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汇总1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减免政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减免政策近年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活力,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减免政策,以支持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内容和实施情况,以及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内容为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公益性事业投入而可能产生的利润减少,我国税法规定了一系列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得税减免政策。
首先,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所得税税率可适用优惠税率。
具体来说,如果该组织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从事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那么其所得税税率可以低于一般企业的税率,甚至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其次,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农村公益事业的收入,可以免征所得税。
这些农村公益事业主要包括农村道路、农村学校、农村医疗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扶贫项目等。
通过对这部分收入免税,政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推动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
最后,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上缴国家或者省、市、县所得税的,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或者退税。
这一政策旨在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鼓励其更多地投入到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中。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实施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实施情况取得了显著成效。
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减免政策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活力和生产经营质量。
首先,减税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税收的减免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大幅减轻,为其提供了更多的资金用于技术创新、设备购置等方面。
这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有利于提高其在农村经济中的竞争力。
其次,减税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壮大的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增加收入的途径。
通过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收优惠,政府间接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
扶贫项目施工税收政策

扶贫项目施工税收政策
为促进扶贫项目的开展和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国家针对扶贫
项目的施工实行了税收优惠。
具体如下:
1.增值税减免:对扶贫项目的施工,可根据相关享受增值税免征
或减按优惠税率计征增值税的优惠。
2.土地增值税减免:对于扶贫产业项目涉及到的土地收益,根据
相关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税免征或减按优惠税率计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
3.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从事扶贫产业转移支付项目的企业,可以
根据相关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如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
税收减免等。
4.个人所得税优惠:对从事扶贫项目的个人,符合条件的可以根
据相关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或优惠计税,如从事特定扶贫行业相关劳
务的个人可以享受个税优惠等。
总的来说,扶贫项目施工税收针对不同的项目和对象,以免税、
减免税、优惠税等形式为扶贫项目提供了支持,促进了贫困地区的发
展和脱贫致富。
扶贫车间优惠方案

扶贫车间优惠方案近年来,我国扶贫工作不断加强,为了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脱贫致富,许多地方建立了扶贫车间,提供就业机会和稳定收入,有效地改善了当地居民的生活状况。
为了进一步推动扶贫车间的发展,许多地方还制定了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企业和个人参与其中。
1. 扶贫车间优惠政策1.1 资金支持扶贫车间可以申请各级政府的扶持资金,按照规定使用,包括生产设备更新、技术培训、劳动力补贴等。
此外,还可以申请各类贷款和风险基金,用于企业发展和投资。
1.2 税收优惠扶贫车间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于生产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年度销售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其他企业,也可以依据情况减免企业所得税。
1.3 市场支持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和市场手段,促进扶贫车间产品的销售和推广。
例如,政府可以在采购时优先考虑扶贫车间产品,或者给予一定的减税和补贴,引导消费者购买。
另外,扶贫车间还可以通过各大电商平台、线下市场进行销售,获得更多的消费者认可和支持。
2. 扶贫车间案例2.1 龙岩市贫困村扶贫车间位于福建省龙岩市岩前镇的贫困村扶贫车间,成立于2016年,是由当地政府和企业合作共建的,主要生产木制品和家具。
车间通过政府的扶持,获得了一定的资金支持和减税优惠,在当地获得了很好的发展机会。
目前,该车间已经为当地村民提供了200多个就业岗位,达到了良好的扶贫和脱贫效果。
2.2 宁夏中卫市贫困家庭扶贫车间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的贫困家庭扶贫车间,由政府和爱心人士共同投资,成立于2018年,主要生产手工艺品和纺织品。
车间通过政策支持和市场销售,为当地贫困家庭提供了就业机会和稳定收入。
目前,该车间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品牌知名度,成为当地的扶贫示范点。
3. 扶贫车间的优缺点3.1 优点•对于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提供了就业机会和稳定收入,有效缓解了贫困问题;•扶贫车间产生的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前景和竞争力,有望变成当地的特色产业;•扶贫车间可以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
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农业一直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为了支持农业的发展,保障农产品的稳定供应,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对于促进农业产业升级、提高农民收入、保障粮食安全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对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这一政策极大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另外,对于流通环节的农产品,也有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比如,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也属于蔬菜的范围。
这一政策不仅降低了蔬菜的流通成本,还有助于稳定蔬菜价格,保障居民的“菜篮子”。
还有,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有一系列针对农产品的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比如,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汇总)

