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集团公司子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集团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各分子公司薪酬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薪酬管理应遵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集团各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分子公司薪酬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薪酬的制订及审批第五条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工资(或奖金)及福利等。
基本年薪是以员工的工作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所需的基本素质及劳动强度等为基准,按员工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实际劳动消耗而计付的薪资;绩效工资(或奖金)是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及员工绩效经考核后而计付的薪资;福利是除基本年薪、绩效工资(或奖金)外的相关福利金、福利品等。
第六条分子公司应依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参照集团公司薪酬标准,拟订本公司薪酬方案。
薪酬标准原则上应略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七条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薪酬方案经本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分管领导审核,同时应附当地同行业薪资调查报告或说明。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填报《分子公司薪酬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核查平衡作出审核意见后,呈各分子公司的董事会,由其董事长批准实施。
实施后的薪资标准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自行制定本公司的薪资标准,可参照集团公司薪资标准,实施后的薪资标准应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集团派驻各控股、参股公司员工的薪酬标准,按《员工调配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分子公司因工作需要所聘任的临时用工、特聘人员的工资及补助标准,由分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临时用工一般是指简单的、事务性的工作用工,特聘人员一般是指高级技术人员、专家、顾问等人员。
第十一条分子公司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及项目进度等情况发放绩效工资(或奖金),各分子公司应制定相关考核制度,使绩效工资(或奖金)与员工工作绩效充分挂钩。
集团总部员工和子公司(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薪酬分配暂行办法

xx集团总部员工和子公司(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薪酬分配暂行办法(定稿)依据《x x集团薪酬设计方案》,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一、适用范围本暂行方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员工(不含国内贸易部和国际贸易部员工)和子公司(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薪酬结构及薪酬标准的确定根据岗位特点确定薪酬结构,集团总部管理岗位员工和子公司(分公司)班子成员实行结构薪酬制。
根据集团改革前的工资水平和集团支付能力,参照同行业工资水平确定薪酬标准。
(一)结构薪酬制结构薪酬由保障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福利五部分构成。
1、保障工资:是体现员工工作最低保障的薪酬单元。
以长春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参考学历、职称等综合因素确定(附表一)。
2、岗位工资:是体现岗位级别、责任差别等岗位价值因素的薪酬单元,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共分5个岗类21个岗级(附表二)。
月岗位工资标准=岗位工资基准值×岗位系数日岗位工资标准=月岗位工资标准/20.93(4舍5入到元)岗位工资基准值是指岗位系数为1所对应的月岗位工资标准(暂定为一般员工的最低岗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基准原则上每年调整或重新确认一次。
岗位系数通过岗位评估确定,以数值形式排列岗位价值的大小和相对重要性。
当前集团岗位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各类岗位系数暂按最低标准执行,待岗位评估工作完成后,在执行相应的岗位系数标准。
3、绩效工资:是体现岗位贡献和工作业绩差别的动态薪酬单元。
与部门(企业)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月岗位工资标准月绩效工资标准=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分配比例个人绩效工资=部门绩效工资总额×个人绩效工资分配系数①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比例按照收益与风险、责任对等的原则预先设置,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的比例为45:55;部门经理、子公司(分公司)正职为50:50;部门高管、子公司(分公司)副职为55:45;一般员工为60:40(附表二)。
②个人绩效工资分配系数依据部门和员工在集团绩效考核中实际得分结果计算得出,其计算公式为:M Wi ×mi / 100Ki= ×100 n∑(Wi ×mi / 100 )i=1其中:K————个人绩效工资分配系数M————部门绩效考核分数m————个人绩效考核分数W————个人绩效工资标准额i————部门人数序号n————部门人数③部门绩效工资标准总额为部门员工绩效工资标准额之和。
子公司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子公司人员薪酬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激发员工积极性,提高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子公司薪酬管理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激励的原则,确保薪酬水平与员工岗位、绩效、贡献相匹配。
第二章薪酬结构第四条子公司薪酬结构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待遇四部分。
第五条基本工资:根据国家规定和地区平均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基本工资标准。
第六条岗位工资:根据员工岗位性质、职责、技能要求等因素,设定岗位工资标准。
第七条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给予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
第八条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年假、节假日福利等。
第三章薪酬确定与调整第九条薪酬确定:(一)新员工入职后,根据公司薪酬体系,结合其岗位、技能、经验等因素,确定其薪酬待遇。
(二)现有员工薪酬调整,根据公司薪酬体系、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进行。
第十条薪酬调整:(一)年度调整: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员工绩效表现,每年进行一次薪酬调整。
(二)岗位调整:员工岗位发生变化时,根据新岗位薪酬标准进行调整。
(三)绩效考核调整: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对绩效工资进行调整。
第四章薪酬支付与发放第十一条薪酬支付:(一)公司按月支付员工薪酬。
(二)员工薪酬应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薪酬发放:(一)公司应在每月规定的时间内,将员工薪酬发放到员工个人账户。
(二)公司应保证薪酬发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薪酬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明确薪酬管理职责,加强薪酬管理。
第十四条子公司应定期对薪酬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市场薪酬水平,适时调整薪酬体系。
第十五条子公司应加强薪酬管理的监督,确保薪酬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集团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集团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集团子公司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集团的全面改革、创新与发展,实现集团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子公司是指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或通过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承包、租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本办法所称集团子公司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子公司中由集团委派或推荐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权、责、利相统一;(二)效率优先与公平、公正、公开相结合,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三)薪酬制度改革与集团发展战略规划配套进行,与集团管控模式改革配套进行;(四)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经营业绩考核挂钩,与社会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挂钩,与职工素质提高、薪酬增长挂钩;(五)充分考虑集团各子公司所属行业、地区、建设起点的不同,鼓励创新与发展,薪酬确定实行与行业对接,与企业创新对接,与企业基础对接。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年薪制,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须签约上岗,实行风险抵押,风险抵押金的管理见《集团子公司经营者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年薪发放实行先审计后兑现。
