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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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税

资源     税
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 纳税人销 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 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 税。 •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应分别核算, 未分别核算的, 从高确定 计税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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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 4. 销售额的扣减 • 纳税人以自采未税产品和外购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混合加工为应税产
1)静态测量和动态测量 2)直接测量与间接测量 3)模拟式测量和数字式测量 4)接触式测量和非接触式测量 5)在线测量和离线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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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检测的基本概念
• 2. 测量误差 在检测过程中,被测对象、检测系统、检测方法和检测人员都
会受到各种因索的影响。而且,对被测量的转换有时也会改变被测对 象原有的状态信息,这就造成了检测结果(测量值)与真值之间存在 一定的差值,这个差值就称为测量误差。
• 四、税率
• 资源税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 因此税率形式有比例税率和定 额税率两种。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如表15. 2. 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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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 由于资源税同时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征税方式, 其计税依据 也相应分为计税销售额和计税销售数量, 计税销售额或计税销售数量 包括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 资源一般是指自然界存在的所有天然物质财富, 包括地上资源、地下 资源、空间资源。从内容看, 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 、动物资源、植物资源、海洋资源、太阳能资源、空气资源等。
• 二、资源税的特点
• 1. 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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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
• 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 它包括的范围很广, 如矿 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考虑到我国资源开采的 实际情况, 现行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和盐征税, 其征收面虽然远不及增值 税, 但其独特的调节作用是其他任何经济杠杆所不能取代的。目前对 水资源的开征正在试点进行。

资源税及税目表

资源税及税目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财法字第43号1993-12-30 财政部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

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最新矿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

最新矿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
附1:
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
税目 税率 5% 5% 8元 北京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江苏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5元 3元 3.2元 3.2元 2.8元 2.5元 2.3元 2.5元 2元 2.5元 2.5元 3.6元 4元 3元 2.5元 3.6元 3元 2.5元 2.5元 2.5元 3元 3.2元 3元 2.3元 2.3元 3元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1.岩金矿石
2.砂金矿
(十一)钒矿石 (十二)未列举名称的其 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七、盐 (一)北方海盐 (二)南方海盐、井矿 盐、湖盐 (三)液体盐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4 -
税率 11.5元 11元 10.5元 10元 23元 22元 21元 21元 20元 6元 3元
计税单位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50立方 米挖出量
60元 30元 7元 6.5元 6元 5.5元 5元 20元 18元 16元 13元 10元 20元 9元 8元 7元 1元 0.9元 0.8元 0.7元 0.6元 1元 0.9元 0.8元 0.7元 0.6元 8元
税率 7元 6元 5元 4元 12元 11元 10元 9元 7元 6元 5元 4元 3元 2元 1.5元 2元 1.8元 1.6元 1.4元 1.2元 12元 0.4元-30元 25元 12元 3元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50立方米挖出量 50立方米挖出量 50立方米挖出量 50立方米挖出量 50立方米挖出量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一、矿产资源
煤炭资源:
税目适用税率(%)
原煤 3
洗精煤 4
高位煤 5
铁矿石资源:
税目适用税率(%)
铁矿石 2
含铁粉末 3
铁矿精矿 4
石油资源:
税目适用税率(%)
原油 4
燃料油 5
润滑油 6
二、森林资源
木材资源:
税目适用税率(%)
建筑用木材 2
家具木材 3
能源木材 4
竹子资源:
税目适用税率(%)
竹竿 1
竹篾 2
竹编制品 3
三、水资源
河流资源:
税目适用税率(%)
自然河流 1
引水渠道 2
河流水权 3
湖泊资源:
税目适用税率(%)
大型湖泊 2
小型湖泊 3
以上表格为不同资源税目的适用税率表,各类资源税率根据当地税收政策调整,具体标准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附表二)执行。


附表二:
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
二、铜矿石资源等级表
四、钨矿石资源等级表
五、锡矿石资源等级表
六、镍矿石资源等级表
七、锑矿石资源等级表
八、铝土矿石资源等级表
十、黄金矿石资源等级表
砂金矿石资源等级表
岩金矿石资源等级表
十一、石棉矿资源等级表
气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为5%
照财政部制定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附表二)执行。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2008-9-2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9号颁布时间:1993-12-25发文单位:国务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五条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第六条资源税的课税数量:(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八条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第十条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15个税目顺口溜