增值 税
有权人
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 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 征土地增值税。
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汇总)
涉及税种
所得 税类
企业 所得 税
个人 所得 税
进口 环节 增值 税Fra bibliotek流转 税类
关税
受惠 主体 企业
慈善组 织
个人
境外捐 赠人、 慈善组
织
优惠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在年度 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 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 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不征税收入。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2 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包括慈善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 收入: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②除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 服务取得的收入;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 费;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⑤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 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 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 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 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对于外国政府、国际 组织向我国政府或者境内企业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关税。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对境外捐赠人无 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济困、促进教科文卫体等事业发 展、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等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 口环节增值税。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解读2017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12份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月1日由新华社受权发布。
《意见》明确,继续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解读的知识,欢迎阅读。
农产品加工流通货物与劳务税自产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初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
有机肥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资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对农膜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
蔬菜流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鲜活肉蛋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了农产品生产加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扩大并细化了部分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科技创新货物与劳务税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精准扶贫税收政策

精准扶贫税收政策近年来,“精准扶贫”已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关键词之一。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政府通过多种手段和政策措施,旨在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摆脱贫困,实现可持续发展。
税收政策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之一,在实施精准扶贫战略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税收政策在精准扶贫中的地位不可忽视。
通过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可以为贫困地区提供更多的财政资源,从而改善公共服务的供给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贫困地区的发展。
同时,税收政策还可以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精准扶贫活动,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提高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
首先,税收政策可以为贫困地区提供各类财政资源。
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式,可以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在贫困地区投资和创业。
同时,税收政策还可以提供税收优惠和资金补贴,用于贫困地区的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医疗扶贫等方面。
这样一来,贫困地区就能够获得更多的财政支持,加快发展步伐。
其次,税收政策可以改善贫困地区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税收政策的引导和支持,可以增加财政投入,提升贫困地区的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水平。
例如,可以对贫困地区的学校、医院、道路等基础设施进行税收减免,吸引更多投资者和服务提供者进入贫困地区,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这样一来,贫困地区的居民就能够享受到更好的教育和医疗条件,出行也更加便利,有效提高了生活质量。
此外,税收政策还可以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精准扶贫活动。
通过设立减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机制,可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投身到贫困地区的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就业扶贫等活动中。
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可以让更多的资源和人力投入到贫困地区,提供就业机会,增加收入来源,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在精准扶贫税收政策的实施过程中,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加强税收政策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避免出现问题和浪费。
其次,要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读,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了解和理解政策内容,积极参与扶贫工作。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为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税收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六个方面,实施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
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为破除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瓶颈,税收积极支持交通、水利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运营,促进完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具体包括:(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8.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9.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3.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1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产业发展是脱贫的根本,支持贫困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发展涉农产业,是实现脱贫的重要一环。
现行税收政策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助力贫困地区增强“造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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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为更好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精准扶贫,现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如下——一、企业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具体免征、减征情况如下: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2.自2010年1月1日起,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4.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2.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3.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4.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六条5.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二)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四)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五)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六)其他经地税机关认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发〔2015〕62号)6.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三、耕地占用税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2.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四、个人所得税1.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2.对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和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3.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五、契税1.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六、土地增值税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七、印花税1.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2.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3.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37号)八、资源税有下列情形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附捐赠相关所得税政策一、企业所得税部分(一)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扣除比例:一般性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特殊税收规定:除了按照12%的扣除比例税前列支公益性捐赠外,针对特定事项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如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向玉树地震灾区的捐赠、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等特定事项的捐赠。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有截止时间二、个人所得税部分(一)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二)扣除比例:一般性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特殊税收规定:个人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等的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不同的社会团体扣除规定不同,捐赠者可以直接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
全额扣除涉及的法规附后。
三、注意事项1、捐赠对象:必须是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等的捐赠。
2、捐赠途径:捐赠必须通过境内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
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3、捐赠扣除期限: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