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全国博管办关于批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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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1,财产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1,企业所得税减免15%其中,生产性企业经营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3年。

免税期满后,如果该企业仍是先进技术企业,三年内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京法正[〔1997〕14号2。

地方所得税将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京国税发〔1992〕710号)3、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当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高新技术企业4,地区高新技术企业(1),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5,京法正[[1998]49号文发布,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税收问题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6。

北京市内企业、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因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关于鼓励在北京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京法正[〔1999〕17号)第7号发布。

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为各行业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当前博士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博管发字1号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当前博士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博管发字1号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当前博士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当前博士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博管发字1号)两年多来,我国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试行博士后研究制度已取得很大进展。

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一系列的政策性文件,有关制度规定、办法基本配套并不断完善;申请做博士后的人数正在逐渐增多,截止到一九八七年底,全国已有154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工作;他们已成为我国科技战线上一支年轻而有生气的重要力量,绝大多数人的研究工作进展顺利,有些已取得可喜的成绩;一些部门地区和单位对博士后工作的认识逐步深化,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积极性越来越高。

从全国总的情况来看,发展趋势是正常的,这项新开创的工作已在国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信息,预计从一九八八起,申请做博士后的人数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针对这种情况,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日第六次会议研究确定,今后博士后工作必须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精神,适当扩大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规模,对原有规定、办法中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部分进行修改。

现将管委会讨论决定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修改新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条件问题国家科委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85)国科发干字1187号文件曾规定:凡未被批准建站的单位,如果有两名以上在国外留学获得博士学位者愿到该单位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可随时按申请办法向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申请建站。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要求有两名同专业的留学博士几乎同时获得学位和回国,并同时向同一个单位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有困难。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1.08.15•【文号】中办发[1991]8号•【施行日期】1991.08.1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认为,为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对外交往迅速发展的需要,有领导有步骤地调整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简化出国审查手续,适当修改出国人员条件,是必要的。

出国人员审批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出国任务的完成,也是加强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切实负责,认真做好审查工作,上级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

今后,凡发生严重违反外事纪律、出走不归等问题,必须由派出单位和审批部门负责写出报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同时抄报中共中央组织部。

对因审批工作疏忽而发生严重问题的,要追究派出单位和审批部门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几年的经验教训,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执行本规定的实施细则,并进一步加强对出国人员审查工作的领导和对各审批单位的检查指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确保出国人员质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五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和顺利完成出国任务,做好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出国人员条件(一)政治条件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3.21•【文号】国办发[2005]15号•【施行日期】2005.03.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建立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大创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实践和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20多年的艰苦创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发展成为我国土地集约程度较高、现代制造业集中、产业集聚效应突出的外向型工业区,充分发挥了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同时,也存在着总体发展不平衡、片面追求园区规模和引资数量等问题。

为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为主,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以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转变”的发展方针,以外资带动内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形成若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目标:努力建设成为促进国内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结合体;成为跨国公司转移高科技高附加值加工制造环节、研发中心及其服务外包业务的重要承接基地;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素质人才的聚集区;成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点;成为推进所在地区城市化和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重要力量;成为体制改革、科技创新、发展循环经济的排头兵。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京技管发〔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技管发〔2023〕21号工委、管委会各机构,各街道: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8月30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为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称“经开区”)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企业拓展海外业务,特制定本奖励办法,以推动经开区外贸高质量发展。

对于在亦庄新城范围内注册、纳税且进出口额纳入经开区的企业:第一条支持企业拓展外贸业务,对提升经开区对外开放水平有积极贡献并能有效推动产品走出海外的企业给予支持。

第二条鼓励企业出海获取订单,为区内有意向参加各类境外展会的外贸企业提供境外展会信息(清单)、协助对接展会组织方等境外机构、协调境外资源保障企业参展。

对于境外重点综合性展会,由经开区组织区内企业共同参展。

对通过上述两类渠道赴境外参展企业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30%给予补贴(相关费用包括:展位费、展品运输费、人员机票费、展位搭建费),每家企业每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试题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试题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试题1、判断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规定,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对其督察范围内地方人民政府(江南博哥)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改变、但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

()正确答案:错2、多选中发]1997]11号文件规定,除国家征用外,集体土地使用权()。

A.不得出让B.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C.可以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D.不得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E.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正确答案:A, B, D, E3、单选《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规定,国务院决定从()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A.2002B.2003C.2004D.2005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4、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A.2007年1月1日B.2007年3月1日C.2007年7月i日D.2007年10月1日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5、多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

A.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B.必须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C.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D.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不再进行备案.E.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正确答案:A, B, C, E参考解析: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京政办发[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4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首都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京发〔2012〕1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8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在2020年率先形成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双轮驱动’的发展格局,初步建成有世界影响力的科技文化创新之城”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当前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变化和技术发展趋势,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统筹规划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先行先试和辐射带动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

(二)工作目标。

关于转发《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社科〔2002〕人字10号院属各有关单位: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发〔2001〕136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2002年1月15日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发〔2001〕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 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使博士后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更好地为培养高层次人才服务,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2001年12月26日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第四幸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第五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第六章博士后经费管理及工作评估第七章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第八章博士后科学基金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实施人才战略的方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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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国博管办《关于批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增设4个分站的通知》的通知
京人社专家发…2010‟266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近日接全国博管办通知,你园区内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SMC(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凯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4家企业获准设立分站,开展博士后工作。

现将全国博管办《关于批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增设4个分站的通知》(博管办…2010‟59号)转发给你们。

请及时通知4家企业,并指导他们按照国家关于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要求,尽快建立并逐步完善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抓紧确立联合招收单位和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招收计划,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培养、使用工作。

附件:《关于批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增设4个分站的通知》(博管办…2010‟5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批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增设4个分站的通知
博管办[2010]5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分站的请示》(京人社专家文[2010]4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增“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SMC(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凯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4个分站,开展博士后工作。

特此通知。

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O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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