第五条薪酬由年度薪酬、专项奖励、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
其中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以下简称“基薪”)和效益年薪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待省国资委出台相关政策后,另行制定。
第六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子公司上年度净资产规模与主营业务收入,结合企业负责人任职年限,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新建企业、亏损企业及当年度未签订目标责任书的负责人的基薪,由集团公司经营联席会参照同等规模企业负责人基薪标准及所在企业经营情况另行确定。
某集团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篇.doc

某集团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WORD10页)1××集团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含国资委管理的集团公司领导兼职的董事长、总经理),分公司的党委书记、总经理;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指列入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管理的其他班子成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和职工收入相挂钩。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部负责制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并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
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企业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实现值的审计确认工作。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人均资产占有额、集团公司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本企业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及职工人数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的基薪的确定基薪=基薪系数×(考核年度集团公司全部职工平均工资×30%+考核年度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70%)。
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其中:基薪系数=“基薪系数1”×40%+“基薪系数2”×60%基薪系数1确定表基薪系数2确定表说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考核年度前两年企业完成总产值之和+考核年度企业完成总产值)÷3人均资产占有额=考核年度平均总资产÷考核年度全部职工平均人数第八条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薪按企业负责人基薪的60—80%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确定,应采取岗位测评、民主评议等多种方式,合理拉开差距。
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集团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公司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配合《集团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是指执行《集团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具有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的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即执行董事、总经理。
党委书记和列入集团公司管理的各子公司、分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根据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所承担的经营责任、管理难度和风险程度确定其年度薪酬总额(年薪)。
年薪是指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在一个经营年度内应得的全部工资性收入,但不包括创造发明奖、政府特殊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或企业制度规定取得的、目前尚未纳入工资管理范围的保险、福利和劳动保护费等非工资性收入。
第二章薪酬结构及计算第四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的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特殊奖励等三部分组成。
第五条基本年薪是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按其经营管理的责任程度、难易程度和风险程度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倍数×集团公司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本年薪调节系数。
其中:1、基本年薪倍数取值范围为1.5~2.5,在上年度劳动工资综合年报汇总后,由公司领导研究确定。
2、基本年薪调节系数取值范围为0.7~1.0,其计算公式为:基本年薪调节系数=(资产规模系数×10%+经营规模系数×25%+利润规模系数×32%+总资产报酬率系数×28%+在岗职工规模系数×5%)。
说明:、的基本年薪调节系数,先按上表取值计算,在年度财务决算后再报公司领导讨论确定。
第六条绩效年薪是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年度的风险收入,以基本年薪为计算基础,以当年度的计划指标为衡量标准,与所在单位当年度的经营业绩挂钩。
责任公司子公司经营责任人薪管理暂行办法

责任公司子公司经营责任人薪管理暂行办法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XX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经营责任人年薪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需要,使各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责任人获得与其责任、贡献相符合的报酬,逐步达到经营责任人及其收入市场化,实现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财政部、劳动部制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和《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各行业企业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经营责任人年薪制旨在建立起经营责任人个人收入与企业经营成果直接挂钩的考核、动态管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切实体现经营责任人责任、风险和收益对等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依据本办法确定年薪标准的经营责任人是指公司各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经理,控股子公司的经理经本企业董事会批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经营责任人年薪制遵循以下原则:1、客观公正的原则。
根据企业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客观地进行考核和评价,做到公正、公平。
2、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各企业的经营责任人为实现经营目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所负责任不同,在经营决策、生产经营中所承担的风险也不同,根据所负责任大小和承担风险的不同情况合理体现经营责任人的利益。
3、经营责任人年薪核算办法、支付方式与企业员工收入分配适当分离。
4、加强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取消隐性收入。
5、经营责任人的年薪必须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年度薪酬是指经营责任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获得的净收入。
第六条、经营责任人考核奖惩的基本程序是:1、对控股子公司,XX实业以最大股东身份向企业董事会提交对该企业经营责任人年度考核奖惩议案,以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作为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同时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直接以目标管理责任书作为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
