,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应予以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或者预付,乙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费用,不垫付任何费用。

第七条、在标的房屋所有权名义上归乙方所有期间,乙方不得自行行使任何与房屋有关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居住、改扩建、用作经营活动场所等;亦不得将该房屋的任何权利用于个人获益,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将该房屋出租、出借、赠送、抵押、担保等。如乙方擅自进行有损甲方所有权的活动,应承担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在标的房屋所有权名义上归乙方所有期间,乙方如果涉及个人或者家庭成员出国、重大疾病、移

居省外、个人姓名变更、婚姻状况变化、个人或者家庭债务危机、个人或者家庭成员涉及诉讼等重大变化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在任何其他权利方向乙方主张权利并指向标的房屋时,乙方均应及时通告甲方,同时主动向相关当事人和国家有权单位说明本协议的存在,并提出该房屋实际所有人为甲方的主张。根据相关权利方或者国家有权单位的处理结果,若因该房屋被用于承担乙方个人或者家庭成员的民事法律责任,则在该责任范围内,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

第九条、甲方应当及时支付或预付乙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因甲方不支付费用引起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若甲方违约,则向乙方支付叁万元违约金。

第十条、若乙方违约,在房屋认购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本协议,则应退还甲方支付的酬金。如自房屋认购至产权证办理完成期间违约,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则应赔偿甲方已实际支付的全部房屋款项及本协议约定的酬谢金,并按此总额25%承担违约金。若房屋产权办理后,乙方违约,擅自行使房屋相关权利,致使甲方房屋权利受损失时,应赔偿甲方损失,并按房屋价值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房屋价值按赔偿时或者诉讼时有权单位价格鉴定为准。若因乙方私自出售、赠送标的房屋导致违约,则应在乙方实际收益与房屋价格鉴定值之间取高者给予甲方赔偿,并赔偿房屋评估价值20%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若因乙方违约,擅自进行变更登记、擅自出售房屋、擅自以房屋对外提供担保、拒不按甲方指示完成产权转移而引起甲方维权,则乙方除应按第十条规定承担赔偿甲方损失与违约金的责任外,还应承担甲方维权而支出的法律服务费用、公证费、公告费、文印费、查询费、保全费、交通通信费、差旅费等一切合理支出,法律服务费用以争议总额20%为上限。

第十二条、若因国家政策变化,致乙方因履行本协议而额外承担其他税费或发生经济上的损失,则该税费或者损失,甲方应当承担。若因国家政策导致标的房屋被征用或征收,或因第三人侵权致房屋权利受损,则相关补偿和赔偿均归甲方,乙方获得后应立即交付甲方。因此而与第三人之间发生诉讼,则应由甲方决定诉讼事宜,并承担一切费用,如需以乙方名义进行诉讼,甲方应另行支付不超过与第三人争议总额2%的费用给乙方,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通信手段变化、居住地址变化均应即时通知对方。履行过程中,有关产权变更的一切通知,甲方均应书面通知乙方。权利证书、重要收据等资料的移交,均应当有书面交接手续。甲乙双方均以其本人为沟通对象,各自夫/妻均不直接代行本协议相关沟通职责。

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协商不成,则应遵照利于甲方实现实际所有权的意思解释。双方争议无法达成解决办法,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至标的房屋按甲方指示完成过户,不再由乙方名义占有时止,但至迟不超过房屋产权证明颁发之日起五周年。

第十六条、本协议双方夫/妻均知悉协议完整内容,并自愿共同遵守本协议。

第十七条、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

二零一二年五月四日二零一二年五月四日

甲方妻:乙方夫:

双方夫/妻均应亲笔书写:已知悉协议完整内容,并愿共同遵守。并签名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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