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食品安全监管督察制度
4、食品安全督促检查制度

食品安全督促检查制度一、定期检查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季度组织一次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的全面检查,包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自查情况、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
每个季度末,各企业应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自查,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自查报告。
二、不定期抽查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进行抽查,确保企业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
不定期抽查应结合日常监管工作进行,重点检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食品质量安全以及从业人员培训等情况。
三、专项督查制度对于某些需要重点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如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时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项督查,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
专项督查应明确督查的内容、范围和时间等,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确保督查效果。
四、现场检查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的现场进行检查,包括食品加工场所、食品储存场所、餐饮服务场所等。
现场检查应重点关注食品原料质量、食品加工过程、食品储存条件、餐饮服务卫生等方面的问题。
五、整改复查制度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向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企业完成整改后,应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并接受复查。
六、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或多次违法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
对于监管人员存在的违规行为或失职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信息公示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公示,包括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等。
企业应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查报告等内容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培训教育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
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
九、举报奖励制度对于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一、制度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的饮食安全,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规范食品生产、经
营和使用行为,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
三、工作职责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责如下:
1.对餐饮、食品生产、销售、配送等相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确保其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2.掌握食品生产和市场供应情况,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台账;
3.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
踪和检查;
4.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保护消费者权益;
5.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6.审查、认可餐饮、食品生产、销售、配送等单位的资质。
四、制度要求
1.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食品安全
监管工作制度;
2.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食品监管
人员的业务水平;
3.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需要注重协调和配合,避免重复和缺漏;
4.在督查过程中,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接受任何私人利益或受到他人干
扰;
5.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需要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
6.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对督查督办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总结经验
和不足,提高监管效能。
五、责任追究
对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纪律处分甚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制度经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本制度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范本食品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工作之一,而督查督办工作制度是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和监督的重要环节。
下面是一份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的范本,供参考使用。
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完善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强化督导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和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
三、督查督办职责1. 食品安全督查职责:(1)开展食品安全督查工作,持续关注食品安全形势,及时发现问题,防范风险。
(2)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核查食品安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3)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督导,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持续改进,提高监管水平。
(4)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办整改情况。
(5)定期向上级部门提交督查报告,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整改情况。
2. 食品安全督办职责:(1)接收上级督查部门交办的问题,按照要求及时组织开展督办工作。
(2)研究制定督办方案并征求上级督查部门的意见。
(3)指导或协助被督办单位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4)定期向上级督查部门汇报督办工作进展情况。
(5)对整改不合格的单位,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
四、督查督办程序1. 督查程序:(1)确定督查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和风险情况,确定需要督查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2)督查计划:制定督查计划,确定督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3)督查准备:收集并整理相关资料,为督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4)督查实施:按照计划进行督查工作,核查相关信息,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提出整改要求。
(5)督查报告: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整理为督查报告,上报给上级督查部门。
2. 督办程序:(1)接收督办任务:接收上级督查部门交办的问题,并及时确认接收。
(2)督办方案制定: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况,制定督办方案,并征求上级督查部门的意见。
(3)督办落实:按照督办方案要求,指导或协助被督办单位进行整改,并跟踪督办整改情况。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1. 前言食品安全对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的相关内容。
2. 安全督查督办工作的定义和目的食品安全督查就是通过专业的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抽检、取样、检测等方式,实行全过程监管,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
食品安全督办就是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采取措施,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的目的在于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维护食品安全。
在实施监督和管理中,应以预防为主,及早发现和制止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进入市场,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
3.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责和流程3.1 职责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审批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法规和监管措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掌握质量技术标准,制定、修订和发布相关食品质量标准;•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和处罚;•配合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组织救援和应急处理。
3.2 流程食品安全检测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交申请。
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市场销售者向专业机构提出安全检测申请。
2.检测准备。
专业机构派员进行前期调查,准备相关设备、试剂和方法等。
3.采样检测。
根据申请者的要求或实际情况,专业机构采集相应食品进行检测。
4.检测分析。
对样品进行物理、化学和微生物等分析,进行安全性评价。
5.形成报告。
根据分析结果,形成检测报告,并与申请者共同讨论形成最终意见。
4.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的实践经验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在实践中取得了一些经验,下面就以江西省在食品安全督查督办中的经验为例,进行介绍。
4.1 加大对违法经营的查处力度江西省成立了专门的食品安全督查巡查队伍,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经营者进行查处。
巡查队员在巡查中发现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出现问题时,利用微信等工具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立即处理,从源头上切断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督查检查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督查检查工作制度是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和管理,并确保食品供应链中各环节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而建立的一套制度。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食品安全督查检查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1. 目标和职责:明确食品安全督查检查工作的目标和职责,包括保障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等。