国有企业子、子分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子、子分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子、子分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薪酬管理目的国有企业子、子分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要体现企业经济效益和人才价值,同时要兼顾公平、合理、稳定的原则,切实发挥激励和约束作用。
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1.体现企业经济效益,以经营业绩为核心指标,充分考虑企业利润、市场地位、行业竞争力等因素。
2.体现贡献与价值,根据个人业绩、能力、职责等综合因素进行衡量,注重激发个人潜能。
3.公平合理,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薪酬结构设计,保证薪酬福利待遇公平公正。
4.稳定性,保障薪酬待遇不会因企业短期经济波动而大幅度变化。
二、薪酬管理原则1.参考市场行情,以能够吸引和留住人才为前提,但不宜过高。
2.尽量将薪酬体系进行分层管理,根据职位等级的不同分层制定薪酬政策。
3.鼓励员工加入企业内部培训计划,提升员工能力和职业素养,为其未来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4.通过自评、同行业比较、绩效考核等方式,对员工进行公正固定的薪酬调整。
三、薪酬构成1.薪酬构成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等多种形式构成。
2.基本工资应根据职位、工龄、技能等因素进行测算。
3.绩效工资应根据个人、团队、机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绩效考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任务完成情况、个人能力、团队贡献等。
4.津贴应在薪酬体系考虑基本生活、工作条件等因素后发放。
如住房、餐费、医疗、社会保险等。
5.奖金则应在绩效考核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济状况及员工工作表现进行评定发放。
四、员工绩效考核1.员工绩效考核应定期进行,包括各项业务和职责的完成情况。
2.绩效考核包含个人、团队、机构三个层面,员工的绩效工资应反映其在三个层面的业绩。
3.绩效考核结果应做到公平、公正,并及时反馈给员工。
员工有权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诉。
五、薪酬福利待遇公开透明1.薪酬福利待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并向员工明确说明其薪酬组成、调整标准、奖金、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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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子企业负责人
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集团公司子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集团公司子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所管理的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院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子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条子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子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中长
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薪是子企业负责人任职年度的基本收入。
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地方企业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薪按照《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子企业负责人基薪确定办法》的有关规定,采用通过集团公司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确定,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子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根据《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七条子企业法定代表人、集团公司任命的院长(总经理)及专职党委书记,其分配系数为1;子企业其他副职的分配系数根据其岗位责任和贡献合理拉开差距,由子企业在0.8-0.9之间加以确定。
第三章薪酬兑现
第八条子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九条子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
根据集团公司确认的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子企业按照集团公司批复的绩效年薪额度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其中,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实行延期兑现。
子企业须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方可兑现绩效年薪。
对于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子企业负责人,暂
缓兑现或扣减其绩效年薪。
第十条延期兑现收入与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一条子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二条子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子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报集团公司。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按规定程序对子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
子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子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所属子企业(公司)兼职,原则上不得享受子企业(公司)的收入,特殊情况需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将根据国资委的要求制定职位消费的相关规定,推进职位消费的货币化,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行为。
子企业负责人的礼品费、招待费、用车、通讯费等职位消费情况,要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在报送子企业负责人年度薪
酬方案时据实上报。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子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更的,按其在岗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八条未经集团公司同意(除国家另有规定),子企业负责人不得再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十九条子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年度薪酬及符合国家规定或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子企业按照其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子企业负责人薪酬在子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子企业负责人延期兑现收入由企业为其设立个人帐户,并代为管理。
第二十条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子企业,集团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子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子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子企业、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酌情扣减子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兑现收入。
(三)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给子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酌情扣减子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延期兑现
收入。
(四)对借实行子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机,违反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要追究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视情况扣减其绩效年薪。
第二十一条子企业应加快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要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同时,提高投入产出效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负责人,集团公司将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控股及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代表可以参照本办法提出子企业负责人薪酬调控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子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