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出现不交接、不支付违约金、不归还配备贵重物品和办公用具发的纠纷--诺迪律师
《民法典》劳动新规

《民法典》劳动新规引言中国《民法典》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规,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一重要法规包含了劳动法的一系列规定,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保护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本文将对《民法典》劳动新规进行解读,并对其中的重要内容进行分析和总结。
劳动关系的建立与终止根据《民法典》劳动新规,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需要双方自愿原则的保障。
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确保劳动者享有平等权益。
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和相关权益的保障。
在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况下,劳动者享有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权益。
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并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工作时间和休假《民法典》劳动新规对工作时间和休假的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工作。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工作时间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此外,《民法典》劳动新规还对休假制度进行了规范。
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益,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休假工资并提供必要的休假条件。
劳动者享有根据工作年限增加的带薪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必须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年休假。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核心内容之一,而《民法典》劳动新规对劳动报酬的规定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根据新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等。
劳动报酬应当按照约定时间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劳动者,并确保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民法典》劳动新规加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措施。
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或诉讼,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劳动保护和安全《民法典》劳动新规进一步加强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劳动安全。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2021最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2021最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经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修订,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4号公布。
更多2021最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请点击“劳动合同”查看。
2021最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劳动合同到期解除

劳动合同到期解除是指当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在我国,劳动合同到期解除是一种常见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到期解除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到期解除的法律规定、程序、经济补偿、续签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劳动合同到期解除的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这意味着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表明,在劳动合同到期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这是关于劳动合同到期解除的通知期限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到期解除的程序1. 提前通知。
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三十日,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2. 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认劳动合同到期解除的事宜。
3. 办理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包括终止劳动合同、人事关系、社保关系等。
4. 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解除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 出具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劳动合同到期解除的经济补偿1. 计算方式。
劳动合同到期解除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工资标准。
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按照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支付时间。
劳动合同离职法律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离职法律规定有哪些离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在我国,离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结合这些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离职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离职的规定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劳动者在满足提前通知的条件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经济补偿与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若违反相关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劳动法》关于离职的规定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归纳:效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只对未履行的局部发生效力,即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责任:·用人单位违背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善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分。
劳动合同到期就走人违法吗

劳动合同到期就走人违法吗?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即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此时劳动者是否可以立即走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一、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分类1.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均无异议且不打算续订:此时,劳动合同自然解除,劳动者可以离开用人单位。
2.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出续订意愿,劳动者同意续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同意续订且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双方应当续签。
3.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出续订意愿,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此时,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可以离开用人单位。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因工龄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双方应当续签。
二、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立即走人的合法性分析1.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立即走人,不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离开用人单位。
2. 如果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立即走人,但未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四十七条规定

劳动法四十七条规定劳动法四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根据这一条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致协商;二是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实现就业意愿;三是依照法律程序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
这一条款的规定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平衡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重要约定,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并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
一人之言不足以信,所以劳动法规定了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致协商才能解除合同。
这种协商的方式体现了平等互利的原则,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实现就业意愿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另外一个条件。
无法履行指的是劳动合同无法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来履行,比如用人单位停产、破产,或者劳动者因患重大疾病无法继续工作等。
此外,劳动者无法实现就业意愿也可以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比如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规操作或者虐待劳动者等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以寻找更好的工作环境。
在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前提下,依照法律程序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也是必要的。
不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比如劳动者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也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起诉讼等。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法保障,避免发生纠纷和冲突。
劳动法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双方一致协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让用人单位有机会面对变动的市场需求,灵活调整员工数量和结构。
更重要的是,这种合理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有助于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加公正和健康的劳动环境。
总之,劳动法四十七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方式,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
劳动合同的违约赔偿条例

劳动合同的违约赔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违约赔偿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违约赔偿行为。
第三条劳动合同违约赔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违约赔偿的责任主体为违约方。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违约行为与赔偿责任第五条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社会保险的;(四)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福利待遇的;(五)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六)其他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六条劳动者的违约行为:(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力的;(二)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其他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七条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赔偿标准:(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赔偿金;(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赔偿金,并加付逾期利息;(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社会保险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赔偿金;(四)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福利待遇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赔偿金;(五)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赔偿金,并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六)其他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劳动者违约责任的赔偿标准:(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力的,应当支付用人单位相应的赔偿金;(二)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支付用人单位相应的赔偿金;(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应当支付用人单位相应的赔偿金;(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支付用人单位相应的赔偿金;(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应当支付用人单位相应的赔偿金;(六)其他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出现不交接、不支付违约金、不归还配备的贵重物品和办公用具而引发的纠纷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完结双方的用工手续,劳动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及时归还单位配备的办公用品或贵重物品,如因劳动者违约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者还应当承担违约金,劳动者在履行了以上义务后,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才属于全部终止。
劳动者未履行以上义务会对用人单位的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
解决途径
遇到此类纠纷,双方应首先考率协商解决;或通过调解组织调解解决。
纠纷各方还可向劳动者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
操作技巧
用人单位发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出现不交接、不支付违约金、不归还匹配的贵重物品和办公用具的情形,首先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中要求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支付违约金、归还配备的贵重物品和办公用具。
然后用人单位可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书,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时考虑以下方案:
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同时出具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单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不建议写离职原因、表现、评价内容。
最后用人单位损失应当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解决。
风险防范
1、用人单位在平时就要做好劳动者工作内容的备份手续,并整理归档,避免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不办理工作交接。
2、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配备办公用品和贵重物品时,让劳动者出具借据或债券凭证,并注明该办公用品或贵重物品的价值,如出现劳动者不予归还时,用人单位可以债权债务关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返还。
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