15个税目顺口溜

15个税目顺口溜摘要:一、前言二、15 个税目的顺口溜介绍三、顺口溜的具体内容1.增值税2.消费税3.营业税4.企业所得税5.个人所得税6.资源税7.城市维护建设税8.房产税9.印花税10.城镇土地使用税11.土地增值税12.车辆购置税13.车船税14.船舶吨税15.契税四、总结正文:一、前言在我国税收体系中,有15 个主要的税目。

为了方便大家记忆,有人将这些税目编写成了顺口溜。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这个有趣的顺口溜。

二、15 个税目的顺口溜介绍这首顺口溜以“增值、消费、营业、企所、个所、资源、城维、房印、土增、车购、车船、吨税、契税”为关键词,通过简洁明了、富有韵律的诗句,将这15 个税目串联起来。

三、顺口溜的具体内容1.增值税:增值税收,生产消费,货物劳务,比例税率。

2.消费税:消费税,烟酒油车,特定消费品,从量征收。

3.营业税:营业税收,金融保险,服务业娱乐,比例税率。

4.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税所得,比例税率。

5.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综合所得,分类征收,累进税率。

6.资源税:资源税,矿产资源,从量征收,比例税率。

7.城市维护建设税:城维税,市区乡镇,比例税率,差别征收。

8.房产税:房产税,城市农村,从价征收,比例税率。

9.印花税:印花税,合同证券,比例税率,特定征收。

10.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城镇农村,从量征收,差别税率。

11.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转让征收,差额征收,比例税率。

12.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特定税率,比例征收,差别税率。

13.车船税:车船税,车辆船舶,从量征收,差别税率。

14.船舶吨税:船舶吨税,国际航行,从量征收,特定税率。

15.契税:契税,房产土地,比例税率,差别征收。

四、总结通过这个有趣的顺口溜,我们可以轻松记住我国税收体系中的15 个主要税目。

这对于学习和了解税收政策非常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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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矿种原则上设定一档税率,少数资源 条件差异较大的矿种可按不同资源条件、不 同地区设定两档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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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 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 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为原矿、精矿(或原 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 。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 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 定额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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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征范围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 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 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 人。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 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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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 务人。这里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 征管。主要是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 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 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资源 税为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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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 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独 立矿山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 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 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指采矿、选 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 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 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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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目、税率
一、税目、税率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资源税税目 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税目、税 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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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一)矿产品与盐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 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 (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 级产品,具体按照《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相关规定执行。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 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 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 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 )确定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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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 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 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 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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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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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铝土矿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 土等高铝粘土。
第十五章 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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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框架
第一节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第二节 税目、税率 第三节 应纳税额 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第五节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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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根据《资源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 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 源税的纳税人,应当照《资源税法》规定缴 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该法所 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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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范围内(如河北、北京、天津、山西 、内蒙古、山东、河南、陕西、宁夏等10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人民政府可 以在上述分类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状 况、产业结构和调整方向等进行细化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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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电取水税额标准
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以外的取用 水设置最低税额标准,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 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 1.5元。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的税额 标准为每千瓦小时0.005元。
具体取用水分类及适用税额标准由省级人 民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 定核准。
(2)氯化钠初级产品是指井矿盐、湖盐 原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和海盐原盐,包 括固体和液体形态的初级产品。
(3)海盐是指海水晒制的盐,不包括提 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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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油、天然气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为6%。
(三)煤炭
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 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 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纳税 人开采并销售应税煤炭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缴 纳资源税。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 即: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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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资源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 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雪山融 水等水资源。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 形式的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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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额标准的确定
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确定水资源税适用 税额标准。地表水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 共供水、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 业及其他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工商 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下 水。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 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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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要求提出或确定本 地区资源税适用税率。测算具体适用税率时 ,要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 等因素,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以近 几年企业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铁矿石开采企业缴纳资源税金额按40%税 额标准测算)和矿产品市场价格水平为依据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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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应当主动向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依法代扣代缴 资源税。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 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 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 源税的矿产品。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 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 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20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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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 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 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 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 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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