2. 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督查检查组织机构,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性和高效性。
3. 检查对象和范围:明确食品安全检查的对象和范围,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市场、餐饮服务等。
4. 检查计划和频次:制定年度、季度或月度的食品安全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频次和重点领域,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5. 检查内容和标准:明确食品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标准,包括食品生产过程、原料采购、贮存条件、加工工艺、产品标识等方面的要求,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
6. 检查方法和程序:制定食品安全检查的方法和程序,包括现场检查、抽样检测、档案核查、质量信息收集等,确保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7. 检查记录和报告:建立健全的检查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记录检查过程和结果,向上级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及时处理。
8. 处罚措施和监督机制:明确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检查对象的监督和追责,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9. 培训和培养:开展食品安全督查检查人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确保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性和能力。
10. 信息共享和宣传教育: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共享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请注意,具体的食品安全督查检查工作制度可能因地区、机构或组织而有所不同。
制定和执行该制度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范本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重要问题。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针对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的一个范本:一、工作目标和原则1.目标: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2.原则:依法依规,严把食品安全关;科学高效,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公正公开,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工作职责和权限1.食品安全督查职责:(1)组织食品安全检查,查处违法行为;(2)执法监督,防止食品安全问题发生;(3)协调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4)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置机制;(5)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和举报。
2.食品安全督办职责:(1)接受食品安全督查案件,制定相应的督办措施;(2)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督促履行食品安全责任;(3)开展违法违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和追责工作;(4)定期检查和评估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的效果。
三、工作流程1.食品安全督查流程:(1)选择食品安全督查对象及区域;(2)搜集和核实相关食品安全信息;(3)调查取证,获取相关证据并进行分析;(4)制定督办措施,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5)监督整改情况,并评估效果。
2.食品安全督办流程:(1)接收食品安全督查案件,并核实相关信息;(2)制定督办措施,明确督办期限和责任人;(3)协调相关部门责任人,督促履行食品安全责任;(4)开展食品安全执法,追究相关责任;(5)定期检查食品安全督办工作的实施情况。
四、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1.工作机制:(1)成立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并由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2)建立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3)加强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
2.保障措施:(1)明确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的经费预算;(2)建立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的评估机制,定期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和总结;(3)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接受食品安全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是指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建立的一套监督、督查和处罚机制。
该制度旨在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符合卫生要求,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督查和督办工作。
2. 监督范围:对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食品进行监督,确保符合卫生标准。
3. 监督方式:采取定期检查、抽样检测、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4. 督办流程: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启动督办程序,成立专门的督办小组,负责调查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5. 处罚措施:针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停产停业等。
6. 声明公告:监督机构应定期发布食品安全声明和警示信息,提醒消费者注意食品安全问题。
通过建立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可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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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范本

食物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防控、依法监管、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明确监管职责,加强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水平。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支持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
二、监督检查内容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食品生产环节: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二)食品销售环节: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
(三)餐饮服务环节: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涵盖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全链条,重点关注高风险食品、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
三、监督检查方式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内容、方式和频次。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持证上岗。
四、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情况。
第十二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公告召回等控制措施,并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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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品 安 全 监 管 督 察 制 度 为保障我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严格执法程序,规 范执法行为,根据《砀山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有关 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参与食品安全督查工作的单位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 卫生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农业委员会等有 关食品安全监管单位以及县政府决定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有关单位。
二、食品安全督查工作要形成制度化,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对各部 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督查,采取明查暗访形式。
每月的 1 日 至 5 日定期开展一次。
三、督查工作根据情况分组。
每组由三个监管部门各两名执法人 员参加。
根据需要,督察组成人员可予以随时变更。
四、在督查工作中发现问题,要责成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食品安 全监管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根据《砀山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 行办法》和工商、技术监督、卫生、农委部门各有关责任追究制规定, 按照权限和管辖范围, 责成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督查情况向县政府通报,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报告。
五、督查工作中所需的交通工具由各督查组自备。
六、卫生、技术监督、工商、农委部门应抽调执法人员不少于四 人,各组由分管领导带队。
七、督查工作由县政府统筹安排,有关领导带队。
八、督查所需经费由县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91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暂行)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暂行)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进一步做好食 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发生的食品 安全事故,依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 信息来源 (一)相关部门和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部门的报告; (二)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三)媒体披露; (四)消费者举报; (五)领导批示; (六)其它来源。
建立报告、通报、举报登记制度。
对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 部门的报告、有关部门的通报、消费者举报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食 品安全事故报告、通报、举报登记表” (附件 1)详细记录,根据性质、 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做到件件落实。
二、组织查办 (一) 由县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发《食品安全事故案件处理通报》 (附件 2) ,通报 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通报意见,一般要求在 7 日内反馈处理 意见。
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县农业委员会;生产加工环节食品 安全事故交县技术监督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县工商行政管理 局;消费环节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事故交县卫生局;食品安全事故 涉及其他部门的,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 建立督办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案件处理通报》发出后,应 92 当件件有查处结果。
对未按规定时间反馈结果的,应加强督办。
三、直接查办 (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除通报县政府相关部门查办外,对重大的或者造成 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组查 办。
(二)事故涉及县政府相关部门管辖职能的,应有相关部门参加, 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结果的报告与通报 (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 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按 《砀山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政府即将下发)规定的时间上报县政府和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做到日报或者及时报 告。
(二)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报制度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按 《砀山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政府即将下发)规定的时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向县政府相关部门或 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五、事故查处结果的发布 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查处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 处结果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向社会发布。
93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格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工作 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砀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 步规范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砀山县内从事食品的研制、生产、加工、经营、使用和 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砀山县实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制度,食品监管各 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信息。
第四条 砀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管全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信息报告工作,县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 故监管报告工作。
第五条 县成立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配备专人负责日常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负责组织健全本部门食品安全 重大事故信息报告组织机构。
第七条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 息情况收集、报告和管理工作,并监督、组织实施。
第八条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信息报告实行随时、逐级报告制度, 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报告。
第九条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的范围,是指在食物(食品)种 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 生的造成人身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者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 94 危害的情况。
(一)一次事故造成 3 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 100 人以上,出 现 1 人死亡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出现食物中毒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 过 50 人以上的; (三)事故影响范围跨越县区级行政区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事故性质恶劣,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其它有证据表明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各食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 人,一经发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信息,需进行详细记录,按附表要 求认真填写。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表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办公室统一编制。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 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还应立即向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县 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县 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从发生至终结上报信息,分为初次报 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一)初次报告。
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 2 小时内报告,报告的 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 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尽可能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 济损失估算等。
(二)进展报告。
进展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 95 求随时上报。
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变化、处置进程、事故 原因等。
在进展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 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三)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结 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 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应在处理事故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上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不得隐瞒、缓 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更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十四条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 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2 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报告。
经县政府批准后,启动县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 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报告工作不负责任,信息反馈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意包庇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砀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6 食 品 安 全 协 调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试 行 )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领导,保证决策的科学化、具体 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进一步促进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 度化、规范化,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国家、省、市食品安全文件精神和上级领导同志 的重要指示,并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分析 研究食品安全有关监管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述文件精神 和重要指示在我县的执行情况。
(二)审定向县委、县政府食品安全事宜的重要请示报告或代县 政府起草的有关食品安全文件,以及其它需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批的 食品安全重要事项。
(三)协调实施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食品放心工程工作。
(四)分析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形势,协调食品联合打假行动。
(五)听取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督导各部 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六)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和突发事件的处 置。
(七)研究确定其他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其它需要协调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
二、 议事原则 (一)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
从整体利益出发,坚 决维护食品安全大局,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县食品安全指示精神, 杜绝狭隘的部门利益思想,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大 97 局利益,牢固树立全局观念。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协调委员会议事要实事 求是,讲实话、讲真话、做实事。
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畅所欲言, 集思广益。
各委员要深入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第一线,经常性的调查 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为协调委员会讨论决 策作准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对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有意见, 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三)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协调委员会在集体讨论决定问 题时,应先充分酝酿,每个人都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再按照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当双方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断外, 应进一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四)坚持协调委员会集体领导与各成员单位(或委员)分工负 责相结合的原则。
凡属协调委员会议事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 论决定。
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或委员)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谅 解、相互支持,不推诿、不扯皮,加强团结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